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特種設備安全法》自什麼時候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於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種設備和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
對新近出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解讀。
【概念】
包括電梯、大型游樂設施等多項內容
特種設備是什麼?特種設備姓「特」,有著特定的范疇,它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電梯、起重設備、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以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大多在「四高」即高溫、高壓、高空、高速下運行,與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息息相關。從建國以來,國家就一直對特種設備安全採取特殊的監管制度。
【意義】
奠定特種設備安全法治建設的基石
特種設備是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代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裝備。近年來,由於電梯、起重機械行業的快速發展,數量劇增的特種設備給我們的安全監管提出了嚴峻挑戰。《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誕生,奠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治建設的基石,標志著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這是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史上的重大事件。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法》,是建設文明幸福新蕭山、保障民生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老百姓關心的社會經濟生活當中的一件大事。
【形勢】
安全形勢嚴峻、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也讓國家立法刻不容緩。
從全國總體上看,特種設備的監管是有效的、安全的。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從1979年每萬台七起下降到2002年每萬台0.5起。十一五期間,萬台特種設備死亡人數從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但仍高出發達國家4―6倍。仍以電梯為例,電梯是離百姓最近也是最需要的特種設備,我們經常需要乘坐電梯,特別是在人口密集的場所,如火車站、學校、醫院等。電梯如果不安全,經常出故障,就很難說平安。2013年5月,國內在一周時間里連發7起電梯事故,(14日,湖北宜昌沃爾瑪超市,正在運行的手扶梯突然斷裂,一名女士墜亡;14日,陝西西安,一名女士因為乘電梯踏空而墜亡;15日,廣東深圳,一名女護士被電梯夾頭身亡;16日,雲南玉溪中醫院,兩名乘客被電梯卡住,其中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等)。被網路稱為「電梯奪命周」,事故頻發所產生的恐慌情緒不言而喻。
我區近幾年來也相繼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教訓慘痛。如2008年8.28日 蕭山恆隆廣場電梯井道內人員下墜死亡1人、2011年4月25日 杭州天鷺工藝品有限公司 電梯夾人死亡 1人 直接經濟損失44萬元、2011年8月29日 明星氣體發生氧氣瓶爆炸 死亡1人、2011年12月31日 聖山余熱鍋爐爆炸 死亡1人、2012年4月9日 杭州蕭山康達中醫門診部 電梯夾人 死亡1人等等。
【現狀】
我區特種設備數量約有60653萬台
「我區既是特種設備使用大戶,也是生產大戶。」目前,我區特種設備數量約有60069萬台,特種設備生產企業約有38餘家、私用單位7962餘家,隨著我區經濟建設的發展,特種設備、企業數量每年以近8%的速度飛速增長,其中電梯的增速達到了每年18%。 設備數量占杭州地區總數的30%,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檢驗檢測能力與不斷增加的安全監管需要之間的矛盾越發突出,安全監管難度越來越大,對我區而言,宣傳貫徹好《特種設備安全法》,對於有效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尤其具有重大的顯示意義。
【八大亮點】
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最高可罰200萬元
《特種設備安全法》亮點有很多,主要歸納為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了特種設備管理的制度,突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監察部門的管理責任以及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責任。
二是突出了兩個原則,對特種設備實施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分類監管是指針對特種設備不同的性能特點、危險程度對它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手段和方法。重點監管原則,就是重點監管人口密集、公眾聚集較多的場所,如車站、商場、學校等的特種設備,進行必要的檢查、檢驗、檢測,確保安全。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監管的范圍,一方面使特種設備的監管形成完整的鏈條,增加了對經營、銷售環節的監管。另一方面增加了溯源性,一旦發生問題,可以追溯到源頭。
四是安全工作和節能工作相結合,將「節能環保、綜合治理」列入工作方針。
五是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召回制度,明確責任主體,適時召回。規定在生產使用環節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六是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設備都有設計年限、使用年限和報廢年限,到期了就應該更換、大修甚至報廢。如:電梯報廢時限-----
七是在事故的責任賠償中體現為民的原則,在發生了事故後,責任單位的財產在同時支付處罰和民事賠償的時候,或者其他欠債的時候,當財產不足以同時賠付的時候優先賠付老百姓、優先賠付消費者。
八是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安全質量問題常常發生,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可能就是處罰的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所以這部法律中加強了處罰力度。對事故違法行為處罰最高達到200萬元,同時對發生重大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的個人處罰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處罰個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罰款,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觸犯治安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置。
另對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處罰力度更加嚴厲的如有: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處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別是法中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雖經過幾年的整治,我區特種設備定檢率大大提高,如從2005年60%提高到2012年的93.2%,但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未檢、漏檢甚至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現象(特備是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的定檢率較低)。如不及時整改,從2014.1.1起被查處,將付出沉重代價。
圍繞以上要點,2014年全區特種設備的重點工作:
一是構建質監「大監管」活動,著力推進「大監管」機制建設。在把特種設備安全「四個率」納入對各鄉鎮(街道)年度安全目標考核內容基礎上,要求各鄉鎮(街道)對轄區單位開展「3211」監督管理,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鄉鎮(街道)、站所、村居等,形成層層抓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工作格局。
二是全面宣傳《特種設備安全法》,營造全社會關注特種設備安全的氛圍;
三是做好各類安全大檢查。包括集中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大檢查、節日期間安全大檢查;
四是加大打擊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繼續打擊「四非」 即非法製造、非法安裝、非法改造、非法充裝和「兩超兩無」行為即無證使用、無證上崗、超期未檢、超期整改。將「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常態化、經常化。加大對液氨儲存企業特種設備監察;
五是全面推進電梯物聯網監控平台建設,加強電梯安全;
六是加大對計程車氣瓶安裝、改造、維修的監察,積極推行車用氣瓶電子標簽和氣瓶二維條碼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先進手段,提高氣瓶監管的科技化水平;
七是清理核對特種設備資料庫,加強網路信息化建設,提高監察效率。
B.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修改版)
為進一步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方便廣大作業人員復審換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特別是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根據新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70號)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日公布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修改版),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旦鋒)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第二章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旁兆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運遲租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七條 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方便申請人辦理考核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並在報名考試時委託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核、發證事項。
第三章 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單位管理人員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情節嚴重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情節嚴重的;
(四)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發證部門,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證書。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作業行為。
第二十七條 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八條 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或者復審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查詢系統。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等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考試機構的設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注銷和復審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並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 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和審核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由上一級發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其負責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級發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製等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 考試收費按照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考試收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按有關規定通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從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C. 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知識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知識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特種設備是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我國對特種設備實行安全監察制度,它具有強制性、體系性及責任追究性的特點,主要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體制、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2003年2月19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頒布。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全面規范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安全監察的專門法規,是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的法律保障.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體制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專項安全監察體制。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以及經濟發達縣的質檢部門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我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方是指各級地方人-政府的質量技術監督局。
目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內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內設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各地市設安全監察科,工業發達的縣或縣級市設安全股。各地建立壓力容器檢驗所和特種設備檢驗所。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方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一行政法規一部門規章一規范性文件一相關標准及技術規定」5個層次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結構。其中,法律層次主要散弊包括《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和《商品檢驗法》;行政法規層次主要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規章主要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形式發布的辦法、規定、規則;技術法規主要由各類安全監察規程、管理規定、考核細則、檢驗規則構成;相關標准則是指技術法規中引用的各類標准。
三、安全監察制度
按照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及進出口等環節,對枝掘吵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實施全過程一體化的安全監察。目前,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主要建立兩項制度:一是特種設備市場准入制度;二是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7個環節全過程一體化的監察制度。
四、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1.機構的職猛侍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程、標准。
(3)對特種設備製造、安裝單位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時,責令該單位予以糾正。
(4)檢查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
(5)發現不安全的因素,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使用單位解決;逾期不解決,或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有權通知停止該設備的運行。
(6)監督有關單位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核發合格證。
(7)依法制止無證操作特種設備。
(8)參加或進行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等。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職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對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
學清洗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時,有權通知違規單位予糾正。
(3)對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活動進行檢查,有權制止無資質或違章作業行為,發現安全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報告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相關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有權通知停止設備的製造和使用。
(4)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醫用氧艙維護人員、水處理人員、電梯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客運索道管理人員、充裝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有權制止非持證人員上崗作業。
(5)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程、標准。
(6)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方式與內容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方式
根據特種設備監察工作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行政許可制度
對特種設備實施市場准人制度和設備准用制度。市場准入制度主要是對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修理、維護保養、改造的單位實施資格許可,並對部分產品出廠實施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通過實施定期檢驗,注冊登記,施行准用制度。
2.監督檢查制度
監督檢查的目的是預防事故的`發生,其實現手段:一是通過檢驗發現特種設備在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中的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質量問題;二是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用行政執法的手段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三是通過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法規意識;四是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五是加強日常工作的監察。
3.事故應對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做好事故預防工作的同時,要將危機處理機制的建立作為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危機處理機制應包括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和物資保證、技術支撐、人員的救援、後勤保障、建立與輿論界可控的互動關系等。事故發生後,組織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事故。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修理、使用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准和有關規定的情況。
2.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及其他相應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3.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4.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5.參加或進行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
D.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如輪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絕攔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渣宏信全監督管理部門)。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第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第八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採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範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特種設備的生產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第十三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製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E. 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2009)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冊扒賀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款修改為:「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三、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四、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五、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六、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七、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八、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九、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十、刪除第三十一條。十一、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此前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十二、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十三、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准、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准、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准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准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准,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准申請。」
第三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十四、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書面通知。」十五、刪除第六十二條。十六、刪除第六十三條。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派,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F.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共包括哪些設備
您好,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特種設備目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4年第114號) ),註明了特種設備的代碼、種類、類別、品種等。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G.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否還有效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沒有被替代,繼續有效(屬於行政法規)。
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549號
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
國主席令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咐拆大首兆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結構
第一層次:法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層次: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層次:行政規章-事故處理規定等總局令
第四層次:安全技術規范-各項技術規程、規則
第五層次:引用標准-技術法規者簡租引用的標准
H. 發動機最新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於2009年由( )公布並實施@
監察部 交通運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