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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2-21 16:47:57

①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定期检测内容是什么

防雷装置常规检测与首抄次检测不太一样,如果被检建筑物的防雷装置与上一期防雷检测装置无变化时,则常规防雷检测项目只需要检测如下内容:(1)接闪器;(2)引下线;(3)接地装置;(4)电磁屏蔽;(5)等电位连接;(6)电涌保护器(SPD)。

② 防雷检测应该如何做

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所有建筑物应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防雷检测,易燃易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进行两次检测(春检和秋检),每次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1、接闪器检测
接闪器保管避雷针、带、网、线以及金属,是重要的避雷设备,所以在对建筑进行避雷检测的时候会检测接闪器,通常会采用滚球法来计算出避雷针、避雷线保护范围、用网格法来判定避雷带和网的保护范围并且检测其网格尺寸以及敷设方式、避雷带与引下线的连接是否闭合通路等。
2、接地电阻检测
接地电阻能够将雷电有效的引入地下,可以避免对建筑带电并对设备和人体造成伤害,因此信誉好的避雷检测公司会对建筑的接地电阻进行检测,了解接地装置的布局并检查接地装置所用材料及规格,再根据这些检测数据来判断接地装置的使用寿命。若接地装置使用时间较长或选用材料耐腐蚀性较差在避雷检测时还会将接地装置选择性挖开一段,并且视材料的腐蚀程度再采取较为合理的处理措施。
3、防雷器工作状态检测
在避雷检测的过程中还会对防雷器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测电源的防雷模块以及防雷箱、防雷插座等等,另外还会检测防雷器的连接线和接地线,看防雷器的整体工作情况。
对建筑进行避雷检测是非常有必要的一项安全防护措施,因为质量可靠的避雷设备对整栋建筑以及其中居住者都会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所以在交付使用时要经过避雷检测,而且使用一定的期限也要经过有效的防雷检测,以确保避雷器以及接地装备能够正常使用。

(网页链接)

③ 雷电防雷检测具体步骤需要如何做

您好,雷电防雷检测步骤内容如下所示:

1、仪器仪表鉴定或校准,检查仪器、仪表鉴定证书、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围内,一般要求每台检测仪器、仪表要纳入计量的检测。

检测单位可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常规的计量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核发给每台仪器、仪表一张计量认证合格证。

2、检查仪器仪表电池,检查仪器、仪表所使用的电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围,如果电池电压不足,则应立即更换新的电池。如遇到在检测中仪器、仪表的电池电力不足时,建议随身携带一组与仪器、仪表相配套的备用电池。

3、检查检测设备外观及其附属设备,检查检测用测试线绝缘层是否有破损,如果有破损则应更换或采用绝缘胶带对破损的部位进行处理。

避免让裸露的金属线在检测过程中碰到带电物体或接地体产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检测数据情况出现。如果发现检测线某处断开,可用万用电表的电阻挡寻找检测线断开位置并做处理,以免影响检测工作。

4、防雷装置检测顺序可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再检测内部防雷装置。

5、内部防雷装置包括各级电涌保护器(SPD)、屋内电子设备的等电位连接、电梯机房的等电位连接、均压环、电子设备安全距离等。

6、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完毕后应将每项检测结果填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原始记录表中作为检测的原始记录。

(3)防雷装置检测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常规防雷检测项目只需要检测如下内容:

(1)接闪器

(2)引下线

(3)接地装置

(4)电磁屏蔽

(5)等电位连接

(6)电涌保护器(SPD)

④ 防雷装置常规检测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把规范、国标背熟。常规检测需要注意的东西很多,我们在实际检测中内做过很多试验,我把主容要的说些。
1:确定地网的准确位置,电极棒和电位棒要距地网3米以上。电极棒和电位棒的间距在15米--30米之间测试数据最稳定。
2:检测时注意测量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接闪器、引下线规格和安装工艺是否符合国标。检查锈蚀程度等。
3:使用普通的接地电阻测试仪注意先测量下测试线的过渡电阻,测试后把测试线的过渡电阻减除。100米的2.5平房毫米的多股铜芯线一般在1.0欧姆左右。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的方法是:把C端和P端用短铜线串联E端用测试线和C端接通测试就行了。
4:就是安全问题如:雷雨天气不得检测等。

⑤ 中岩培训8月28日防雷装置检测培训班邀请的授课老师是

关象石:全国著名防雷专家,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研究会研究员、国际电工委员回会答防雷委员会IEC/TC81/WG3中国专家,全国气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雷电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审查组主要成员,行业标准《气象台(站)防雷技术规范》、《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主要起草人;
黄晓虹:上海市防雷中心原总工程师,上海市防雷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GB/T32938-2016)第一起草人;参与《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等多项标准编写;
王学良: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防雷协会会长,湖北省防雷中心主任正高级工程师,《爆炸与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937-2016)第一起草人、《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第一编著者、参与《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等多项国家标准编写等。

⑥ 怎样做好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时间:2010-10-29 13:21:00 来源抄:深圳市安普迅通信袭技术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曹雪芹 1.应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防雷装置,评估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应每年检测一次,比如: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高层建筑、智能建筑等,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2.单位应设防御雷电灾害责任人,负责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报检工作,雷雨季节,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安装在配电系统及电话程控交换机、计算机网络、闭路监控等强弱电的电涌保护器运行情况,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3.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提前或同步进行防雷系统的建设。 4.应采用质量和技术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设备、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标准和无检测合格证的防雷产品和器材。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按文件规定须经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市防雷所进行技术评价,防雷装置各阶段的施工,须经市气象局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雷灾发生后,应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上报情况,进行灾情调查,分析原因,及时处理整改,避免再次雷击。 7.重大建设项目,应通过防雷技术部门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者:)

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首次检测内容是什么

8项内容进行:(1)防雷装置类别;(2)接闪器;(3)下线;(4)接地装置;(5)防雷区划分;(6)电磁屏蔽;(7)等电位连接;(8)电涌保护器。
关于首次检测请参看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办法

⑧ 质检站防雷检测需提交什么相关资料

建筑总平面图,电气总说明,电气总平面图及分图、隐蔽工程图,还有验收证明,如果以前进行过防雷检测的话还需要准备好以前的防雷检测报告和以前的整改报告。
大致就这样吧,反正和电有关的,和地下的钢筋什么的有关的,你就准备就行了。
最后还是找防雷中心,他们要什么就给什么就可以了,最主要的要钱也要给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略〕);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略〕)。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略〕)。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略〕)。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略〕)。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略〕)。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⑨ 防雷检测员培训

目前防雷检测属于气象部门负责,暂时没放开其它检测方式,所以也没有这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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