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氧气乙炔库房内必须安装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吗
如果出于安全考虑,距离越远越好。通常按行业的标准或安全规程执行。氧气回乙炔瓶在使用时两者的答距离不能小于5米,距离明火不能小于10米。如果是存放的话,两库房的距离也不应该小于10米,并且要求通风、干燥,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及消防措施。
这个是请教做设计的老前辈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㈡ 化工生产什么情况下做明火试验
化工生产做明火试验投料前必须检查各阀门是否失灵,各垫圈是否松动漏汽。投料时应严防夹带块状金属或杂物,对于大块硬物料,应粉碎后加入,尽量减小物料与罐壁之间的温差,避免冷罐加料或热罐加料。采用蒸汽加热时,通过控制蒸汽升压速度为每分钟MPa徐徐升温;进行冷却时,可慢慢通入冷却介质。时刻观察反应情况和压力表指数变化。机械密封腔内的润滑液密封液应保证洁净,不得带固体颗粒,定期加润滑液。经常检查反应釜内的完好情况,如放料时发现有釜体材料,立即通知维修班修补或更换反应釜。看点焚烧炉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第一条尽管焚烧炉系统采用了焚烧炉安全操作程序自动控制操作方式,但不能对整个系统的操作放任不管,只依靠设备的自动调节是不安全的,同时效率也很低。为安全高效的操作,要求每个操作人员在了解每一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的基础上也应掌握整个系统的结构和原理。起动原则、应先起动风和垃圾的末级,停炉时应先停上级,即逆起顺停原则,如果下级未起动,而先起动上级就可能导致堵塞,过负荷等故障。停炉时,如果不顺停也将发生类似故障。一般起动前、应将报警、监视装置先起动,使它们处于监测状态,电源必须连续给仪表供电。以便记录整个工作过程状态参数。起动前的准备、确认锅炉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确认废热锅炉各方面处于正常准备状态参考废热锅炉操作标准。
㈢ 锅炉火焰检测器的作用
锅炉火焰检测器的作用就是用来检测锅有无火焰,BWZJ系列紫外线火焰检测器具有检测有无火焰,输出信号同时可联锁控制电磁阀。
宝威燃控BWZJ系列紫外火检选型参数表
㈣ 闪点检测必须用明火吗
这个得看你需要测定什么样品了。如果你测定的样品具有高挥发性,可以用电子点火来代替,如甲醇乙醇等。闪点较低的馏分油也可以。不过高闪点物质或者尽量还是用明火,如抗燃油等。毕竟国家标准规定的就是用明火。淄博盛康电气有限公司生产全自动闪点测定仪。
㈤ 危险化学品仓储周边不能有明火装置吗
危险化学品因其危害性和不安全因素严禁烟火
㈥ TPP对流热源(明火)性能测试仪 DIN/EN 367 可用于消防用品吗
TPP热防护性能测试仪将防护材料暴露在火焰上检测通过的热量
用于测定纺织品、消防用品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
水平固定的样品暴露于冲击热流密度为80千瓦/米2的丙烷燃烧器火焰,用热量计测量通过试样的热量。分别量热器中上升12°C和24°C所需的时间。传热指数为三个试样结果的平均值。该装置由燃烧器、盖板以及带有试样夹持器的热量计组成。设备是由软件控制的气动装置进行控制的。软件包含了标准规定的计算和评估方法。此软件还可控制丙烷气体的输送开关。安全起见,燃烧器还配备了电子引火保险。
㈦ Rc0是否明火装置
这种情况的话的确是可以的,而且不会有任何问题,这样的搭配组合的方式也是比较合理的,所以在这方面的话是可以进行的。
㈧ 怎样检测烟感探测器
1、自检:按下检测按钮,探测器LED常亮,同时发出报警音响(注:自检仅对于探测器本身内部功能进行检测,自检时无继电器信号输出)。
2、工作:正常情况下,探测器大约每隔6秒指示灯会闪亮一下。探测器自动检测周围环境中的烟雾浓度,并根据使用环境状况进行灵敏度自动补偿。
当烟雾浓度接近报警值,探测器加快对烟雾浓度趋势进行智能运算,同时报警指示灯开始闪亮。若运算结果达到或超过报警值,探测器开始声光报警,并启动继电器输出。当周围环境的烟雾浓度降低到报警值以下时,探测器自动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3、输出:无源触点输出;触点容量24v/2a,可通过探测器内部的跳线,设置为常开或常闭触点输出。出厂时跳线默设置触点为常闭。
(8)明火媒检测装置扩展阅读
烟感类型
一、 编码型烟感(智能烟感),这类烟感需配套专属的主机使用,采用二总线接线,DC24V供电;报警后向主机输出信号,现场无声光。主要用于消防系统中,比如,酒店,KTV,厂房,小区,等大场所中,起到总体防范作用。
二、开关量烟感(继电器烟感),此类烟感也需要配套相关主机使用,但主要可以提供9V-28V直流电压,烟感就可以正常工作,现场声光报警后向主机输出开关量信号。主要用于电信通信基站内,机房环境监控,智能家居,楼宇对讲等,主要对个别设备和领域进行预防和配合监控。
三、多线烟感(传统型烟感),可配任意多线主机使用,报警后以拉低电压方式给主机一个报警信号,现场无声光。国内消防只认可总线消防系统,故多线系统主要做出口,且是适用于别墅之类的小场所。
㈨ 消防器材有权利上门检查灭火器吗
可以的,根据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