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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力冲孔防喷孔装置设计图

发布时间:2022-03-05 23:08:17

⑴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

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全文请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法律法规标准”下“部门规章”下“煤矿”下载。

⑵ 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哪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第二百八十九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二百九十条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条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⑶ 小华和小明为了研究孔的大小对光斑形状的影响,小华设计了图1的装置,小明设计了图2的装置,如图所示.接

图1中随着卡片乙向左移动,孔的形状始终是三角形,并且逐渐变小,故符合要求;B中随着卡片乙向左移动,孔的形状发生了变化,不符合要求.
在图1中,据所学知识可知,保持孔的大小不变,逐渐增大纸板与地面间的距离,即此时的像距变大,故像会变大,故会发现地面上那个亮斑将变大;
故答案为:小华(图1);实验中应该控制孔的形状不变,改变孔的大小(控制变量);大.

⑷ 煤矿架空乘人装置中防脱绳保护装置安装过程中有哪些要求

通过充分论证,防脱绳保护装置在设计制造及使用应符合以下几点:
1、先保护后捕绳
防脱绳保护装置必须做到先保护后捕绳,保护开关的安装位置应贴近托绳轮且在捕绳器之前(按乘人前进方向),当掉绳时,钢丝绳应先碰触检测开关,在触发保护停车后再掉落至捕绳器上。
2、捕绳器与掉绳检测开关拉开间距
一般从检测开关动作到保护停车会有0.2s~0.5s的滞后,所以捕绳器与掉绳检测开关的间距宜在400~500mm。
3、采用活动式捕绳器
防脱绳保护装置的捕绳器不宜采用固定式,应采用活动式,同时捕绳器挡板的高度以2/3的钢丝绳直径为宜。这样能保证掉绳发生时,抱索器能没有阻碍的顺利经过捕绳器。
4、前后同时导向
防脱绳保护装置应增加前后导向装置,以防止吊椅因摆动而与掉绳检测开关或捕绳器产生干涉,引发安全事故。导向装置宜低于捕绳器的捕绳面,防止钢丝绳掉落在导向装置上运行,引起抱索器与导向装置产生卡阻,从而导致钢丝绳脱出捕绳器。
5、调整跑偏角度和行程
防脱绳保护装置安装后,需调跑偏开关触杆的角度和动作行程,保证开关动作灵敏可靠,同时抱索器正常运行时,不能与传感器发生干涉。钢丝绳脱离托轮掉落到捕绳器前应保证系统先停车。

⑸ 历年煤矿新工人安全培训考试

防治水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一、填空题:
1、巷道主动支护:锚杆支护、喷浆支护、锚喷支护;被动支护:砌碹支护、棚式支架支护、架棚喷支护。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运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供排水系统;其他系统(瓦斯监控、通信、灌浆防灭火系统)。
3、 瞒报 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 蓄意 破坏事故现场或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的相关责任者;
4、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5、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8、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10、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12、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13、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14、钻屑指标法参考临界值钻屑瓦斯解吸指标Δh2:200Pa,钻屑量S:6(Kg/m);如果实测得到的S和△h2的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动力现象,则该区域仍为无突出危险区域;否则,为突出危险区域。
15、安全防护措施:避难硐室、压风自救、正反向风门、远距离爆破、隔离式自救器;
16、压风自救: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设置至少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回采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安设一组可供 20 人使用,回风道有人固定作业处安设一组可供5~8 人使用压风自救装置,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二、判断题
1、地下水按含水岩层空隙的性质可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 √ )
2、耙装机工作时,在耙手运行范围内可以进行工作和行人。 ( × )
3、喷射混凝土为了保证质量,速凝剂应占水泥重的5%~10%。( × )
4、在独头巷道维护支护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里面工作。 ( √ )
5、围岩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岩体的结构和岩体强度。(√)
6、倾斜巷道维修支架和处理冒顶时,一般应由下到上进行。(×)
7、由于我矿是立井深部开采,因此矿井防治水只需考虑井下防治水,地面无需再考虑水害防治。( × )
8、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 √ )
9、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可以进行采掘活动。( × )
10、地质构造是底板灰岩突水的主控因素,因此构造是底板灰岩水防治的重点。( √ )
11、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 √ )
12、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无需建立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便可以开拓掘进。( × )
13、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
14、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15、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但无需考虑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危害。( × )
三、选择题: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进行震动放炮时,风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 B )m,要有足够的风量。
A、3 B、5 C、7
2、炮深度为1m~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 B )m。
A、0.3m B、0.5m C、1m
3、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 B )。
A、边掘边锚 B、全长锚固 C、先支护后锚固
4、1煤首采面的掘进巷道,该巷道沿( A )煤层上山掘进。
A、1上煤 B、6-1煤 C、8煤
5、发生水害,在未确定地点空气成分时,任何人不得 ( A )
A. 摘掉自救器 B. 打开矿灯
C. 人员走动
6、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 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以上的突水事故。( D )
A. 500m3/h,2人 B. 500m3/h,3人
C. 300m3/h,2人 D. 300m3/h,3人
7、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中等突水点的涌水量为 。( A )
A.60 m3/h<Q≤600 m3/h B.80 m3/h<Q≤600 m3/h
C.60 m3/h<Q≤800 m3/h D.80 m3/h<Q≤800 m3/h
6、发生水灾事故,被堵人员应 ( C )
A.惊慌失措,乱喊乱跑 B. 盲目潜水,施行自救
C.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等待救援
7、水灾区有遇险人员时应p; ( B )
A.保持水灾区供电 B.停止水灾区供电
C.终止水灾区供风
8、人员避水灾撤离的原则( C )
A.哪近从哪走 B.往高处跑
C.避开水头,望高处撤离,就近选择撤离路线
9、当发生水灾,副、主井无法提绞时,井下人员应如何升井( A )
A.从风井、副井梯子间升井 B.往井下标高高的巷道跑
C.静静等待副井或主井恢复提绞
10、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 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B )
A.0.5 MPa B. 1.0 MPa C. 1.5 MPa D. 2.0 MPa
11、钻孔内水压大于 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C )
A.0.5 MPa B. 1.0 MPa C. 1.5 MPa D. 2.0 MPa
12、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 。( B )
A.58 mm B. 75 mm C. 91 mm D. 108 mm
13、工作面出现突水预兆时,作业人员应 ( B )
A.撒腿就跑,秩序混乱 B.立即有序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矿调度
C. 继续施工,不予理睬
14、以下不属于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的是(D)
A.防 B.疏 C.堵 D.隔
15、底板灰岩水突水的典型征兆为 ( C )
A.顶板挂红、挂汗 B. 有臭味
C.底板鼓起、产生裂隙
16、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A )m,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 A )m。
A 10 2 B 51 C 10 5
17、压风自救装置安设高度在( B )m。
A、1.8~2.0 B、1.5~1.8 C、1.0~1.5
18、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 A )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A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B 钻屑指标法 C 复合指标法
19、煤体固化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0.5m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 C )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 C )m的范围内,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
A、0.8 0.5~2.0 B、0.8 0.8~2.0 C、0.5 0.5~2.0
四、问答题
1、什么叫失爆?
答:指的是井下的防爆设备失去了它的防爆性能,同时又规定失去了它的防爆性能的电器设备严禁入井。
2、矿井突水(透水)前有哪些预兆?
答:矿井突水前预兆有以下几种:(1)煤壁挂红,(2)煤壁挂汗,(3)空气变冷,(4)发生雾气,(5)在采掘面中,若在煤壁、岩层内听到“吱吱”的水呼声时,表明因水压大水向裂隙中挤压发出的响声,说明离水体不远即将突水,这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6)底板鼓起。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矿山压力单方面作用而产生底鼓,一般不突水;另一种是底板承压含水体静水压力和矿山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突水预兆。
3、冒顶前有哪些预兆?
答:响声、掉碴、片帮、裂缝、脱层、漏顶。
4、采掘工作面遇有哪些情况时应当进行探放水?
答:(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5、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应如何避难?
答:要立即将现场人员按避灾路线图撤离。并迅速准确戴好隔离式自救器,并立即将发生突出的地点、预兆情况、人员撤离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撤离现场时要通知电工立即停止突出地点及回风流的一切电气设备。撤离现场后要关闭反向风门,并在突出区域或瓦斯流经区域内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避免瓦斯窒息造成人员伤亡。当人员不能撤离突出的灾区时,要在就近的避难所,关好向外开启的隔离门,打开带有减压装置的手动阀门的压风自救装置,做到自救。
6、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有哪些?
答:有声预兆:
响煤炮:在煤体深出发出的响声,有劈裂声、放炮声、闷雷声、机枪声、沙沙声嗡嗡声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
压力突然增大:突出发生前,因压力突然增支架被压会出现嘎嘎响、劈裂折断声,煤壁开裂、打钻时喷煤喷瓦斯等也会出现响声,这些都是突出前的预兆;
无声预兆:煤层结构构造方面表现为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变粉碎和煤尘增大;
地压显现方面表现为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煤壁外鼓、片帮、掉渣,顶底板出现凸起台阶、断层、波状鼓起,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炮眼变形装不进药,打钻时垮孔、顶钻等。
其他方面的预兆:表现为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或气温变冷、有时变热。
7. 假设-650m1煤东翼截水巷联巷发生突水预兆和发生水灾时避灾线路是:
答:假想事故点→-650m1煤东翼截水巷联巷→2101采区回风上山→二水平1煤东翼总回风巷→-450m风井南门→-450m副井口→副井→地面。

⑹ 谁有全套的临时用电工程图纸: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这样的图纸你不防去建筑类专业的网站上找找啊、像 鲁文设计图库 、 土木类的、都还不错

⑺ 煤矿井下用皮带输送机防跑偏装置安装在什么部位合理机尾后面需要安装吗

具体安装在什么位置需要工程技术人员,经过现场考量之后才能做出回方案,如果我现在回答答你,具体安装在哪哪的可能不负责任。 一般都是落料点前、皮带机改向滚筒前、皮带机跑偏最严重的地方的前三倍皮带宽的位置等等。最终的安装方案还是需要现场勘查之后做出最合理的方案的。你可以咨询下 洛阳广盈机械设备问下具体的方案。如果你有现场的图片之类的,你可以发过去,供他们参考。

⑻ 煤矿在探放水作业时,其超前距如何确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2--101条有原则性的规定,不能小于这个数字。但是各省市及各矿业集团公司又有细化的规定,超前距有100米的,有60米的,根据巷道种类、周边情况不同而各自不同。所以你可以参照一些矿业集团公司的规定,细化这些东西。但是必须不得小于煤矿防治水规定上的这些原则性规定的下限。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须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时。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区时。
第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九十四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等,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九十六条 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九十七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九十八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应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第九十九条 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必须钻入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⑼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情况

2011年1月25日,由局长骆琳签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1日,全面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启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修订计划用1年的时间完成,计划在2014年9月完成修订送审稿,力争2014年底发布实施。
2015年5月1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印发《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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