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当下的去产能化是什么意思
在钢铁等传统制造业产业的去产能过程中,应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关注经济发展和人员安置等全部问题,为产业后续坚实发展铺路奠基。应落实差别化的信贷政策,政府联合金融行业,确保去产能过程中经济平稳发展。企业明确去产能以实现产业升级的目标,断臂求生,响应行政指令。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齐心协力,对相关企业进行奖补,妥善处理人员安置等相关问题;引导鼓励企业寻求转型升级,以综合性的手段,达到去产能的现实目标,完成结构性调整,保证未来产业升级的可行性。
制造业是产能过剩的集中区域,传统制造业属于资源密集型行业,依靠资源的稀缺性取得行业相对优势。但随着技术的进步,替代性产品出现并以其更低廉的价格和可获得性抢占传统制造业的市场,使制造业相对竞争优势衰减,行业利润率下降。
在传统制造业中,钢铁行业是产能过剩的代表。经历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下的产能大规模扩张阶段之后,需求不振的现状给了钢铁行业沉重一击,供需矛盾尖锐,行业盈利水平持续下降,产能过剩问题暴露。
2011年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外需求疲软,我国钢材价格指数持续走低。2015年,我国粗钢实际产能约12亿吨,产能利用率不足70%。2015年钢铁行业由盈转亏,全行业亏损,累计销售利润率-2。23%,同比下降2。86个百分点。2015年钢铁行业上市公司年报及业绩预告显示,在已公告业绩的钢铁企业中4家亏损额在40亿元以上。
春节后,受宏观经济企稳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回暖的刺激,钢铁价格持续上扬。相比2015年低点,钢铁价格已经反弹近一倍。北京地区螺纹钢价格上涨至近3000元/吨,比去年最低的1560元/吨上涨近一倍。武钢等大型钢铁企业纷纷复产锁定上半年订单,沙钢作为建筑钢龙头频频提价,4月下旬单旬涨幅超过500元/吨。
在经济下行趋势下,稳增长是首要目标,需求下降导致传统制造业陷入产能过剩危机,短期供求改善导致价格的恢复性上涨不可持续。在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相继出台的大势下,淘汰落后产能才是恢复企业盈利水平的正确出路。
❷ 山东:这5类铸造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根据山东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20年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用于置换的铸造产能须在各市报送的铸造产能清单内,且经省工信厅公告或备案。重点区域不得通过置换提高清单总产能。
用于置换的产能应为已建成且能正常生产的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设备,必须是有合法合规手续的熔炼、造型设备。实际产能根据企业熔炼、造型等关键环节的设备型号、产品工艺出品率、项目年时基数设计标准(GBT/51266-2017)综合计算。实际产能小于备案设计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
列入“散乱污”清单的产能、认定为“地条钢”的产能、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采用产能置换方式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铸造项目(含铸造工序),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投资监管要求,不得采用落后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企业在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拟新建或改造升级铸造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报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单位名称、拟建项目主体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造型工艺和产能核算依据,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2.退出项目所在地区、单位名称、用于置换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
据了解,重点区域产能置换经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确有必要的置换项目进行核实后,置换方案向 社会 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非重点区域产能置换由所在市工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对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向 社会 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并将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报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跨市产能置换,由退出产能所在市工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对退出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向 社会 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新建项目所在市工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在新建项目投产后(当年年底前),申请更新铸造产能清单。
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全面跟踪拟建项目动态,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涉及跨市产能置换,产能出让方所在市工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
❸ 2018年相关部门将如何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的落实
报道称,近两年来,我国钢铁行业大力推进去产能,成效明显,严重过剩矛盾有所缓解,8日下午,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出台了比原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压减力度更大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出要严控新增 杜绝“钻空子”。
“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这是“基本前提”项,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6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分析人士表示,置换产能范围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将有利于增强地方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❹ 铸铁产能能与铸铝产能置换吗
铸铁产能不能与铸铝产能置换。因为铸铁是黑色铸造,生产线上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与铸铝不同,铸铁是用铸造生铁加上铁合金等冶炼成铸铁件,铁水倒入型砂造型模具内,冷却后清砂打磨。而铸铝是有色冶炼,是用铝合金熔化冶炼,与铸铁生产工艺完全不同。
❺ 铸造产能置换政策
产能置换分为等量产能置换和减量产能置换,等量产能置换是指新(改、扩)建项目应淘汰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新(改、扩)建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规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还明确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按照疏堵结合、严禁新增产能的思路,结合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腾出资源、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各地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指标交易,发挥市场作用,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统筹考虑和区别对待相结合。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要统筹考虑地区资源优势、环境容量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对环境敏感区域,须实施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可实施等量置换。
拓展资料:铸造是人类掌握比较早的一种金属热加工工艺,已有约6000年的历史。中国约在公元前1700~前1000年之间已进入青铜铸件的全盛期,工艺上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铸造是将液体金属浇铸到与零件形状相适应的铸造空腔中,待其冷却凝固后,以获得零件或毛坯的方法。
法律依据: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不落实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依据从严处罚。
❻ 新能源汽车铝压铸项目属于新增铸造产能吗
新能源汽车顷拦铝压铸项目不属于新增铸造产。属于区域产能置换。严格按照《安徽省铸雀雀胡造产能置换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落实新项目铸造产能置换,严禁新岁判增铸造产能。
❼ 铸造项目立项审批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铸造厂审批最新细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1、新建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申报审批:应按照《企业法》、《集体经济管理法》、《宿迁市铸造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新建建设单位设立申报。2、应设置有负责审批的专职机构:每个省份的铸造厂都应实行独立审批,且必须设置有审批权责的专职机构。3、审批机关应当认真核查铸造厂的审批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核查铸造厂的审批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完整性、厂房的面积、厂房的铸造能力、铸造设备的质量等,确保满足安全技术标准。此外,为了保证铸造厂的投入更加规范和有效,宿迁市还将实行多项管理改进措施,包括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科学规范铸造工艺、采用国际现行技术等。实际实施过程中,宿迁市还将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服务项目和铸件的质量等,以保障铸造厂的管理规范化。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_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五)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除尘设备。
(六)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3吨/小时,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5吨/小时,不得采用铸造用燃油加热炉。
四、企业规模(产能/产值)
(一)现有生产铸铁件、铸钢件、铝合金铸件、铜合金铸件、离心球墨铸铁管、离心灰铸铁管的铸造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和铸件材质(见表1)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二)除铝合金、铜合金外其他有色铸件[表1中所列铸件材质“其他(有色)”],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产值。
(三)二类区、三类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及铸件材质和工艺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五、产品质量
(一)铸造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或ISO/TS1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能源消耗
(一)企业应根据GB/T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二)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要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要求能耗指标(见表2~表6)。
(四)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吨铸钢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
七、环境保护
(一)粉尘、烟尘和废气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大气污染物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二)废水
根据排放流向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
企业废砂、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贮存和处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法规,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罐、场)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给有资质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置。
(四)噪声
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五)环境管理
企业应依据GB/T24001-2004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六)清洁生产
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八、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一)企业应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配发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防尘、护耳等防护器具)。应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达100%。
(三)企业应按照《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
(四)企业应依据GB/T28001-2011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九、人员素质
(一)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
(二)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
十、监督管理
(一)铸造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审核;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申报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铸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准入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十一、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铸造企业(含车间)。
(二)本准入条件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不落实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依据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