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处罚
法律分析:针对无证销售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2. 无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会怎么样
法律分析:无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 医疗器械经营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医疗器械经营的法律法规有《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违法经营医疗器械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 《刑法》对医疗器械有哪些
您好:
您好!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你好,没有许可从事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能会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等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没有医疗器械特许经营企业许可证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或无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或无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可能由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而言,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材料、器械等物品;货物金额不足1万元的,同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物金额1万元以上的,同时处货物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且10年内无法再申请许可证。对于违法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包括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在相关行业领域的终身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6. 国家医疗器械分几类,分别指什么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器械主要分三类: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消费者来说,医疗机构中医疗机械的配置情况是仅次于医师配备的用来评判医疗机构的标准。国家对于医疗器械行业发展也是倾注了大量心血,但时至今日,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在高端产品领域中,本土企业的竞争力仍是不堪一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7. 违法销售医疗器械处罚
法律分析:针对无证销售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请问详细的国家医疗器材目录谁有
附件2:
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4.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
10.医用缝合针(线)。
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
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
2.金属直型、异形接骨板;
3.金属接骨、矫形钉;
4.金属矫形用棒;
5.髓内针、骨针;
6.脊柱内固定器材。
三、植入性医疗器械
1.人工晶体;
2.人工心脏瓣膜;
3.心脏起搏器;
4.血管内支架、导管、导丝、球囊。
四、填充材料
1.乳房填充材料;
2.眼内填充材料;
3.骨科填充材料。
五、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1.同种异体骨;
2.同种异体皮肤;
3.生物羊膜。
六、动物源医疗器械
1.人工生物心脏瓣膜;
2.生物蛋白海绵;
3.生物膜;
4.异种骨修复材料;
5.生物敷料;
6.组织工程全层皮肤;
7.生物粘合剂。
七、计划生育用医疗器械
1.宫内节育器;
2.橡胶避孕套。
八、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医疗器械
1.空心纤维透析器;
2.血液透析装置;
3.透析粉、透析液;
4.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
九、手术防粘连类医疗器械
十、角膜塑形镜
十一、婴儿培养箱
十二、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
广东省医疗器械重点监管产品目录(2012年版)
一、生产环节
(一)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心电诊断仪器;无创监护仪器);
(二)手术室、急救室设备及器具(输液辅助装置);
(三)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电疗仪器、高压电位治疗仪器);
(四)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家用血糖仪及试纸条);
(五)首次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一年内生产的品种;
(六)本年度被投诉举报的企业生产的品种;
(七)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不合格的品种;
(八)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责令限期整改企业生产的品种。
二、市场环节
(一)流通监管。
1.无菌类医疗器械;
2.骨科植入物类;
3.植入性医疗器械(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血管内支架、导管、导丝、球囊、人工晶体、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
4.填充材料(乳房填充材料、眼内填充材料、骨科填充材料);
5.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同种异体骨、同种异体皮肤、生物羊膜);
6.介入器材(血管内导管、导丝和管鞘)。
(二)广告监管。
1.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人工晶体、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
2.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高压电位治疗设备、理疗康复仪器、磁疗仪器、敷贴类);
3.中医器械(治疗仪器)。
三、使用环节
(一)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医疗器械(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透析装置、透析粉、透析液、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循环管路);
(二)手术室、急救室、诊断室设备及器具(婴儿保育设备);
(三)植入材料(植入器材、支架);
(四)填充材料(乳房填充材料、眼内填充材料、骨科填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