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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哪個部門制定

發布時間:2022-08-16 20:18:50

1. 企業技術規范由哪個部門制定

是由技術部門制定的,由品質部門監督執行的。

2.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2009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第七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八條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第九條銷售、轉讓二手特種設備,應當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二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鼓勵二手特種設備進入特種設備專業市場進行交易。第十條禁止銷售、轉讓、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種設備:

(一)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二)未附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相關文件的特種設備;

(三)未附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相關文件的二手特種設備;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五)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特種設備。第十一條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在氣體充裝、銷售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銷售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發現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是什麼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安全技術規范,還是安全技術標准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
第13 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已於2000年6月27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傳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

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通用規定第一節設計與製造

第六條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 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 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第二節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第三節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禁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第四節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與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當進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存在隱患及問題的,責令相應單位改正,必要時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並督促其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

第二十八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各類監督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合格判定規則等,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相應檢驗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按期完成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必須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檢驗工作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同時應當將檢驗報告報送負責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而且具有該類特種設備獨立檢驗機構的大型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成立企業自檢站,經上述機構核准建站方案,並經資格認可及授權後,可以承擔本企業內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企業自檢站檢驗范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接受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抽檢比例不得高於該企業當年應當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授權檢驗類別以外的或者本企業之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並接受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後,方可以從事批准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15日內對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

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與該監督檢驗機構同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接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者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述鑒定或者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中,以及監督檢驗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工作中,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經營性活動,並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特殊規定第-節電梯

第三十七條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沖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電梯製造企業承擔自己製造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與製造資格同時提出申請的,執行資格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該企業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第二節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自行製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核通過,並報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方可以進行製造或者改造。

此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第三節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廠內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等)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四條新增廠內機動車輛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到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該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了解申請注冊登記車輛的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驗收檢驗。免於驗收檢驗或者驗收檢驗合格的,由該監督檢驗機構發給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憑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辦理該車輛的注冊登記,並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廠內機動車輛安裝牌照並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管理。

第四十六條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收回牌照。第四節客運索道

第四十七條對新建或者改建的客運索道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製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條客運索道的驅動機、抱索器、運載車輛、鋼絲繩、減速機等主要部件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等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客運索道安裝工程竣工後,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經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對客運索道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人正式運營。

第五十條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簽發驗收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運營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經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其安全管理狀況合格,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全面檢驗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繼續運營。

第五十一條在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內,客運索道每年要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年度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營。年度檢驗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運營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當地沒有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監督檢驗機構的,年度檢驗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負責人對保證客運索道的安全運營負責。站長(經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運索道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方能夠上崗。

第五十三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救護組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結合本索道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與急救物品。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當索道營運過程中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乘客。

第五十四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規定,對索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索道日常營運、檢查、維護、救護演習、發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況,應當記入運行日記,由索道路(公司)值班站長(經理)簽字認可並存檔備查。第五節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十五條對新建或者改建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正式製造和安裝。

第五十六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游藝機或者游樂設施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圖紙等隨機文件,並向用戶提供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五十七條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其他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具備相應檢驗資格和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和定期檢驗。

移地重新安裝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十八條在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五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使用與運營單位,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每日投入營運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安全注意事項必須張貼在遊客易於看到的明顯位置上。

第六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所有者與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准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和滿足需要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監護或者救護人員。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在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遊客。

第四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未履行設計審核手續即進行製造者,或者無相應產品有效的安全認可證即投入製造者,責令停止製造和銷售其產品,並處5000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持相應產品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但不能保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技術性能的,吊銷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未按照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即提供用戶使用本單位產品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無資格證書或者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即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者,責令承擔項目停止進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對購置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產品並投入使用者,或者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即投入運營的使用者,責令其設備停止使用,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定期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帶故障運行的,必須責令設備停止使用;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檢驗、操作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令設備停止使用,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九)對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有關證書和牌照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和牌照,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不採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至250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或者改造,並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設備停止使用,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從事安全監察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監察員和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驗機構不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六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技術規程,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另行組織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本規定中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和牌照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不適用於軍事用途的特種設備。但軍隊所有,用於民用場所的特種設備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六十九條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企業、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公告。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的企業,由頒發相應資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布公告。

第七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條 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准,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第二節 生產第十八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5. 特種設備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是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 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6.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有哪些內容

技術規范通常是指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為了貫徹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內,為了履行職容責,根據法律或法規所授予的權力,而頒布的包含技術要求、相關管理規定等,技術規范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地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是必須強制執行的。
根據技術規范的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4類:
(1)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類(其主要內容為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
(2)技術檢驗規則類(其主要內容為具體的檢驗要求、檢驗方法、檢驗程序、檢驗結論);
(3)資格認可規則類(其主要內容為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可條件、審查程序);
(4)監督管理辦法類(其主要內容為監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
——摘自《領導幹部質量安全知識讀本》

7.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定義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就是對特種設備的生產、試驗、改造、檢測等進行定性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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