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的第五章 應急救援的設施設備及人員
第二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設或指定一個特定的隔離機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脅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應能使其距其他航空器集中停放區、建築物或者公共場所至少100米,並盡可能避開地下管網等重要設施。
第二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的要求配備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並應保證其在機場運行期間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的要求配備機場各類消防車、指揮車、破拆車等消防裝備的配備,並應保證其在機場運行期間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第二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護設施配備》的要求配備機場醫療急救設備、醫療器材及葯品、醫療救護人員,並確保機場醫療急救設備、醫療器材及葯品在機場運行期間始終處於適用狀態和使用有效期內。
第二十八條機場指揮中心及機場內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安裝帶有時鍾和錄音功能的值班電話,視情設置報警裝置,並在機場運行期間隨時保持有人值守。值班電話線路應當至少保持一主一備的雙線冗餘。所有應急通話內容應當錄音,應急通話記錄至少應當保存2年。
第二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用於應急救援的無線電專用頻道,突發事件發生時,機場塔台和參與救援的單位應當使用專用頻道與指揮中心保持不間斷聯系。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等重要部門應當盡可能為其救援人員配備耳麥。
為能在第一時間了解航空器在空中發生的緊急情況,指揮中心宜設置陸空對話的單向監聽設備,並在機場運行期間保持守聽,但不得向該系統輸入任何信號。在航空器突發事件發生時,指揮中心確需進一步向機組了解情況時,應當通過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與機組聯系。
第三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製作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識別標志,識別標志應當明顯醒目且易於佩戴,並能體現救援的單位和指揮人員。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均應佩戴這些標志。識別標志在夜間應具有反光功能,具體樣式應當為:
救援總指揮為橙色頭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後印有「總指揮」字樣;
消防指揮官為紅色頭盔,紅色外衣,外衣前後印有「消防指揮官」字樣;
醫療指揮官為白色頭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後印有「醫療指揮官」字樣;
公安指揮官為藍色頭盔,藍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後印有「公安指揮官」字樣的背心。
參加救援的各單位救援人員的標識顏色應與本單位指揮人員相協調。
本條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一條在鄰近地區有海面和其他大面積水域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所使用的最大機型滿載時的旅客及機組人員數量,配置救援船隻或者氣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設備,也可以採取與有上述救援設備的單位以協議支援的方式來保障,但機場應當配備滿足在救援初期供機場救援人員使用需要的船隻或者氣筏和其他水上救生的基本設備。
當突發事件發生在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的海面或大面積水域時,還應向當地國家海上搜救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置與機場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機型相匹配的殘損航空器搬移設備,並在機場運行期間保證其完好適用。
年起降架次在15萬(含)以上的機場,應當配置搬移殘損航空器的專用拖車、頂升氣囊、活動道面、牽引掛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鋼板、繩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5萬以下,10萬(含)以上的機場,應當配置頂升氣囊、活動道面、牽引掛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鋼板、繩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0萬以下的機場,應當配置活動道面以及必要的枕木、掛件、繩索等器材。
活動道面配置應當滿足航空器每一輪跡下的鋪設長度不小於30米;航空器牽引掛具的配置應當滿足能牽引在機場使用的各類型航空器;對於在發生突發事件起2小時之內機場管理機構可能取得專用拖車和頂升氣囊的,機場管理機構可不配備專用拖車和頂升氣囊,但應當有明確的救援支援協議。
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用於機場應急救援現場指揮的車輛,該車應當配有無線通訊、傳真、攝像、視頻傳輸、電腦、照明等設備,並配有應急救援的相關資料庫及主要材料的紙質文件。
第三十四條在機場運行期間,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在保障正常運行的同時,應按照相關標准要求保持有足夠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人員。
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部門領導及員工應當熟知本單位、本部門及本崗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預案。
第三十五條參加應急救援的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按照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承擔救援工作職責的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培訓,對於專職應急救援管理人員、指揮人員、消防戰斗員、醫療救護人員應當進行經常性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應急救援基礎理論、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崗位職責、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醫療急救常識、消防知識、旅客疏散引導及其他相關技能。
在機場航站樓工作的所有人員應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器材使用、人員疏散引導、熟悉建築物布局等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