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急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注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 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 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 W。
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
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Ⅱ 探火管自动灭火装置怎么表示
火探管按照安装方式分为直接式与间接式;
其药剂也分二氧化碳跟七氟丙回烷,所以以下答是型号的编制:
FD(FD为火探管的意思)I(I为直接式,D为间接式)C(C为充装药剂是二氧化碳的意思,F为七氟丙烷)5(5这个填写数字的地方就是药剂的充装量)/
比如 FD-I-C6 意思就是含有6kg二氧化碳药剂的直接式火探管灭火装置
Ⅲ 哪有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下载
江苏、山西、吉林都有类似的地方规范
Ⅳ 用火探管灭火装置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探火管灭火装置虽然安装简便,但是在安装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比较重要的注版意事项,主要有以下权几点:1、在安装探火管灭火装置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小球阀处于关闭状态且锁止机构锁紧可靠;2、若探火管需穿过墙壁,应采用专用的塑料管穿墙以防止磨损探火管;3、探火管布置离保护部位高度不超过600mm处,探火管不应紧贴在超过80℃的表面;4、探火管每个固定座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m;5、灭火装置投入运行时,取下止动片,缓慢打开小球阀;小球阀应以不大于5°/s的速度打开,使探火管内压力和容器阀上腔的压力逐渐平衡;6、注意连接管连接口位置不能与探火管接口位置互换;7、用肥皂液涂抹在探火管各连接部位,观察其部位是否有气泡,观察时间为10min。
Ⅳ 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应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悬挂式 自动警报装置 且有手动启动装置,防止误喷,江苏雾龙消防
Ⅵ 求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
我是做此火探阀的,装置吗?还是问楼上的!
Ⅶ 探火管灭火装置和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有什么不一样,那个好
其实是一种消防系统的两种不妥的叫法,官方叫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主要的原理回是使用答一条复合材料制作的探火管(又叫火探管)布置在易出现火隐患的上方,当发生火灾时,探火管受热爆裂,喷射出灭火气体。所以又叫探火管(火探管)灭火系统。专注这行的公司不多,比较好的 是上海美石智能系统~~~
Ⅷ 什么是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
火探产自欧洲,是一个简单、低成本且高度可靠的独立自动灭火系统,它不依靠任何电源,只需用自身的储压便可进行操作。该系统主要被设计在类似于电气控制箱,机械房等密闭的空间,自动把燃火扑灭。
火探系统是由一根与其连接在一起经充压的火探管进行探火,并将灭火介质通过火探管本身(直接系统)或喷嘴(间接系统)释放到被保护区域。火探管是高科技领域开发的新品种。它集长时间抗漏,柔韧性及有效的感温性于一体。
火探系统的主要部件都是在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设计、生产的。该产品可使用多种不同的灭火介质,如干粉灭火剂(低压)和二氧化碳灭火剂(高压)等。
火探可安装于各种电气箱/控制箱/配电、通讯设备、计算机房、重型机械、银行设备、煤气、易燃品仓库/储油库、军用设备、汽车等内。适应于发电厂、石油化工、制药厂、厨房(酒楼,餐馆)、钢铁厂、军用设备、铁路、地铁等行业。
火探系统是由瓶、瓶头阀及能释放灭火剂的火探管组成。将火探管置于靠近或在火源最可能发生处的上方,同时,依靠沿火探管的诸多探测点(线型)进行探测。一旦着火时,火探管在受热温度最高处被软化并爆破,将灭火剂准确的扑向火源。
火探系统的优点
火探装置可瞬间有效地扑灭火源,弥补以上种种缺陷并且还具有以下优点:
●独特的灭火效果,能有效地把火患扑灭在萌芽状态。
●装置遇火情自动启动,无需电源,无需人工操作。
●最适合无人值守而需重点保护的设备和场所。
●探测反应时间快速,减少因火患蔓延所造成的损失。
●火探管不受任何位置的影响,可伸进各种复杂易燃空间或设备中。
●火探管相当于线性探测器,既可探火又可释放灭火介质。
●因灭火剂的用量少,可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大大降低每次灭火的成本。
●安装简便,占空间极小。简单的设计使安装及维修费用减至最低。
●非全淹没式,释放时不会伤害被保护区域的人员。
●不会因油、灰尘等的影响而导致误报或误释放。
●该装置没有电器部件,装置不受振动或冲撞而影响操作功能。
●因火探管是柔性管,可任意布置在各种线缆敷设处。该特点弥补了现有消防产品不能扑灭此类火源的空白。
Ⅸ 国家消防局对"厨房灭火设备装置"的安装与否有强制性规定吗
山东大豪厨房灭火装置友情提示:目前国家法规3个,地方法规N个地区,简单的说,火灾高危单位都要上!
一、国家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
第8.3.11条: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二、国家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11)
第8.3.3A条: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厨房应设置厨房设备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的危害。
三、国家法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规定(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令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第六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要求:
第6条: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装报警信号反馈及消防控制室。
Ⅹ 消防自动灭火系统验收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
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备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
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专用产
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某些部位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水压气动冲洗 methods of hydropneumatic flushing
采用专用设备形成的压缩空气驱动一定量的水,使其从配水支管末端反向地朝配水管
流动,将堵塞物从配水干管底部出口处冲洗出去的方法。
2.0.7 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供水压力、流量、报警或联动功能的装
置。
3 施工准备
3.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由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的施工
队伍承担。
3.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3.0.2.1 设备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安装图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3.0.2.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0.2.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
工。
3.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现
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并应
具有出厂合格证;
3.0.3.2 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统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
品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检测合格。
3.0.4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和重皮;
3.0.4.2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3.0.4.3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3.0.4.4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
皱纹等缺陷;
3.0.4.5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
整、无损伤。
3.0.5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5.2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制造厂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3.0.5.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5.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的现象;
3.0.5.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并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
宜从每批中抽
查1%,但不得少于5 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有两只
及以上不合格
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 只。重
新进行密封性
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3.0.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6.3 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
志;
3.0.6.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
清洁、无异物
堵塞;
3.0.6.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3.0.6.6 报警阀应逐个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 倍,试验时间
应为5min。阀
瓣处应无渗漏。
3.0.7 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
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
逐个进行主要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
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
处应封闭。
4.1.2 供水设施安装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4.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安装
4.2.1 消防水泵、稳压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2.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
用说明书。
4.2.3 当设计无要求时,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宜安装检查
和试水用的放水阀门;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
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
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
应小于消防水
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蝶阀;
4.2.4.2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
水管上应加
设柔性连接管;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襄和漏气现象。
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
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消防水箱间的主要通道
宽度不应小于是1.0m;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小于0.7m;消防水箱顶
部到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6m。
4.3.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
相连。
4.3.4 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
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
做防锈处理。
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
4.4.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装应符合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其
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
得小于1.0m。
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
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1 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
在附近设置指
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4.5.2.3 地上消防水泵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区别的固定标志;
4.5.2.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
度宜为1.1m;
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
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
采用Mu7.5级
砖、M5.0 级水泥砂浆砌筑;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
用Mu7.5 级
砖、Mu7.5 级水泥砂浆砌筑,且井壁内、外表面应采用1:2 水泥砂浆抹面,并应掺有
防水剂,其抹
面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抹面高度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mm。当管道穿过井壁时,
管道与井壁间
的间隙宜采用粘土填塞密实,并应采用M7.5级水泥砂浆抹面,抹面厚度不应小于50mm。
5 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5.1 管网安装
5.1.1 管网安装前应校直管子,并应清除管子内部的杂物;安装时应随时清除已安装
管道内部的杂物。
5.1.2 在具腐蚀性的场所安装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
5.1.3 管网安装,当管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子公称
直径大于100mm 时,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连接后,均不得减小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
5.1.4 螺纹连接连接符合下列要求:
5.1.4.1 管子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管子螺纹密封面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要求》、《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管路旋入端螺纹尺
寸系列》的有关规定;
5.1.4.2 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芯;当需要采用
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 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 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
头;
5.1.4.3 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
料挤入管道内;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5.1.5 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设备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1.6 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
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1.6 的规定。
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表 5.1.6
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离(mm) 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 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1.7的规定;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表 5.1.7
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离(mm) 3.5 4.0 4.5 5.0 6.0 8.0 8.5 7.0 8.0 9.5 11.0 12.0
5.1.7.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7.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
与喷头之间
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5.1.7.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这间的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 个;
当喷头之间
距离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5.1.7.5 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
支架不应少于
1 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5.1.7.6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
安装位置距地
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m。
5.1.8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
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
管道的焊接环缝不得位于套管内。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1.9 管道横向安装宜设0.002~0.005 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
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不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
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 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5.1.11 管网在安装中断时,应将管道的敞口封闭。
5.2 喷头安装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
5.2.3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4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
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5.2.5 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5.2.6 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表 5.2.8
喷头与梁、通风道的水平距离 (mm)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
(mm)
300~600 25
600~750 75
750~900 75
900~1050 100
1050~1200 150
1200~1350 180
1350~1500 230
1500~1680 280
1680~1830 360
5.2.7 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2.8 当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1.2m 的通风管道腹面时,喷头溅水
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8 的规定。
5.2.9 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当喷头安装在不到顶的隔断附近时,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应
符合表5.2.10的规定。
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表5.2.10
水平距离(mm) 150 225 300 375 450 600 750 >900
最小垂直距离(mm) 75 100 150 200 236 313 336 450
5.3 报警阀组安装
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应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
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
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进,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
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5.3.3 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1 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
生误报警。
5.3.3.2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
置。
5.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5.3.4.2 安装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100mm的清水;
5.3.4.3 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气连接管的直
径不应小于
15mm;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5.3.4.4 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4.5 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5.3.4.6 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
装置的措施;
5.3.4.7 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5.3.4.8 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⑴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⑵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⑶加速排气装置上。
5.3.5 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电动开启、传导管开启或手动开启的雨淋阀组,其传导管的安装应按湿
式系统有关要
求进行;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5.3.5.2 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应按干式报警阀组有关
要求进行;
5.3.5.3 雨淋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
观测和操作;
5.3.5.4 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发生火灾时应
能安全开启和
便于操作;
5.3.5.5 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
5.4 其它组件安装
5.4.1 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
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15mm 时,其长
度不应大于6m;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m;安装后的水力警
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5.4.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水流指示器的规格、
型号应符合
设计要求;
5.4.2.2 水流指示器应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
安装后的水
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5.4.3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5.4.4 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
顶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5.4.5 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
内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
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5.4.6 节流装置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
内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 倍。
5.4.7 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5.4.8 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6 系统试压和冲洗
6.1 一般规定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6.1.3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符合设计要求;
6.1.3.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少于2 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
值的1.5~2倍;
6.1.3.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6.1.3.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
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1.4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
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6.1.5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
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A 的格式填写记录。
6.1.6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
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6.1.7 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止回阀和报警
阀等应拆除,冲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复位。
6.1.8 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1.9 对不能经受冲冼的设备和冲冼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6.1.10 冲洗直径大于100mm 的管道时,应对其焊缝、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
伤管道。
6.1.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 的格式填写记录。
6.1.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
水。
6.2 水压试验
6.2.1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6.2.2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
力的1.5 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
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6.2.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
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m,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
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6.2.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
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6.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地或与
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6.3 气压试验
6.3.1 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
6.3.2 气压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6.4 冲洗
6.4.1 管网冲洗所采用的排水管道,应与排水系统可靠连接,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
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6.4.2 管网冲洗的水流速度不宜小于3m/s;其流量不宜小于表6.4.2的规定。当施工
现场冲洗流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进行冲洗,或采用水压气动冲洗法进行
冲洗。
冲洗水流量表6.4.2
管道公称直径(mm) 300 250 200 150 125 100 80 65 50 40
冲洗流量(L/s) 220 154 98 58 38 25 15 10 6 4
6.4.3 管网的地下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
进行冲洗。
6.4.4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基本一致
时,冲洗方可结束。
6.4.5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6.4.6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7.1.2.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7.1.2.2 系统供电正常;
7.1.2.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7.1.2.4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
的气压符合设
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
7.1.2.5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2 调试内容和要求
7.2.1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7.2.1.1 水源测试;
7.2.1.2 消防水泵调试;
7.2.1.3 稳压泵调试;
7.2.1.4 报警阀调试;
7.2.1.5 排水装置调试;
7.2.1.6 联动试验。
7.2.2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按设计院要求核实消防水箱的容积、设置高度及消防储水不作它用的技
术措施;
7.2.2.2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通过移动式消防
水泵做供水试
验进行验证。
7.2.3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
行;
7.2.3.2 以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5min 内投入正常运行。
7.2.4 稳压泵调试时,模拟设计启动条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
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7.2.5 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5.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其试水装置处放水,报警阀应及时动作;水力警
铃应发出报警
信号,水流指示器应输出报警阀电信号,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并应启动消防水
泵;
7.2.5.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
水流到试验
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3 干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当差动型报警阀上室和管网的空气压力降至供水
压力的1/8以
下时,试水装置应能连续出水,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
7.2.6 排水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6.1 开启排水装置的主排水阀,应按系统最大设计灭火水量做排水试验,并
使压力达到稳
定;
7.2.6.2 试验过程中,从系统排出的水应全部从室内排水系统排走。
7.2.7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按附录C进行记录:
7.2.7.1 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
模似火灾信
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7.2 启动一只喷头或以0.94~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水流指
示器、压力开
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