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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辅助器材超过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8-11 10:39:16

A.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20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二OO五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为伤残职工提供的假肢、矫形器、义眼、轮椅等器具。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政策,确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指导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及政策执行情况。第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辅助器具配置的最高限额标准。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支付标准。第六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择优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厅印发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许可证书》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任务。确定为定点辅助器具配置的机构要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服务对象做出应有服务承诺。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已经获得定点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或给予报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包括服务范围、主要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方面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对工伤职工提出的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进行鉴定确认,并填写《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第十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后,用人单位应协助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第十一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到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具体标准配置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原《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更换辅助器具具体事宜。第十三条?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工伤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一些不合理配置,工伤职工没有拒绝的;(二)工伤职工违反有关标准,要求超标准配置辅助器具,超出限额部分的。第十四条?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应当对辅助器具的质量、价格和服务向工伤职工作出承诺。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或者服务问题的,由作出承诺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维修、更换等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会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辅助器具配置审批、报销以及辅助器具质量、协议执行等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的,要及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与其解除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也可以按协议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得配置辅助器具安装条件的,以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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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工伤伤残辅助器械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械的费用,包括使用年限届满更换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械,遵循下列程序: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劳鉴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出具是否准予配置结论书——工伤职工持配置确认书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工伤职工持配置单到指定辅助器械配置单位进行配置——配置单位持单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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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工伤保险怎么赔偿辅助器具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D. 工伤理赔超出医保报销范围应该由单位承担可是单位不承担怎么办具体该怎么操作

工伤理赔应当先通过工伤保险处理,一般情况下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花费都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
医保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是不一样的,医保不能代替工伤保险,而且有可能是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就应当由单位承担差额部分,单位不承担的话,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 关于社会保险支付的工伤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问题一次性支付问题

你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支付。伤残津贴是按月领取。
工伤二级伤残按照安徽合肥标准预计一次性赔偿在100至120万左右,生活护理费约为60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辅助器具费约12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以上合计180万元以上(除去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按月工资4000元的30岁男性为计算标准),具体赔偿项目为: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本人工资×9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只能择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未买工伤保险农村户口劳动者或建筑领域农民工,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本人工资×250个月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二级为25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5484元×5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住院护理费:5484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八条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辅助器具维修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一、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2)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三、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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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工伤假肢更换年限规定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假肢,属于辅助器具,更换年限当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工伤职工在获准配置假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费用核付通知单时,会同时告知最低使用年限。工伤职工假肢满足最低使用年限之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经确认之后更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G. 工伤赔偿以后辅助器具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H.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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