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空调制冷设备需要什么资质
四大部件 热能与动力专业
2. 冷库经营需要哪些资质
1.如果用冷库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话,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如果是在城市建造大型冷库的话,则需要办理地皮、立项、开工等等手续。 2.根据规模不同用途不同,手续也不同,小型的冷库氟利昂系统自己建了每年压力设备质监局备案后检查一下。 3.大中型冷库 国家得环评 出规划书 报审 复议 再批准建设 最后质监局安监局都要备案才可施工 干完后还有探伤 报检等。 4.根据制冷系统氟系统氨系统不同,检验标准也不同。
3. 制冷设备创业注册资金一般注册多少最合适
这个没有限制多少,而且现在注册资金为认缴制,你可以先不验资。我个人意见,最低50万,100万注册资本正好。
4. 制冷与制冷设备技术:冷库需要哪些设备
两种
制冷设备
的工作条件不同,目标调节温度不同。
机房制冷设备要求的是中温工况,对制冷目标温度的要求不是很高,对目标调整温度的精度要求也不高。
而冷库制冷设备要求的是低温工况,制冷目标温度很低,目标温度控制精度要求较高。
5. 国家认可的冷库资质怎么申请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共同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冷设备维修的内容,包含制冷冷库设备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保养、拆装、检测和改造。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冷冷库设备维修安装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冷设备维修安装的企业,均应按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冷库工业协会申请领取"制冷冷库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委托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对行业资质等级认证的审定工作,并责成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进行"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初审、发放、管理、监督、年审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企业信用证书,是衡量企业综合素质和项目实施能力的标志,也是企业在项目洽谈和招投标活动中入围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一章资质等级划分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的企业,其开业资质等级,依据经营范围进行分类划级管理,并按所维修安装的设备类别分为A.B.C.D四类。
A类:集中式空调设备(按主机的设备型式可分为:活塞式制冷机组、螺杆式制冷机组、离心式制冷机组、吸收式制冷机组、燃气空调机组、水源(地源)热泵机组、冰蓄冷空调机组以及汽车空调机组等)。
B类:净化空调工程设备(按净化工程等级1~9级划分)
C类:冷库设备与冷藏车(按冷藏库吨位可分为30吨至3000吨或以上)。
D类:户式(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包括家用空调、家用电冰箱、家用冷柜、商用空调机、户式中央空调、商用展示柜、厨房冰箱、冷柜等)
第七条 同一个企业可同时获得上述两类或多类资质。对上述各类设备维修安装企业,按其维修安装规模、技术状况等划分为Ⅰ、Ⅱ、Ⅲ三级。
A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企业:能独立承担上述5种以上(含5种)主机设备型式的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
Ⅱ级企业:能独立承担上述3种以上主机设备型式的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
Ⅲ级企业:能承担上述主机设备形式中某一种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
B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企业:能独立承担所有净化等级的净化系统的维修安装;
Ⅱ级企业: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7以下(含7)的净化系统维修安装;
Ⅲ级企业:能承担8以下(含8)的净化系统维修安装。
C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企业:能独立承担3000吨以上冷库制冷系统的维修安装或承担所有冷藏车维修安装;
Ⅱ级企业:能独立承担300吨(含300吨)至3000吨以下的冷库制冷系统维修安装或能承担B照冷藏车的维修安装;
Ⅲ级企业:能承担30吨(含30吨)至300吨以下的冷库制冷系统维修安装或能承担C照冷藏车维修安装。
D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企业:能独立承担户式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机、商用厨房冰箱、冷柜等所有家用(商用)制冷冷库设备的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
Ⅱ级企业:能独立承担家用空调器和家用电冰箱两种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Ⅲ级企业:能承担家用空调器和家用电冰箱或户式中央空调、商用空调与商用厨房冰箱、冷柜其中二种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阿特拉斯空压机配件。
第八条 维修安装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经营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上岗持证率须达100%;
(三)拥有相应的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营业场地和设施;
(四)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资质等级评审基本条件详见附表。
第二章资质等级审批程序
第九条 新建维修安装企业应向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验申报表;
(二)营业场所、设施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清单;
(三)企业章程;
(四)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证书及占从业人员比例;
(五)已完成相关设备维修安装实例及接受服务企业的业绩证明;
(六)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条 申请领取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审验申报表》并上报指定的有关资料。
(二)由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负责对维修安装企业初审、维修安装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后上报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审定。
(三)经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后颁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不满六个月的,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一条 对已开业的维修安装企业,由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查,经初审合格者报中国制冷工业协会审定后,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批准后颁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
第三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统一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在维修安装合同和维修合格证书等文件上标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国制冷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交纳资质认证评审费、年审费。评审费、年审费收费标准按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实施年审制。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在其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审章。
第十六条 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应加强对维修安装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内进行复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有下例情况之一的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将依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通报、资质降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因维修安装质量低劣,引起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年审不合格或未报经年审的;
(三)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其它企业使用的;
(四)犯有其它违反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制冷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对资质等级管理办法的执行如有异议,可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工业协会反映,并请求复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工业协会。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必须经中国制冷工业协会审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
6. 开间制冷配件店要多少钱(小型空调冰箱制冷设备上用的电子电路系统和制冷系统上用的都得有些货)
准备个2-3万元看你能进多少 === 制冷剂R22/R12贵 、 R134A 、 R600 、 铜管也不便宜每KG 95了吧 、 还有冰箱蒸发器、 毛细管 、真空泵 、 便携式焊炬、 开瓶阀 、 节流阀 、 割刀 、 干燥过滤器、 封口钳 、 空调角阀 、 氟利昂计量表高压还有低压 、 加氟利昂专用管子公制和英制 、转换接头、 空调柜机通用电路板带显示遥控器 、挂机通用电路板带遥控器 、冰箱用风冷蒸发器带风机 、冰箱冷柜专用焊接加氟嘴 、 加氟管胶垫 、铜焊条 、 银焊条 、 硼砂 、 中号可拆干燥过滤器 和 变色干燥硅胶(瓶) , 常用壁挂空调或柜机内风机和轴流风叶外风机和枫叶 , 1.5uf电容 30uf 35uf 50uf 60uf电容 , 冰箱启动器 保护器, 钳形数字表 , 冰箱用电子温度计 ,空调万能遥控器。你那条件稍好点的话 再进几个 小型恒温冷酷的控制箱就行了。
======大概就这些了吧 不全的自己再去咨询吧不必每样都进全哈 RMB很多的 常用的近点不常用的搞个个样品 有人要在预约进货 这样能省点
7. 生产制冷设备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生产许可证 现在国内只有合肥一家可以批这个证 不过这个证很难搞很繁琐
8. 过了年,想开一家制冷配件店,求经验
制冷配件行业也是一样,得点儿小便宜就沾沾自喜,不知不觉之后自己就把自己给灭了。
价格做烂了,市场做坏了,当然可以回复到原来的层次。但是,这个修复的过程会很漫长,甚至需要付出死掉一批的代价。有时候,甚至会让一个品种彻底消失。新生的力量不是来自于飞蛾扑火般的不怕死者,而是来自于反其道而行之的、坚守自己品质定位和价格定位的执着者。
价格适当做低有利于产业化,规模化,但价格过低过滥,不折手段,就扼杀了产业。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的真理。
现在的制冷配件市场,你去走一圈,你会发现,同类产品严重过剩,价格一家比一家低,哪个产品赚钱,大家就一窝蜂做哪个产品,哪个款式卖得好,大家都仿照该款式来做,同样一个品种,贵得能卖1万多,最低的2000 、3000都有,客户只看表面,感觉差得不太多,事实上,在看不见的地方,差距甚大!但是客户不知道呀,他们盯着便宜的买,劣币驱逐良币,慢慢的好的东西为了生存,也开始降价了!
9. 如何办理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
需要办生产许可证。
具体申请方法可参见《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如下: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企业申证产品的产品品种、具体规格型号和容量范围,封面“产
品类别”和“产品名称”栏均填写“制冷设备”;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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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期间,必须在每一产品品种中至少提取一台,经承担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
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
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 至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
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
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
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
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
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
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明细);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
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
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
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
择,并填写《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
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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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
报告以及企业向公众宣示的产品样本、规格书、说明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
申请之日起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
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
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等方式向社
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