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情况,建筑评职论文发表九品论文网归纳。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三)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Ⅱ 特种设备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有以下八大类: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绝缓消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哪猜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_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_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并知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Ⅲ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有哪些种类和型号,哪里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文件
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了TQ60、QT80塔式版起权重机和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
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了首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整,新版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该目录涉及20多个行业,其中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其中淘汰类明确规定TQ60、QT80塔式起重机和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以及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燃煤锅炉除外)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Ⅳ 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机械设备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实施集团保障性住房建设“四保一控一树”工作目标。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是对参与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项目部自有设备和租用设备。主要范围是:1.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及其他起重机等。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保证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转。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项目部成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总监为安全管理实施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安全管理实施人。第五条项目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部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量,配齐设备管理需要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目标第六条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强化过程控制,实现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稳定的目标。即:杜绝因大型施工机械事故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四章设备的管理要求及措施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的使用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租赁、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二)基础设计塔机、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基础设计由出租单位(产权)单位提供图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设计。为确保满足基础承载能力,保证基础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任何人不得越权设计塔机基础。不符合塔机基础设计和审核程序的,一律不得进行基础施工和设备安装。基础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监理、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共同验收;并收存混凝土试压报告等隐蔽验收资料。(三)安装及验收参建单位机械设备的租赁,必须上报指挥部审核。审核设备产权单位的资质实力,保证以后施工机械的顺利安全使用。设备进场之前必须与设备租赁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要求设备必须建立各项《施工方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合同中明确设备品牌、设备型号,严禁安装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设备进场。设备的进场必须严格进行进场验收工作。按照设备的随机资料,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腐蚀程度、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杜绝不合格和安全隐患较大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使用。以上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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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Ⅵ 工程施工哪些机械是不能租赁个人的,有什么规范依据条文规定这些机械只能和机械租赁单位签合同
注重细节,依法交易,租赁设备使用人和被租赁设备管理人之间的交易必须合法,否则出现回意答外事故不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就是要有合同,有合同必须有公司名称,没有公司名称就要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但要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否则出现任何后果自负。依据就是愿不愿意签合同或者有没有合同并能承担起责任,不愿签就不能租用
Ⅶ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是什么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如下:
1、土法施工用的滚动法装卸移动设备,滚杠的粗细要一致,年度应比托排宽度长50cm,严禁带手套填滚杠。装卸车时滚边的坡度不得大于20°,滚道的搭设要平整、坚实,接头错开,滚动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要用溜绳。
2、在安装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后再继续起吊。
3、用扒杆吊装大型塔类设备时,多台卷扬机联合操作,必须要求各卷扬机的卷扬速度大致相同,要保证塔体上各吊点受力大致趋于均匀,避免塔体受力不匀而变形。
4、采用回转法或扳倒法吊装塔罐时,塔体底部安装的铰腕必须具有抵抗起吊过程中所产生水平推力的能力,起吊过程中塔体的左右溜绳必须牢靠,塔体回转就位高度时,使其慢慢落入基础,避免发生意外和变形。
5、在架体上或建筑物上安装设备时,其强度和稳定性要达到安装条件的要求。在设备安装定位后要按图纸的要求连接紧固或焊接,满足了设计要求的强度和具有稳固性后,才能脱钩,否则要进行临时固定。
工作特点
1)起重机械通常结构庞大,机构复杂,能完成起升运动、水平运动。例如,桥式起重机能完成起升、大车运行和小车运行3个运动;门座起重机能完成起升、变幅、回转和大车运行4个运动。在作业过程中,常常是几个不同方向的运动同时操作,技术难度较大。
2)起重机械所吊运的重物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有的重物重达几百吨乃至上千吨,有的物体长达几十米,形状也很不规则,有散粒、热融状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吊运过程复杂而危险。
3)大多数起重机械,需要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内运行,有的要装设轨道和车轮(如塔吊、桥吊等);有的要装上轮胎或履带在地面上行走(如汽车吊、履带吊等);有的需要在钢丝绳上行走(如客运、货运架空索道),活动空间较大,一旦造成事故影响的范围也较大。
4)有的起重机械需要直接载运人员在导轨、平台或钢丝绳上做升降运动(如电梯、升降平台等),其可靠性直接影响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