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子公司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产权不转移,不支付任何费用,有无税务风险
母公司无偿提供子公司固定资产,无涉税风险,反而因无资产使用成本而增加利润,进而增加税负,企业多纳税,税局又何乐而不为呢。
② 租赁的厂房房东因债务纠纷厂房被法院抵债查封承租人的机器设备可以搬走吗�
如果里面的设备也随同被法院查封的,则必须提供购买设备的凭证等材料提出查封异议申请,被法院认定异议成立后解封后才能取走,如果是被查封了厂门,里面的设备并没有被查封的,则也要向法院申请取走。
③ 以固定资产抵债什么时候要交税,如机器设备,房产,仓库等,债权人和债务人账务如何处理感觉有点晕乎
债务重组,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你找本注会的书就行了。账务处理写的挺清晰的
④ 以物抵债的房产转移产权需要缴纳税费吗
法院执行房产以物抵债,办理过户一样需要上税。
一.房产过户费用如下: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转让手续费
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
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缴纳。其它全按成交价的3%缴纳。
⑤ 如何进行抵债资产的财务税收处理
一、抵债资产的财务税收处理
(一)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
2.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3.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税收处理
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
1.取得的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增值税(营改增)
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增值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增值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①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增值税。
②)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增值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③)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①的原则处理。
(2)所得税
①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
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
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契税
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2.持有环节的处理
大多数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立即变现,会持有一定的时间。同时为提高抵债资产的持有效率,债权人会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将其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涉及税收处理如下:
(1)增值税(营改增)
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实物资产。在未出售前,具备条件的这些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增值税。
(2)所得税
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抵债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不要遗漏抵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
(3)房产税
金融企业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了抵债房地产的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4)印花税
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5)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所以金融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金融企业拥有并且使用抵债的车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
3.处置环节的处理
(1)增值税
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增值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按转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按处置取得收入减除作价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
(3)印花税
金融企业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5)所得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若抵债资产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过,在处置时按抵债时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得税前扣除。
若抵债资产处置时为损失,则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⑥ 执行裁定以物抵债房产局过户需要啥手续
凭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办。都是要经过申请过户、测绘、出证等程序、交税、完税基本上与二手房过户程序一样。只是是司法单方过户,不用双方一起办理
⑦ 购买以物抵债的设备怎么在进行折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购入的旧设备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根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7)以机器设备抵债如何转移产权扩展阅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⑧ 执行裁定以物抵债房产局过户需要啥手续
房产抵债如何过户手续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⑨ 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怎么获取抵债资产,以进行节税: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抵债资产既包括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但同时也为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现举例说明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筹划的三种主要方法如下。
避免高估抵债资产作价金额,减少计税价格
例:A公司欠B银行贷款本金5000万元,已纳入会计报表外核算欠息1000万元(按税法规定,未计应税利息收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B银行的贷款及利息,经协商A公司以某处房产抵偿债务。此处抵债房产购置成本5000万元,账面价值3000万元。市场评估价为6000万元、5000万元(也可不要)。有关税率为: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契税3%,产权转移合同印花税0.5‰,房产税1.2%,所得税33%,简化起见,土地增值税按售价的1%计征,契税、印花税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房产过户的其他费用忽略不计。
方案一:双方协议抵债资产作价6000万元,偿还B银行全部债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务,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因此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
B银行在抵债时应计算表外未税利息收入应缴营业税为:(6000-5000)×5%=5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0×(7%+3%)=5(万元);应缴契税为:6000×3%=180(万元);应缴印花税为:6000×0.5‰=3(万元);应缴所得税为:(6000-5000-50-5-180-3)×33%=251.46(万元);税负合计489.46万元。
方案二: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最终以抵债资产作价5000万元,偿还B银行相应债务,其余债务免除。此方案下,因免除了A公司部分债务,抵债金额小于等于本金,将抵债资产作价金额冲减与本金相当的债务后,无利息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抵债业务因缴纳税金,不仅没有增加利润,还会由于税前扣除增加而减少所得税。相关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契税为:5000×3%=150(万元);应缴印花税为:5000×0.5‰=2.5(万元);应缴所得税为:(-150-2.5)×33%=-50.325(万元);税负合计102.175万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方案二要比方案一降低税负387.285万元。税负降低原因为抵债资产作价金额降低,减少了收回债权的金额,相应的未税利息收入减少。在抵债资产作价未超过本金的范围内,就不用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抵债资产作价金额大于本金及已税利息收入的情况下,作价金额越小,则计税的利息收入越小。在实务工作中,抵债资产在抵债环节的作价由于种种原因往往被高估,与实际价格偏离较大,使本应在抵债环节就需确认的呆账损失推后到抵债资产变现时才能体现,造成金融企业缴税现金流出。所以,发生抵债行为时,在抵债双方以及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尽量避免高估抵债资产作价金额,从而减少计税价格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策略。
抵债资产变现,减少流转环节税收
承上例,A公司与B银行在抵债时,有两种方案,方案一:双方协议抵债资产参照市场价作价5000万元,偿还B银行相应债务,其余债务免除。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之后B银行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抵债房产售出。
方案二:双方约定将抵债房产直接以5000万元售出后用货币资金偿债。
则B银行两方案税负如下:
方案一:①如上计算,因抵债金额未大于本金,无应计税利息收入,抵债环节不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应缴契税=150万元、印花税2.5万元、所得税为-50.325万元;抵债环节税负合计102.175万元。
②持有环节每年应缴房产税:5000×(1-30%)×1.2%=42(万元);应缴土地使用税略。
③处置环节应缴税金计算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处置收入5000万元等于抵债作价5000万元,不需缴纳营业税。另按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处置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为及时将抵债资产变现,处置价格不高,在处置环节一般不会产生增值。在此比较时不计算土地增值税(但在实务中会按出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出售价格一样,土地增值税一样)。
应缴印花税为:5000×0.5‰=2.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00-5000-2.5)×33%=-0.825(万元);处置环节税负合计1.675万元。
以上抵债房产抵债环节、持有环节、处置环节税负合计145.85万元。
方案二:B银行只需在将处置收入收回时,计算应缴税金。
因处置收入5000万元等于B银行应收贷款本金,未收回利息收入,所以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同时在收回贷款时,未涉及资产的产权转移,也不涉及契税和印花税。在此税负为零。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税负145.85万元。原因一是方案一在抵债环节涉及产权转移,多缴契税和印花税从而使税负增加:(150+2.5)×(1-33%)=102.175(万元)。二是方案一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增加房产税42万元(土地使用税略),这随着抵债资产持有时间的延长税负更加重。三是处置环节多缴印花税增加税负:2.5×(1-33%)=1.675(万元)。所以,减少抵债资产流转环节,是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筹划的又一个重要方法。
以抵债资产投资,降低税收负担
在抵债房地产升值较快并未来发展形势较好的情况下,B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将作价6000万元抵债房产以7000万元出售给C公司。
方案二,将作价6000万元抵债房产以7000万元投资给C公司,之后转让股权。因在抵债环节、持有环节两方案税负相同,在此仅比较处置环节的税负。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缴营业税(7000-6000)×5%=5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0×(7%+3%)=5(万元);应缴印花税7000×0.5‰=3.5(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000-6000-50-5-3.5)×33%=310.695(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7000×1%=70(万元);税负合计439.195万元。
方案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B银行以抵债房产投资及转让股权均不用缴纳营业税。另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B银行以抵债房产投资及转让股权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只有在转让股权时计算应纳税金。应缴印花税7000×0.5‰=3.5(万元);应缴所得税(7000-6000-3.5)×33%=328.845(万元);税负合计332.34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金106.85万元。税负减低原因是方案二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⑩ 以房抵债的裁定是否有所有权转移效力
编辑同志: 因姜某欠我现金8万元不归还,我诉讼后经法院判处。判决所限偿还期限逾期后,姜某还不给付,我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姜某购置的楼房抵顶。当我到房管局办理楼房过户手续时,房管局以裁定书不同于判决书为由,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吉良吉良: 你所反映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法院的裁定书与判决书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房管局以裁定书不同于判决书为由,不给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无法律依据的。其理由如下: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标志,但这是对私法行为而言的,这一规定只是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的,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登记过户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法院以物抵债的裁定是基于公民权利而作出的,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房产权属的实质性判断,因此不受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要件之规定限制。它的物权变动具有事实行为的特殊性,所以物权变动自相关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解释,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顶债,强制以物顶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申请人。 综合上述,房管局应该给你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山丹法院赵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