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的内容简介
《国家电网公抄司输变袭电工程通用设计(220kV电能计量装置分册)》主要内容: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按照“模块化”设计的思想,提出了750kV、500kV、330kV、220kV、110kV、66kV、35kV、10kV、400V、220V共10个电压等级的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方案,并按电压等级出版了lO个分册。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是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主要设备配置,二次回路设计等内容。
总论包括概述、设计依据、工作过程及总体说明;220V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包括三个典型方案,其中每个典型方案包括使用说明、主要设备材料清册及设计图。
2. 电表分哪几种
分类方法不同,结果也不同。比如说:电压表、电流表;交流表、直流表;单相表、三相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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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表的安装高度规范是多少
、电表安装收费规定:
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二、电表安装前应该申请办理:
前往当地供电营业厅进行办理。(带上房产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办理完毕后,当地供电所或是供电局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住户进行安装。
装在开关柜上:高度以1.4~1.7米为宜,不允许低于0.4米。
装表地点的温度应在0~40℃之间。对加热系统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一般不得装在室外。
安装应垂直,倾斜度不得大于10。
当几只表装在一起时,表间距离不应小于60毫米。
表若经过电流互感器安装,则二次回路应于继电保护回路分开。电流二次应采用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2.5mm2。
对计量二次回路的要求
对计量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导线必须使用铜线。
电压二次回路导线的截面不得小于1.5mm2;电流二次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计量用电压互感器,规定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得超过二次额定电压的0.5%;对于I类用户则要求电压降不超过额定电压的0.25%。
4.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建立电网建设、电网风险管控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网风险管控、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林业园林、价格、环保、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电网发展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网专项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市发展改革、环保、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其他规划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区域规划调整导致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应当对电网专项规划组织修编,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用电需求预测机制,并将有关信息告知供电企业,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可以据此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
第八条电网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如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导致电力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并将供电企业的意见随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设置变电站、配电站及电力线路的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变电站或者配电站的位置。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具体地块用途时,应当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电站、电力线路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使其满足变电站建设要求。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用地进行储备。电力设施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用地,不得阻挠电网建设。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制定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建筑物的典型设计,确定变电站用地面积、建筑物的外观尺寸等技术指标,并推广应用。在中心城区内难以提供独立用地的地块,鼓励变电站与商场、酒店等项目一体化设计。
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条件许可的,应当建设半地下或者地下式变电站。
第十一条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在下列地区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现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
(一)西二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
(二)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的中心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
(三)中新广州知识城、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南沙新区蕉门河中心区以及自贸园区范围内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
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扩建时,道路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采用同步建设电缆管沟方式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等相关设计资料中的电缆管沟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电缆管沟建成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理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自接收之日起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采用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方式的,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电力等管线设施的敷设。
在城市规划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同意下地的现有架空线路,由政府与供电企业根据相关约定,结合规划要求,按供电企业提供的建设要求完成电缆管廊的投资及建设。土建完成后,由供电企业出资将架空线路下地。
第十二条220千伏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等建筑物的,如因实施拆迁安置困难,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跨越方式通过,不征收拆迁房屋等建筑物,但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技术措施,并与相关权利人充分协商,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和相关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不满足国家规定,确需拆除线路通道内原有房屋等建筑物的,应当征收并予以拆除。
前款规定或者其他电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电网建设、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但不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电网建设单位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电网建设跨(穿)越或者占用市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公路、河涌等有关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造成损失的,按照已发生的直接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补偿。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建设标准自行修复,并对修复质量进行检测。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地,国家电力设计规程要求砍伐出通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林权人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林权人应当向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采伐申请,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依法审批。砍伐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上述通道内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城市树木进行修剪、迁移、砍伐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修剪、迁移、砍伐所需费用和对林权人的补偿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剪、砍伐后,林权人应当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第十四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永久供电配套设施,供电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要求建设住宅小区永久供电配套设施,并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变电站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与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城市更新项目首期仅用于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用房可以不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但应当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配套变电站用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以土建工程成本价向供电企业移交并配合供电企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用房的建设规模、标准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新建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在建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按规划批准的供电设施建设范围,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已建成供电设施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标明已建成供电设施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
供电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及警示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设备行为,并加强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鼓励群众参与保护工作,奖励举报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防止和减少破坏电力设施以及盗窃电能的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电企业组织编制本市大面积停电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电网大面积停电处置演练,根据供电企业电网风险评估情况,对广州电网可能发生三级及以上的电网风险事件向社会发布电网风险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电网风险联动管控和风险处置工作。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各类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专变用户、住宅小区应当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制定并落实应急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植物,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修剪,同时通知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植物所有权人砍伐树木或者修剪直径5厘米以上的枝条,应当依法向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现植物高度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可能引起火灾或者大面积停电等重大险情时,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砍伐、修剪。砍伐、修剪林木的,应当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砍伐情况报告当地区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砍伐、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电力设施建设时已对保护区内树木予以补偿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费用由植物所有权人承担;未进行补偿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费用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
在电力设施上擅自搭装广告招牌、通信线路等物件或者违法设置建(构)筑物遮蔽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供电设施产权人的通知及时清理障碍物。情况紧急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侵权人承担,给供电设施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违反国家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供电设施产权人的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或者清理堆放的物品,情况紧急或者不按要求排除妨碍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可自行清理,但事后应当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供电设施产权人意见。
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存在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电设施产权人,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供电设施产权人的具体要求,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电力设施因工程施工必须拆除、迁移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人员触电伤亡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处理,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勘察事故现场,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向用户连续供电,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电价。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保障社会大型活动的电力供应。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在供电前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本规定实施前非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补签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四条向供电企业提出非居民用电类别的用电申请,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资料,由供电企业与申请人协商确定供电方案并办理用电手续: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用电地址的土地或者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者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电力用途、用电负荷、用电范围等文件;
(四)公用电房物业权属文件。
办理新装或者增容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等用电业务的具体条件、程序,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细则,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布。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电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与用电相关的技术资料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配套设施及有关用房和线路走廊,应当按照供电方案,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的,方可接电送电。
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或者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供电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保安电源,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以及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交纳电费。
供电企业应当采用现场抄录、电能量遥测或者集抄等方式,按一定周期抄录用户的用电量。
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用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交纳电费:
(一)先用电,后交纳电费;
(二)预购电量或者预交电费。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将用电检查结果或整改要求书面告知用户。
用户存在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有权中止供电并报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未出示的,用户有权拒绝。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依法出具的电力设施安全检查通知、用电检查结果通知、违章用电通知、催缴电费通知、停电通知等业务文书,用户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公告或者留置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住宅用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涉及多个用户的公用电费分摊时,供电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对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走廊、楼梯照明等公用电量制定分摊办法,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强制检定合格方可安装,安装使用的计量装置应登记造册,报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用电计量装置及其检定签封、检定标识,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更动。
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并由其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对其所有的受电和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对受电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危害电网安全。
专变用户、住宅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电工,规范设置受电装置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用户应当按供电企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节约用电监督管理。用户应当自觉节约用电,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提高电力使用效率。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应当加强电能定额、计量和考核等基础管理,设立节约用电管理岗位,制定节约用电计划和措施,健全年度电能消费统计和电能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以及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和生产、制造、销售、安装窃电装置或者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等窃电行为。
用户被窃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协助提供有关用电量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
对欠缴电费的住宅小区和重要用户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并同时报送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因以下原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停电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供电企业停电对象、时间、范围,并抄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停电决定,涉及居民生活用电的除外。
(一)依据国家规定决定淘汰、关闭企业;
(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四)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决定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停电决定的其他情形。
供电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停电的,应当以公告、信函、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通知用户,作出停电决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与。 第三十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供电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并有权向供电企业或者用户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通道等电力建设用地从事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予以查处。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查处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修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专变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三款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设施产权人的申请,依据《电力法》规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有关建(构)筑物、砍伐种植物或者清除堆放物品。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清理广告招牌、通信线路或者违法设置的建(构)筑物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供电设施产权人的申请依法拆除,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派员参与拆除。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通知供电设施产权人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力设施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用户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电力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责令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户擅自转供电力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擅自更动用电计量装置及其检定签封、检定标识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电能计量装置或未按该款规定程序办理计量装置备案的,由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实施窃电的,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用户,或者虽没有订立供用电合同但存在事实供用电关系的用户。
(二)电网发展规划,是结合一定时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用电负荷预测基础上,为满足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需要,制定的一定期限内电网项目建设规划。
(三)电网专项规划,是根据城市远景空间布局、用地性质、开发强度测算的区域最终饱和用电负荷需求,结合城市规划,提前对城市变电站和电缆、架空电力线路等电网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等编制的规划。
(四)土建工程成本价,包括变电站用房设计、监理、施工等费用和向政府交纳的相关税费。
(五)三级及以上电网风险事件,是指危害后果可能造成广州中心城区负荷损失达到6%以上,或者从化、增城区负荷损失达到40%以上的电网风险事件。
(六)专变用户,是指以自己投资、安装、并由其专用的变压器接电用电的用户。
(七)非居民用电类别申请,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性质的用电申请。
(八)集抄,是指利用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进行电量抄录。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自2008年9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 哪位高手有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下册) cad图纸,麻烦发一个,谢了!!!
我有一些10KV的杆塔电子图纸,但是不知道是不是你说的这个东西,我自己用的是浩辰10KV架空线路设计的软件,里面有很多数据库
6. 电力百问百查 答案
第一部分 问(50 条)
1. 问“四个服务”宗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发电企业,服务于电力客户,服务于社会发展。
2. 问“一强三优”中“服务
优质”的内涵是什么?
答:事故率低,可靠性高,流程规范,服务高效,社会满意,品牌形象好。
3. 问国家电网公司服务理念是什么?
答:真诚服务,共谋发展
4. 问国家电网公司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有哪些?
答:公司对社会各界承担的共同责任包括科学发展、安全供电、卓越管理、科技创新、沟通交流5个方面,同时对用户承担优质服务责任,对员工承担员工发展责任,对伙伴承担合作共赢责任,对环境承担环保节约责任;作为社会的法人成员,承担企业公民责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承担服务三农责任,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树立全球视野,利用全球资源发展公司,提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5. 问国家电网公司及你单位的服务客户有哪些?
答:凡由我局直接供电(含农电)的客户,包括工业客户、居民客户、企事业客户、农村客户、商业客户等。
6. 问国家电网公司优质服务年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 和谐电力,服务社会
7. 问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是什么?
答:1. 不准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2. 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3. 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4. 不准对客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
5. 不准为亲友用电谋取私利。
6. 不准对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7. 不准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8. 不准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9. 不准工作时间饮酒。
10.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8. 问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是什么?
答: 1.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遵守《电力监管条例》,每季度向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三公”调度工作情况。
3.颁布《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工作管理规定》,规范“三公”调度管理。
4.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
5.统一规范调度信息发布内容、形式和周期,每月10日统一更新网站信息。
6.建立问询答复制度,对并网发电厂提出的问询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完善网厂联系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网厂联席会议。
8.聘请“三公”调度监督员,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9.建立责任制,严格监督检查,将“三公”调度作为评价调度机构工作的重要内容。
10.严肃“三公”调度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
9. 问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发展战略是什么?
答:国家电网公司的农电发展战略是:“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
10. 问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是什么?
答: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11. 问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内容是什么?
答:“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履行用电检查职责”。
12. 问业扩报装管理的“四个原则”是什么?
答: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
13. 问业扩报装“三不指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对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设备订货、工程施工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14. 问供电方案答复期限是什么?
答:自受理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5. 问签定供用电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等协商原则,正式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16. 问供用电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合同的有效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条款
17. 问供电营业规则中对临时用电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18. 问现场抄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不准估抄、代抄;
2.按编排的顺序抄表,以免漏抄、错抄或串抄;
3.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封印等外观检查;
(2)是否存在失压、失流现象。
4.认真核对客户地址、户名、电表编号;
5.正确抄录表计表码、最大需量、失压记录。对具备有自动冻结电量功能的电能表,还应抄录冻结电量数据;
(1)按电能表表码位数,全部抄录电能表表码,靠前位数是零时,以“0”填充,不得空缺;
(2)对按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必须抄录最大需量;
(3)抄录最大需量时,必须抄录总需量及各时段的最大需量,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抄录分时电能表时,应正确抄录各时段表码;
(4)使用抄表本抄表,抄录表码时,必须上下位数对齐;
(5)对自动抄表系统,要有专人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定期对抄表数据进行完整备份(含新增和异动数据)。按照抄表例日的安排,完成日常自动抄表以及抄回数据的转录工作(将抄回的数据转录到营销信息系统)。
6、客户用电量或最大需量出现突增突减的现象,要到现场了解情况,防止因错抄而错计电量和最大需量。
19. 问抄表例日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抄表例日按以下原则确定:
1.每月25日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70%,其中,月末24时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35%;
2.根据营业区范围内客户数量、客户用电量和客户分布情况确定客户抄表例日。
抄表例日确定以后,应于年前通知客户,并严格按照抄表例日抄表。
20. 问对抄表质量的要求是什么?
答:1.不准估抄、代抄;
2.按编排的顺序抄表,以免漏抄、错抄或串抄;
21. 问有没有欠电费情况,形成原因是什么?
答:欠费主要以居民散户、物业管理公司和党政机关为主,其中居民散户欠费为跨月欠费,主要是一些外出打工及嫌每月交费麻烦的客户,没有形成良好的交费习惯,需要收费人员多次提醒催收才来交费;二是未进行户表改造的物业管理公司欠费,住户反映已交费,而物业管理说未交费,同时认为内损较大想进行改造,但住户、物业公司都不愿承担改造费用,两者之间的矛盾大影响电费回收。三是由会计管理局统一支付的财政集中管理单位,市财政未及时拨款使当月电费不能及时到位。
22. 问为什么对部分客户执行电费分次划拨?
答:对电费回收的重点、难点户及大电力客户实行电费分次划拨的目的是为改善电费收费环境,提升电费收费手段,降低电费回收风险。
23. 问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答: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24. 问在欠费停电、查处窃电过程中应避免哪些行为?
答:未查清情况盲目停电,错误停电;查窃中避免私了,避免不查清事实乱处理。
25. 问客户欠费需依法停电的,应提前几天将停电通知书送达客户?
答:欠费停电提前7天通知客户。
26. 问供电企业需对客户停止供电时,应按哪些程序办理?
答: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27. 问供电抢修人员达到故障现场的时限要求是什么?答: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28. 问供电抢修服务规范有哪些?
答:1、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对电力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
2、加快故障抢修速度,缩短故障处理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用于临时供电的发电车;
3、接到报修电话后,故障抢修人员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限:城区45分钟、农村90分钟、边远地区2小时,特殊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造成故障较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的,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争取尽快安排抢修工作。
29. 问供电营业场所“三公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供电营业场所公开电价、收费标准、服务程序。
30. 问农电管理中“四到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四到户是:“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31. 问供电营业厅 VI 标识推广的 6 个必选件是什么?
答:营业厅门楣,营业厅铭牌,营业时间牌,营业厅背景板、防撞条,95598双面小型灯箱。
32. 问供电营业厅业务办理的时限要求有哪些?
答:办理居民客户收费业务的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5分钟,办理客户用电业务的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20分钟。
33. 问 95598 客户服务热线服务内容有哪些?
答:(一)“95598”客户服务热线:停电信息公告、电力故障报修、服务质量投诉、用电信息查询、咨询、业务受理等;
(二)“95598”客户服务网页(网站):停电信息公告、用电信息查询、业务办理信息查询、供用电政策法规查询、服务质量投诉等;
(三)24小时不间断服务。
34. 问 95598 座席人员接听电话的服务要求有哪些?
答:(一)时刻保持电话畅通,电话铃响4声内接听,超过4声应道歉。应答时要首先问候,然后报出单位名称和工号;
(二)接听电话时,应做到语言亲切、语气诚恳、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言简意赅。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说“是”、“对”等,以示在专心聆听,重要内容要注意重复、确认。通话结束,须等客户先挂断电话后再挂电话,不可强行挂断;
(三)受理客户咨询时,应耐心、细致,尽量少用生僻的电力专业术语,以免影响与客户的交流效果。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向客户致歉,并留下联系电话,经研究或请示领导后,尽快答复。客户咨询或投诉叙述不清时,应用客气周到的语言引导或提示客户,不随意打断客人的话语;
(四)核对客户资料时(姓名、地址等),对于多音字应选择中性词或褒义词,避免使用贬义词或反面人物名字;
(五)接到客户报修时,应详细询问故障情况。如判断确属供电企业抢修范围内的故障或无法判断故障原因,应详细记录,立即通知抢修部门前去处理。如判断属客户内部故障,可电话引导客户排查故障,也可应客户要求提供抢修服务,但要事先向客户说明该项服务是有偿服务;
(六)因输配电设备事故、检修引起停电,客户询问时,应告知客户停电原因,并主动致歉;
(七)客户打错电话时,应礼貌地说明情况。对带有主观恶意的骚扰电话,可用恰当的言语警告后先行挂断电话并向值长或主管汇报;
(八)客户来电话发泄怒气时,应仔细倾听并做记录,对客户讲话应有所反应,并表示体谅对方的情绪。如感到难以处理时,应适时地将电话转给值长、主管等,避免与客户发生正面冲突;
(九)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对客户投诉,应100%跟踪投诉受理全过程,5天内答复。对故障报修,必要时在修复后及时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和建议。
35. 问供电企业接受客户投诉举报的渠道有哪些?
答:(一)“95598”供电客户服务热线或专设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
(三)信函;
(四)“95598”供电客户服务网页(网站);
(五)领导对外接待日;
36. 问投诉举报答复期限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接到客户投诉或举报时,应向客户致谢,详细记录具体情况后,立即转递相关部门或领导处理。投诉在5天内、举报在10天内答复。
37. 问开展量值传递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一是要建立科学的量值传递管理体系;二是要从国家基准出发,确定各种国家计量检定体系表和检定规程;三是建立相配套的各等级量值传递标准。
38. 问电能计量装置二次回路电压降的要求是什么?
答:Ⅰ、Ⅱ类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2%;其他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5%。
39. 问实施需求侧管理主要有哪些手段?
答:1、迎峰度夏:当电力供应紧缺时期,制定迎峰度夏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尽量做到限电不拉闸,保电保稳定,节电促发展,确保我市生产和生活有序用电。
2、负控监控:当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市区用电按负荷等级进行控制。同时对有调峰能力企业错峰、避峰、充分利用负荷控制装置实施技术性限电;全面落实限电措施。
3、电价调控:对经济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利用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调控扼制高能耗企业用电,逐步淘汰达到停产。
40. 问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我局节能减排政策方面,严格执行政府制定差别电价政策,扼制高能耗产业用电需求,限止高能耗产业无序发展。从2004年以来,我局执行差别电价14家企业只有4家企业维持生产,都是一些小厂,其中陆续倒闭和停产的6家,政府干预不能执行的1 家(2007年1月起执行),迁往别处生产的3家,目前实际执行的只有4 家。年电量由2004年2269万千瓦时降至目前221万千瓦时。
41. 问在落实国家关停小火电实施计划中,电网规划与建设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株洲无小火电
42. 问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的原则是: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3. 问招标活动中的“三分离”是指什么?
答:招标活动中的“三分离”是指:“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44. 问国家电网公司规定哪些工程项目必须招标?
答: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45. 问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十项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十项规范”的内容是:一、规范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二、规范招投标管理制度;三、规范招标范围和方式;四、规范招标程序;五、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六、规范招标计划;七、规范招标文件文本;八、规范招标信息平台;九、规范专家库管理;十、规范合同签订和履约。
46. 问按照优质服务信息快速报送制度要求,必须报送的重大事件有哪些?
答:在供电优质服务中,涉及对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均列入重大事件报送范围,具体包括:
①新闻媒体曝光的供电服务质量事件;
②地方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督办的客户投诉事件;
③客户对供电服务集体投诉事件;
④大面积停电事故;
⑤涉及重要电力客户的停电事故;
⑥当地新闻媒体曝光的停电事故;
⑦其他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投诉的重大事件和动态;
⑧其它认为有必要报送的事件等。
47. 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和披露信息的原则是什么?
答: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原则:真实、及时、完整。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原则:真实、及时、透明。
48. 问供电服务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⑴ 开通邮政代收电费业务,解决客户交费难问题;
⑵ 停电信息不仅在报纸、电视进行公布,还将在居民小区设立“用电信息公示栏”,将用电情况、电量、电费及停电信息进行及时通报。
⑶ 对业扩工程超时限的问题:做到超前服务,主动了解业扩市场,主动联系客户,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⑷ 实行业扩“阳光工程”,向社会公布典型设计方案、收费标准、设备选型、施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