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西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 總則:明確制定目的是加強管理、規范行為、保障多方面安全。規定適用范圍,強調河道砂石屬國家所有,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控制、規范開采、確保安全、依法監管」原則。落實屬地責任,河(湖)長牽頭清理整治,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 河道采砂規劃:實行規劃制度,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意和批准後實施,確需修改按原程序報批。規劃應考慮多方面安全並與相關專業規劃銜接,規劃期原則不超五年。明確規劃內容,劃定禁采區和禁采期,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告並設標志,還應制定年度采砂實施方案。
- 河道采砂許可:實行許可制度,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實施,自治區負責20萬立方米及以上規模許可。申請人需提交相關材料,許可原則採用招標等方式,許可證有有效期限制,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 工程性采砂:因特定工程采砂無需許可,但要編制論證報告並批復同意,審批許可權同許可分級許可權。項目實施方案應明確相關內容,所采砂石一般不得銷售,特殊情況由政府組織實施。
- 監督管理:開工前采砂人報備采運作業安排,遵守多項規定,運砂設備要與許可證信息一致。建立公示、舉報、巡查檢查等制度,遇特殊情況可暫停采砂,許可證失效後要清理修復並申請驗收。
- 責任追究:對違法違規責任主體依法處罰、問責,打擊非法采砂,工作人員違規要問責追責,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
- 附則:由水利廳負責解釋,各級可制定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