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厨房自动灭火设备是国家规定必须安装的吗
也没规定你出门旅行一定要带钱
B. 厨房设备自动灭火装置怎么使用
自动启动:灭火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均处于自动状态下。当厨房油回锅发生火灾,火势迅速答增大,固定在排油烟罩上的感温探测器达到熔断温度(183℃)自动断开,启动控制阀,通过驱动气瓶喷洒灭火药剂,灭火药剂喷洒完毕后,水流阀自动打开进行喷水降温,防止二次复燃。
手动启动:由于火势比较小达不到感温探测器熔断温度,厨房内工作人员发现后,可启程远程手启动装置,按照装置上的说明拔掉保险销,向外拉出拉环启动设备,把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
C. 什么是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低级的自动灭火装置就是普通的热膨胀管配喷淋头,有一定作用(起火后内洒水降温),但作用不容是很大 (如果不能及时切断煤气供应和切断电路,反而可能造成风险)。
高级的自动灭火装置包括 可燃气探头、温度/烟感探头等,搭配有自动的煤气管道切断装置,甚至搭配有二氧化碳或泡沫灭火装置,不过目前市场规模不大并未大量上市销售。
目前比较多的是配备报警装置,然后人工采取扑救措施,正确良好的厨房用火习惯更重要,安防设备只是辅助措施。
D. 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应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悬挂式 自动警报装置 且有手动启动装置,防止误喷,江苏雾龙消防
E. 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日常检查管理内容有哪些
厨房内部存在着较多的火灾隐患,如房内的燃气(油)的泄漏,炉灶燃烧时产生的高温版,烟罩内长权期积累的油污等等。如果平时管理不善或不注意保养、检查,一着不慎就会引起火灾。因此,平时除了应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燃外,在厨房间还必须装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烟感探头(烟感报器)、喷淋装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对于使用燃气的单位,在厨房内还应装置煤气泄漏报器。
烟感探头是通过探头来感测厨房内部烟气的浓度,当烟气达到一定浓度时,会通过消防预系统发出火灾报。喷淋装置是通过探头来感测厨房内空气的温度,当空气超过设定温度时,玻璃感温装置会自动爆裂而,以达到灭火的目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其内储的碳类物质释放遇高温分解的二氧化碳来隔离空气,使因缺氧而熄灭,适用于油性物体即导电体的灭火
F. 国家消防局对"厨房灭火设备装置"的安装与否有强制性规定吗
山东大豪厨房灭火装置友情提示:目前国家法规3个,地方法规N个地区,简单的说,火灾高危单位都要上!
一、国家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
第8.3.11条: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二、国家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11)
第8.3.3A条: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厨房应设置厨房设备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的危害。
三、国家法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规定(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令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第六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要求:
第6条: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装报警信号反馈及消防控制室。
G. 谁有厨房安装厨房灭火设备的消防文件,标准规范
以下由天津首创装饰收集,仅供参考。
GA 498-200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
2004-06-04发布 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 49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 章、第7 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13/SC2)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舒艳、董海斌、赵永顺、马建明。
GA 498-200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99-1994 钢制无缝气瓶
GB5100-1994 钢制焊缝气瓶
GB513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 部分:洒水喷头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A400-2002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固定安装于厨房等高湿热环境中,由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容器组件、管路、喷嘴、阀门、阀门驱动装置、火灾探测部件、控制装置等组成的能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箱式灭火装置。
3.2 燃气阀 gas shutoff valve 安装于厨房灶台燃气管路上,当装置启动时能立即关闭的阀门。
3.3 水流阀 water flow valve
安装于装置管路上并与水源连接,当装置启动灭火剂完全喷射后能立即开启的阀门。
3.4 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 agent storage container assembly
由灭火剂容器、容器阀、虹吸管等组成的,用来封装灭火剂的组件。
3.5 驱动气体容器组件 expellant gas cartridge assembly 由贮气容器、容器阀等组成用来封装和贮存驱动气体的组件。
3.6 工作压力 operate pressure 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和驱动气体容器组件按额定充装加压后在20℃环境中的平衡压力。
3.7 GA 498-2004 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n working pressure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和驱动气体容器组件按额定充装加压后在最高工作温度环境中的平衡压力。
3.8 喷洒速率 discharge rate在单位时间内从喷嘴喷出灭火剂的质量,kg/s。
4 型号编制和基本参数
4.1 型号编制
装置的型号按下列的规定编制。
ZC × × × × / ×
表1 代号
灭火剂类别代号 灭火剂贮存型式代号 烟道灭火代号
水型 泡沫 其它 贮压式 贮气瓶驱动式具备烟道灭火功能不具备烟道灭火功能
S P Q Z 不标注 Y 不标注
示例:ZCPZY8 表示8 只喷嘴具有烟道灭火功能的贮压式泡沫灭火剂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4.2 基本参数
4.2.1 工作温度范围
装置的工作温度范围:0 ℃~55 ℃ 当产品设计工作温度范围超过上述温度界限时,应在产品标牌上做出明显永久性标志。
4.2.2 工作压力
根据灭火剂贮存型式,由生产单位给出贮压式装置或贮气瓶驱动式装置的工作压力。
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烟道灭火代号:见表1
灭火剂贮存型式代号:见表1
灭火剂类别代号:见表1
装置代号:Z(自)——自动灭火设备;C(厨)——厨房
厂家标识
喷嘴数量
GA 498-2004
5.1.1 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须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
层、镀层应完整、均匀,紧固件应无松动。
5.1.2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外表正面应标注灭火剂的名称、重量及有效期,字迹应明显、清晰。
驱动气瓶亦应标出驱动气体名称。
5.1.3 装置的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装置明显部位,并应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
代号、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压力或驱动气瓶气体贮存压力、灭火剂充装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单位、出厂日期等内容。
5.2 材料
5.2.1 钢质无缝容器的材料应符合GB5099 第5 章的规定,钢质焊接容器的材料应符合GB5100 第5 章的规定。
5.2.2 容器阀、水流阀、减压阀、喷嘴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燃气阀应采用铜合金、铝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
5.2.3 弹性密封垫、密封剂及相关部件应采用长期与相应灭火剂接触而不损坏或变形的材料制造。
5.2.4 连接管应选用耐使用介质腐蚀的材料制造。连接管宜采用高压软管,亦可采用耐压强度、抗冲击振动能力相当的金属管材。
5.2.5 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材质应具有耐腐蚀性能。管件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不得用铸铁件。
5.3 启动方式
5.3.1 装置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3.2 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应有防止误动作的保险装置,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其解脱力应大于20N,小于100N。
5.3.3 机械应急操作机构操作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b)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d)所有手动操作位移均不应大于300 mm。
5.4 联动性能
5.4.1 装置采用不同方式启动,其动作应准确、可靠、无故障。
5.4.2 装置启动时燃气阀应能立即关闭。
5.4.3 装置启动灭火剂完全喷射后,水流阀应能立即开启喷水。(具有水冷却功能的装置)
5.4.4 控制盘应能正确显示装置的工作状态,发出灭火控制指令。
5.4.5 装置的各密封部位不应出现泄漏现象。
5.5 灭火性能
5.5.1 深炸锅及炒菜锅灭火性能
按6.4.3、6.4.4 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食用油火灭火试验,装置喷放后火焰应被完全扑灭。火焰熄灭20 min 内不能出现复燃,或锅内油脂温度应低于油脂本身自燃点的33 ℃。
5.5.2 吸烟罩及排烟管道灭火性能
按6.4.5、6.4.6 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灭火试验,装置喷放后火焰应被扑灭。排烟管道内的温度应急剧下降,不应出现温度回升现象。如有少量残留小火焰未熄灭,在没有使用灭火剂的情况下应能自行熄灭。
5.6 飞溅性能
5.6.1 灭火时的飞溅性能
GA 498-2004
按6.5.2 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灭火时的飞溅试验,装置启动灭火剂喷射过程中不得有燃烧的油液飞溅出来,即在烹调器皿外不得有燃烧的油点存在。
5.6.2 烹调温度时的飞溅性能
按6.5.3 规定的方法进行烹调温度时的飞溅性能试验,试验时不得有直径大于4.8 mm的油点飞溅出来。
5.7 抗震性能
按6.6 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容器组件的任何部件不得产生结构上的损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的灭火剂净重损失量不得大于灭火剂充装量的0.5%;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及驱动气体容器组件内部压力损失不应超过充装压力的1.5%;控制盘的报警和灭火控制功能应符合5.15.2 和
5.15.3 的规定。
5.8 耐腐蚀性能
5.8.1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6.7.1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容器阀、水流阀、燃气阀、减压阀、喷嘴、感温器及其附件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 。试验后容器阀、水流阀、燃气阀和减压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5.10.1 的规定,其阀门开启应灵活、准确。感温器的动作温度应符合5.13.1 的规定。
5.8.2 耐氨应力腐蚀性能
按6.7.2 规定的方法进行氨应力腐蚀试验,容器阀、水流阀、燃气阀、减压阀、喷嘴及其附件不得有裂纹、损坏。试验后容器阀、水流阀、燃气阀和减压阀的强度应符合5.10.2的规定。
5.8.3 耐使用介质腐蚀性能
贮存灭火剂容器应按6.7.3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内部腐蚀试验,试验后容器内部涂层不应有脱落、开裂及气泡等现象;如果内部无涂层,其内壁表面不应有可见的锈斑;且灭火剂无明显的变色现象。
5.9 耐高低温性能
装置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能经受4.2.1 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和最低工作温度各24 h温度试验,试验后进行启动运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5.4.1 的规定。控制盘的报警和灭火控制功能应符合5.15.2 和5.15.3 的规定。喷嘴按6.8.2 规定的方法进行耐高温试验,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
5.10 强度密封性能
5.10.1 密封性能
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容器组件、容器阀、燃气阀、减压阀按6.9.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容器应无渗漏现象。容器阀在关闭状态下应无气泡泄漏;容器阀在开启状态下各连接密封部位的气泡泄漏量不应超过每分钟10 个。燃气阀、减压阀应无气泡泄漏。非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水流阀、连接管按6.9.1.2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水压密封试验,试验中不应有泄漏及可见的变形。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 min。
5.10.2 强度性能
灭火剂贮存容器、驱动气体容器、容器阀、燃气阀、水流阀、减压阀、连接管按6.9.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容器不得出现渗漏现象,其容积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容器阀、燃气阀、减压阀、水流阀、连接管及其附件不得渗漏、变形或损坏。试验压力为1.5 倍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 min。
5.10.3 超压性能
GA 498-2004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容器组件、燃气阀、水流阀、减压阀按6.9.3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液压超压试验,不得有破裂现象。试验压力为3 倍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 min。
5.11 工作可靠性
按6.10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容器阀及其辅助的控制驱动装置、水流阀、燃气阀应动作灵活、可靠,不得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正常工作时允许损坏的零件除外),试验后各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5.10.1 的规定。
5.12 喷嘴
5.12.1 结构
喷嘴应设有防止喷孔被外界物质堵塞用的保护帽。喷射时不得影响喷嘴正常喷射。
5.12.2 耐冲击性能
按6.11 规定的方法进行机械冲击试验,喷嘴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
5.13 感温器
5.13.1 动作温度
感温器的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GB5135.1 中的规定。其动作温度按6.12.1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不应超过下式规定的范围。X±(0.035X+0.62)式中:X— 公称动作温度(由生产单位在其产品说明书中给出),单位为摄氏度(℃)。
5.13.2 热稳定性
感温器按6.12.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不应动作。
5.14 驱动器
5.14.1 驱动力要求
气动型驱动器输出的驱动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不应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电磁型驱动器的驱动力不应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所需操作力的两倍。引爆型驱动器在引爆部件使用有效期内,驱动器输出力不应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所需操作力的三倍。
d) 机械型驱动器的驱动力不应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5.14.2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6.10.4 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驱动器动作应准确、灵活,不得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正常工作时允许损坏的零件除外)。试验后驱动力的降低不应超过试验前的10%。
5.15 控制盘
5.15.1 电源要求
控制盘主电源在电压为220 V±33V,50 Hz 条件下应能可靠工作。控制盘备用电源容量应满足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24 h,其间应保证装置可靠启动。主、备用电源均应有工作指示。
5.15.2 报警功能
控制盘应能接收感温器发来的火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控制盘1 m 处,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 计权)应分别在65dB 和85dB 以上,115 dB以下。
控制盘应具备自身(包括探测、控制回路)故障报警功能。
5.15.3 控制功能
GA 498-2004
5.15.3. 1 控制盘应有自动、手动启动灭火装置功能,自动状态、手动状态应有明显标志并可相互转换。无论控制盘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必须始终有效。
5.15.3.2 控制盘应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0~30 s 可调。
5.15.3.3 控制盘应有“紧急中断”控制,按钮应置于易操作部位。
5.15.3.4 控制盘应有灭火装置启动后的反馈信号以及燃料阀关闭信号的显示功能。
5.15.3.5 控制盘应提供控制外部设备的触点。
5.15.4 耐电压性能
控制盘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电压性能,按 6.14.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不得出现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50 V 时,试验电压为1500 V(有效值),50 Hz;额定工作电压小于等于50 V 时,试验电压为500 V(有效值),50 Hz。
5.15.5 绝缘要求
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控制盘外部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 MΩ,电源端子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0 MΩ。
5.15.6 耐湿热性能
控制盘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应能经受温度40 ℃±2 ℃,相对湿度90%~95%,24 h恒定湿热试验。试验后控制盘的报警控制功能应符合5.15.2 和5.15.3 的规定。
5.16 减压阀的减压特性
按6.15 规定的试验方法,减压阀在规定流量范围内测出的减压特性与生产单位公布值相比,其偏差值不应超过公布值的±10%。
6 试验方法
对装置和部件的性能检验,应依据被检样品的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条件,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任何部件的气密性试验项目,均应在液压强度试验后进行。除另有规定外,各项试验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即:
环境温度:15 ℃~35 ℃;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6.1 外观检查
6.1.1 对照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目测或用通用量器具检查,被测装置的型号、工作温度范围等基本参数应符合第4 章的规定。
6.1.2 用目测方法检查被测装置的标牌、部件标志的内容以及加工、涂层质量等应符合5.1的规定。
6.2 手动操作试验
被检阀门处于最大工作压力状态,测力计的精度应不低于2.5 级。将被测阀门的机械应急操作机构与测力计相联,通过测力计启动被检阀门。记录最大操作力,测量并记录最大操作行程。试验结果应符合5.3 的规定。
6.3 装置联动试验
试验应在20 ℃±5 ℃的环境条件下,每次试验前均要检查装置是否安装完好,按照生产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组装一个包括全部构成部件的装置。
6.3.1 自动控制状态下的联动试验
给感温器施加火灾模拟信号至控制盘发出灭火指令止,使控制盘自动启动灭火装置的GA 498-2004驱动器,打开灭火剂贮存容器阀喷放灭火剂。 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4 规定。该试验可与6.5 飞溅试验同时进行。
6.3.2 手动控制状态下的联动试验
将控制盘开关由“自动”转换到“手动”对感温器施加火灾模拟信号使控制盘发出灭火信号,持续1min,灭火装置的驱动器应不会自动启动,用手按下手动按钮启动驱动器,打开灭火剂贮存容器阀喷放灭火剂。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4 规定。该试验可与6.4 灭火试验或6.5 飞溅试验同时进行。
6.3.3 机械应急操作下的联动试验
启动机械应急操作机构,使灭火剂贮存容器阀动作喷放灭火剂。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4 规定。该试验可与6.4 灭火试验或6.5 飞溅试验同时进行。
6.4 灭火试验
6.4.1 试验准备
a) 试验应在室内进行。环境温度为0 ℃~55 ℃。
b) 试验前将按额定充装量、工作压力充装的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及驱动气体容器组件放在最低贮存温度下放置16 h 以上。
c) 装置的管路、管件、灭火剂充装量、喷嘴的布置、喷嘴的数量及安装高度等数值应按生产单位提供设计图纸及使用说明书安装。
d) 喷嘴应按设计说明书中允许的最大安装高度及最不利的角度安装。
e) 试验应在装置设计允许的最大管径、最多支路、最长管路的条件下进行。
f) 试验灶具应放在一个最不利点的喷嘴下方,即最小喷洒速率喷嘴的下方。
g) 温度测量是由浸没在油脂中的热电偶来完成。
6.4.2 喷嘴喷洒速率的试验
将装置按照生产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在每个喷嘴的下方放置一个用来收集灭火剂的容器,启动装置,当灭火剂喷射结束后,对每个喷嘴下装有灭火剂的容器分别称重,灭火剂重量最小的容器对应的喷嘴为最小喷洒速率喷嘴;灭火剂重量最大的容器对应的喷嘴为最大喷洒速率喷嘴。此试验可与联动试验同时进行。
6.4.3 深炸锅油火灭火试验
6.4.3.1 试验灶具的大小由生产单位在设计图纸及使用说明书提供,锅的深度应不小230mm;加热源为天然气炉或丙烷炉;燃料介质为自燃点不低于357 ℃的食用油。
6.4.3.2 将食用油加入试验锅内,使油面距锅沿76 mm(油面的测量应在油加热至288 ℃~315 ℃时进行);然后将热电偶放置在油面下25 mm 距锅沿侧壁76 mm 处,开启测温仪表,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将加热源开至最大,使油的升温速率不低于7 ℃/min,在此条件下加热至食用油自燃,燃烧后的食用油温度大于363℃时开始计时,持续2 min 后,关闭燃气阀,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
6.4.3.3 观察并记录试验锅内食用油的温度变化;灭火装置喷射延迟时间和喷射时间;灭火
时间;试验结果应符合5.5.1 的规定。
6.4.4 炒菜锅油火灭火试验
6.4.4.1 试验灶具为最大和最小尺寸的两个炒菜锅(由生产单位根据产品设计决定);加热源为天然气炉或丙烷炉;燃料介质为自燃点不低于357 ℃的食用油。
6.4.4.2 将最小尺寸的锅放置在灭火装置最不利点的灶位上,最大尺寸的锅放置在与其相邻GA 498-2004的灶位上。
6.4.4.3 将食用色拉油加入两个试验锅内,使油面距锅沿76 mm,且距锅底不小于25 mm(油
面高度测量应在油加热至288 ℃~315 ℃时进行);然后将热电偶放置在油面下13 mm 距锅沿侧壁76 mm 处,开启测温仪表,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将加热源开至最大,加热至食用油自燃,燃烧后的食用油温度大于363℃时开始计时,持续2 min 后,关闭燃气阀,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
6.4.4.4 观察并记录试验锅内食用油的温度变化;灭火装置喷射延迟时间和喷射时间;灭火
时间;试验结果应符合5.5.1 的规定。
6.4.5 吸烟罩及排烟管道灭火试验
6.4.5.1 吸烟罩及排烟管道结构及尺寸应由生产单位在设计图纸及使用说明书中给出。灭火试验时应按其规定的最大值进行。
6.4.5.2 此试验应与深炸锅油火灭火试验同时进行。按照生产单位的设计图纸、使用说明书进行管路及喷嘴的布置后,将试验燃料(植物油或动物油)均匀喷洒或涂抹在吸烟罩(过滤器)及排烟管道的内表面上,排烟管道的喷洒数量为1.5kg/m2,吸烟罩(过滤器)的喷洒数量为3.7kg/m2。
6.4.5.3 在排烟管道内部设置两个热电偶,热电偶的布置应在排烟管道截面的中心,并与测温仪表相连,开启测温仪表,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4.5.4 点燃深炸锅油火的同时,由手持式天然气燃烧器或丙烷燃烧器点燃吸烟罩及排烟管道,此时可打开风机助燃。当热电偶的温度大于871℃时,即为点火成功。火点燃后应立即关闭点火源,同时关闭风机。
6.4.5.5 当排烟管道内热电偶的温度稳定在482℃以上时,关闭排烟管道的末端并开始计时,此时深炸锅内应充满火焰,30s 后手动启动装置灭火。试验结果应符合5.5.2 的规定。
6.4.5.6 重复6.4.5.1~6.4.5.4 试验,当排烟管道内热电偶的温度稳定在482℃以上时,使排烟管道的末端始终开放,并开始计时,此时深炸锅内应充满火焰,30s 后手动启动装置灭火。试验结果应符合5.5.2 的规定。
6.4.6 吸烟罩及排烟管道通风灭火试验
在以上试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通风灭火试验,将排烟管道的末端打开与风机相连。开动风机,使排烟管道内的气流速度达到152m/min~305m/min,当通风量最大,吸烟罩(过滤器)上的火焰最猛烈时,手动启动装置灭火,试验结果应符合5.5.2 的规定。
6.5 飞溅试验
6.5.1 试验准备
试验应在室内进行。
a) 试验前将按额定充装量、工作压力充装的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及驱动气体容器组件放在最高贮存温度下放置16 h 以上。
b) 试验应在灭火装置设计允许的最小管径、最少支路、最短管路的条件下进行。
c) 试验灶具应放在能提供最大喷洒速率的喷嘴下方,即最大喷洒速率喷嘴的下方。温度测量是由浸没在油脂中的热电偶来完成。
6.5.2 灭火时的飞溅试验
试验用灶具、燃料介质、加热源、测量燃料的温度、热电偶的布置等均应按6.4.3.1、
6.4.3.2 的规定进行。装置启动后观察灭火剂喷射时应符合5.6.1 的规定。
6.5.3 烹调温度时的飞溅试验
6.5.3.1 试验用灶具、燃料介质、加热源均应符合6.4.3.1 的规定。
6.5.3.2 将食用油加入试验锅内,使油面距锅沿76 mm(油面的测量应在油加热至177 ℃~191 ℃时进行);然后将热电偶放置在油面下25 mm 距锅沿侧壁76 mm 处,开启测温仪表,GA 498-2004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试验锅的前面和侧面放置一块宽度不小于762 mm 的金属板,板上均匀撒上厚度不超过1.6 mm 的干燥小苏打粉末。点燃加热源,将油锅加热到177 ℃~191 ℃时,关闭燃气阀,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剂喷射3 s~5 s 时停止喷射,试验结果应符合5.6.2 的规定。
6.6 振动试验
6.6.1 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和驱动气体容器组件振动试验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按设计的最大充装量充装灭火剂,贮压式的应充压至贮存压力。驱动气体容器组件按设计的最大充装压力充装驱动气体。称重用试验设备的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样品中灭火剂允许损失量上限的1/3。采用压力损失作判断时,样品上须安装检验用精密压力表。试验在振动台上进行,按X、Y、Z 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方向依次改变振动方向进行试验。试验时,振幅为0.8 mm,频率为20 Hz,振动时间为每个方向依次振动2 h。试验后,对非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进行称重检查,对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及驱动气体容器组件进行内部压力检查,结果应符合5.7 的规定。
6.6.2 控制盘振动试验
试验在振动台上进行,将样品按工作位置固定在台面上。在5 Hz~60 Hz~5 Hz 频率范围内,以每分钟一倍频程的速率、0.19mm 振幅进行一次扫频循环。
H. 厨房灭火装置国家要求必须安装
随着近几年181念安3365消防5ll9厨房火灾频频发生,尤其是商业性质的厨房,本就属于人员流动,就餐人员密集的场所,所以,厨房的安全尤为重要,对于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设备也从以前的建议安装改成了现在的强制性安装,对于新场所,若无厨房自动灭火设备将不允许营业,对于没有安装的场所予以通知,拒不执行的将勒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I. 消防自动灭火系统验收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
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备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
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专用产
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某些部位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水压气动冲洗 methods of hydropneumatic flushing
采用专用设备形成的压缩空气驱动一定量的水,使其从配水支管末端反向地朝配水管
流动,将堵塞物从配水干管底部出口处冲洗出去的方法。
2.0.7 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供水压力、流量、报警或联动功能的装
置。
3 施工准备
3.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由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的施工
队伍承担。
3.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3.0.2.1 设备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安装图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3.0.2.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0.2.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
工。
3.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现
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并应
具有出厂合格证;
3.0.3.2 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统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
品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检测合格。
3.0.4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和重皮;
3.0.4.2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3.0.4.3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3.0.4.4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
皱纹等缺陷;
3.0.4.5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
整、无损伤。
3.0.5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5.2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制造厂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3.0.5.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5.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的现象;
3.0.5.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并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
宜从每批中抽
查1%,但不得少于5 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有两只
及以上不合格
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 只。重
新进行密封性
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3.0.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6.3 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
志;
3.0.6.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
清洁、无异物
堵塞;
3.0.6.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3.0.6.6 报警阀应逐个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 倍,试验时间
应为5min。阀
瓣处应无渗漏。
3.0.7 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
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
逐个进行主要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
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
处应封闭。
4.1.2 供水设施安装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4.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安装
4.2.1 消防水泵、稳压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2.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
用说明书。
4.2.3 当设计无要求时,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宜安装检查
和试水用的放水阀门;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
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
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
应小于消防水
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蝶阀;
4.2.4.2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
水管上应加
设柔性连接管;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襄和漏气现象。
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
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消防水箱间的主要通道
宽度不应小于是1.0m;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小于0.7m;消防水箱顶
部到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6m。
4.3.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
相连。
4.3.4 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
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
做防锈处理。
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
4.4.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装应符合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其
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
得小于1.0m。
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
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1 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
在附近设置指
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4.5.2.3 地上消防水泵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区别的固定标志;
4.5.2.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
度宜为1.1m;
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
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
采用Mu7.5级
砖、M5.0 级水泥砂浆砌筑;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
用Mu7.5 级
砖、Mu7.5 级水泥砂浆砌筑,且井壁内、外表面应采用1:2 水泥砂浆抹面,并应掺有
防水剂,其抹
面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抹面高度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mm。当管道穿过井壁时,
管道与井壁间
的间隙宜采用粘土填塞密实,并应采用M7.5级水泥砂浆抹面,抹面厚度不应小于50mm。
5 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5.1 管网安装
5.1.1 管网安装前应校直管子,并应清除管子内部的杂物;安装时应随时清除已安装
管道内部的杂物。
5.1.2 在具腐蚀性的场所安装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
5.1.3 管网安装,当管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子公称
直径大于100mm 时,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连接后,均不得减小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
5.1.4 螺纹连接连接符合下列要求:
5.1.4.1 管子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管子螺纹密封面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要求》、《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管路旋入端螺纹尺
寸系列》的有关规定;
5.1.4.2 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芯;当需要采用
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 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 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
头;
5.1.4.3 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
料挤入管道内;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5.1.5 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设备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1.6 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
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1.6 的规定。
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表 5.1.6
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离(mm) 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 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1.7的规定;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表 5.1.7
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离(mm) 3.5 4.0 4.5 5.0 6.0 8.0 8.5 7.0 8.0 9.5 11.0 12.0
5.1.7.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7.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
与喷头之间
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5.1.7.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这间的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 个;
当喷头之间
距离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5.1.7.5 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
支架不应少于
1 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5.1.7.6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
安装位置距地
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m。
5.1.8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
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
管道的焊接环缝不得位于套管内。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1.9 管道横向安装宜设0.002~0.005 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
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不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
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 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5.1.11 管网在安装中断时,应将管道的敞口封闭。
5.2 喷头安装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
5.2.3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4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
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5.2.5 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5.2.6 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表 5.2.8
喷头与梁、通风道的水平距离 (mm)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
(mm)
300~600 25
600~750 75
750~900 75
900~1050 100
1050~1200 150
1200~1350 180
1350~1500 230
1500~1680 280
1680~1830 360
5.2.7 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2.8 当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1.2m 的通风管道腹面时,喷头溅水
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8 的规定。
5.2.9 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当喷头安装在不到顶的隔断附近时,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应
符合表5.2.10的规定。
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表5.2.10
水平距离(mm) 150 225 300 375 450 600 750 >900
最小垂直距离(mm) 75 100 150 200 236 313 336 450
5.3 报警阀组安装
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应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
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
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进,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
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5.3.3 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1 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
生误报警。
5.3.3.2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
置。
5.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5.3.4.2 安装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100mm的清水;
5.3.4.3 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气连接管的直
径不应小于
15mm;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5.3.4.4 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4.5 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5.3.4.6 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
装置的措施;
5.3.4.7 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5.3.4.8 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⑴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⑵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⑶加速排气装置上。
5.3.5 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电动开启、传导管开启或手动开启的雨淋阀组,其传导管的安装应按湿
式系统有关要
求进行;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5.3.5.2 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应按干式报警阀组有关
要求进行;
5.3.5.3 雨淋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
观测和操作;
5.3.5.4 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发生火灾时应
能安全开启和
便于操作;
5.3.5.5 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
5.4 其它组件安装
5.4.1 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
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15mm 时,其长
度不应大于6m;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m;安装后的水力警
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5.4.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水流指示器的规格、
型号应符合
设计要求;
5.4.2.2 水流指示器应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
安装后的水
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5.4.3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5.4.4 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
顶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5.4.5 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
内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
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5.4.6 节流装置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
内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 倍。
5.4.7 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5.4.8 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6 系统试压和冲洗
6.1 一般规定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6.1.3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符合设计要求;
6.1.3.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少于2 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
值的1.5~2倍;
6.1.3.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6.1.3.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
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1.4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
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6.1.5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
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A 的格式填写记录。
6.1.6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
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6.1.7 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止回阀和报警
阀等应拆除,冲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复位。
6.1.8 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1.9 对不能经受冲冼的设备和冲冼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6.1.10 冲洗直径大于100mm 的管道时,应对其焊缝、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
伤管道。
6.1.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 的格式填写记录。
6.1.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
水。
6.2 水压试验
6.2.1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6.2.2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
力的1.5 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
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6.2.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
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m,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
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6.2.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
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6.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地或与
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6.3 气压试验
6.3.1 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
6.3.2 气压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6.4 冲洗
6.4.1 管网冲洗所采用的排水管道,应与排水系统可靠连接,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
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6.4.2 管网冲洗的水流速度不宜小于3m/s;其流量不宜小于表6.4.2的规定。当施工
现场冲洗流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进行冲洗,或采用水压气动冲洗法进行
冲洗。
冲洗水流量表6.4.2
管道公称直径(mm) 300 250 200 150 125 100 80 65 50 40
冲洗流量(L/s) 220 154 98 58 38 25 15 10 6 4
6.4.3 管网的地下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
进行冲洗。
6.4.4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基本一致
时,冲洗方可结束。
6.4.5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6.4.6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7.1.2.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7.1.2.2 系统供电正常;
7.1.2.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7.1.2.4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
的气压符合设
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
7.1.2.5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2 调试内容和要求
7.2.1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7.2.1.1 水源测试;
7.2.1.2 消防水泵调试;
7.2.1.3 稳压泵调试;
7.2.1.4 报警阀调试;
7.2.1.5 排水装置调试;
7.2.1.6 联动试验。
7.2.2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按设计院要求核实消防水箱的容积、设置高度及消防储水不作它用的技
术措施;
7.2.2.2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通过移动式消防
水泵做供水试
验进行验证。
7.2.3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
行;
7.2.3.2 以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5min 内投入正常运行。
7.2.4 稳压泵调试时,模拟设计启动条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
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7.2.5 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5.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其试水装置处放水,报警阀应及时动作;水力警
铃应发出报警
信号,水流指示器应输出报警阀电信号,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并应启动消防水
泵;
7.2.5.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
水流到试验
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3 干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当差动型报警阀上室和管网的空气压力降至供水
压力的1/8以
下时,试水装置应能连续出水,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
7.2.6 排水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6.1 开启排水装置的主排水阀,应按系统最大设计灭火水量做排水试验,并
使压力达到稳
定;
7.2.6.2 试验过程中,从系统排出的水应全部从室内排水系统排走。
7.2.7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按附录C进行记录:
7.2.7.1 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
模似火灾信
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7.2 启动一只喷头或以0.94~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水流指
示器、压力开
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