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的性質問題,是屬於買賣合同,還是屬於建設工程合同,或者其他求指點
采購合同從字面上理解應當屬於買賣合同,材料采購合同中經常包括檢驗、試驗,甚至加工應用的內容,設備采購合同更是經常同設備安裝工作捆綁在一塊,納入到合同中。工程建設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多數只能說是以買賣內容為主,兼帶其他相關成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對建築工程分包范圍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1)買賣機床合同屬於什麼合同擴展閱讀: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㈡ 買賣合同的特徵以及類型包括哪些
您好,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一、買賣合同的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二、買賣合同的類型
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 支付的買賣合同。其特點在於,合同成立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價款則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按期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若未按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2、樣品買賣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品質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當事人約定依樣品買賣的,視為出賣人保證交付的貨物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其意義是出賣人提供一種質量擔保。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
3、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又稱為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此類買賣合同常見於新產品的買賣。一般認為,試用買賣合同屬於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即在所附買賣條件成就前,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使用,最終是否同意購買取決於買受人的意願。
4、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依約轉給買受人所有,買受人支付價金的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房屋屬於不動產。
買賣合同的內容,即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其中賣方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買方付價金並取得價金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權利是請求賣方交付貨物並取得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權利對應於賣方的義務。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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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買賣合同為什麼屬於諾成合同
精華答案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而言,當事人就買賣達成合意,買賣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標的物或者價款的現實交付為成立的要件。這在有的國家的法律中是明確規定的,如法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成立。但是,買賣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這樣的約定,標的物或者價款交付時,買賣合同始為成立。此時的買賣合同即為實踐合同,或稱要物合同。
㈣ 買賣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你好,
按其買賣合同的性質劃分,大致可分為:工礦產品買賣合同、農副產品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知識產權買賣合同四大類(知識產權類合同在技術合同中闡述):
(1)工礦產品買賣合同
①供應合同:主要是國家按系統有計劃地分配物資和商品或當事人之間為了生產、生活需要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計劃簽訂,供應合同又可分為訂貨合同和供貨合同;
②產銷合同:這種合同主要指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為了買賣工業產品(或商品)而簽訂的。按供需雙方的買賣關系,又可分為代銷合同、包銷合同、選購合同和議購合同等;
③采購合同和推銷合同:采購合同主要是工業、商業、農業等經濟組織,為了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購買產品、原輔材料時與供方訂立的合同。這是從需方角度來說的。如果是上述單位為推銷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和物資而簽訂的合同就叫推銷合同。
④協作合同:主要是企業之間為生產產品的需要,由一方協作供應另一方產品配套件、附件等訂立的合同,以及經濟組織之間以互相供應自己的產品為條件而訂立的合同;
⑤調劑合同:是物資、工業和商業部門為在原料、設備、商品等方面進行餘缺調劑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有組織、有領導的會議協商方式進行的)。
(2)農副產品買賣合同
為了進一步搞活農村經濟,從1985年起,除個別品種外,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農產品統購派購任務,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訂購和市場收購,取消統派購以後,實行多渠道直線流通,農產品經營、加工、消費單位等都可以直接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農民也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或建立生產者協會,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簽訂銷貨合同,這是尊重農副產品生產者的自主權,調動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發展商品生產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種類有:
①定購合同:一般是指供銷部門、糧食部門、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先就定購的品種、數量等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合同(如:果品產銷合同、水果定購合同、蔬菜產銷合同、鮮魚收購合同、棉花定購合同、糧油定購合同等等)。
這種合同簽訂後,一般先由需方付給供方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擔保,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供方違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這是我國對農副產品有計劃收購採取的一種普遍形式。
②換購合同:是指供需雙方為了互通有無,調劑餘缺而簽訂的合同。如木材收購部門,可以用一些生產資料同集體林區或林農通過換購合同的形式收購一部分木材等。
③結合合同:主要是指國家商業部門同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之間訂立的合同,如:由商業部門按合同供給生產資料(化肥、農葯、薄膜、農機具等),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按合同出售農副產品(一般是在國家收購某些重要農副產品時採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購生豬時供給飼料糧;糧食部門收購稻穀、小麥優先供給化肥、地膜等;
④議購合同和議銷合同:主要是指商業部門與生產者採取協商議價的方式所簽訂的收購合同(一般是指產銷情況變化大,生產零星分散的農副產品(如:核桃、花椒收購合同);或是商業部門將議價收購的農副產品,又以協商議價的方式出售給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而簽訂的議銷合同。
㈤ 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合同嗎
買賣合同是債權合同的。買賣合同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即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因買賣標的物的交付而產生,自雙方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㈥ 購銷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
法律分析: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變化形式,購銷合同在形式上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並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形式。所以購銷合同屬於買賣合同的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㈦ 買賣合同是不是單務合同
法律分析:不是。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不是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願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合同等均為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為當事人間的對待給付具有交換性。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換言之,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並不互相享有權利義務,而主要是由一方負擔義務,另一方不負有相對義務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並按期歸還借用物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㈧ 買賣合同有哪些類型它們的區別是什麼
買賣合同的類型包括:
1、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2、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質量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
3、試用買賣,又稱為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託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決議能否置辦的買賣;
4、房屋買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條
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㈨ 買賣合同是什麼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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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當事人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中,出賣財產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或賣方,接受財產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或買方。在一般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最經常的出賣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紀人、代理人、擔保物權人、人民法院等)。合同法對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並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當然,對某些特殊物為標的物的買賣,法律亦對主體進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組織還要受其經營范圍的限制。
內容
買賣合同的內容,即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其中賣方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買方付價金並取得價金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權利是請求賣方交付貨物並取得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權利對應於賣方的義務。反之亦然。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除履行買賣合同的總義務即給付義務外,尚需承擔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付隨義務。
標的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賣方所出賣的貨物。買賣合同廣義上的標的物不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財產權利,如債權、知識產權、永佃權等。中國合同法所規定的標的物採取狹義標准,指實物,不包括權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能滿足人們實際生活需要,能為人力獨立支配的財產。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標的物,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種類物還是特定物,消費物還是非消費物,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中國,土地、山脈、河流、海洋只能由國家依法確定使用主體,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㈩ 這合同是屬於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加工合同
1:我這種合同是產品買賣合同嗎?
典型的買賣合同。
2:我是否應對該案負擔賠償經濟責任?
如果你沒有違反約定的地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我是否應為其承擔退還設備?
同問題2,沒有違反約定,就不用退賠。
建議提起反訴,要求被反訴被告按約定支付合同價款,並支付利息。
另,「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自行開發生產的生物型煤(稻殼棒)設備」已經說明乙方知道設備的真實狀況,不存在欺詐和「三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