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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哪裡管理

發布時間:2023-01-31 13:01:07

Ⅰ 新起重機械要去哪個部門登記辦產權

關於印發《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通知關於印發《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8]7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並建立資料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服務。
第四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五)建築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所有資料復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編號規則見附件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並通知產權單位: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製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收回其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現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手續。
第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屬於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並向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前,應當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一)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三)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四)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安裝單位負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七)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九)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齊全有效的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形式、傳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時按規定提交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當向使用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三)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四)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六)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於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築起重機械核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機關不予使用登記並有權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屬於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的;
(二) 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三) 未經安裝驗收或者經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在安裝單位辦理建築起重機械拆卸告知手續時,注銷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
第十九條 建築起重機械實行年度統計上報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將本地區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匯總後上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匯總表見附件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
第二十二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及注銷手續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Ⅱ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Ⅲ 施工現場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必須由誰承擔

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哪裡管理擴展閱讀

多數起重機械在吊具取料之後即開始垂直或垂直兼有水平的工作行程,到達目的地後卸載,再空行程到取料地點,完成一個工作循環,然後再進行第二次吊運。一般來說,起重機械工作時,取料、運移和卸載是依次進行的,各相應機構的工作是間歇性的。

起重機械主要用於搬運成件物品,配備抓鬥後可搬運煤炭、礦石、糧食之類的散狀物料,配備盛桶後可吊運鋼水等液態物料。有些起重機械如電梯也可用來載人。在某些使用場合,起重設備還是主要的作業機械,例如在港口和車站裝卸物料的起重機就是主要的作業機械。

工作原理

起重機械通過起重吊鉤或其它取物裝置起升或起升加移動重物。起重機械的工作過程一般包括起升、運行、下降及返回原位等步驟。起升機構通過取物裝置從取物地點把重物提起,經運行、回轉或變幅機構把重物移位,在指定地點下放重物後返回到原位。

Ⅳ 誰有其中機械方面的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行為,確保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從事有關活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建築起重設備」),是指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建築卷揚機)等各類建築起重機械設備。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建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具體指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起重機司索指揮(信號指揮),起重機械駕駛,起重機械核驗,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作業和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從事起重設備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作為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承擔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考試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

第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考試報名條件、考試科目,制定報考辦法、考試大綱,並予以公布。
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報名、考場准備、考試實施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公布考試時間、考試地點、考試注意事項及相關內容。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考試機構辦理報名手續:
(一)男性滿18周歲,不超過60周歲;女性滿18周歲,不超過55周歲;
(二)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無影響從事相應崗位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術;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崗位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或者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人員的具體條件、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的60日前公布。

第十一條 考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全省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考試的監考和評分。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參加考試人員的成績。

第十三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可以將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也可以持有關材料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證件。

第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五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許可決定。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受理辦證申請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並在報名考試時委託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辦證申請並審核發證。

第十七條 《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90日前,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也可以委託所在地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申請復審。
跨地區從業的建築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委託從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申請復審。
復審期間,建築起重設備作業人員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復審憑據從業。

第十八條 經復審對符合條件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其重新參加考試。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考試不合格的,注銷其《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在2年內無行政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規定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第十九條 《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住所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查證,經查證屬實的,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證書。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起重設備租賃、安裝、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需要聘用或者僱用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時,應當聘用或者僱用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築起重設備作業現場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起重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起重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進行及時的知識更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起重機新司機獨立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至少3個月的操作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持有《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僱用或者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規定參加起重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起重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即時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作業行為;並建立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到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證書》的;
(二)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辦理《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隨機性的重點監督檢查:
(一)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時報告造成起重設備事故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違章管理造成建築起重設備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考試機構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有關考試活動。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考試,或者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質量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 《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格式、印製等事項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另外,站長團上有產品團購,便宜有保證

Ⅳ 塔吊證在哪個部門辦

問題一:塔吊證在什麼部門辦手續 以下資料請參考~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並建立資料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服務。
第四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五)建築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FP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所有資料復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編號規則見附件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並通知產權單位: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製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收回其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現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手續。
第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屬於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並向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前,應當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一)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三)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四)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安裝單位負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七)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九)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齊全有效的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形式、傳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同......>>

問題二:塔吊證去哪個部門辦理 要成立租賃公司(或者掛靠在別的公司上)。
辦理產權登記要到建委的監管處登記。

問題三:塔吊證去哪個單位辦理?是建委還是勞動局 依據河南省建設廳文件豫建建(2004)162號《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築起重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包括起重工、指揮(信號)工、機械操作工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省建設廳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作業。
近期,省建設廳將在我市舉辦第二次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技術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崗位資格證書,方可在河南省境內從事相應作業。
欲報名人員,可先到市一建公司培訓班報名登記,具體培訓時間另行通知。

問題四:塔吊操作證怎麼辦理? 辦事規程: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安監局窗口報名,填寫《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申請表》;第二步: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第三步:經考核合格後,持考核合格證明到政務中心市安監局窗口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不合格者,書面通知單位或本人。 所需材料: 1、個人身份證和復印件一份,免冠一寸照片一張;2、學歷證明;3、身體健康證明;4、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收費標准: 審核不收費 辦理時限: 自培訓考核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安監局窗口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辦事機構: 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辦公地址: 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安監局窗口 聯系方式: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條;3、《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備注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復審程序:持證人持原操作證、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報名參加復訓考核,其餘程序同前。

問題五:塔吊證在哪裡年審? 一、塔吊,即是學名「塔式起重機」的工程機械,由於此類工程機械涉及機電操作、高空作業,故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而其中的「塔吊資格證」便是對廣大塔吊司機駕駛水平,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種肯定。為維護工地安全,員工認真學習相關知識,通過考試獲得《塔吊特種作業資格證 》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步驟。
二、塔吊證辦理機構:
1、煤礦上的塔式起重機,在市安監局辦理操作證件。
2、建築工地上的塔吊,去市住建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咨詢辦理,咨詢的時候會告知當地的培訓地點。
三、塔吊年審地點:
1、煤礦上的塔式起重機,在市安監局年審。
2、建築工地上的塔吊,在市住建局年審。
四、塔吊證年審需要交的資料:
①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副證;
②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正證、副證復印件2份
③身份證復印件1份;

問題六:塔吊入場需要檢測和登記么 在什麼地方辦理這些 需要進行檢測和登記。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辦理備案。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1、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2、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3、產品合格證;4、製造監督檢驗證明;5、建築起揣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6、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所以資料復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問題七:塔吊證在哪裡辦 你所說的是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中的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證件。
首先看你在哪裡上班?如果你是在煤礦上的塔式起重機的話那麼你去市安監局辦理操作證件。
如果是在建築工地上班的話就去市住建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咨詢辦理(咨詢的時候他會給你說明相關的培訓地點),培訓的話需要相關條件:(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學歷;(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一般培訓日期為一周時間,培訓合格之後證件大概需要2個月的時間發證。

問題八:塔吊操作證在哪裡辦(最好說一下是哪個部門)謝了 你所說的是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中的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證件。
首先看你在哪裡上班?如果你是在煤礦上的塔式起重機的話那麼你去市安監局辦理操作證件。
如果是在建築工地上班的話就去市住建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咨詢辦理(咨詢的儲候他會給你說明相關的培訓地點),培訓的話需要相關條件:(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學歷;(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一般培訓日期為一周時間,培訓合格之後證件大概需要2個月的時間發證。

問題九:塔吊證在哪個單位年審 建設廳復審。
建築塔吊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該向當地培訓機構或者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塔吊證年審需要交的資料:
①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副證;
②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正證、副證復印件2份
③身份證復印件1份;
④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身體健康狀況證明(特種作業體檢表或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無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缺陷);
⑤所在單位開出證明:近兩年內沒有違章操作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及近兩年內違章記錄不超過3次(含3次)以上證明;學員在本單位參加安全繼續教育不少於24學時的證。
相關依據: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需辦理換證手續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於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由持證人本人或其現在的聘用單位按《關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延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准備操作資格證書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訓考核站提出申請。延期復核合格的,更換新的操作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逾期不辦理換證手續的,原證書有效期過期後自動失效。

問題十:塔吊證在安監局還是質監局辦理 樓主你好! 你可以去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局辦理,但是09年最新規定,塔吊操作證是屬於質監局辦理的!需要理論考試的。 辦塔吊證要經過培訓和考試,一般要500到800之間,省級以上可以通用不過證辦好了後一定要看看有沒有國家總局的鋼印。否則不能用的。一般正規的培訓學校可以直接辦理拿證! 希望能給你幫助!

Ⅵ 如何做好起重機械日常維修保養的管理

一、建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合同、制度和計劃
(一)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不具備相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的,應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告知前,與設備安裝維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合同和意外情況緊急救援合同,由設備安裝維保單位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計劃、意外情況緊急救援方案。設備維護合同應明確設備維護保養的內容(應不低於本文第四點的要求)、周期(應不低於本文第五點的要求)和責任。意外情況緊急救援合同應明確意外情況緊急救援責任人、責任人行動電話號碼和承諾服務工作時間和反應時間。
(二)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具備相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的,應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告知前,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計劃、意外情況緊急救援方案,要求建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和設備維護保養計劃均明確設備維護保養的具體內容(應不低於本文第四點的要求)、周期(應不低於本文第五點的要求)和責任。意外情況緊急救援方案應明確意外情況緊急救援責任人、責任人行動電話號碼和承諾服務工作時間和反應時間。
(三)嚴禁夜間維護保養建築起重機械。
二、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管理
(一)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前,施工總承包單位、安裝維保單位、分包使用單位、監理單位要共同對設備操作人員、信號指揮人員和維修保養人員等進行聯合安全技術交底,相關責任人員簽字。聯合安全技術交底可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統一用表》中的相關設備操作安全技術交底表格和相關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作業規定,建立交接班制度,並填寫相應的記錄。
(三)在每班作業前和作業後,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設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關於建立建築工地垂直運輸設備巡視檢查制度的通知》(順建電傳04.63號)要求,會同作業人員落實巡查和記錄,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四)建築起重機械的司機室內應備有一份有關操作維修內容的使用說明書,以及上述聯合安全技術交底使用的相關設備操作安全技術交底表格和相關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並張貼設備維保單位維修服務專線電話、意外情況緊急救援責任人、責任人行動電話號碼。建築起重機械司機上崗應帶行動電話(但操作時禁止接聽電話),以便及時報告設備異常情況和求救信息。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准、規范,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工作,並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機械性能,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三、設備維護保養要求
安裝維保單位應按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相關要求制定維修保養制度,並按以下程序和步驟實施維護工作:
(一)設備安裝前安全檢查和維護:檢查設備各主要機構性能的完好性,檢查主要鋼結構和聯接件及其銷軸、螺栓的可見缺陷,檢查設備表面的防腐情況,形成記錄,出具安裝意見。
(二)設備交付使用後的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應由設備操作司機或使用單位專職人員負責,安裝維保單位對日常保養內容負有監督和檢查的義務。日常保養主要內容科概括為「十字作業法」:清潔、緊固、潤滑、調整、防腐。每天班前、班末10~30分鍾,巡視設備各部分、各部位是否正常,按規定加油潤滑,注意機械運轉聲音是否正常,做好清潔工作和交接班工作,以達到設備外觀整潔,運轉正常之目的,日常保養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要製成固定表格,並作為檔案管理。
(三)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在規定的時間里對機械設備進行若干次保養和修理,以清洗、潤滑、調整、解體、檢修為中心內容進行。一般由維修人員和操作人員共同來完成。
(四)大修的要求(推薦採用,現暫不作為強制要求):大修是在設備的主要總成均已達到或接近使用壽命極限、機械的動力性能顯著下降、油耗增加、操縱不靈、聲音異常或設備已不能發揮正常的生產性能的條件下,所採取的一種全面的徹底的恢復性修理手段,使設備從本質上(技術性能)和從外貌上(重新噴漆)都應達到整舊如新的目的。大修應由維修專業人員負責實施,要有記錄,有驗收。對於超過和接近報廢年限的設備安裝前應提供大修驗收合格證明。
四、設備定期保養內容
對除流動式起重機外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定期保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使用手冊或使用說明書要求的以下工作內容:
1.定期檢查(包括每天檢查、每周檢查、季度檢查)的全部工作內容;
2.檢查、清潔、潤滑、緊定;
3.易損件更換。
(二)安全裝置、電氣保護裝置的檢查、測試和更換,應符合《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2007、《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2001、《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 88-92的相應工作要求。
(三)其它定期檢查內容:
1.混凝土基礎、地腳螺栓、附牆裝置、纜風繩、地錨的狀態變動情況;
2.結構件的變形、裂紋、銹蝕等肉眼可見的明顯缺陷情況;
3.結構件結合及連接部位的銷軸、螺栓、定位板、法蘭等的連接情況、銹蝕情況、銷軸定位情況(尤其是臂架連接銷軸);
4.機構運轉情況,尤其是制動器的動作情況和性能(空載時);制動器磨損:制動襯墊減薄、調整裝置、噪音等;零部件的磨損情況;
5. 保護裝置與安全限制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6.鋼絲繩、滑輪或齒輪、齒條的磨損情況和鋼絲繩尾端在捲筒固定的狀態;
7.液壓裝置:壓力、壓力表、油位、油品、接頭、管件、漏油;
8.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可見的變形、裂紋、磨損;
9.連接螺栓預緊力:用專用扳手檢查,標准節連接螺栓強度等級、一旦出現裂紋不得使用;
10.起重力矩與起重量的限制器:禁止隨意調整,更換零件後應重新吊重調試;
11.電氣安裝:零件無松動、工作無異聲、電線無老化、箱內無水氣凝結、排線整齊、線碼正確;
12潤滑:傳動箱油位符合要求、不允許存在滴漏油現象;
13.接地電阻值、電線電纜的絕緣情況;
14.井架物料提升機斷繩保護裝置的可靠性;
15.動力系統和控制系統。
五、設備定期維護保養周期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周期不得大於每月一次。
井架物料提升機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周期不得大於每兩月一次。
六、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記錄
安裝維保單位應制定帶編號的建築起重機械定期維護保養記錄表格,全面記錄維護保養內容。
每台建築起重機械定期維護保養後,由設備安裝維保單位出具建築起重機械定期維護保養記錄表格並存放在建築起重機械技術檔案中,設備安裝維保單位和檢查保養人應分別蓋章、簽名。此外,設備安裝維保單位還應及時填寫履歷手冊中的「設備定期保養記錄」,內容應包括建築起重機械定期維護保養記錄表格編號,設備安裝維保單位和檢查保養人應分別蓋章、簽名。

Ⅶ 河南省從什麼時候兩工地起重機械檢測不歸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處管理

沒有你這種說法,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這個權力是不能放的,是這樣規定的:

關於規范和加強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范和加強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4〕7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及《關於進一步加強塔式起重機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通知》,為了切實加強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簡稱「兩工地」)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事兩工地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的機構應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核准證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檢查機構認可證書及實驗室認可證書等有關資料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接受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方可從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二、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租賃單位、產權單位應委託經我廳核查符合上述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檢驗檢測工作。
三、建築起重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要堅持科學、公正、誠信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規程和標准進行檢驗檢測,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四、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完成檢測後,應及時向委託檢驗檢測的單位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五、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和落實檢驗檢測工作管理制度,加強對檢驗檢測人員的培訓,建立並完善檢驗檢測工作檔案,切實加強檢驗檢測管理工作。
六、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兩工地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應立即告知機械設備檢測委託單位。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機械使用單位應停止使用該設備。
七、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生產、租賃、安裝、使用等相關業務活動。
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建築起重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規范檢驗檢測單位的業務行為。對檢驗檢測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推諉拖拉的檢驗檢測單位,可採取約談、警告、通報、罰款、暫停其從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等處罰措施。

2014年7月25日

Ⅷ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管理,保證水電建設施工正常、安全地進行,確保起重設備在使用、拆裝和製造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預防起重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根據勞動部、建設部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拆裝管理等規定,以及國家對起重機製造企業的有關要求和國家、行業標准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拆裝、製造和檢測。第三條本規定「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是指水電建設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門座式、纜索式、門式和橋式起重設備。第四條電力工業部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准用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證》和《水電建設橋式、門式起重機製造資質證》的審批、頒發。
電力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拆裝、製造單位的申請受理;審查企業上報資料;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以及日常有關事務。第五條電力工業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簡稱「質檢中心」),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檢測工作,並受「辦公室」的委託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承擔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驗測試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對有爭議的檢測項目進行仲裁。第二章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准用的管理第六條安全准用的管理
一、對在水電建設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設備實行《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准用證》(以下簡稱《安全准用證》)管理。
沒有取得《安全准用證》的起重設備,不得在水電建設施工中使用。
二、實行《安全准用證》管理的范圍如下:
1.塔式、門座式起重機;
2.纜索式起重機;
3.門式起重機;
4.橋式起重機。
三、《安全准用證》由電力工業部審批、頒發。
《安全准用證》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監督。
四、「質檢中心」負責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檢驗測試和技術指導工作。第七條《安全准用證》的申請、發放
一、申請《安全准用證》的單位,必須將要取證設備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報上級主管部門。由該主管部門統一匯總,上報「辦公室」。
二、「辦公室」接到申請後,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安排「質檢中心」對申請《安全准用證》的起重設備進行檢測。
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具有該起重設備出廠合格證和安全技術監督檢測報告書;
2.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應持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後簽發的安全操作證。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如下:
(1)操作人員守則;
(2)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3)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4)設備安全檢查和檢驗制度;
(5)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
4.建立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如下: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拆裝、維修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安全監督檢測報告;
(5)設備和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和評價。
5.起重設備應按制度經常檢查技術性能和安全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和工作日檢查。
(1)每年對在使用的起重設備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並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行走等機構的起重設備安全性能的檢查。
每月檢查有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鉤、抓鬥、滑輪組、索具、吊鏈等有無損傷;
c.齒輪箱、減速器等傳動機構有無損傷;油質檢查;
d.鋼絲繩斷絲及其它損傷情況;
e.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f.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g.頂升機構、主要受力部件有無異常和損傷;
h.電氣控制迴路和動作的正確性;
i.電動機碳刷磨損情況和整流子清理;
j.電氣設備和電氣迴路對地絕緣電阻應不小於0.5MΩ;
k.軌道及其基礎的安全狀況。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設備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2)每日作業前檢查有下列項目:
a.各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b.控制器及報警裝置的正常性和可靠性;
c.鋼絲繩、吊索、吊具的安全狀況。
6.經檢查發現起重設備有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和人員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四、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單位,在符合上述應具備條件後,申請取證的設備還必須經「質檢中心」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測辦法》,對其進行常規檢查和結構強度試驗。
五、申請取證的使用單位和所使用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應在具備條件符合要求和起重設備檢測合格後,方能取得《安全准用證》。
六、《安全准用證》從發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安全准用證》由電力工業部統一印製。
七、《安全准用證》期滿後自行失效。若需繼續使用者,必須按期向「辦公室」申請,由「質檢中心」對其申請的設備進行檢測,更換有效的《安全准用證》。
八、凡申請的企業應繳納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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