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機動車輛通行規定說法正確的是
法律分析:1、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應到車輛管理機關注冊、辦證和砸鋼印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的車閘、車鈴,必須保持有效;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3、須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各種規定4、車輛、行人須各行其道,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當需要借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通行時,應當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或人行道內行走的行人優先通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則要靠右邊行駛,但不能緊靠右邊的行人5、醉酒的人不準駕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6、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7、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8、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9、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面車輛行駛。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② 駕駛拼裝機動車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拼裝機動車是有很大的安全隱患的,因為是拼裝機動車,所以有的地方並不是兼容的,到時候出事了可能自己都沒有料到,那麼駕駛拼裝機動車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
第十九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二十條
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二十一條
汽車、拖拉機拖帶掛車時,只准拖帶一輛。掛車的載質量不準超過汽車的載質量。連接裝置必須牢固,防護網和掛車的制動器、標桿、標桿燈、制動燈、轉向燈、尾燈,必須齊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的轉向器、燈光裝置失效時,不準被牽引;發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牽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須由正式駕駛員操作,並不準載人或拖帶掛車;
寬度不準大於牽引車;
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與牽引車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制動器失效的,須用硬連接牽引裝置。
第二十三條
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的雜訊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③ 電動車改哪裡不違法
法律分析:1、機動車非法改裝的范圍: 除公安部102號令第16條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除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不予辦理變更登記的三種情形之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輪胎、車身、車燈、引擎、變速器、排氣系統的行為均為非法改裝。 改裝車的主要部位: (1)底盤:包括避震器、剎車鋼喉、輪圈、前頂吧、後頂吧、前底架、後底架、排氣管加粗、加大排氣量、提升動力等。 (2)車身:顏色、尾翼、擾流板、升天窗等。 (3)車燈:疝氣大燈、貼膜、增加射燈等。 (4) 輪胎:加大加寬。 (5) 引擎:氣路、油路、電路三方面提升發動機性能。 (6)車牌:旋轉式車牌(一真一假)。 (7)車標:更換車標。 2、機動車非法改裝的直觀界定標准: (1)、 改裝後的機動車外觀形狀明顯與機動車行駛證上的標准照片不相符(如:車身顏色、車身尾部加裝尾翼、車身底裙大包圍、排氣管加粗、輪胎明顯加寬加大、增設天窗、增設行李架等); (2)、改裝後機動車在急加速時噪音明顯過大; (3)、增加渦輪增壓裝置(打開機關蓋在進氣或排氣處明顯增加格外裝置); (4)、車身加固(打開機關蓋就可看到增加的拉橫梁); (5)、剎車系統(改動剎車盤、增大剎車泵); (6、改變懸掛(車身的高度與行駛證記載的數據不符); (7)、改裝車輛前大燈(霧燈改成前大燈、增加前大燈的數量、增加LED裝飾燈); (8)、 擅自改變機動車標識; (9)、 摩托車改裝消音器,擅自安裝彩燈、後座後部安裝音響; (10)、機動車核定載客座位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載客人數不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④ 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需要駕駛證嗎
屬於非機動車啊。
10年5月1號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將電動自行車納入了非機動車的范疇。
依據我國1988年出台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而電動自行車恰恰是自行車加裝機械動力的一種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則一章中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明確將電動自行車歸入非機動車。
⑤ 吉林市非機動車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手推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含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非機動車管理。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本轄區非機動車的管理部門,按分工負責本轄區非機動車的管理工作。
城管、工商等有關部門應配合抓好非機動車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都應宣傳教育本單位職工、學生、軍人遵守交通法規。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規,服從管理的義務和勸阻,舉報交通違章行為的權力。第二章車輛第六條購新自行車、手推車、前驅動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的,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明和發貨票到指定的公安機關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可行駛。
購舊自行車、手推車、前驅動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的,須持本人身份證明和交易手續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更名手續。第七條任何單位、個人不準生產、裝配、買賣後驅動人力三輪車。
凡生產、裝配、銷售前驅動人力三輪車的,必須向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生產、經營審批手續。
凡因生產、運輸需要使用前驅動人力三輪車的,必須事先向指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購置。
原已使用的後驅動人力三輪車,須在公安機關限定的時間內改裝成前驅動人力三輪車。第八條自行車、手推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必須定期參加年檢,並按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檢驗費,年檢合格後方准行駛。第九條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和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車輛號牌須安裝在指定位置。第十條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第三章駕駛人第十一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車輛行駛證。第十二條醉酒者不準駕駛車輛。第十三條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第十四條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人不準駕駛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第十五條殘疾人專用車不準附載他人,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第十六條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第四章行駛第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交通指揮信號,服從交通警察指揮。遇有停止信號、手勢時,除右轉彎車輛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它車輛必須停在停止線以後。第十八條在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必須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不得逆向行駛;在劃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必須在右側分道線內行駛;在沒有分道線的道路上,自行車在道路右邊石(路肩)一點五米以內行駛,人力三輪車在二點二米以內行駛,畜力車在二點六米以內行駛。第十九條人力三輪車、手推車、經過批准入城的畜力車早七時至八時禁止在城區行駛;准行時間內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第二十條未經批准畜力車不準進入城區。
城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僱用畜力車運輸物品。
經批准進入城區的畜力車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窄橋、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超車,並須下車牽引牲畜。第二十一條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駕駛人在行駛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三)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面車輛行駛;
(四)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手中不準持物;
(五)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駛;
(七)城區騎自行車不準帶人,托帶學令前兒童只限一人;
(八)駕駛人力三輪車不準並行。第五章停放、裝載第二十二條凡新建、改建商場、市場、機關辦公樓、住宅小區等建築物的,必須預留非機動車停放場地,並同時設計、建設與主體設施規模相匹配的非機動車停車場或存車棚。
新建、改建商場、市場、機關辦公樓、住宅小區的設計規劃,沒按規定預留非機動車停車場或存車棚場地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非機動車管理部門應參與規劃部門組織的規劃審批和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的峻工驗收。
⑥ 江蘇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市區和縣(市)城區的街道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包括各種汽車、電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拖拉機等;
(二)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三輪車、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人力車、畜力車等。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道路上設置的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護欄和隔離設施。第三條本條例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各級公安機關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機關;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建設、農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管理的領導,對支持、協助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員,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執法人員應當禮貌待人,文明執勤,遵守法紀,秉公執法。第二章車輛與駕駛員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模、道路狀況和社會需要,協調發展公共汽車、電車、小公共汽車、出租客車和摩托車,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標、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參加對機動車和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開發生產的安全技術鑒定。未經鑒定或者鑒定不合格的,不予核發牌證。第八條機動車、駕駛員需要在注冊地以外的市、縣(市)連續行駛、駕駛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到駐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接受駐地公安機關的管理。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符合規定手續的,應當在七日內給予辦理。
本市、縣(市)機動車駕駛員持有在外地注冊的機動車駕駛證,需要在本市、縣(市)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換證手續。第九條臨時入境的機動車和臨時入境的外國人、華僑及香港、澳門、台灣人員,需要在本省行駛和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規定申領臨時專用號牌、臨時行駛證和臨時駕駛證,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管理。第十條機動車的個體戶主和承包人,必須投保有效行駛期內的第三者責任險;從事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投保旅客意外傷害險。第十一條機動車所有權人與行駛證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一致。嚴禁個人以單位名義領取機動車牌證,或者單位以個人名義領取機動車牌證。
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必須收繳牌證。第十二條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必須經過考核,領取專用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第十三條拖拉機不準改裝、組裝或者加大速比。
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第十四條機動車不準擅自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特種車輛需要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核准。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從事營運的還必須攜帶道路運輸證或者城市客運營運證,並將養路費繳訖標志張貼在駕駛室擋風玻璃上。第十六條持民用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不準駕駛部隊號牌的機動車;持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不準駕駛民用號牌的機動車。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實行年度計分考核制度。第十八條公共汽車、電車的車身前後外側、正門外側應當噴塗或者裝飾線路牌、編號。
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的車身前後不得設置廣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的車身不得設置廣告。第三章車輛裝載與行駛第十九條客運汽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
(二)不準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的物品;
(三)車內載物不準堵塞通道,不準妨礙操作人員操作;
(四)車頂行李架載物,物品捆紮牢固,載質量不準超過出廠核定限度,長度和寬度不準超出行李架。大型客車從行李架底部算起高度不準超過五十厘米,從地面算起高度不準超過四米;小型客車從行李架底部算起高度不準超過三十厘米。
⑦ 投訴車管所
法律分析:要是車管所的民警違法亂紀的話,我們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舉報的哦,舉報電話1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准行駛。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
第十九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二十條 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⑧ 駕駛拼裝機動車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拼裝機動車,改變汽車內部性能,容易埋下安全隱患。車輛如果簡單的只是換個音響設備、變換車身顏色、加個報警器等,這些不會影響汽車的性能。
但是如果要改變汽車內部性能的改裝,很容易打破原車的平衡性,埋下安全隱患。駕駛拼裝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改變車身顏色的;更換發動機的;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⑨ 交通管理處罰法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三章車輛
第四章車輛駕駛員
第五章車輛裝載
第六章車輛行駛
第七章行人和乘車人
第八章道路
第九章處罰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
第四條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條例。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
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八條 本條例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第二章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九條 交通信號分為:指揮燈信號、車道燈信號、人行橫道燈信號、交通指揮棒信號、手勢信號。
第十條 指揮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四)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五)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有前款(二)、(三)項規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前兩款規定亦適用於列隊行走和趕、騎牲畜的人員。
第十一條 車道燈信號: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准許車輛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不準車輛通行。
第十二條 人行橫道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黃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第十三條 交通指揮棒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右平伸,然後向左曲臂放下,准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前平伸,准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准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準車輛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
第十四條 手勢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准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準前方車輛通行;右臂同時向左前方擺動時,車輛須靠邊停車。
第十五條 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定。
第十六條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章車輛
第十七條 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准行駛。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
第十九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二十條 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二十一條 汽車、拖拉機拖帶掛車時,只准拖帶一輛。掛車的載質量不準超過汽車的載質量。連接裝置必須牢固,防護網和掛車的制動器、標桿、標桿燈、制動燈、轉向燈、尾燈,必須齊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的轉向器、燈光裝置失效時,不準被牽引;發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牽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由正式駕駛員操作,並不準載人或拖帶掛車;
(二)寬度不準大於牽引車;
(三)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與牽引車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制動器失效的,須用硬連接牽引裝置。
第二十三條 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的雜訊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四章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准駕駛車輛。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二)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三)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五)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六)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七)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八)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九)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十)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十一)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十二)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十三)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除遵守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分別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學習駕駛證和教練員證;
(二)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
學習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練員應負一部分或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實習駕駛員可以按考試車型單獨駕駛車輛。但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須有正式駕駛員並坐,以監督指導。
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二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醉酒的人不準駕駛;
(二)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三)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四)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第五章車輛裝載
第三十條 機動車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
(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
(三)大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二米,超出部分不準觸地;
(四)大型貨運汽車掛車和大型拖拉機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三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五)載質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六)載質量不滿一千公斤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後三輪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五十厘米;
(七)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不準超出車身二十厘米;
(八)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後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第三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在大、中城市市區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須遵守 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後端不準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轅,後端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第三十二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須懸掛明顯標志。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
(二)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並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三)貨運汽車掛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罐車不準載人。但拖拉機掛車和設有安全保險或乘車裝置的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經車輛管理機關核准,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
(四)貨運汽車車廂內載人超過六人時,車輛和駕駛員須經車輛管理機關核准,方准行駛;
(五)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六)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六章車輛行駛
第三十四條 車輛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一)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非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
(三)在劃分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其他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四)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超車;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低速行駛或遇後車超越時,須改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五)在道路上劃有超車道的,機動車超車時可以駛入超車道,超車後須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閑、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定如下:
(一)小型客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七十公里,公路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三)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四)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後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四十公里,公路為五十公里。
(五)拖拉機、輕便摩托車為三十公里。
(六)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里。
但是機動車遇有高於或低於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志和路面文字標記時,高於上述規定的,准許按所示時速行駛;低於上述規定的,應按所示時速行駛。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一)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六)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七)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第三十七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必須根據行駛速度、天氣和路面情況,同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轉向燈的使用:
(一)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
(二)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須開左轉向燈。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或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的,須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但同向行駛的後車不準使用遠光燈;霧天須開防霧燈。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非禁止鳴喇叭的區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必須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貝以內,每次按鳴不準超過半秒鍾,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不準用喇叭喚人。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須經公安機關核准,並只准在執行任務時按規定使用。
第四十一條 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
第四十二條 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須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減速慢行,轉彎的車輛須同時開轉向燈,夜間須將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二)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三)遇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四)向左轉彎時,機動車須緊靠路口中心點小轉彎;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機動車須依次停車等候,非機動車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不準進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條 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
(一)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
(二)支、幹路不分的,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非公共汽車、電車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四)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讓行車輛須停車或減速遼望,確認安全後,方准通過。
第四十四條 車輛通過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紅燈亮時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行進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鐵軌五米以外;
(二)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遼望,確認安全後,方准通過;
(三)遇有道口信號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亮時,不準通過;白燈亮時,准許通過;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按前項規定通過;
(四)載運百噸以上大型設備構件時,須按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
第四十五條 車輛行經渡口,必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須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條 車輛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時,不準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時不準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發生故障時,須修復後方准行駛。
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須在車後身設警告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寬燈、尾燈或設明顯標志。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劃中心線的道路和窄路、窄橋,須減速靠右通過,並注意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四)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前款(二)、(三)項的規定,也適用於非機動車。
第五十條 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除外,夜間改用變換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後,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二)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三)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四)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五)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或遇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準超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靠右讓路,並開右轉向燈,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掉頭。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倒車時,須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准倒車。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華路段,不準倒車。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駛入或駛出非機動車道,須注意避讓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准許在受阻的路段內駛入機動車道,後面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
第五十五條 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車示意牌時,任何車輛必須停車接受檢查。
第五十六條 灑水車、清掃車、道路維修車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
執行任務的郵政車輛,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可以不受禁止駛入和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條 履帶式車輛,需要在鋪裝路面上橫穿或短距離行駛時,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並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貨運機動車通過橋梁,其總質量超過橋梁的負荷量時,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自行車、三輪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遼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三)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面車輛行駛;
(四)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五)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七)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自行車帶人,但對於帶學齡前兒童,各地可自行規定;
(八)駕駛三輪車不準並行。
第五十九條 畜力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二)不準駕車並行;
(三)不準在車上躺卧或離開車輛;
(四)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窄橋、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超車,趕二輪畜力車須下車牽引牲畜;
(五)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的道路上行駛時,必須燃燈;
(六)停放時,須拉緊車閘,拴牢牲畜。
第六十條 駕駛人力車,不準並行、滑行、連串或曲線行進。
第六十一條 車輛停放,必須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機動車停放時,須關閉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鎖好車門。
第六十二條 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二)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四)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二十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五)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
(六)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七)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第七章行人和乘車人
第六十三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三)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四)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五)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六)通過鐵路道口,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一)(二)(三)項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列隊通行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