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乘坐高鐵可以帶電動工具嗎
帶小型電動工具上高鐵,一定要事先經過安檢部門工作人員通過才可以,只要是小型電動工具在高鐵客運條例允許范圍內並且通過檢查是完全可以帶上高鐵的。
如果你帶的電鋸有鋸齒的話,可能通不過安檢,建議辦理托運,沒有鋸齒應該可以帶。
❷ 坐高鐵可以帶電錘和電線嗎
不能。電鑽屬於危險類物品了。
電動車電池、汽車電瓶
據介紹,生活中內常見的蓄電池有電動車電容池、汽車電瓶等物品禁止攜帶進站。干電池、鋰電池和正規廠家生產的充電寶可以攜帶上車。供殘疾人士使用的電動輪椅可以攜帶上車。
記者了解到,一般情況下,小型無人機可以攜帶進站。鐵路部門提醒,千萬不要在高鐵沿線500米范圍內放飛無人機。
據介紹,噴霧以及發膠、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屬於限量攜帶物品,只可以攜帶不超過120毫升的產品。需要注意的是,產品包裝上對容量的標注是其容量的唯一標准。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也不允許攜帶上車。
洗面奶、洗發水、沐浴露、粉底液、隔離霜、口紅、睫毛膏等日化用品可以攜帶進站,但不能超重。其他液體、粉狀物及化工產品在無法判明的情況下,不能攜帶進站乘車。
鐵路部門提醒,如果不能確定物品是否能攜帶,建議旅客提前咨詢當地車站。到車站後如果發現行李中有違禁品也不要著急,可請送站親友帶回,或在留存當日請朋友幫忙取回。還有部分高鐵站推出便民托運服務,旅客也可以將符合郵寄標準的物品當場寄走。
❸ 乘坐高鐵可以帶電動工具嗎
可以。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核體積是:
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葯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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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相關法條:
第五十五條對旅客的遺失物品應設法歸還原主。如旅客已經下車,應編制客運記錄,註明品名、件數等移交下車站。不能判明時,移交列車重點站。
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價值低於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核收運費。補收運費時,不得超過本次列車的始發和終點站。
第五十六條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遺失物品需通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物品在5千克以內的免費轉送,超過5千克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
❹ 高鐵乘車能帶電鑽嗎
電鑽來可以帶。不屬於危險品,自但是如果你帶的電鋸有鋸齒,可能無法通過安檢,建議辦理托運。
不能帶上車的東西一般是是易燃、易爆、易腐蝕和危險品,象槍支,管制刀具、利器、鈍器(管制刀具指刃長超過8厘米的道具);爆炸物品(雷管、炸葯、鞭炮等),氧化劑,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自然物品(磷)等放射性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高鐵即高速鐵路,高速鐵路是指通過改造原有線路(直線化、軌距標准化),使營運速率達到每小時200公里以上。
或者專門修建新的「高速新線」,使營運速率達到每小時250公里以上的鐵路系統。高速鐵路除了在列車在營運達到速度一定標准外,車輛、路軌、操作都需要配合提升。
❺ 高鐵上可以帶小型電動工具嗎
帶小型電動工具上高鐵,一定要事先經過安檢部門工作人員通過才可以,只要是小型電動工具在高鐵客運條例允許范圍內並且通過檢查是完全可以帶上高鐵的。
❻ 坐高鐵能帶電錘電鑽和一些小電動工具嗎
電動工具沒有限制。
本人做電動工具貿易,經常到供應商攜帶樣品座高鐵回公司。
❼ 高鐵上能帶電動工具嗎
你好。可以的。你用報紙都包著,多包幾層,就沒事了。
我也經常出差,要帶很多金屬工具,就包了很多層,就可以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感謝對☆茜影菲香☆團隊的支持。
❽ 坐高鐵可以帶電動工具嗎,例如電鑽,老虎鉗,彈簧能通過安檢嗎
這些工具肯定過不了安檢,只要是金屬都能被檢測到,電動工具是不可以帶上高鐵的。
❾ 乘坐火車可以攜帶電錘,電鑽等電動工具嗎
乘坐火車可以攜帶電錘、電鑽等電動工具,電錘、電鑽不是禁止攜帶物品。
《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中規定:
第三第 請勿攜帶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第五條 請勿攜帶以下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危險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葯(含滅鼠葯、殺蟲葯);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腐蝕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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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車站和列車等服務場所內,通過多種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種類及其數量。
第七條 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工作。拒絕配合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檢查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對旅客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對女性旅客進行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安全檢查人員進行。
第十三條 對懷疑為危險物品,但受客觀條件限制又無法認定其性質的,旅客或托運人又不能提供該物品性質和可以經旅客列車運輸的證明時,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托運。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旅客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或者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葯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