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情况下建构筑物可以不设防雷装置要有明确的标准规范依据
根据防雷施工规范的要求,所有的共公建筑必须要安装防雷装置,这样可以避免发生雷电的自然灾害,民用建筑可以不安装这些设备。
2. 对玻璃幕墙的防雷构造设计是怎样规定的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规定:“玻璃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的有关规定。”《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防雷问题专题审查会纪要将送审稿中“防雷体系”(JGJ102-96 第4.4.7 条“……玻璃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中的“防雷体系”)改为防雷装置。取消关于接地电阻的要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还规定:“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玻璃幕墙是附属于主体建筑的围护结构,幕墙的金属框架一般不单独作雷接地,而是利用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与建筑本身的防雷设计相结合,因此要求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通畅。
3. 屋面避雷连接网格有什么规范依据
不应大于5m×5m或6m×4m。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3)户外装置防雷设计规范00未收录未收录未收录扩展阅读:
屋面避雷要求规定: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3、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
4. 轻型木结构为什么没有防雷设计规范
建(构)筑物防雷设计,是根据建筑物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建筑物所处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确定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故国外过来的轻型木结构需要因地制宜,按我国现行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布置防雷装置及另行设计。
5. 谁有建筑幕墙防雷接地规范!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中没有很具体、很明确地提出对幕墙防雷的规定。结合日本、德国幕墙防雷装置做法提出3条要求。
建筑幕墙防火防雷设计规范和施工方案
建筑幕墙是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建筑幕墙除了有技术发展较成熟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和石材幕墙外,还有现在发展得较快的多用于大空间的点驳式幕墙和新型的气循幕墙、智能幕墙与光电幕墙。建筑幕墙是现代建筑派的主要表现特征,在新世纪的现代化城市建筑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艺术地位。
建筑幕墙一般应用在人群密集的、大型的公共建筑,重要的高层、超高层建筑物的外墙上。幕墙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大,因为玻璃、石材是脆性材料,其抗火性差,温度达到250度时玻璃即会炸裂。一般幕墙的玻璃、石材、复合铝板均不耐火,当受热或遇火烧时易变形、破碎毁坏而造成幕墙大面积掉落,火焰就从幕墙破碎洞口的外侧卷进上层室内。另外,垂直幕墙与建筑物各楼层楼板、房间间墙的缝隙未经处理或处理不恰当,且消防系统不完善情况下,浓烟也可通过缝隙向上层扩散弥漫,造成人员窒息,而火苗则通过缝隙往上层窜。这些缝隙和幕墙破裂的洞口就成了引火通道,串烟串火,酿成更大的火灾。国内外都有这样不少惨痛的例子。此外,室内的大火可将石材幕墙挂石板的不锈钢板和钢材软化而失去强度致使石板剥离从天而降,威胁行人安全。可见,幕墙的防火不当不但严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性,还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公众利益,所以幕墙的防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建设主体各方都不可掉以轻心。幕墙的防火设计
幕墙的防火,设计要先行,设计是前提是基础。所以防火
设计应做到:
(1)明确设计责任。建筑设计单位主要应考虑幕墙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环境污染和连接预埋件的结构安全等因素,并对建筑幕墙工程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并负相应的设计责任。幕墙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设计资质,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相关标准及制度对幕墙防火方面的选材、节点、细部构造进行设计。
(2)建筑幕墙的设置、层数、长度、面积和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建筑幕墙的防火节点的耐火极限要求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构件要求密封性好,尤其是玻璃幕墙其开启部分面积要求不宜大于幕培墙面面积的15%:且开启部分宜采用上悬结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45度。所以,以建筑幕墙为外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基本上是属于封闭性建筑物,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立足自防自救,幕墙防火措施要与建筑主体的消防系统结合考虑。
(4)设计幕墙分格时要力求杆件与柱、梁、墙、楼板位置一致,避免交叉。一般地,幕墙立挺与柱要重合,幕墙横梁与建筑物楼板或主框梁、防火墙裙要吻合,避免一玻璃跨越两个防火分区,这样幕墙的主杆件才可以与建筑物主体可靠连接,防火区才得以封闭。
可以参考
http://www.aqtd.cn/aqlw/HTML/136806.html
我可以打开,你要实在打不开就按我写在上面的搞吧,GB没有很具体、很明确地提出对幕墙防雷的规定
6.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三级有哪些要求
防直击雷宜在建筑物屋角、屋檐、女儿墙或屋脊上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见附录D.3),当采用避雷带保护时,应在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的网格。采用避雷针保护时,被保护的建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
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宜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子钢筋宜被利用。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一般可为一根,但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当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时,可作为引下线。
防直击雷装置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其接地装置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及不共用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相连。
在共用接地装置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当符合本章第12.9.8条的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和圈梁作为环形接地体。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如电缆转换为架空线,则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带或避雷针的引下线和接地装置,距周围架空线及架空管道的空气距离应满足公式12.4.5-1或12.4.5-2的要求,距周围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的距离应满足公式12.3.6-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如达不到时,应将各种接地连在一起。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的难以理解的问题
2.0.7,就是有等电位连接系统和屏蔽距离组成
4.3.6,冲击接地电阻可以在附录C中查找相关规定,可以换算的。只要冲击接地电阻小于10欧,就不用管那个了,大于10欧的话,要通过其他办法来实现!
4.3.9, 你误解了,说的是如果普通建筑物,上部20%扣除后余下高度不足60的,就做上部20%的高度防侧击即可,如果超过60米,那么61米往上都得做防侧击措施!你同不同意呢?北京的标准是45米,所以通常每个地区都不一样的,符合标准就好!
8. 最新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什么哪位能给点建议
1lOkV、220kV变电站的防雷类别按电力行业设计规范进行划分。GB50057第1.O.2条讲:“本版规范适用于权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防雷设计的指定对象很明确,是建筑物(含构筑物),不包括网架等户外装置。
9. 最新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什么,有什么内容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824号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