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東方紅拖拉機150型號 圖片還能夠找到么
東方紅-LG1304/LG1404/LG1504型輪式拖拉機主要結構特點
1)上柴D6114名牌柴油機,可選裝東方紅發動機,進口前驅動橋。
2)變速箱有18個前進檔,6個倒退檔,選裝逆行器時24個前進檔、24個倒退檔,速度范圍寬,最高速度可達40km/h,後輪距無級可調,可滿足各種作業需求。
3)氣助力腳踏板操縱單作用主離合器和電液控制的動力輸出離合器。
4)新款全封閉駕駛室,造型美觀,視野開闊,有採暖和通風裝置,裝配空調、CD機;豪華可調座椅,駕乘舒適。
5)差速鎖操縱選用電液控制,前驅動操縱可選用電液控制。
6)液壓轉向、機械制動,操作輕便靈活,減輕駕駛員工作強度。
7)液壓提升系統裝配分油結構;裝配3組液壓輸出和進口快換接頭;也可選裝強壓入土結構。
8)傳動系有獨立的潤滑系統和散熱裝置,使用更可靠。
2. 新的東方紅拖拉機32馬力單缸多少錢
1、新的東方紅拖拉機32馬力單缸在160萬元左右。
東方紅拖拉機下屬品牌
1、東方紅1型是四方機車車輛工廠1959年試制,1964年批量生產的干線客運內燃機車,機車按雙機聯掛設計,也可以單機使用。前73台的機車標稱功率是1060kW,最大速度140km/h,車長16550mm,軸式B-B。後36台的機車標稱功率增加到1220kW,最大速度降為120km/h,其他不變。
2、東方紅2型1966年由四方機車車輛工廠按客運內燃機車設計製造的,機車功率為1470 kW,只試制了一台。1972年資陽內燃機車廠和四方機車車輛工廠共同設計,1973年資陽內燃機車廠試制投產的東方紅2型,已改為調車用的內燃機車。
3、東方紅3型是四方機車車輛工廠1976年開始製造的干線客運內燃機車,機車標稱功率是730×2kW,最大速度120km/h,車長17970mm,軸式B-B。機車的動力裝置是兩套相同而獨立的機組,可以使用其中任何一套或兩套同時工作。
4、東方紅4型從1969年到1977年共製造了5台,沒有進行大批量生產。機車功率為3308kW。
5、東方紅5型是調車和小運轉內燃機車,由資陽內燃機車工廠於1976年~1988年製造。機車標稱功率是590kW,最大速度,調車時為40km/h,小運轉時為80km/h,車長13700mm,軸式B-B。
6、東方紅6型是資陽內燃機車工廠1981年專為上海黃浦港生產的內燃機車。機車功率是1740kW,軸式B-B。只生產1台。
7、東方紅7型是東方紅5型的改型,供工礦企業專用。資陽內燃機車工廠1988年生產4台。機車功率是790kW,軸式B-B。
8、東方紅21型是高原米軌通用型內燃機車,由四方機車車輛工廠於1976年設計,1977年試制投產,1982年又進行改進。機車標稱功率是640kW,最大速度50km/h,車長12000mm,軸式B-B。
3. 我想知道溫州市公安局可有個叫朱麗婭的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漢族,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行村。
委託代理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邢天華,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鎮長。
委託代理人:宋淑鳳,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殷汝奎,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長。
原告姚化平訴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強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潤民、邢天華,被告代理人宋淑鳳、殷汝奎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化平訴訟稱: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派管區總支部書記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受杜學功和姚行村委會其他成員指點下,在原告家沒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未表明身份,強行把原告買了一個月的拖拉機開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內的一萬元現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辯稱:被告對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的事實不予否認,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機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只對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扣押原告拖拉機時,馮首義、李維漢、杜澤華、杜同興現場清點,拖拉機工具箱內有板手一個、鉗子一個,沒有現金。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給予支持。
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證據:(1)、(2)、(3)、(4)證明原告拖拉機工具箱內沒有現金;(5)號證明原告的拖拉機在杜學功家;(6)號證明扣押原告拖拉機經過。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證據提出異議: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過拖拉機。同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2)(3)號證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機。
經庭審質證辯論,查明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農業夏征款,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將原告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後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農業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機開走。庭審中,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讓原告把拖拉機開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訴其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查無實據,不予採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4目這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
限被告示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的拖拉機。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徐海軍
審 判 員:許以強
代審判員:張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張紹澤
4. 我是一名知情者,我想舉報違法亂紀行為,特咨詢夏律師,我能否舉報,如果舉報,我該按啥程序辦
申請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縣清水鎮姚行村人
被申請人:冠縣公安局
申請事項:請求檢察院督促冠縣公安局立案偵察岳其祥搶劫一案,或書面通知、回復申請人不立案。
事實理由:
申請人於2010年二月26日以掛號信的形式將關於岳其祥搶劫的控告信發往冠縣公安局,郵件編號: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復,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內容如下:
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縣清水鎮姚行村人
被控告人:1、岳其祥,現任冠縣民政局局長
2、馮首義,冠縣清水鎮人
3、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其它成員
控告事項:1、請求冠縣公安局追究岳其祥、馮首義為首的犯罪團伙搶劫控告人拖拉機、現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責任。
2、責令被控告人賠償控告人因拖拉機等物被搶劫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事實理由: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點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聚眾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沒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未表明身份,並對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實施人身強制和暴力威脅的情況下,強行把原告買了一個月的新拖拉機劫走,非法佔有了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內的一萬元現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給我帶來莫大的損失。
被控告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之規定的搶劫罪,而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入戶搶劫」,根據本條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故本案還在追訴期間,望公安機關秉公執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戶搶劫的刑事責任。
本案犯罪事實有《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和《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0)聊行終字第57號》為證。
此判決書並未明示為行政違法!一審判決中的表述為「本院認為,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後又在判決結果中表述為「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二審判決書中的表述為「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於1998年陰歷5月1日,以上訴人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之事實可以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行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所扣押之拖拉機應予返還。」最終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行政強制行為應理解為行政機關或其首長憑借其行政職權所為的違法行為,故這兩個判決書還是比較公平的,最起碼認定了岳其祥搶劫的事實--「屬違法行為」,而不是行政違法!只不過行政廳無法審理其刑事責任!但是當時人民法院應主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岳其祥等人的犯罪事實!法院沒移交至少可以對抗訴訟時效,因為姚化平向法院起訴就是要追究岳其祥的責任,即《刑法》第88條所規定的提出了控告,未經公安機關偵查的也應視為刑事自訴,故此案的訴訟時效已中斷!再次請求公安機關追究岳其祥等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之規定,冠縣公安局至今未給我回復,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還望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關於檢察監督的規定,督促公安機關繼續立案偵查或給予我一個說法!
此致
冠縣人民檢察院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漢族,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行村。
委託代理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邢天華,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鎮長。
委託代理人:宋淑鳳,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殷汝奎,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長。
原告姚化平訴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強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潤民、邢天華,被告代理人宋淑鳳、殷汝奎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化平訴訟稱: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派管區總支部書記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受杜學功和姚行村委會其他成員指點下,在原告家沒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未表明身份,強行把原告買了一個月的拖拉機開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內的一萬元現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辯稱:被告對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的事實不予否認,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機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只對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扣押原告拖拉機時,馮首義、李維漢、杜澤華、杜同興現場清點,拖拉機工具箱內有板手一個、鉗子一個,沒有現金。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給予支持。
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證據:(1)、(2)、(3)、(4)證明原告拖拉機工具箱內沒有現金;(5)號證明原告的拖拉機在杜學功家;(6)號證明扣押原告拖拉機經過。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證據提出異議: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過拖拉機。同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2)(3)號證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機。
經庭審質證辯論,查明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農業夏征款,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將原告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後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農業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機開走。庭審中,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讓原告把拖拉機開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訴其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查無實據,不予採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4目這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
限被告示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的拖拉機。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徐海軍
審 判 員:許以強
代審判員:張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張紹澤
5. 手扶拖拉機變速箱加齒輪油的口在哪兒,我怎麼沒找到
在變速箱上蓋的前方,靠近柴油機,有一個橡膠做的圓形堵,從柴油機的空氣濾清器和消音器中間向後看,就能看見。
6. 買二手拖拉機說是新的,確是翻新的,怎麼辦
你好;
屬於民事欺詐,可要求買賣合同無效是,侵害了你的知情權,可以訴訟
7. 新款洛陽四驅504拖拉機怎麼樣省心容易壞嗎
新款洛陽四驅504拖拉機不錯,它是_個中小型拖拉機,可能是國三發動機,應該性能先進,有良好的功能,廠家有多年的科學經驗,實用不耐壞,請放心用吧,希望支持國貨吧
8. 在農村,原來備受人們喜愛的一種交通工具手扶拖拉機,如今為何很少見了
手扶拖拉機,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湖南農村,可是一個寶物,既能耕地,亦能拉東西,在諸多農業生產生活中作用不容忽視,是農民耕田和農村生產運輸的好幫手。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在我們老家拖拉機還有另一種的說法,叫「鐵牛」。那時候,誰能當上拖拉機手即拖拉機駕駛員,會讓人們羨慕不已。
七十年代初,我們生產隊買來了一台手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在村裡剛露面時,村民們由於是第一次見到,很有新鮮感,里三層外三層地圍著,想看過究竟。手扶拖拉機駕駛員,是個香噴噴的行當,誰都想干,可是普通村民們是沒有這個份。這個位置早就定給了生產隊長的大兒子。手扶拖拉機還沒有買來,生產隊長的大兒子就參加了縣農機局舉辦的拖拉機駕駛員培訓班,培訓班結束後,他就將手扶拖拉機開了回來。
9. 東方紅LX804拖拉機的缺點優點質量
缺點:駕駛室小沒有工具箱電風扇不夠人性化。優點:車有勁,牽引力大,維修保養簡單便宜,整車耐用,而且保值。質量沒得說。
10. 中聯重科1304拖拉機電路保險合位置
有兩個,一個是車身保險絲盒,位於儀錶板右側工具箱下,打開工具箱下蓋即可檢查和更換保險絲,另一個是底盤保險絲盒,位於車架電瓶側前端或車架左右縱梁內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