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第八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1年。第十条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委托采购协议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医疗器械。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并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
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冷库(柜)、阴凉库。非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冷库(柜)、阴凉库,并尽可能缩短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期限。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医疗器械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过期、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② 紫薇星理疗仪是医疗器械吗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你说的这个理疗仪应该也算是医疗器械
很多人习惯于把健身俱乐部里的健身器材、小区里的运动器械、体育用品商店里的各种运动器械、各种按摩器具、康复及治疗仪器等统统都称为保健器械。事实上,这是一个误区,上述的这些产品实际上应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有健身作用的普通健身器材,如人们平常用的综合健身器、跑步机、拉力器等;
一类是具有预防、诊断、治疗等作用的医疗器械,如各种检测仪(血压检测仪、血糖检测仪等),家用治疗仪(远红外线治疗仪、电子热磁理疗仪、频谱治疗仪、电子治疗仪、场效应治疗仪、风湿性关节炎治疗仪等),按摩器(强力红外按摩器、电子热磁波按摩器、电子叩击理疗按摩器、足穴按摩器、关节按摩器、头皮梳摩器等),以及颈椎药磁保健器、中药电疗垫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的定义,上述凡具有“预防、诊断、治疗”等功能的器械,才是医疗器械,其他不具备“预防、诊断、治疗”功能的器材,不属于医疗器械。
③ 有谁知道哪里能买到切割中药片剂的小型工具 家用的 谢谢
药材公司和医疗器材店一般可以找到你要的刀具。
中药有些药切片是很讲究的,有点药是忌铁器的。
建议买之前先问清楚啊。
④ 家庭常用医疗器械有哪些 家用医疗
我觉得家里有老人的,常备一个血压计挺有必要的,老人上了年纪多多少少都有一点血压高,经常测测可以及时监控。我给我妈买了一个海 尔的 血压计,是有数据记忆的,能检测一段时间的血压情况,我觉得挺不错。
⑤ 苏州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苏州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一家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医学康复理疗医疗设备的现代化专业公司。我们通过自主研发及技术买断使企业迅速发展,秉持“持续创新,追求卓越”的企业理念,严格按照ISO9000\ISO13485国际质量体系标准和YY/T0287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标准实施管理,严把技术关、质量关、检验关。苏州好博医疗器械公司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多功能艾灸治疗仪、(温热电针综合治疗仪、温热电灸综合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脉冲磁场治疗仪)、智能中药熏蒸机、智能中药熏蒸椅(肛周熏洗仪)、智能中药熏蒸床、智能中药熏蒸舱、脑功能障碍治疗仪(脑循环治疗仪、脑电仿生电刺激仪)、超声波治疗仪、吞咽功能障碍治疗仪(吞咽神经和肌肉电刺激仪)、认知障碍诊治仪、言语障碍诊治仪、电脑恒温蜡疗仪、多体位手法治疗床、电动起立床、冲击波治疗仪、磁振热治疗仪。苏州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列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法定代表人:万永钢
成立时间:2011-01-21
注册资本:3672.2275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58500013684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8-1号东楼
⑥ 执业药师证属于医疗器械吗
执业药师证也可以用于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强制使用执业药师证,如果在医疗器械工作是可以考执业药师证的,因为属于相关专业,执业药师证对药店售卖,药厂生产来说非常重要,医疗器械行业没有强制要求,医疗器械可以使用执业药师证。
⑦ 医疗器械属于药品吗
医疗器械不属于药品。
医疗器械是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7)用什么医疗器材能检测中药扩展阅读:
一、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2、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3、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二、常用医疗器械
1、家庭保健器材:疼痛按摩器材、家庭保健自我检测器材、血压计、电子体温表、多功能治疗仪、激光治疗仪、血糖仪、糖尿病治疗仪、视力改善器材、睡眠改善器材、口腔卫生健康用品、家庭紧急治疗产品;
家庭用保健按摩产品:电动按摩椅/床;按摩棒;按摩捶;按摩枕;按摩靠垫;按摩腰带;气血循环机;足浴盆;足底按摩器;手持式按摩器、按摩浴缸、甩脂腰带;治疗仪;足底理疗仪;减肥腰带;汽车坐垫;揉捏垫;按摩椅;丰胸器;美容按摩器;
2、家庭医疗康复设备:家用颈椎腰椎牵引器、牵引椅、理疗仪器、睡眠仪、按摩仪、功能椅、功能床,支撑器、医用充气气垫;制氧机、煎药器、助听器等
3、家庭护理设备:家庭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女性孕期及婴儿护理产品、家庭用供养输气设备;氧气瓶、氧气袋、家庭急救药箱、血压计、血糖仪、护理床
4、医院常用医疗器械:外伤处置车、手术床、手术灯、监护仪、麻醉机、呼吸机、血液细胞分析仪、分化分析仪、酶标仪、洗板机、尿液分析仪、超声仪(彩超、B超等)、X线机、核磁共振等
5、新型医疗器械: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院校的科技成果也迅速的转化出成果。一些新型厂家生产的专利产品也出现在市场。包括一些家用和医院常用的设备。例如医用外伤处置车等。
⑧ 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及其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美容院、按摩院等单位。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是指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行为。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工作。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能保证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直接接触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健康检查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记录;
(二)以邮寄、义诊、咨询、临床试用等方式经营或变相经营药品医疗器械;
(三)借医疗诊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七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其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药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其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不适用许可证管理的医疗器械除外)。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逐批(件)验收、记录,并建立相关资料档案,验明销售人员合法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
药品的验收记录内容依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器械的验收记录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有效期、注册证号、供货单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日期、验收人员等。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赠送、捐助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在使用前5日内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验、出具书面答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遇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应当符合法定的标准,分类存放。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应当在划分的特定区域内单独存放,标识规范;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仓库或设施应当符合避光、通风、温湿度检测及调节、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等条件。第十二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自查发现、经检验认定、质量公告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应及时封存,并对不合格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数量、货值等进行登记,经本单位批准后,报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使用单位封存的不合格药品不得擅自处理,封存药品销毁时应按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定点销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第十三条调配药品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估量取药。第十四条拆零调配的药品应当按规定使用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的药品袋;拆零剩余的药品应采用原包装存放。第十五条药品使用单位、药品零售企业代煎中药时,不得事先批量煎制、调配、冠以成药名称或代号。
⑨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贮存、养护、维护、调配、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以上部门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养护、维护、调配、使用等管理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责任。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第七条以招标投标方式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八条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一)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四)药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明、医疗器械合格证明;
(五)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授权书的原件和身份证明。
使用单位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供货企业的印章。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采购档案。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到货时,使用单位应当核实和记录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药品、医疗器械与随货同行单、票是否相符。
冷藏、冷冻的药品、医疗器械到货时,使用单位还应当核实和记录运输时间、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质量控制状况。对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第十条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由验收人签名。经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单位对接受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使用单位调进的急救药品以及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和记录。
记录事项和记录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贮存、养护与维护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贮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贮存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贮存、分类存放。
过期、失效、淘汰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不得与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混放。
使用单位建有药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药房管理规范要求。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定期检查制度,对贮存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养护和维护,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湿度。
对检查发现的过期、失效、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和过期、破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或者服务项目范围内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处方调配药品。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医疗器械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工作。
⑩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备有哪些
全部配备CT、急救型救护车、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则认为符合此指标要求。
全部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空气消毒机、麻醉机、胃镜、呼吸机,则认为符合此指标要求。
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要求配备相关设备,配备必要的中医药服务设备。配备基本设备和中医药服务设备清单中的90%以上的基本设备,并配备6种以上中医诊疗设备和康复设备,则认为符合此指标要求。
(10)用什么医疗器材能检测中药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医院在采购医疗设备上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功能上适用的原则。在仪器购置之前,首先应由仪器使用科室填写购置申请单,交予设备科,之后在院务会上讨论。准予购置的申请单转至设备科负责采购的专人保管。
未被批准的应返还给申请科室以明确答复。设备采购人员在购置仪器后,应将增置申请交与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作为档案资料的一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