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個人刑事案件判決怎麼查詢
刑事案件判決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在網上是查不到的。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規定期限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刑事判決是指審判機關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應否處以刑罰,處於何神刑罰等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分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前者確認被告人有罪井處以相應刑罰,後者確認被告人無罪或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執行通知書,將罪犯交付執行。
對人民法院作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機關在收到相應的法律文書後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對人民法院建議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㈡ 因盜竊電動車價格為2543元法院最輕怎麼判決
涉嫌盜竊罪,要根據涉案金額、有無自首立功、受害人諒解等情節,由法院綜合全案確定刑期,盜竊2543元,屬於數額較大的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㈢ 周立齊偷電動車為什麼判了四年
「竊格瓦拉」原名周立齊。「竊格瓦拉」這個名字其實有兩重含義:首先,「竊」指的是周某盜取電瓶車的行為;其次,周某長相很似古巴的領導人切格瓦拉,所以網友們戲稱其為「竊格瓦拉」。除此之外,他還有幾句三觀不正的「名言」,例如「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這輩子都不可能打工的」、「進看守所就像回家一樣(笑),大年三十我都不回去」。
根據裁判文書網(2016)桂0102刑初231號刑事判決書記載,周某分別在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間、2015年8月14日凌晨、2014年9月21日16時許共計盜竊12輛電瓶車,評估價共計23570元,而最終法院判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那麼一個涉案金額未達到當地盜竊案「數額巨大」(廣西的標准為四萬元)的標准,為什麼會判決三年以上呢?細看判決文書,原來周某的犯罪事實中存在著「轉化型犯罪」。
根據本案被害人黃某的陳述,2014年9月21日下午午睡起來,看到電動車鑰匙在旁邊就按了一下報警器,想看看車子在不在,但沒有聽見車子響,就下樓去看發現電動車不見了,剛到門口就聽見妻子在樓上喊:「有人偷車」。黃某走出門外,看見在右邊幾米遠的過道,一個平頭男子(周某同夥)正在推著他的電動車往外走。左邊幾米遠的拐角處,還有一個長頭發(周某)的男子看著他。黃某追上去抓著周某同夥的衣服問:「你為什麼偷我的車」並緊緊抓住他的衣服不讓他走。這時周某走過來,一手拿著前端削尖的圓柱形鐵質物體,一手指著黃某說:「你放不放手!」黃某這才意識到兩人同夥,之後就放開周某同夥,待回家拿防身工具後,與其大哥一同追兩個賊。在大烏新村後門,黃某聽見周某兩人的一個說:「怕什麼,我們回去和他們打」。然後周某及同夥兩人回頭向黃某等人跑來發生搏鬥,黃某與大哥將周某制服,周某同夥趁機逃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在周某同夥盜竊電瓶車的過程中,為了幫助他順利轉移電瓶車,周某當場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型犯罪的犯罪構成,所以在這起犯罪事實中周某的行為已經從盜竊罪的共犯轉化為搶劫罪。而在一般情況下,搶劫罪起刑點就是三年。
最終周某被分別認定為盜竊罪和搶劫罪,這樣也就能夠解釋周某為什麼會被判刑四年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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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電動車撞傷、撞死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也要坐牢
電動車撞傷、撞死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也要坐牢?
我覺得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的話,肯定要負擔,刑事責任是構成犯罪的,當然也是經過司法審判以後,可能也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因為我們都知道,現在有很多城市裡的交通設施並不是太完善,所以有很多人在上下班的過程中呢,主要是通過騎電動車的方式進行的,而且在騎電動車的過程中呢,有很多人就會經常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就比如因為每次上下班的時間都比較集中,比如早上的七八點鍾,晚上的5:00 6:00,有很多人都會在路上騎著自己的自行車或者是電動車來回的走,在這種情況之下呢,我覺得就是非常危險的。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喜歡的朋友可以在相關評論區點贊關注,我將會和大家積極互動,積極討論。
㈤ 河南新鄉劉建文殺人案最終判決
9月13號,在新鄉市華蘭大道文化橋附近發生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在作案後已經潛逃,警方懸賞5萬元通緝殺人犯。
通過了解得知,該刑事案中一位女子被殺害。
人人平等,都要給對方平等的尊重。
遇到問題時,努力的讓自己冷靜下來,去思考問題。
找到問題矛盾的所在,一味的沖動只會讓事情變得越來越復雜。
大家都是成年人,就要用成年人的思維去解決問題,沖動是青少年解決問題的方法,是非常不可取的。
社會不斷的發展,每個人的生活壓力也不斷的在增加。
每個人在外面打拚都不容易,都應該基於相互的理解和包容。
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的這一輩子很短暫,沒有必要去結怨。
在外面和陌生人打招呼的時候,要謹言慎行。
如果聽到對方嘴裡說出不幹不凈的話,也不要惱怒。
不是自己碰到的,每一個人素質都是那麼的好。
如果每一個人在遇到突發事情的時候,首先要讓自己冷靜下來,不和對方去計較得與失,愉快的處理完事情。
在現實生活中,明知道是自己做錯了事,就是因為放不下面子,極力的維護自己的利益,讓事情朝著一個不好的方面發展。
胡攪蠻纏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是人就要講道理,講道德,要有做人的底線。
每個人享受的權利都是平等的,本來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幾句話就能解決,因為某個人的撒潑耍賴,導致事情變大。
㈥ 豫刑法42號
應該是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
最高法日前核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同意原審對被告人楊學奇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被告人楊學奇,男,漢族,1970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小學肄業,農民,住長葛市××鎮×××村×組。1987年7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10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7月30日因犯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23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0年6月30日;2001年7月19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08年5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11年6月28日刑滿釋放。2012年5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學奇犯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盜竊罪一案,於2013年5月7日以(2013)許中刑一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學奇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於2013年12月11日以(2013)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刑事裁定,同意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確認:
一、強奸、盜竊事實
1.1998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折疊刀等作案工具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二樓被害人李某甲(女,時年13歲)的家中欲實施盜竊。見僅有李某甲一人在家,楊學奇即持刀威脅李某甲,對李實施姦淫。
2.2006年下半年某日5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折疊刀等作案工具,騎電動自行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校門口附近,見被害人馬某甲(女,時年15歲)一人在校門口等待開門,遂產生姦淫馬某甲之念。楊學奇持刀將馬某甲挾持到學校的西南角麥田內,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兩次姦淫馬某甲。
3.2011年7月某日夜,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翻牆進入該院後,進入二樓被害人張甲(女,時年18歲)租住的房間。楊學奇從張甲的衣服口袋內竊取現金200餘元後,欲對張甲實施姦淫。張甲驚醒後大聲呼喊,致楊學奇強奸未逞。
4.2011年9月2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剪刀、水果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牆入院後用液壓斷線鉗剪斷女生宿舍樓一寢室窗戶上的鋼筋進入室內。楊學奇在被害人張某甲(女,時年15歲)床前,乘張某甲熟睡之機,用剪刀將其內褲剪破,並用手摳摸張某甲的陰部。當張某甲驚醒後反抗時,楊學奇持刀威脅張某甲,欲對其實施姦淫。張某甲起身跑至宿舍管理員處求救,致楊學奇強奸未逞。
5.2011年9月10日2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牆進入學校。楊學奇用液壓斷線鉗將女生宿舍一樓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剪斷,潛入一寢室,掀開被害人王某甲(女,時年19歲)的被子,撫摸王某甲時將其驚醒。因王某甲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後楊學奇來到女生宿舍二樓,潛入一寢室,用剪刀剪開被害人李某乙(女,時年19歲)的內褲,用手摳摸李某乙的陰部並欲對其實施姦淫。因李某乙驚醒後大聲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6.2011年9月某日夜,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牆進校後潛入女生宿舍二樓一寢室,用剪刀將被害人張乙(女,時年14歲)的內褲剪開。當張乙驚醒後,楊學奇持刀對其實施威脅,用手摳摸張乙的陰部,欲對張乙實施姦淫。因張乙極力反抗並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7.2011年9月21日2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市××區××學校,翻牆進入學校後潛入女教師宿舍樓二樓被害人鞏某某(女,時年18歲)的房間。楊學奇持刀威脅鞏某某,兩次強行姦淫鞏某某後逃離現場。
8.2011年10月8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市××區××學校,翻牆進入校園,潛入女生宿舍樓一寢室,掀開被害人劉某某(女,時年21歲)所蓋被子,欲對其實施姦淫。因劉某某驚醒後大聲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9.2011年10月11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牆進入學校。楊學奇用液壓斷線鉗剪斷該校學生公寓一樓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潛入一寢室,用剪刀剪開被害人查某某(女,時年15歲)的內褲,採用扼頸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姦淫查某某後逃離現場。查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
10.2011年11月22日零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鉗子、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牆進入學校。楊學奇用鉗子拆卸女生宿舍樓一樓衛生間的防盜窗,潛入一寢室,將手伸進被害人賈某某(女,時年14歲)所蓋被子。因賈某某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後楊學奇又潛入另一寢室,用剪刀將被害人李某丙(女,時年15歲)的內褲剪開,並用手卡扼李某丙的頸部,強行姦淫李某丙後逃離現場。
11.2011年12月29日零時許,被告人楊學奇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用木棍將該家屬院二樓被害人魏某某(女,時年17歲)租住的房間門栓撥開。楊學奇進入房間後在魏某某的床前卡扼魏的頸部,並以語言相威脅,強行姦淫魏後逃離現場。魏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12.2012年2月21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鉗子、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一電子廠,翻牆進院後,用鉗子將女工宿舍樓的窗戶鋼筋剪斷,潛入一寢室欲行姦淫。因被害人婁某某(女,時年24歲)被驚醒後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後楊學奇又潛入該宿舍樓另一寢室,採用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行姦淫被害人趙甲(女,時年16歲)後離開現場。
13.2012年3月8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楊學奇翻牆入院後用液壓斷線鉗將女生宿舍樓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剪斷,潛入該宿舍樓一寢室,採用扼頸等暴力手段,強行姦淫被害人趙乙(女,時年13歲)後逃離現場。趙乙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14.2012年3月18日23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縣××中學。楊學奇翻牆入院後潛入女生宿舍樓被害人藏某某(女,時年15歲)住宿的寢室,竊取藏某某的衣服口袋內的現金267元,後又卡扼藏某某的頸部強行將其拖出寢室欲行姦淫。因藏某某極力反抗並大聲呼救,楊學奇逃離現場。
15.2012年3月2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楊學奇翻牆進入校園後潛入女生宿舍樓一寢室,用剪刀剪開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時年15歲)的內褲,欲對梁某某實施姦淫。因梁某某驚醒後大聲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16.2012年3月5日零時許,被告人楊學奇來到河南省許昌市××區×××巷××號,竊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於家中堂屋內的雅馬哈100型踏板摩托車(價值3744元)1輛。
綜上,被告人楊學奇強奸18名婦女,其中強奸8人既遂,強奸10人未遂;楊學奇實施盜竊3起,竊得財物共計4200餘元。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查獲的作案工具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贓物摩托車,證實被告人楊學奇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和刑滿釋放證明書,證人李某丁、張某乙、馬某乙等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甲、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的陳述,傷情鑒定意見、DNA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學奇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強制猥褻婦女事實
2011年9月30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尖刀、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市××中學,翻牆進入學校,用液壓斷線鉗將女生宿舍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剪斷,潛入女生宿舍樓一寢室。因室內女生被驚醒後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後楊學奇又潛入另一寢室,用剪刀將被害人孫某某(女,時年14歲)的內褲剪破,用手摳摸孫某某的陰部。孫某某驚醒後,楊學奇遂持刀強行猥褻孫某某後離開現場。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查獲的作案工具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學奇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學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姦淫婦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其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楊學奇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2人,應依法從重處罰。楊學奇強奸婦女多人,致1人輕傷、2人輕微傷,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楊學奇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盜竊罪,繫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楊學奇因涉嫌犯強奸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交待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犯罪,具有自首情節,對其所犯盜竊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楊學奇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同意原審對被告人楊學奇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黨進
代理審判員姜遠亮
代理審判員楊雪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田
㈦ 偷一輛電單車一般要判刑多久
按照一般電動車價格(以2000為例),一般會判刑6-10個月。
根據價值確定,盜竊1次:
1、數額達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數額超過1千元的,每增加250-3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電動工具的刑事判決擴展閱讀: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
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下同)。
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㈧ 初次偷電動車要判多久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初次偷電動車的情形,是需要根據其盜竊電動車的金額來進行判決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