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购买的放射源要注意什么事项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环保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贰』 辐照的现行国标
GB 14891.2-1994 辐照花粉卫生标准
GB 14891.6-1994 辐照猪肉卫生标准
GB 14891.1-1997 辐照熟畜禽肉类卫生标准
GB 14891.3-1997 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
GB 14891.5-1997 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
GB/T 5137.3-2002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3部分: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
GB 16334-1996 γ辐照装置食品加工实用剂量学导则
GB 14891.4-1997 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
GB 14891.7-1997 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
GB 14891.8-1997 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
GB 17279-1998 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
GB/T 17683.1-1999 太阳能在地面不同接收条件下的太阳光谱辐照度标准第1部分:大气质量1.5的法向直接日射辐照度和半球向日射辐照度
GB/T 18524-2001 食品辐照通用技术要求
GB/T 18525.1-2001 豆类辐照杀虫工艺
GB/T 18525.2-2001 谷类制品辐照杀虫工艺
GB/T 18525.3-2001 红枣辐照杀虫工艺
GB/T 18525.4-2001 枸杞干葡萄干辐照杀虫工艺
GB/T 18525.5-2001 干香菇辐照杀虫防霉工艺
GB/T 18525.6-2001 桂园干辐照杀虫防霉工艺
GB/T 18525.7-2001 空心莲辐照杀虫工艺
GB/T 18526.1-2001 速溶茶辐照杀菌工艺
GB/T 18526.2-2001 花粉辐照杀菌工艺
GB/T 18526.3-2001 脱水蔬菜辐照杀菌工艺
GB/T 18526.4-2001 香料和调味品辐照杀菌工艺
GB/T 18526.5-2001 熟畜禽肉类辐照杀菌工艺
GB/T 18526.6-2001 糟制肉食品辐照杀菌工艺
GB/T 18526.7-2001 冷却包装分割猪肉辐照杀菌工艺
GB/T 18527.1-2001 苹果辐照保鲜工艺
GB/T 18527.2-2001 大蒜辐照抑制发芽工艺
GB/T 15972.54-2008 光纤试验方法规范第54部分:环境性能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伽玛辐照
GB/T 21659-2008 植物检疫措施准则辐照处理
GB/T 21926-2008 辐照含脂食品中2-十二烷基环丁酮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5447-2008 X、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不同材料吸收剂量的换算方法
GB 17568-2008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T 22545-2008 宠物干粮食品辐照杀菌技术规范
GB/T 6495.3-1996 光伏器件第3部分:地面用光伏器件的测量原理及标准光谱辐照度数据
GB/T 6495.4-1996 晶体硅光伏器件的I-V实测特性的温度和辐照度修正方法
GB/T 23748-2009 辐照食品的鉴定DNA彗星试验法筛选法
GB 10252-2009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GB/T 26168.2-2010 电气绝缘材料确定电离辐射的影响第2部分:辐照和试验程序
『叁』 什么是伽马辐照装置
伽马辐照装置是利用电离辐射加工处理食品,以控制食源性致病菌、减少食物的微生物数量和虫害、抑制块根类农作物发芽,以及延长易腐坏农产品的保质期。辐照技术已获准用于约50种不同种类的食物,并最少有33个国家在商业上应用这项技术。尽管业界数十年来一直使用辐照技术为食物进行消毒,以符合检疫规定,但食用辐照食物对健康的影响仍是备受关注。这项研究概述了食物辐照技术的基本原理、应用范围,以及食用辐照食物对消费者构成的潜在健康风险。现有证据显示,虽然辐照加工会令食物产生化学变化,导致营养素流失,但如按照建议的方法进行辐照加工食物,而且加工过程符合良好制造规范,辐照食物的安全性和营养素质量,与用其他传统食物加工方法(例如加热、巴士德消毒和装罐)处理的食物相若。
食物辐照技术是利用电离辐射加工处理食品,以控制食源性致病菌、减少食物的微生物数量和虫害、抑制块根类农作物发芽,以及延长易腐坏农产品的保质期。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资料,超过50个国家已批准使用辐照技术处理约50种不同种类的食物,并有33个国家在商业上应用各国准许进行辐照加工的食品不尽相同,但一般只限于香料、香草、调味料、某些新鲜水果或干果和蔬菜、海产、肉类及肉类制品、家禽,以及蛋类制品。尽管业界数十年来一直使用辐照技术为食物进行消毒,以符合检疫规定,但食用辐照食物对健康的影响仍是备受争议的问题。食品经辐照后产生的化学物是否具有毒性,以及辐照处理会否改变食品的营养价值,都是令人关注的事宜。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辐照食品通用标准》,建议用于食品加工的电离辐射是∶(I)放射性核素钴-60(60Co)或铯-137(137Cs)产生的伽玛射线;以及(II)由机械源产生的电子束(最高能量为10兆电子伏特)和X射线(最高能量为5兆电子伏特)。
(I) 放射性核素钴-60和铯-137产生的伽玛射线钴-60由高度精制的钴-59(59Co)颗粒在核反应堆中经中子撞击而成,铯-137则由铀裂变产生。钴-60和铯-137发出穿透力强的伽玛射线,可用以处理大件或已包装食物。目前,钴-60是最广泛应用于食物辐照的放射性同位素。 (II) 由机械源产生的电子束和X射线机械源产生的电离辐射的主要优点是,整个处理系统都不涉及放射性物质。产生电子束的电器装置由电力驱动,以直线加速器将电子加速至接近光速。但这些高能电子束的穿透力有限,只适用于较薄的食物。以电子束撞击金属靶,可把电子转化为不同能量的X射线。虽然X射线的穿透力较由钴-60和铯-137产生的伽玛射线强4,但由于电子转化为X射线的效率一般低于10%,以致机械源辐射的应用一直难以推广。 当电离辐射穿过如食物等物质时,能量会被吸收,食物成分的原子和分子会被离子化或激发,引起辐照食物中出现的化学和生物学变化。食物辐照的化学效应食物进行辐照时所产生的化学效应,是由于处于激发态的分子及离子分解后,与相邻分子发生反应,而引发的连串相互反应。主要的化学反应包括分子内部出现异构化和分裂,并与相邻分子发生反应,产生连串新化学产物(包括高反应自由基)。食物经辐照后而产生的自由基,通常存在时间很短。不过,在一些干制、冷藏或含坚硬部分(例如骨头)的食物,由于产生的自由基的活动性有限,因此会存留一段较长时间。由电离辐射引起的另一个重要化学反应是水辐射分解。水分子经辐照后产生的羟基自由基和过氧化氢属高反应性,容易与大部分芳香族化合物、羧酸、酮、醛和硫醇等发生反应。这些化学变化对消除食物的微生物具有重要作用。不过,如辐照环境条件控制不善,这些化学变化难免会对某些食品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失去原有风味)。在辐照过程中,利用钴-60产生的伽马射线作能量源,以提供电离辐射。商用辐照设施的共通之处是设有辐照室,以及用以运送食物进出辐照室的输送系统。辐照厂房跟其他工业设施在结构上的主要分别是,辐照室四周建有混凝土防护围墙(厚度一般为1.5至1.8米),以防止电离辐射的泄漏。 放射性核素源会持续发出辐射。当辐射源不用作处理食物时,会贮存在一个水深约6米的水池内。水可吸收辐射能量,是其中一种最佳的阻隔辐射防护物质之一,将辐射源贮存在水里,可保护须要进入辐照室的工作人员免受辐射照射。辐照设施的输送系统采用路轨设计,用以运送食物通过辐照室进行辐照处理。通过控制辐照的时间和辐照源的能量,就可以调节食品接受电离辐射照射的剂量,以达致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工业用的食物辐照设施必须领取许可证,并受国家辐射安全及卫生当局的规管及监察。他们亦有参考其他主管当局制定的辐照标准 和实务守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合作建立了一个食物辐照设施资料库,胪列各国的认可食物辐照设施,供公众参考。
『肆』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卫生防护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四)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五)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
(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四)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五)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志;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三)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铁路、民航、交通等运输部门的货运仓库、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可能储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一)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二)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三)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四)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及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联锁装置和应急装置,并做到单一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联锁装置仍能正常工作;
(五)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产场所,射线装置启动与调试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其他卫生要求。
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与射线装置应当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
(三)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四)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单位和个人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销售去向,做好登记,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运输规定对所运物品进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贴放射性货包等级标志,其内容有:电离辐射标志、货包等级、核素名称、活度、运输指数;
(二)对货包进行剂量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三)承运单位应当查验《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无误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并保证货包在装卸、储存、转运等运输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安全。
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当按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运输,也应当遵守上述要求。 从事放射防护评价、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γ辐照装置、放射治疗装置和γ探伤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放射防护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卫生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相关资料;
(三)责令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发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
(二) 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三)会同有关部门控制危害现场。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的;
(三)放射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的。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除按前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外,收缴卫生许可证。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管理措施的;
(二)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电离辐射标志或者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
(四)未经备案,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五)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制定放射诊断、治疗的质量控制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护规范、技术标准及卫生要求,进行诊断、治疗的;
(八)未按规定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检测的;
(九)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未按规定登记或者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十)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未经剂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十一)对废弃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处置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或者未建立健康档案的;
(十三)超出卫生许可范围或者变更项目未按规定经审查同意的。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或者射线装置的;
(二)购置、转让、出租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的;
(三)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
(四)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租借给无卫生许可证单位的。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发生放射事故,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事故级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消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的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机关取消资格: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评价或者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伍』 Y射线辐照装置按Y放射源的贮源和照射方式分为几类
这个是他的按照外形射线进行的装置,然后如果按照外方上面的椭圆和,受照射方式的话应该是分为四类,然后这四类中可以进行的,然后将他们之间再进行细化。
『陆』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总 则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提交下列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
(三)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效果评价审查意见。 申办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复验意见书。 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复验或者擅自变更的;
(二)经复验或者变更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或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连续一年以上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收缴被注销的卫生许可证,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放射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严格在卫生许可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或者场所。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
『柒』 我国有多少台辐照装置 2017
至2013年04月,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3(不含港澳台)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5个地级市、15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2856(不含港澳台)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60个市辖区、368个县级市、1453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1658(不含港澳台)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7194个街道、19683个镇、13587个乡、1085个民族乡、106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不含港澳台)个村级行政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经常沿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区的地理分布的说法,具体如下: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台湾)、华中(湖北、湖南、河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台湾)
『捌』 辐射问题
扬州辐照中心的辐照装置始建于1975年,2003年续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辐照保质基地”项目。与全国150多座辐照装置一道,安全运行几十年,从未发生对周围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
走近辐照室,这是一座四周主屏蔽墙为2米以上的钢盘混凝土建筑,平时几乎无人靠
近。辐照室内中有口水井,平常不用时的钴-60,由双层不锈钢包裹,类似铅笔棒状结构,用吊链悬挂贮存在7米深水井中,水中可以屏蔽辐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远离辐照室在操作室工作。据介绍,钴-60与医院放化疗场所用的放射源一样。
工作人员介绍,食品进行辐照时分为静态辐照和动态辐照,静态和动态针对辐照物体所言,钴-60所处位置固定。静态辐照时物体不必打开包装,固定放在水井周围,工作人员在相距屏蔽墙数百米的工作间操作,把钴-60从水井中升吊起,进行一定时间的辐照;动态辐照则把物体送入自动运转通道,边辐照边输出。要求辐照要均匀,根据辐照物的最低保鲜剂量和最大耐受剂量,确定辐照时间、距离。通常情况下,月饼辐射吸收剂量为2—3千戈瑞(计量单位)之间,脱水蔬菜辐射吸收剂量为4—10千戈瑞,苹果、香蕉类辐射吸收剂量为0.25—0.80千戈瑞。
『玖』 辐照的辐照装置
目前辐照装置有两种:一种是伽玛射线辐照装置,一种是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分为X线辐照装置和电子线辐照装置,主要是电子线辐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