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設備抵押在哪個部門辦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抵押或者質押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或者質押登記,具體的承辦部門因各地的工商登記機關的不同規定而不同,有的在合同管理科,有的在市場管理科,還有的在行政審判大廳等,建議具體問一下當地的工商登記機關為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㈡ 抵押需在什麼部門辦理呢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3、以林木抵押的,在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在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6、其它財產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