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封头的工程设计
1 GB13-86(97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2 GB14-87(97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3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4 GB50028-1993(2002年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98修订
5 GB50030-19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
6 GB50031-1991 乙炔站设计规范 ×
7 GB50041-1992 锅炉房设计规范 ×
8 GB50049-1994 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9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10 GB50177-1993 氢氧气站设计规范 ×
11 GB50195-1994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
12 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13 GB50253-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14 GB/T50265-1997 泵站设计规范 ×
15 GB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16 GB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17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
18 HG20695-1987 化工管道设计规范 HGJ8
19 HG20519-1992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20 HG20546-199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 *
21 HG/T20549-1998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 *
22 HG/T20645-1998 化工装置管道机械设计规定 *
23 HG/T20646-1999 化工装置管道材料设计规定 *
24 HG20581-1998 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
25 HG20582-1998 钢制化工容器强度计算规定
26 SHJ9-89 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27 SH3011-2000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设备布置设计通则
28 SH3012-2000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29 SH/T3041-200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
30 SH3007-1999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J7
31 SH3034-1999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SHJ34
32 SH3059-1994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
33 SY/T0015.1~.2-1998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34 SY/T0075-2002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34 SYJ13-8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35 SYJ14-85 原油长输管道路线设计规范
36 SY/T0325-2001 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做法
37 SY/T0518-2002 油气管道钢制对焊管件设计规程
38 SY/T10043-2002 泄压和减压系统指南
39 SY/T10044-2002 炼油厂压力泄放装置的尺寸确定、选择和安装的推荐做法
40 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范
41 DL/T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42 SDGJ6-90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
43 CJJ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噪声控制、防静电、隔热、防腐、抗震、夹套类
1 GBJ44-82 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2 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GB/T4272-1992 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4 GB7231-1987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5 GB/T8175-1987 设备和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6 GB/T8923-1988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7 GB/T11790-1996 设备和管道保冷技术通则
8 GB12158-19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9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0 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1GB/T15586-1995 设备和管道保冷设计导则
12 GB50264-19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13 HG20503-1992 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定 *
14 HG20560-1994 化工工艺防静电设计导则
15 HG/T20675-1990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J28
16 HG/T20679-1990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HGJ34
17 HG25043-1991 管道涂色规定
18 SH3022-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与管道涂料防腐设计与施工规范 SHJ22
19 SHJ39-91 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
20 SHJ40-91 石油化工企业蒸汽伴管及夹套管设计规范
21 SHJ43-91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与管道表面涂色和标志
22 SH3010-2000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和管道隔热设计规范
23 SH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24 SYJ7-84 钢制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
25 SYJ8-84 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涂层技术标准
26 SY0007-1999 钢制管道及储罐
B.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一)
1、总则
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此慎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一般规定
2.1厂址选择
2.1.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配指位置。
2.1.8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1.9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2厂区总平面布置
2.2.1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2.2.2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上风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
2.2.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2.4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2.2.5厂内铁路线群一般应集中森卖敬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前、中部位,尽量减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叉。铁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必须遵守建筑限界和有关净距的规定。
2.2.6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2.2.6.1街区道路均应考虑消防车通行,道路中心线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6.2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有关净距和建筑限界要求。
2.2.7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2.2.8循环水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冬季风向频率的上风附近,并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距离。
2.2.9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2.10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同商定。
2.3化工装置安全卫生设计原则
2.3.1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必须符合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以及精神紧张状态。
2.3.2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2.3.3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2.3.4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2.3.5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2.3.6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2.3.7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2.3.8化工专用设备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工艺要求、物料性质,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进行。设备制造任务书应有安全卫生方面内容。选用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3、劳动安全
3.1防火、防爆
3.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BG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规范,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1.2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3.1.3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规定。
3.1.4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
3.1.5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3.1.6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3.1.8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3.1.9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防雷电保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3.3节及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
3.1.10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3.1.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3.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1.13消防系统
3.1.13.1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3.1.13.2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3.1.13.3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3.1.13.4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3.1.13.5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3.1.13.6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3.2防静电
3.2.1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518)以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的规定。
3.2.2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3.2.3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合理地选择工艺条件、设备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设备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3.2.4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3.2.5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3.2.6根据静电序列表选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触两种物质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减少静电产生。
3.2.7非导体如橡胶、塑料、纤维、薄膜、纸张、粉体等生产过程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作业环境和非导体性质,设计静电消除装置。
3.2.8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当采用空气增湿、降低亲水性静电非导体的绝缘性能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保持作业环境中的空气相对湿度大于50%.
3.2.9采用抗静电添加剂增加非导体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化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根据使用对象、目的、物料工艺状态以及成本、毒性、腐蚀性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
3.2.10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2.11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配置必要的静电检测仪器、仪表。
3.3防雷
3.3.1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3.2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设计相应防雷设施。
3.3.3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
3.3.4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3.3.5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3.3.6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3.4触电保护
3.4.1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要求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3.4.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3.4.3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3.5化学危险品储运
3.5.1储存
3.5.1.1化工企业的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5.1.2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3.5.1.3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3.5.1.4化学危险品仓库消防设计应符合3.1.13条规定。
3.5.1.5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3.5.1.6放射性物质储存,应设计专用仓库。
3.5.2装卸运输
3.5.2.1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3.5.2.2化学危险品运输线路、中转站、码头应设在郊区或远离市区。
3.5.2.3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化学危险品包装
3.5.3.1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3.5.3.2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3.5.3.3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3.6防机械及坠落等意外伤害
3.6.1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3.6.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3.6.3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量。
3.6.5高大的设备、烟囱或其它建(构)筑物的顶部应按有关规定设计红色障碍标志灯。
4、工业卫生
4.1防尘防毒
4.1.1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毒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4.1.2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1.3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
4.1.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4.1.5毒尘危害严重的厂房和仓库建(构)筑物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及专门清洗设施。
4.2防暑降温与防寒防湿
4.2.1化工装置的防暑降温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4.2.2化工生产装置热源在满足生产条件下,应采取集中露天布置。封闭厂房内的热源,集中布置在天窗下面,或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2.3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
4.2.4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
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4.2.5重要的高温作业操作室、中央控制室应设计空调装置。
4.2.6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清凉饮料站。
4.2.7严寒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启而受到冷空气侵袭,应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4.2.8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4.3噪声及振动控制
4.3.1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厂区噪声控制标准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4.3.2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或振动)控制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设备性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实现远距离或隔离操作。
4.3.3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总图布置应结合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远离生活区,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构)筑物等自然屏障阻滞噪声(或振动)的传播。
4.3.4化工设计中选定的各类机械设备应有噪声(必要时加振动)指标,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单机超标的噪声源,在设计中应根据噪声源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声(和振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3.5化工设计中,由于较强振动或冲击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械设备,或振动对人员、机械设备运行以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采取防振和隔振设计。
4.3.6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4.4防辐射
4.4.1具有电离辐射影响的化工生产过程必须设计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的规定。
4.4.2具有高频、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影响的防护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4.3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辐射源。辐射作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
4.4.4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采取相应的屏蔽辐射源措施,必要时设计屏蔽室、屏蔽墙或隔离区。
4.4.5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4.6对生产过程的内辐射,采取生产过程密闭化,设计可靠的监测仪表、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
4.4.7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上运送。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物料处理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4.4.8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4.5采光照明
4.5.1化工生产装置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4.5.2化工装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布置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4.5.3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4.5.4化工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4.6防化学灼伤
4.6.1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4.6.2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4.6.3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4.6.4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4.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7生产生活用室
4.7.1化工企业应按生产特点及实际需要,设置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生活卫生用室。
4.7.2更衣室
4.7.2.1更衣室宜设在职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4.7.2.2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衣室,应是工作服、便服分室存放,其它级别的可同室分开存放。
4.7.2.3更衣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职工人数及车间卫生特征级别确定。1、2、3、4、级宜分别按每职工1.5m2、1.2m2、1.0m2、0.9m2设计。
4.7.3厕所
4.7.3.1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
4.7.3.2小型、人数不多的生产装置可不单独设置厕所,可与相邻车间合并使用。
4.7.3.3厕所宜采用水冲式蹲式大便器。
4.7.3.4大便器数量按使用人数确定,一般按班职工人数93%计。男厕所每100人以下可按25人设一蹲位,女厕所每20人设一蹲位。男厕所内每一蹲位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男女厕所内应增设盥洗水龙头至少一个。
4.7.4浴室4.7.4.1卫生特征1、2级的生产装置应设车间浴室,其它可集中设置。
4.7.4.2淋浴器数量应根据使用人数及卫生特征级别而定。使用人数可按班职工人数93%计,每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按卫生特征级别1、2、3、4级分别为3~4人、5~8人、9~12人、13~14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设置一具。
4.7.4.3浴室建筑面积宜按每套淋浴点5.0m2计算确定。
C. 搞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需要哪些国标和规范
这个多了
1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HG20519-92
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专规〉HG20504-92
3 《工属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4 〈化工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 〈化工工艺设计手册〉
6 〈石油化工装置工艺管道安装设计手册〉
7 〈化工塔类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5
8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J34-90
9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1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11 〈化工设备管道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9-91
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13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理
D. 储罐围堰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储罐围堰设计规范包括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技术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法律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六条 对液化烃罐组内储罐个数限制的根据:(1)罐组内液化烃泄漏的概率,主要取决于储罐数量,数量越多,泄漏的概率越高,与单罐容积大小无关,故液化烃罐组内储罐个数需加以限制。(2)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目前,国内引进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内液化烃罐组的储罐个数均在10个以上,如某石油化工企业液化烃罐组内1000m3罐有12个、乙烯装置中间储罐组内有13个储罐。某石油化工厂新建液化烃罐组内设有9个2000m3储罐。为了减少和限制液化烃储罐泄漏后影响范围,规定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是合适的。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API Std 2510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LPG Installations《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对全冷冻式储罐的规定:“两个具有相同基本结构的储罐可置于同一围堤内。在两个储罐间设隔堤,隔堤的高度应比周围的围堤低1ft。围堤内的容积应考虑该围堤内扣除其他容器或储罐占有的容积后,至少为最大储罐容积的100%”。本标准按此要求规定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E. 求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年3月24日以(88)化基字第251号文发布)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由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对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进行修订而成,自1988年7月1日起在化工系统中施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原则进行编制的。
二、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大、中型化工工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小型项目或车间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本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无关的章节可以不写,部分章节可以合并等。
援外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
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全厂性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布置、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全厂贮运方案、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以及车间或单项工程工艺流程和各专业设计方案等,编制出初步设计文件与概算。
四、编制初步设计的目的
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主要设备订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五、初步设计的深度
根据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410号《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六、开展初步设计的必要条件
1.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正式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区域位置图、厂区地形图、有关的自然条件等基础资料。
3.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协议。
七、编制初步设计的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向设计要资金、要效益,主要是通过精心设计,优化设地方案,精打细算,通过改革和科学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浪费的部分砍下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在生活设施上,注意结合国情,按标准规定办事。
在老厂的改、扩建中,必须处理好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关系。
2.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国家法令、政策、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认真考虑所建企业的经济效益,精心设计,确保质量,使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水平。
3.坚持求实和革新精神,维护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设计人员要破除停滞不前,安于现状的精神状态,树立不断创新、勇于开拓的进取观念,充分吸取国内外科技成果,做出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设计。
4.注意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除了在个别项目与关键部分采用最先进技术,使我们在某些领域处于领先的地位外,一般地讲,应该更多地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做到投资省、效益高。
5.进一步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五化的设计原则。
6.积极采用国内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努力搞好技术开发。
7.适应化工生产特点,搞好配套专业设计。特别是要加强节能、环保、安全、消防、抗震、防噪音、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配套设计。配套设计的标准要适当,既要讲求实效,有利生产,又要防止要求过高,超越国情。
8.认真贯彻工艺与装备并举的方针,大力加强工艺流程与装备的配套开发、设计。
9.加强经济观点,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的关系。做设计必须以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中心。设计工作必须加强经济论证,做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以求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需一次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做到分期建设,分期投资,分期受益。生产上必要的备用设备,要合理的备用,提高投资效果。
八、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是设计的主办单位,对设计(设计质量、技术经济指标和概算准确度)要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的院长(经理)对设计单位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全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对设计文、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院长(经理)、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要指定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本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主体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
2.组织全厂性总体方案的讨论;
3.协助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全厂性的工艺、公用设施和设计进度;
4.负责组织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资料;
5.统一设计标准、规范、深度与要求;
6.组织编制和汇总项目的总说明、总图、总定员和总概算等。
其他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统一要求完成分担的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向主体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主动与主体设计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九、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准确、可靠,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切合实际。设计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文字说明要清楚、确切,图纸要清晰、正确,避免“错、漏、碰、缺”。
十、本规定目录所列项目,系按化学工业企业一般工厂组成,并结合专业划分拟定。目录的顺序不作为工程设计文件篇章编排的依据,同时可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合并。 十一、为逐步统一设计深度,本规定中提供的样图和表格,各设计单位应参照执行。
F. 制氢站内作业应遵循哪些作业标准
《氢气 第一部分 工业氢》GB/T 3634.1-2006
《纯氢、高纯氢和超高纯氢》GB/T7445-1995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2005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版设计规定》权 HG20546-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G.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59号、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出的(89)建设字第91号、国家计委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6)840号和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适应化工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必须大力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
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部门和有关地区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做出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高质量、高水平、效益显著的工程设计。第三条设计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保持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计人员要参照“双九条”(关于端正化工设计指导思想的九条意见,关于节约建设投资的九条途径)的精神,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贯彻勤俭建国方针,精心设计,保证质量。第四条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的编制设计文件,不得改变产品方案、规模和厂址,如果因为生产协作关系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正产品品种和规模时,需经原批准任务书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如果初步设计概算值超过设计任务书中投资控制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时,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第六条设计单位要与科研和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并积极把经过鉴定的新成果用于工程设计,不得采用落后的甚至是淘汰的工艺方法或低效设备。新设计的大中型项目,在技术水平上,要有个高起点,其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际上八十年代的先进水平。第七条要重视优化设计方案工作。要通过设计方案的比选来提高设计技术水平和降低工程投资额。在设计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
在老装置的技术改造中,要走以内涵为主改造老企业的路子;要处理好采用新技术与利用原有设施和全流程技术更新与改造部分旧设备的关系。
各设计阶段都要认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投入少、效益高的技术方案。
设计单位要对全厂的水、电、汽、运输等公用工程统一平衡,对技术改造项目要处理好与原有设施的关系。第八条在编制初步设计之前,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要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同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原则,积极改进工艺技术,采用无害或少害的工艺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根据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要惜土如宝,要千方百计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不能宽打窄用,不能超前一个年度占地。要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有条件的还要结合场地施工改土造田。要把占地视为方案取舍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总图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并在说明书中充分论证后提出推荐方案。第十条要合理选择原料路线,合理利用并保护矿产资源;要降低能耗,发展高位热能,进行能量的分级和综合利用,实现能量的有效转换,不能搞降低能量利用率的能量多次转换;要节约用水,减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在民用建设中,要提倡集中供热。第十一条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除大型联合企业可按分厂编制设计外,其他企业一律按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进行设计。
转动设备的选型要尽可能选择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一般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不得设备台、必须设备台的,要在对基建费和经营费进行比较后,确定合理的备用系数。
机、电、仪修一般采用以小修为主,中修协作,不搞大修的原则,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大修要通过与有关社会力量协作完成。
生活区的设计,应贯彻与城镇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事,不得片面追求高标准。
提倡标准化、系列化,提高设计复用率、不搞重复劳动。
H. 装置设备布置设计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1)满足工艺流程要求,按物流顺序布置设备;
(2)工艺装置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5.1.10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3)应考虑管道安装经济合理和整齐美观,节省用地和减少能耗,便于施工、操作和维修;
(4)应满足全厂总体规划的要求;装置主管廊和设备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在工厂总平面图上的位置以及有关装置、罐区、系统管廊、道路等的相对位置确定,并与相邻装置的布置相协调;
(5)根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条件确定设备、设施与建筑物的相对位置;
(6)设备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和同类设备适当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布置。在管廊两侧按流程顺序布置设备、减少占地面积、节省投资。处理腐蚀性、有毒、粘稠物料的设备宜按物性分别紧凑布置;
(7)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8)设备基础标高和地下受液容器的位置及标高,应结合装置的坚向布置设计确定;
(9)在确定设备和构筑物的位置时,应使其地下部分的基础不超出装置边界线;
(10)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布置,应在设备布置设计时统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