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如下:
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如下: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
电子计算机:4-10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
音响、录(摄)像机:10-15年
(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如下:
一、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如下:
1.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
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
输电线路:30-35年;
配电线路: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
3.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
4.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
5.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
6.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
7.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
8.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
9.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
10.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
11.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
1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15-25年;
燃气:16-25年
2.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