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技術員工作的基本崗位職責
工程技術員負責園區高低壓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電梯系統、弱電系統、建築本體的巡檢、維護保養、維修處理等。以下是我整理的工程技術員工作的基本崗位職責。
篇一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施工技術規范、制度、工法、工藝標准,收集和推廣國家新的技術標准、規范、規程、技術文件等;
2、協助制定公司生產技術管理制度,編制或修訂技術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嚴格執行並進行監督、檢查及糾正非規范操作;貫徹執行公司一體化管理體系方針和目標、促進體系的有效運行;
3、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的技術管理工作,參與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核及談判,保證項目按照技術規范,合同專用條款,科學有序開展工作;
4、負責實施公司員工的工程技術培訓教育工作,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攻關,積極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負責工法的編寫和申報工作;
5、負責初審(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重要施工技術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參與公司評審委員會的施工組織設計評審會議,並在施工過程中起到監督、檢查作用;參與工程圖紙會審,對項目部技術人員進行技術交底,督促技術流程的執行;對設計圖紙中出現的設計缺陷及時與設計方進行溝通改進;
6、協助市場開發部(參與)編制技術標書,協助項目進行設備技術計算及配置、安全技術方案、測量復核及計量儀器的校正核准工作;
7、負責指導和參與擬定相關技術變更文件,以及重要、重大設計變更技術方案和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的審查工作;發現重大技術難題,及時會同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8、負責組織片區自主經營分公司檢查合作項目各技術措施落實到位情況,組織有關技術教育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做好生產技術現場服務指導工作;
9、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二
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包括安全監督、質量及進度、人員管理等
2.負責工程量測量,做工程預決算,做工程資料,繪制單線圖
3.負責業主單位的工作方面的溝通與協調。
任職要求:
1.工程類或建築、機電安裝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有1年以上類似工作經驗
3.有較好的溝通協調能力,會計算機操作
4.能看懂施工圖紙,會做預決算
5.會CAD軟體操作,能適應駐項目部工作
6.能吃苦耐勞,有建造師證書者優先。
篇三
1、負責鋁合金門窗幕牆工程施工圖的細化和結構計算復核;
2、編制材料加工圖,包括型材加工圖,鐵件加工圖,玻璃加工圖,鋁板加工圖,石材加工圖等;
3、編制采購清單,包括型材、鋼材、玻璃、鋁板、五金件、輔材等規格、數量;
4、負責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設計變更;
5、負責向工程部進行圖紙交底,向加工廠進行加工圖交底.
6、負責投標信息的收集,投標文件的製作及標書中涉及到的相應工作;
B.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五金機電商會的商會章程
總 則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五金機電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五金機電商會),英文名稱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stry&Commerce,Hardware &Electromechanical Chamber(縮寫為CHEC),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非營利性的五金機電行業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織。
本會依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工商聯)章程,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本章程。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會員素質,為促進五金機電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由全國工商聯批准成立,接受全國工商聯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地址:北京市。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第二條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方面咨詢服務。
第三條 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相關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遵照國家外事政策和全國工商聯外事管理規定,遵守外事紀律,增進與國外同行業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的聯系,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
第五條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第六條 支持和引導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 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工商聯開展的活動。
第八條 承辦全國工商聯和政府部門委託和交辦事項。
第二章會 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本行業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生產和經營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二)本行業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本行業工商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與本行業有關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從事本行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授權單位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經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視情節輕重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會員(或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應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採取民主程序選舉產生;條件允許時,可採取無記名差額選舉方式,選舉結果須報全國工商聯批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本會主要工作事項;
(三)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等。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常務理事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會長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主持會務工作;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會長原則上不連任。換屆時,新提名副會長應占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會長、副會長職務屆中調整,須經會長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由常務理事會議確認。
第二十九條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由副會長中推選產生,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會長、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聘任。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副秘書長,秘書處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商會下設機構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下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工作部門、下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後聘用;
(四)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構的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接受全國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並提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全國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確定。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通過先予執行,經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再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由全國工商聯指派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未經全國工商聯許可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全國工商聯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9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全國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
C. 五金機電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場、市場包括:
(一)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經營有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二)室外佔地面積或者室內外佔地總面積大於2000平方米的經營有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場、市場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的規定以及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本規定。
第四條 商場、市場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依照本規定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對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商場、市場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保障本單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和場內經營者消防安全責任,制定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經費;
(二)建立健全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統一管理制度,根據消防法規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確定平面布置,合理設立經營櫃台和攤位;
(四)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制止違反規定用火用電或者佔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五)消防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商場、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保障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商場、市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商場、市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以及其他建築面積或者佔地面積大於10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應當確定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八條 商場、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應當積極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滅火救助演練,參與撲救本單位火災。
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00平方米且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商場、市場應當建立配有消防車輛及配套設施的專職消防隊。商場、市場集中的區域可以共同組建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參與防火檢查、巡查,定期開展滅火演練,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第九條 商場、市場及攤位、櫃台所有權、經營權轉讓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轉讓合同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時,轉讓所有權的,由受讓人負責消防安全;轉讓經營權的,轉讓人對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負責,受讓人對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十條 同一建築物內多個相連的獨立經營者形成的商品經營區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市場名義登記的,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物業管理機構負責,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由產權單位共同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機構的,公共消防安全由產權單位共同負責。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消防安全責任有特別約定的依照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負責其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和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並接受商場、市場統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明確管理職責,定期檢查維護,保障消防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本規定要求。
第十三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保建築防火間距不被佔用,嚴禁利用防火間距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置經營攤位、貨物堆場。
第十四條 商場、市場應當合理組織車流、物流,確保消防車道暢通。嚴禁利用消防車道、消防車操作場地設置停車場、堆放物品;嚴禁設置影響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
第十五條 商場、市場應當及時維護敞開式連廊兩端設置的擋煙設施、封閉式連廊與建築物連接處的門洞設置的防火分隔措施,對經營性連廊嚴格按照商場、市場建築營業廳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管理,嚴防連廊成為火災蔓延的途經。嚴禁擅自在建築物之間設置連廊,嚴禁擅自封閉敞開式連廊、裝修連廊,嚴禁在非經營性連廊設置櫃台、攤位或者堆放物品。
第十六條 建築之間的頂棚應當採用防碎不燃燒材料,最小凈高不小於5.5米,頂棚上部應當設有開口或者頂棚與建築相鄰處敞開,開口有效通風面積不小於頂棚投影面積的10%。嚴禁擅自設置、改建、封閉頂棚,嚴禁在頂棚下設置經營場所。(商場、市場應當保障建築物之間的頂棚符合國家標准《商店建築設計規范》中有屋蓋的通廊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築外牆廣告背面的窗戶、洞口應當採取防火封堵措施,並不得降低室內自然排煙的要求,不得影響滅火救援。
第十八條 商場、市場住宿場所不得與營業廳、倉庫設置在同一防火分區內。
附設的貴重金屬加工、電器維修、服裝熨燙等場所應當採用不燃燒體隔牆與營業廳隔開。
市場攤位分隔體、自選商場貨架應當採用不燃燒體或者難燃燒體。
第十九條 商場、市場輔助餐飲場所的廚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與其他部位隔開。廚房的排油煙罩及排油煙管道應當及時清洗,燃氣灶具附近應當配備滅火毯,使用的可燃氣體、液體管道不得穿過營業廳、倉庫。營業廳內的食品加工區不得採用明火加熱,並應當用不燃燒體隔斷與營業廳進行分隔。
第二十條 商場、市場應當保持營業廳內主要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最小凈寬不小於2米,次要疏散通道最小凈寬不小於1.4米;雙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離不大於45米,單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離不大於20米。
自選商場應當保障收銀區的一個側面有寬度不小於1.4米的無障礙疏散通道。當收銀區寬度超過20米時,應當設有多個無障礙疏散通道,通道之間的間隔不大於20米。
第二十一條 營業廳安全出口前方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營業期間嚴禁鎖閉、遮擋安全出口。
自選商場經營時需常閉的安全出口門可以採用火災時顧客能徒手推開的電磁門或者推閂式外開門,並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志和使用提示。
第二十二條 建築的樓梯間、前室嚴禁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嚴禁設置鐵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障礙物,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商場、市場應當保持用於自然排煙的窗戶、洞口常開。不能保持常開的,應當明確火災時開啟責任人或者設置自動開啟裝置,確保火災時能立即開啟。嚴禁擅自封堵、遮擋排煙窗戶、洞口。
第二十四條 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處理,保障營業照明用電、動力、消防用電相互獨立設置,電氣線路敷設符合國家規定。
配電箱、電表箱應當用不燃材料製作,下方不得設置、堆放可燃物。霓虹燈的變壓器、日光燈鎮流器以及白熾燈等電器發熱部位應當設置在不燃結構上,並應當採取隔熱、散熱保護措施。
商場、市場應當每年至少對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全面檢測一次,可以委託由具備法定資格的中介服務組織檢測。電氣檢測應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消防產品質量要求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及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發現損壞、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嚴禁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屏蔽消防報警信號。
室內消火栓正前方應當留有寬度不小於1米的操作場地;防火卷簾兩側0.1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探測器、噴頭附近不得設置影響其性能的障礙物。
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消防中介服務組織或具有法定資格的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檢測一次。檢測報告應當存入消防檔案。
第二十六條 商場、市場配置的滅火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便於取用的固定地點,滅火器材類型應當與經營物品的火災類別相適應。嚴禁擅自移動、損毀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消防安全標志。營業廳內消防安全設施應當實行標識化管理。消防車道、消防車操作場地、疏散通道、防火卷簾下方、室內消火栓操作場地、安全出口前方應當根據其消防安全功能進行劃線標識,標明寬度、面積、方向等。
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商場、市場應當在每層設置緊急疏散圖。緊急疏散圖應當設置於人員集中的出入口附近,並表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消火栓、滅火器材、報警按鈕。
第二十八條 營業廳櫃台、攤位、室內廣告、懸掛物、模特、物品等不得影響安全疏散,不得遮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不得影響建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局部裝修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與營業區隔離,並採取防火措施,保證消防安全。局部裝修不得擅自停用營業區消防設施。營業期間,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在專業商場、市場銷售,實行樣品式經營,樣品儲存量不得超過日平均經營量。地下室、半地下室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其他商場、市場經營摩絲、空氣清新劑、殺蟲劑、一次性打火機等具有易燃易爆性質的日化小商品時,應當專櫃、專位經營,嚴格控制商品儲量,最多儲量不得超過日平均經營量。
商場、市場應當具體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日化小商品的最多儲量。
第三十一條 室外市場應當確保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室外變配電站、可燃材料堆場的安全距離不小於50米,並合理設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應當滿足火災撲救的需要。市場構築物應當採用不燃燒體或者難燃燒體。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場、市場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應當經過商場、市場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批准,並明確現場監護人,清除作業區附近的可燃物,配備滅火器材,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營業廳營業期間嚴禁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
第三十三條 營業廳和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並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禁煙、禁火標志。
第三十四條 嚴禁擅自拉設臨時線路,嚴禁違反規定在營業廳、倉庫內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和高溫照明燈具,嚴禁超負荷用電。營業廳、倉庫內嚴禁非值班人員留宿。
第三十五條 包裝物料、廢棄物應當明確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並及時進行清理。嚴禁佔用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臨時堆放。
第三十六條 商場、市場應當嚴格落實值班和交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做好值班記錄,不得脫崗、漏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實行24小時值班,並做好值班記錄。消防控制室在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通知報警點附近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處置。
第三十七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巡查內容包括:
(一)有無違反規定吸煙、使用明火行為;
(二)營業廳、倉庫內有無擅自拉設臨時線路,有無使用電爐、電飯煲、電加熱器等大功率電氣設備和高溫燈具;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被遮擋、損壞,排煙外窗是否封閉、遮擋;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標識要求設置、擺放物品;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在位;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商場、市場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巡查,消除遺留火種,清離留宿人員,切斷營業、照明等無關電源,落下防火卷簾。
巡查人員發現違法違章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糾正。不能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第三十八條 商場、市場應當制定夜間值班人員夜間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夜間值班人員應當至少每四小時檢查一次。夜查內容包括: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完好情況;
(三)營業廳、倉庫內有無人員留宿;
(四)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局部裝修所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是否到位;
(五)有無引發火災的異常現象。
夜查人員發現違法違章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處置。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進行處置。
第三十九條 商場、市場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隱患整改過程中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完好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火栓及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局部裝修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是否落實,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員工和經營者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倉庫、廚房、食品加工區、貴重金屬加工、電器維修、服裝熨燙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防火及配套倉庫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自動消防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及夜查情況;
(十一)室內外廣告的設置情況;
(十二)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情況,櫃台、攤位、物品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標識設置、堆放;
(十三)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條 商場、市場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和期限,落實整改資金,及時予以消除。火災隱患消除之前,應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停業或者將危險部位局部停業。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一條 商場、市場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子屏、電視屏、宣傳欄等設施宣傳消防常識,宣傳報警、逃生自救、撲救初期火災常識,告知本單位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情況,提醒顧客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四十二條 商場、市場應當加強對員工、場內經營者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崗位火災預防和報警、引導疏散、逃生自救以及正確選用、使用消火栓、滅火器撲救初期火災的技能等。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安人員、專職消防隊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商場、市場應當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滅火預案應當包括使用鄰近建築物消防水源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商場、市場員工、場內經營者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向當地消防指揮中心報警,並積極撲救初期火災,引導顧客疏散,打開建築排煙窗。
第四十四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情況。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櫃台、攤位布置圖和商場、市場建築電氣線路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等商場、市場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對商場、市場經營活動日常管理之中,與經營活動進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及時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對確實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提交當地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四十六條 商務部門應當將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規劃商場、市場位置、規模,依法檢查、督促商場、市場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協調、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商場、市場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廣告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拆除佔用消防車道、防火間距,或者影響滅火救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廣告牌;按照規劃及時建設市政供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管理中應當加強對場內經營者擅自改變經營位置經營、無證經營行為的檢查監督,對佔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理;對其他明顯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處理;對公安消防機構告知已經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產停業整改的商場、市場,協助督促整改或者停業。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商場、市場遵守消防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商場、市場營業廳、倉庫內吸煙、使用明火或者在營業期間進行明火作業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鎖閉、遮擋安全出口,遮擋消防設施、標志,佔用防火間距、樓梯間、前室或者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道,經公安消防機構責令立即改正後,再次發現鎖閉、佔用、堵塞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500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商場、市場違反規定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在建築物之間設置頂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商場、市場消防值班人員脫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200元以下罰款。
商場、市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在商場、市場營業廳、倉庫內留宿的,對留宿人員、夜查巡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商場、市場沒有按照本規定劃線標識或者設置消防設施標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進行處罰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按本規定履行職責,造成社會危害,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所指商場、市場包括營業場所以及與之配套的倉儲、辦公、餐飲等輔助部分。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