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機械設備進口報關需要注意事項:
1、設備是否全新的,如果全新的需要提供產地證書
2、需要了解設備的具體品名、用途、功能和原理,確定其HS CODE及申報要素
3、根據HS CODE確定進口是否需要商檢
4、如果該機械設備需要進口商檢,因為口岸和碼頭受場地等多方面條件限制,一般需要安排做商檢調離,注意在報關報檢結束後需要提供給客戶整套商檢調離資料
5、另外還需要注意海關核價以及商檢查驗等
6、如果是二手機械設備,需按照二手機械流程進項報關報檢操作,二手機械設備進口所需資料:
a、進口法定檢
b、進口機電許可證(舊)
c、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我國四個駐外商檢機構分別在:日本香港.北美.歐洲<荷蘭>)
d、 進口口岸檢疫局辦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
e、如進口的機器是印刷機就需要到國家新聞總暑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
f、如產品稅號涉及到國家強制認證的需提供3C證書
g、如進口國為美日韓歐盟等國家的還需提供IPPC(木質包裝熏蒸證明)
2. 如何辦理成套設備進口報關手續
首先你要准備好所需資料:
報關單,報關委託書,裝箱單,商業合同,發票,原產地證明等
將客戶提供的到貨通知書、正本提單或電放提單到船公司交換單費、碼頭費等,換取進口提貨單。(注意看客戶提供是是HBL還是MBL。)
2.准備進口報關所需單證
1)必備單證:裝箱單、發票、合同一式一份、報關、報檢委託書各一份。
2)如是木製包裝箱的需提供熏蒸證書及蓋IPPC章已做消毒殺蟲的處理
3)不同的產品所需要的特殊單證准備集全
4)有減免稅關稅的國家請提供相關國家優惠產地證
3.進口申報後如海關審價需要,客戶需提供相關價格證明。如信用證、保單、原廠發票、招標書等海關所要求的文件。
4.海關列印稅單後,客戶需在7個工作日繳納稅費。如超過期限,海關按日計徵收滯納金。
5.報關查驗放行後,客戶需及時到代理公司繳納報關、報檢代墊代辦費。
注意:貨物到港後十四日內必需向海關申報。如超過期限海關按日計征滯報金(按貨物價值萬分之五)超過三個月,海關將作無主貨物進行變賣。
盡量實報貨值,如果引起海關審計就會產生不必要的倉租櫃組。
報關程序編輯
進口報關工作的全部程序分為申報、查驗、審價、繳稅、放行五個階段。
進口貨物的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貨物進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准貨物進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1)進口貨物報關單
2)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
3)進口貨物許可證
4)檢驗檢疫證
5)進口貨物批准單證
6)報關報檢委託書
進口貨物的查驗
進口貨物,除海關總署特准查驗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報關單證所報內容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口是否合法。 海關查驗貨物,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報經海關同意,海關可以派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查詢。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費用。
海關查驗貨物時,要求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查驗貨物的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貨物保管人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查驗貨物時,由於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損壞的,海關應按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辦法: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各留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確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後,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
進口貨物放行
海關對進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所提交的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徵收貨物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此時,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管才算結束。 另外,進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范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報關申請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擔保,申請放行貨物:
(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
(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
(三)在納稅期限內尚未繳納稅款的;
(四)減免稅審批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報關應當提交的資料:
保證金審批表及其隨附單證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擔保人、被擔保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地、聯系方式;
(二)申請擔保的貨物名稱、數量、貨值、申請理由,運輸工具號碼、申報日期;
(三)保證金的數額、期限;
(四)保證事項和擔保范圍;
(五)擔保責任;
(六)擔保人、被擔保人存款賬號或其開戶銀行賬號;
(七)海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擔保人應當在海關保證金審批表上加蓋印章,並註明日期。
進口報關所需要的單證
A 進口法定檢驗
B 進口機電許可證(舊)
C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 (我國九個駐外商檢機構分別在:日本、香港、不萊梅、馬賽、倫敦、加拿大、歐洲、北美、西班牙)
D 進口口岸檢疫局辦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 E 如進口的機器是印刷機就需要到國家新聞總暑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
F 如產品稅號涉及到國家強制認證的需提供3C證書
G 如進口國為美日韓歐盟等國家的還需提供IPPC(木質包裝熏蒸證明)
辦理程序:
擔保人申請提前放行貨物而提供擔保的,應當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根據海關的要求提供保函等權利憑證以及有關文件。
對於因減免稅審批手續未辦結申請憑保證金(保函)放行的,擔保人憑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關稅處出具的《海關同意按減免稅貨物辦理稅款擔保手續證明》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辦理擔保申請擔保人向海關辦理擔保手續,應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提供擔保;對於無法辦理銀行轉賬或金額較小的,可以以現金形式交付。以現金形式交付的,業務部門應在收據上註明「現金收取」。
以保證金形式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交款後,由財務部門憑銀行回單確認保證金到帳,由業務部門在H2000系統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統」辦理核注,向擔保人開具《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專用收據》,對被擔保貨物予以放行。
以保函形式提供擔保的,由業務部門在由業務部門在H2000系統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統」辦理核注,對被擔保貨物予以放行。
擔保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財務部門和擔保人辦理退款手續。財務部門憑擔保人《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退款聯和業務部門轉來的《海關(交)付款通知書》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並進行賬務處理。
辦理時限
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收到申請的,海運口岸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擔保,陸運口岸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擔保。如不能做出決定,經本海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及依據
不收取任何費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署財發[2005]339號)
《深圳海關關於印發<深圳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深關財〔2005〕994號)
辦理部門:
各現場海關
進口報關後的代理:
貨物到了目的港之後,需要專業的報關公司代理進口報關業務,當然,許多大型的國有企業有自己的報關員,也可以做報關。進口報關代理商作為中間人,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進口代理費用是指外貿企業將進口商品撥交給訂貨單位的一種價格形式。外貿企業受買方委託,辦理進口業務,從中為當事人提供各種服務,並收取代理手續費。代理價格由到岸價格及消費稅、外貿企業代理手續費、銀行財務管理費構成。
進口報關代理注意事項:
進口報關最需要注意的是貨物的所有權問題,貨物所有人在跟進口代理商談妥之後,必須簽訂進口代理協議,明確寫明貨物的所有權,以避免由此產生的糾紛。而進口代理商也要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於放貨給客戶之後而沒有得到應得利益而產生的糾紛以及法律訴訟案例,已不勝枚舉。
(1)接到客戶全真單據後,應確認貨物的商品編碼,然後查閱海關稅則。確認進口稅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麼監管條件,如需做各種檢驗,則應在報關前向有關機構報驗。報驗所需單據:報驗申請單、正本箱單發票,合同、進口報關單兩份。
(2)換單時應催促般舶代理部門及時給海關傳艙單,如有問題應與海關艙單室取得聯系,確認艙單是否轉到海關。
(3)當海關要求開箱查驗貨物,應提前與場站取得聯系,調配機力將所查箱子調至海關指定的場站。(事先應現場站確認好調箱費、掏箱費。)
2.若是法檢商品應辦理驗貨手續。
如需商檢,則要在報關前,拿進口商檢申請單(帶公章)和兩份報單辦理登記手續,並在報關單上蓋商檢登記在案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在最終目的地辦理。
如需動植檢,也要在報關前拿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去代報驗機構申請報驗,在報關單上蓋放行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可在通關後堆場進行。
3.海關通關放行後應去三檢大廳辦理三檢,向大廳內的代理報驗機構提供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由他們代理報驗。報驗後,可在大廳內統一窗口交費,並在白色提貨單上蓋三檢放行章。
4.商檢手續辦理後,去港池大廳交港雜費。
港雜費用結清後,港方將提貨聯退給提貨人供提貨用。
5.所有提貨手續辦妥後,可通知事先聯系好的堆場提貨。
注意事項。
(1)首先應與港池調度室取得聯系安排計劃。
(2)根據提箱的多少與堆場聯系足夠的車輛盡可能按港方要求時間內提清。以免產生轉棧堆存費用。
(3)提箱過程中應與堆場有關人員共同檢查箱體是否有重大殘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設備交接單上簽殘。
6.重箱由堆場提到場地後,應在免費期內及時掏箱以免產生滯箱。
7.貨物提清後,從場站取回設備交接單證明箱體無殘損,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取回押箱費。
注意事項編輯
1.進口單證(裝箱單,發票,貿易合同)等所有單證一定根據實際貨物一致
2.裝箱單,發票,貿易合同等單證上的貨物品名一定要一樣並且和實際貨物的品名一致
3.裝箱單上的貨物重量和方數要和提單上的一致,並且要和實際貨物一致
4.合同上面要有合同號,發票上面要有發票號
5.是木質包裝的需要在木質包裝上有IPPC標示
6.從韓國和日本進口貨物,還要有非木質包裝證明.
7.凡進口下列九類商品必須提前5天預申報:
汽車零件;化工產品;高科技產品;機械設備;葯品;多項食品;多項建材;鋼材;摩托車零配件。
8.凡進口舊印刷機械,進口年限不能超過10年,超過10年國家不允許進口
9.凡進口發電機組,工作實效不能超過15000小時,年限不能超過8年
10.舊醫療器械,國家不允許進口
3. 什麼出口包裝要報檢啊成套設備出口怎麼報檢 報關
一般的成套設備都需要出口商檢,商檢首先在生產廠商做品質檢驗,合格後,由當地檢驗檢疫和纖局出商檢憑條或者放行悉行單,出口商拿到設備喚陸仿時,必須附帶商檢憑條。如果出口設備沒有附帶商檢憑條則無法出口。
4. 報驗的報驗須知
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在向商檢機構報驗時,應按照商檢機構的要求,真實、准確地填寫申請單並簽名蓋章。 它是關系人報請商檢機構檢驗的 正式文件,也是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的一種原始憑證。 一般對於不同合同、不同發票、不同提單或裝運單的商品應分別填寫申請單。 報驗時除了提交申請單外,還應根據下列不同的情況分別提供各種單證。 一. 法定檢驗報驗
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議的規定,有一部分進出口商品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商檢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國內銷售,使用.這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報驗稱為法定檢驗報驗。 (一) 進口商品法定檢驗范圍
1.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
2.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報驗的范圍
1.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3.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4.出口危險物品和<<種類表>>內商品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5.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出口的船艙和集裝箱;
6.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檢驗報驗
根據<<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商檢機構可以根據有關合同的約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請或委 托商檢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簽發鑒定證書。
商檢機構受理鑒定業務的范圍主要有:
(一) 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鑒定和貨載衡量;
(二) 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
(三) 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鑒定、殘損鑒定、載損鑒定和海損鑒定;
(四) 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鑒定;
(五) 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
(六) 集裝箱及集裝箱貨物鑒定;
(七) 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
(八) 抽取並簽封各類樣品;
(九) 簽發價值證書及其他鑒定證書;
(十) 其他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 一. 進口
(一) 屬於法定檢驗范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後,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 登記的印章,海關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 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或者運輸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在進口到貨後應依合同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 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 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後難以恢復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構報驗。
(五) 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並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構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六) 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並保留到貨後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二. 出口
(一) 屬於法定檢驗范圍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於接到合同或信用證後備貨出口前,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屬於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二) 屬於在產地檢驗後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商品,發貨人應在商檢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向口岸商檢機構報請查驗換證。
(三) 盛裝危險貨物出口的包裝容器以及屬於法定檢驗范圍內的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產企業應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產企業使用之前向商檢機構申報性能檢驗;在裝貨出口前,出口經營單位應向商檢機構申報使用鑒定。
(四)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
(五)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運載工具,逾期報運出口的,發貨人或承運人必須向商檢機構報驗。 一. 進口
進口商品在報驗時,一般應提供外貿合同、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也稱貨物流向單)等有關單證。
(一) 申請品質、規格、安全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的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以及有關標准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應提交成交樣品。
(二)申請重量鑒定的,應提交國外的重量、水份檢驗證書和重量明細單。申請木材材積鑒定的,應提供國外的材積明細單。
(三) 申請殘損鑒定、載損鑒定、積載鑒定、海損鑒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單、海運散件貨物港船交接時的理貨殘損溢短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 事故記錄等。此外,船方還應提供航海日誌、海事報告、艙單、配載圖、驗艙證書、驗艙報告等各種有關資料。
(四) 申請外商投資財產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的,還應提供財產的明細單、發票及各種價值的證明、財產的已使用年限、財產的 維修保養情況等各種有關的資料。
(五) 在辦理國內委託檢驗時,申請人除按要求填寫委託檢驗申請單外,還應提供檢驗的樣品、檢驗標准和方法。國外委託人在辦理委託檢 驗時,還應提供有關函電、資料。
出口報驗
出口商品在報驗時,一般應提供外貿合同(或售貨確認書及函電)、信用證原本的復印件或副本,必要時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補充協議的要提供補充的協議書;合同、信用證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證的修改書或更改的函電。對訂有長期貿易合同而採取記帳方式結算的,各外貿進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將合同副本送交商檢機構.申請檢驗時,只在申請單上填明合同號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屬危險或法定檢驗范圍內的商品,在申請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安全,衛生檢驗時,必須提交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證,商檢機構憑此受理上述各種報驗手續。 進口商品分法定檢驗商品和非法定檢驗商品,法定檢驗進口商品是列入《種類表》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除此以外的進口商品為非法定檢驗商品。
這兩類商品在辦理報驗手續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貨後,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向口岸或到達站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手續,然後按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向到貨地商儉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非法定檢驗進口商品到貨後,由收、用貨部門直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提貨後,可按合同的約定自行檢驗,若發現問題需憑商檢證書索賠的,應向所在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一)法定檢驗進口商品登記
1.填寫《種類表》內進口商品登記申請表,按下列要求逐項填寫;NO.:商檢受理報驗編號,由受理報驗人員填寫。 申請登記單位:填寫申請登記單位全稱並蓋章。 登記日期:填寫申請登記當天日期。 商品編號:填寫H.S編碼8上數字。 數(重)量:按實際到貨數(重)量填寫,並加附計量單位。 進口日期:按「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所列進口日期填寫。
合同號:買賣雙方簽訂的外貿合同的號碼。 合同金額:合同中所列商品總價值,並加附貨物名稱。 貿易國別(或地區):進口商品的出口國家(或地區)貿易方式:指「一般貿易」、「三來一補」、「邊境貿易「或「其他」填寫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貨單位:填寫收用貨單位全稱。
2.應提供的單據:一般應提供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發票、提單/運單等。
3.商檢機構經審核、登記後,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登記」印章。海關憑蓋有商檢機構「已接受登記」印章的報關單驗放貨物。經驗放的貨物收用貨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二)進口商品的報驗
1.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單按下列要求填寫申請單上的相應欄目,未作說明的按實際情況填寫或打對號。
報驗號:商檢機構受理報驗的編號,由受理報驗人員填寫。
報驗單位蓋章:填寫報驗單位全稱,並加蓋公章或報驗專用章。
報驗日期:填寫報驗當天的日期。
發貨人:合同中的賣方。
受貨人:合同中的買方。
品名規格:按合同、發票所列品名規格填寫,如品名太多時,只填寫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號: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編號。
發票號:所附國外發票編號。
H.S編碼:填寫《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中所列該商品的8位編碼。
報驗數量:填寫申請檢驗的數量,並註明計量單位名稱。
報驗重量:填寫申請檢驗的重量,並註明凈重/毛重及商品計重單位名稱。
商品總價值:按合同或國外發票列明的貨值填寫,並註明貨幣名稱。
運輸:填寫運輸工具及運輸方式(海運、空運、陸運等)。如該批貨物是海運、經轉運港運載的,應將船名、裝運港、轉運港、卸貨港及目的港均填寫清楚。
進口日期:填寫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所列進口日期。
卸貨日期:指完成卸貨的日期。
到廠日期:貨物運至使用單位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