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外匯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外匯局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已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查處依據。
第四條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外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❷ 非法外匯交易的處罰
具體處罰適用范圍: 級別適用條件適用條件裁量標准1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以下,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以下。不予處罰2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20萬美元以下,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或非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下當事人符合《行政處罰法》第27條條件之一的。 從輕或減輕處罰3情節一般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4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5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20萬美元以上,或非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❸ 外匯管理局罰款標准
法律分析:下列行為,都屬於逃匯:一、 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二、 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 , 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❹ 怎麼查看外匯平台是否是正規受監管的
判斷一家外匯平台/經紀商是否受監管,就需要去相應的監管機構網站查詢券商的牌照!外匯監管的的在於確保融體系的穩定,保護投資和融產品的投資者等的資安全,同時促進融市場運作。
對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范。就是說外匯交易平台被發現了不正規的行為,監管局就會實施處罰行為,輕則罰款,重則可能撤銷牌照和終生不得進行外匯交易市場。可以看出受到監管的外匯經紀商在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基礎設施的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其在操作時也會更加規范,更容易取得客戶的信任。
目前國際上公認的最嚴格的五大強國監管機構如下:
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FINMA)、日本金融廳(JFSA)。
如果一家外匯交易商持有以上兩間監管機構的牌照,基本可以判定其是一個安全的投資平台!當然,接受的監管愈多,越能說明外匯交易商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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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違規外匯是否受處罰
外匯天眼查詢下來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非法買賣外匯自用的,有觸犯非法經營罪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稱《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或者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12月29日頒布了單行刑法——《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稱《決定》),《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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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看平台系統。對於建立在互聯網技術之上的雲交易來說,技術是基礎和保障。正常的平台可以保證穩定,很少出現交易延遲的情況,黑平台不是,斷線,卡正常,卡順序,卡點也不時發生,正常的交易變成奢望。對此,投資者應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一旦遇到上述情況,立即“跑”,將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看看交易規則。這里也說了很多,進多少錢,怎麼強制關,期限等等,很多臟的,即使是按照國家法定節假日,也可以作為判斷標准。提高准確性,投資者可以選擇多個平台,比較交易規則,選擇漏洞較少或沒有漏洞的平台。
❼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❽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外匯檢查處罰工具箱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❾ 在北京飛機場被海關查到行李箱有巨額美元,接收者會怎麼樣接收者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巨額
這就涉及犯罪了,按照程序,海關會請公安機關涉入調查,看是否涉及經濟或其他犯罪
如果沒有,你也是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