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想要大量生產次氯酸殺菌溶液需要安裝什麼設備
如果你復是想銷售次氯制酸溶液的話,可以安裝一台DCW次氯酸發生器,這種設備使用安全的原材料鹽和水電解就可以生成高穩定性,有效氯濃度200--1000ppm,pH值在3.0-8.5之間任意調節的次氯酸殺菌溶液,設備安裝簡單,佔地面積小,生產一升次氯酸殺菌溶液的成本只需要2分錢,設備壽命可達8-10年,並且是智能運行,無需人員值守,非常方便。
❷ 食品甜味劑大批量生產設備採用什麼設備閃蒸乾燥機能滿足烘乾要求嗎
可以採用XSG系列旋轉閃蒸乾燥機食品甜味劑乾燥機,閃蒸乾燥機是集乾燥、粉碎、篩分於一體的新型連續式乾燥設備,特別適用於濾餅狀、膏糊狀、稀泥漿狀物料的烘乾。組成:加熱器、加料器、攪拌破碎系統、分級器、乾燥主管、旋風分離器、布袋除塵器、風機等組成。
工作原理:熱空氣由入口管以切線方向進入乾燥室底部的環隙,並螺旋狀上升,同時,物料由加料器定量加入塔內,並與熱空氣進行充分熱交換,較大較濕的物料在攪拌器作用下被機械破碎,濕含量較低及顆粒度較小的物料隨旋轉氣流一並上升,輸送至分離器進行氣固分離,成品收集包裝,而尾氣則經除塵裝置處理後排空乾燥
XSG系列旋轉閃蒸乾燥機食品甜味劑乾燥
還有過使用噴霧乾燥機的案例:
物料名稱:甜味劑
進料溫度:40℃-80℃
熱空氣進塔溫度: 160-200℃(按180℃計算)
塔體排風溫度: 95℃(可調)
物料含固量:40%
進料量:250kg/h
水蒸發量:150kg/h
產品量: 100kg/h。
產品含水量:≤4%
收集率: ≥95%
環境溫度、濕度:-3℃~39℃ 70%~90%RH
噴霧乾燥機為開式循環,並流式,離心式霧化。乾燥介質空氣經過初、中效空氣過濾器過濾後根據操作指令由鼓風機吸取再經加熱器加熱通過過濾器的熱風分配器進入噴霧乾燥主塔。液體物料根據操作指令經過蠕動泵,進入高速旋轉的離心噴頭,在離心力作用下被分散成小霧滴。在噴霧乾燥主塔內,小霧滴與熱風在充分接觸,沿其特定路徑進行熱交換後被乾燥成為產品,然後通過旋風分離器實現分離,固體物料被收集,氣體介質再經過過濾後被排出。整套噴霧系統易清潔、無死角,符合GMP要求。
❸ 機械設備的基本安全要求是什麼
⑴置防護裝置
要求是,以操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為基準,梵谷度在2m之內的所有傳動帶、轉軸、傳動鏈、聯軸節、帶輪、齒輪、飛輪、鏈輪、電鋸等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對防護裝置的要求:
a、安裝牢固,性能可靠,並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b、適合機器設備操作條件,不妨礙生產和操作;
c、經久耐用,不影響設備調整、修理、潤滑和檢查等;
d、防護裝置本身不應給操作者造成危害;
e、機器異常時,防護裝置應具有防止危險的功能;
f、自動化防護裝置的電氣、電子、機械組成部分,要求動作準確、性能穩定、並有檢驗線路性能是否可靠的方法。
⑵機器設備的設計,必須考慮檢查和維修的方便性。必要時,應隨設備供應專用檢查,維修工具或裝置。
⑶為防止運行中的機器設備或零部件超過極限位置,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⑷機器設備應設置可靠的制動裝置,以保證接近危險時能有效地制動。
(3)大量生產對設備的要求是什麼擴展閱讀
1、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3、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4、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5、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❹ 生產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設備、設施是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進行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提高設備、設施管理水平,對提高生產質量、降低成本、節約能源、安全生產及提高經濟效益都具有重大意義,為適應公司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單位的設備管理。
第三條:設備管理的原則: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預防設備事故,管理與使用相結合、定時維護與定期檢修相結合、修理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全員管理相結合。
第四條: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設備的綜合管理,保持設備完好,不斷改善和提高公司裝備的技術素質,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合理調配使用,爭取良好的經濟效益。
第五條:公司必須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設備管理,對所有設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編號、台帳清楚、帳物相符。
第六條:公司設備主管領導對公司設備管理進行全面負責'對公司設備管理的方針、目標作出決策、並制定設備管理的考核內容。
第二章設備規劃
第七條:設備采購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設備采購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條:設備安裝必須由有資質單位進行安裝。安裝結束後要進行測試及試驗,並出具報告。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要由專業許可人員進行安裝、改造。
第九條:庫存設備管理要嚴格,並專人負責,做到入庫設備嚴格驗收、登記上帳、妥善保管,確保「三好出庫」。
第三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公司所屬固定資產為此設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00元及以上者,均由專門機構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對公司生產設備均須建立設備台帳,並根據設備變化及時更新,固定資產卡片和設備技術檔案做到數據准確、技術資料完整。
第十二條:公司主管部門機動處對設備的驗收、增減、轉移、報廢等做好業務記錄,並於年末進行實地檢查、盤點,做到帳、物、卡相符合,出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設備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後,由主管部門統一調撥,要嚴格執行設備調配、調報制度。設備調配時,原使用單位必須保證設備完好,調出、調入單位及設備管理單位三方人員共同交接驗收,交接後,一個月內如需發生維修費用,一律進入原使用單位成本。
第十四條:各使用單位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設備應及時清理、維護、並報主管部門將閑置設備調出,由主管部門進行調配、不得私自進行調配、轉借或出租。
第十五條:新投產設備應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制度,安裝部門應提供全部有關技術資料及完整的安裝施工記錄與圖紙,具體驗收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後的原始資料存入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七條:設備的革新改造,應予先制定技術方案或設計,由主管部門審批,如審定應記入檔案。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報廢要符合條件,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後,填寫設備報廢申請書,報上級領導審批,已批准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移交設備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章設備的使用與維修
第十九條: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設備的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十條:各使用單位要對本單位的設備進行登記造冊,要落實到具體班組、個人,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負責,要保證設備的完好,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應注重維修、保養、提高設備人員素質、正確使用、規范操作,做好日常維護,真正做到「預防為主」,防患設備事故的發生,以確保設備長期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需取得礦用安全標志的設備必須取得礦用安全標志,電氣設備、刀閘、開關等要有永久性標簽。
第二十三條:設備維修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養修並重的方針,認真執行使用與維護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主要設備要實行預修預檢,其安全裝置、各種儀表等必須按規定送檢。
第二十五條:檢修、大修必須依據實際情況確定,設備檢修前應做好組織准備工作,檢修計劃提前上報,設備損壞嚴重、殘余價值很小的,不列入檢修計劃。
第二十六條:大修設備拆裝時,必須通知設備科進行檢驗確認,以備結算。檢修時,必須認真填寫檢修記錄、施工記錄單、設備檔案及報表。
第二十七條:設備發生異常情況時,須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單位主管領導上報到主管部門,採取逐級上報,及時消除異常情況。
第五章設備事故管理
第二十八條:設備事故直接影響生產經濟的運行,其管理必須執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有效的防範措施,杜絕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調查分析、制定和監督執行防範措施,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統計分析上報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設備事故應進行全員管理,各使用單位應發動全體職工,包括領導幹部、維修工人、操作工人都必須參加設備事故管理。
第三十條:對設備事故的管理應專人專責,對事故從組織搶修、調查分析、制定和監督執行防範措施,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統計分析上報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故障發生率,出現事故及事故隱患應及時上報。
第三十二條:出現設備事故時,搶修要迅速,對其調查分析要做到「三不放過」,及時分析事故原因,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次數、事故時間、事故損失費等基本數據,必須如實記錄和正確統計。
第三十三條:在設備事故管理中應貫徹執行獎懲辦法,實行有獎有罰,重獎重罰,與使用單位及職工的經濟利益掛鉤,以促進安全生產。
第六章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設備檔案、設備圖紙及技術資料等,要保存完好,認真做好統計工作,及時准確上報各類報表。
第三十五條:檔案材料及各項記錄的填寫要認真准確、字跡整潔、清晰。
第三十六條:各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使用與維護保養責任制,完善操作規程,做好設備保養記錄、檢修記錄、運轉記錄、事故分析和處理記錄等。
第三十七條:各使用單位要保證設備的完好率,不許設備帶病運轉,不許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定期對有關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和技能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制度的單位及個人,按《設備綜合管理考核細則》考核。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機動處負責編制、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四十條:本制度至XX年XX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