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然气管与220V电线管路的安全距离依据什么规范
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架空管道与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力线(220v)平行和交叉最小净距不得小于25cm,并应根据安全需要,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1)管道运输装置安全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常用安全距离标准一览: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高空作业防坠,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米。
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分别为60、80、40、35、30米。
15.施工现场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它区域不小于25M.。
16.根据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和工作的需要,安全间距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各种线路的安全间距。2)变、配电设备的安全间距。3)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间距。4)检修、维护时的安全间距。500kV:5m 220kV:3m110kV:1.5m 35kV:1m 10kV:0.7m。
17.10千伏高压线路距离建筑最小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2米,垂直距离为2.5米。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安全,供电部门将电杆由原来的10米加高到了12米或者15米.
18.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接地点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室内应大于 4 m ,室外应大于8 m 。
19.正常干燥场所的室内照明,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8米,否则采用安全电压
20.该铁路线,双方必须建立铁路线的安全保护。该铁路线的安全保护的范围,从铁路线脚趾的填补,削减斜坡的顶部或侧翼的铁路桥的距离外向分别是: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住社区,不少于10米;3)村庄和小城镇居民社会,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21.安装临时线路时安装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得低于3.5米。
22.石油管道与其它管道不可避免交叉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米
23.高处:1)、高处作业定义:离坠落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的作业;2)、三层(6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该拉设安全网。
24.钢直梯下端高于基准面2.4米以上的必须增加护笼梯!
25.电建安规:3.2道路施工道路,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栈桥、架空线路下方通行空间不小于5m,材料、废弃物堆放点距排水沟大于0.5m。
26.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之连墙件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对高度在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
27.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0m,并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28.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有可靠的栏杆。
29.建安规:道路7现场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
30.电建安规: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1)器材不得紧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有0.5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2)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31.煤气场所工作的时间在煤气场所工作的安全许可时间: CO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O含量不超过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 CO含量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泄漏区域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32.人体(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 0.35米20~35kV 0.6米44kV 0.9米60~110kV 1.5米220kV 3米330kV 4米500kV 5米
33.二级加油站与普通民用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12米,三级加油站为10米,加油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达到50米,
重要公共建筑物包括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省级以上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办公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物。
一般营业场所、办公楼、商住两用楼、高层民用建筑物等则归类为仅次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一类保护物。其与二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与三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16米。
3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建筑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35.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的距离
36.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交通干线,工矿企业至少保持1000m距离。
参考资料:
网络——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② 瓦斯抽放管路设计有何要求怎样最合理
设计要求
1、对PVC瓦斯抽放管进行分级升压时,每升一级压力,都要检查支墩、管道及界面,未发现异常现象才可以继续升压。试压实验时,严禁对PVC瓦斯抽放管管材、管件及接口等部位进行敲打或修补。遇有缺陷时,卸压后再修补。
2、PVC瓦斯抽放管管道试压长度不大于500米,在过路、过河段的地方应单独试压。压力表应分别安装在管道进口、末端和最低处,以最低处压力为准,若管道最低处不能安装压力表,可根据落差计算出最低处压力。升压过程中,压力表针摆动、不稳且升压较慢时,应重新排气后再升压。
1、PVC管材由PVC粉末加工而成,而PVC树脂以颗粒状态存在,颗粒大小为30-250μm,PVC颗粒又由若干初级粒子组成,其初级粒子大小为0.1-2μm。
2、PVC加工稳定性不好,熔融温度(160°)高于分解温度(120°),这样是难以用熔融塑化的方法加工的。改性方法:在其中加入热稳定剂,使分解温度高于熔融温度;加入增塑剂,以降低其熔融温度,使其低于分解温度。
3、PVC熔体的流动特性不好,熔体强度低,易发生PVC制品表面粗糙等现象;尤其是PVC硬制品,此现象更突出,所以一般加入助剂。
4、PVC熔体粘附金属倾向大,熔体之间以及熔体与PVC管材挤出设备之间摩擦力大,需加入润滑剂以克服摩擦阻力,按润滑剂与PVC树脂的相容性大小不同,可分为内润滑剂(相容性大)和外润滑剂。
5、PVC熔体属非牛顿流体,其对剪切速率非常敏感,所以对热敏性PVC树脂,可以通过提高PVC管材挤出机螺杆转速来达到降低其粘度的目的。
(2)管道运输装置安全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井下瓦斯管路、抽放钻场(或密闭)的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内容有:
1、检查瓦斯管路及巷道状态,发现管路因被撞、砸而变形、漏气、断开或被水淹等情况时,要立即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检查管路的吊丝、垫墩是否齐全、牢固,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
3、检查管路接头(法兰盘)的螺丝是否齐全或松动,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4、检查主、干、支管路上的阀门是否失灵、漏气,未经允许不得任意开关或调动。
5、检查放水装置,并及时放出管内积水。若发现管路堵塞需要降压放水时,必须经区(队)长同意后才可进行。
6、将当天检查、处理的情况记录好,并向区(队)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③ 天然气管道安装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 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 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 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0.2.31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 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 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5 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0.2.33 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 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 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 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5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④ 压力管道设计有质量保证基本要求吗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GBl、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4.0 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10.0MPa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户<4.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注l: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取得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第六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1.GA类、GCl级(注2)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 (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犁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注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2.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3,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照本条1、2款的分工,分别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限于为本单位属于丙级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以下小型项目的更新、改造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注2:含GA类+GB类,GCl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
注3:含GB类+GC2级等。
第七条 凡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凡取得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八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审查工作和事务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⑤ 为何《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距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同
通过对国标《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03)、《埋地钢质管道干线电法保护技术管理规程》(SY/T5919-94)及相关法规的查询,尚未出台涉及输油管道与城市供水管道交叉的法律规定,如所在地出台相关规定,应予遵守。但从城市供水、油气管道及城市安全角度考虑,应在管道规划中避免相互交叉。以下内容供参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03)4.1.1输油管道线路的选择,应根据该工程建设的目的和市场需要,结合沿线城市、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在营运安全和施工便利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总走向。《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⑥ 天然气管道施工规范哪有
天燃气管道施工技术要求
1 本技术要求是对所采用规范的补充说明。除本技术要求外,均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本技术要求必须下发到每个参与施工的施工单位。
2 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
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2年版);
4)《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穿越工程》SY/T0015.1-98;
5)《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95;
6)《埋地用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31:2002;
7)《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15558.1-2003;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定》CJJ63-95;
9)《燃气用埋地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CJ/T 182-2003;
10)《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 126-2000;
1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12)《钢制法兰尺寸》GB/T9113;
13)《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燃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化管道字452号)。
3 施工队伍应具备的条件
3.1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3.2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
4 施工作业带
为了避免或减少对原有地物、地貌的破坏及对交通的干扰,施工作业带以少占地为原则。特殊地段,其占地宽度可根据管沟深度、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法适当加宽,但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繁华街区段,由于施工作业面较窄,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电杆、树木等,应在施工前,由业主、施工方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必须时,可减少施工作业带宽度。
4.1 地下隐蔽物清查
施工方在开工前应对施工作业带内所有与管线有关的地下管线及构筑物进行核查。为确保万无一失,必要时开挖探坑核实,并得到主管部门的确认。
4.2 施工作业带清理
施工方应清除作业带内需拆除的障碍物,如庄稼、树木、混凝土路面、临建围墙及花坛等,在保证正常施工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拆除工作量。施工方应向业主提交一份对各种情况提供保护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管 线、电(光)缆、架空线路、公路、水渠以及其它地上或地下建构筑物,经业主和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4.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在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四周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对无路灯的路段沿线,应设置照明灯,对不可断路面,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施工工地应有昼夜巡视的安全员,施工中使用吊车起吊时,应注意沟槽上方高压线等设施。
5 管道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聚乙烯和聚乙烯钢骨架复合管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的规定。管道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确定连接方法、连接条件、焊接设备及工具、操作规范、焊接参数、操作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方法。
5.1.2管道连接前应对连接设备按说明书进行较核,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 5.1.3管道连接前,应核对预连接的管材、管件规格、压力等级,检查管材表面,不宜有磕、碰、划伤。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
5.1.4连接完后的接头应自然冷却,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接头、拆卸加紧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
5.1.5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下沟。
5.1.6管道安装时,管沟内积水应抽净,每次收工时,敞口管端应临时封堵。 5.1.7不得使用金属材料直接捆扎和吊运管道,管道下沟时应防止划伤、扭曲和强力拉伸。
5.1.8对穿越公路、河流及城市主要道路,应减少接口,且穿越前对连接好的管段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5.1.9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前的存放时间,黄色管道不得超过1年。若超过存放时间,必须重新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10钢塑过渡接头金属端与钢管焊接时,过渡接头金属端应采取降温措施,但不得影响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该部分防腐严禁采用明火加热的防腐材料。
5.1.11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完成后,其金属部分除锈达Sa2.5或St3级,涂刷硼钡酚醛防锈漆2道,调和漆2道。
5.1.12管道阀门安装口径大于DN100的阀门等管路附件时,应设置支撑。
5.1.13聚乙烯燃气管道用户引入管应在距建筑物外墙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调压箱接管应在距箱体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支线钢塑过渡接头应安装在距干线2m以外。
5.1.14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6m;
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5.2 钢骨架聚乙烯管道敷设
5.2.1施工现场断管时,其截面积应与管道轴线垂直,截口应进行塑封(与母材相同材料)热风焊。严禁使用未封口的管材。
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而人们长期以来通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出发的狭义定义,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组成以烃类为主,并含有非烃气体。
管道特点:
1)输气管道系统是个连续密闭输送系统。
2)从输送、储存到用户使用,天然气均处于带压状态。
3)由于输送的天然气比重小,静压头影响远小于液体,设计时高差小于200米时,静压头可忽略不计,线路几乎不受纵向地形限制。
4)不存在液体管道水击危害。
5)发生事故时危害性大,波及范围广。管道一旦破裂,释放能量大,撕裂长度较长,排出的天然气遇有明火,还易酿成火灾。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全面修订原规范;
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OMPa;
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⑦ 石油输送管道与居民房的安全距离
在200米以上。
站外天然气管道与房屋的安全距离,《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已建管道的两侧五米内不得新建房屋等构筑物。新建管道规划设计时,是要分地区等级(房屋人员密集程度分级)计算加厚管道强度保证安全,一般与原有的房屋距离在200米以上。
根据《GB50183-2004》规范要求,天然气站内的工艺管道与值班房屋安全距离22.5米。《GB50183-2004》规范是指:建设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批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183 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7)管道运输装置安全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利用传统的交通工具运输石油容易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不管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都会影响到石油的传输,但是利用管道运输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因为管道铺设在地下,因此受自然环境的影响会小很多,石油和天然气也能够被持续不断的输送。这样连贯的传输过程大大提高了能源运输效率,其一年的传送量也不是传统运输方法可以达到的。
能源通过管道运输所造成的损耗很小,经过专业测试表明,管道运输原油1千米所造成的损耗是铁路运输1千米造成损耗的七分之一。
⑧ 压力管道的安全和管理已颁布了哪些法规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 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
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 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 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 “准予登记发证 ”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 “准予登记注册 ”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 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略)
附件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略)
附件三: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略)
附件四: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略)
附件五: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略)
⑨ 安全防护装置设计的原则有哪些
通用设计要求
4.1 结构设计要求
4.1.1 机床的外形布局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使用机床时,不应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动的危险。由于机床的原因不能确保足够稳定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4.1.2 应通过将维护、润滑和调整点设置在危险区外面,最大程度地减少进入危险区的需要。
4.1.3 除某些必须位于危险区的,如急停装置或示教盒等,手动控制装置应配置于危险区区域之外。
4.1.4 可接触的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锐边、尖角和开口。不可消除的,低于1.8米的设备尖锐易磕碰部分要加软防护。
4.1.5 易坠落的部件要有防坠落保护装置。
4.1.6 作业环境导致容易滑倒的作业地点,地面或脚踏板应采取防滑倒措施。
4.1.7 脚踏操作件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误操作。
4.1.8 机床的限位装置应尽量安装到无振动、不受影响的合适位置上,动作应可靠。
4.1.9 出现危害将造成不可承受影响的结构,应考虑设计双重保护。
4.1.10 运动中有可能松脱的零件、部件应设置防松装置。
4.2 控制设计要求
4.2.1 自动生产线、输送线等安全隐患不容易监控的设备,应采用安全继电器、安全PLC等专用安全器件进行安全防护设计。
4.2.2 除主电柜上主电源以外的区域电源必须使用钥匙电源开关锁,且带有挂牌后防止送电的连锁机构。
4.2.3 被保护装置触发功能引起停机后,机器的工作循环应该只有通过主控制柜启动方能再启动,而不应在危险消失后自动启动或在危险源附近就地启动。
4.2.4 所有具有相反动作不允许同时执行的,应具备互锁控制,逻辑上不允许同时发生动作。
4.2.5 不同的结构动作一旦同时发生,将造成设备或人员伤害的,应具备互锁控制,逻辑上不允许同时发生。
4.2.6 不同的结构动作必须遵循固定顺序,一旦紊乱将造成设备或人员伤害的,应具备连锁控制,逻辑上不允许紊乱发生。
4.2.7 所有涉及安全的连锁、互锁控制点,应保留硬件触点连锁、互锁控制,而不应只使用软件实现。
4.2.8 出现过载、欠电压、欠电流、过压力、欠压力、过流量等情况,将导致设备或人身安全隐患的结构,应利用敏感元件进行检测,并在接近危害时进行工作保护。
4.2.9 保护系统动作时,应具备可以同步启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提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
4.2.10 安全保护电路引发的停止和报警应通过复位操作才能恢复。
4.2.11 220VAC电源的零线必须取自电力系统火线和中性线,或隔离变压器副边,不应利用有接零保护的机床外壳做零线。
4.2.12 设备停电、停气等能源供应中断时,应不发生任何可以预测的危险动作。如设备下沉、滑行、动作紊乱等,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性设计,防止危险发生。
4.2.13 恢复供电、供气等动能供应时时,设备不能产生自行起动等非操作才发生的动作。
4.3 其它
4.3.1 设备必须考虑可预见的误用、误操作造成的危险,并设计防护措施。
4.3.2 安全装置设计采用的零部件、材料必须充分考虑其可靠性和寿命不低于设备主结构的可靠性和寿命,以保证其在设备寿命周期内一直有效。
4.3.3 电气控制系统元件必须考虑防火、防爆、防潮等特殊环境的要求,并按相关国家法规进行设计和制造。
4.3.4 有焊接、切削飞溅的场所裸露电缆要求使用防飞溅、阻燃铜芯软电缆。
4.3.5所有用做临时电源的插座,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