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工煤氣的煤氣種類
人工煤氣由於制氣原料和煤氣的生產,回收方式不同,所以各種煤氣的組成部分以及所佔百分比不同。常見的有焦爐煤氣,發生爐煤氣,連續式直立炭化爐煤氣,高爐煤氣,鐵合金爐煤氣等,煤氣成分稍有不同。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城市人工煤氣的安全管理,確保煤氣生產供應,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適應城市煤氣化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是以國家頒發的有關標准、規范和規定為依據,結合城市人工煤氣的特點而制訂的,適用於經營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
第三條 城市人工煤氣是一種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燃料。企業的各級領導必須充分重視城市人工煤氣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尊重科學,實事求是,正確地處理好煤氣生產、供應與安全的關系。
第四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城市煤氣工程(包括煤氣生產、輸配設備和用戶的煤氣設施)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國家頒發的《城市煤氣設計規范》、《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等有關標准、規范和規定。竣工後,基建、設計、施工單位應向經營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提交完整的技術資料,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條 制氣廠應制訂操作運行規程、設備管理規定、安全防火制、崗位責任制和工藝指標等技術文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嚴格貫徹執行。
第六條 制氣使用的原料和貯存的原料、產品應遵守的規定:
一、制氣廠應設立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對原料、產品(包括中間產品)進行檢驗和分析。
二、制氣爐使用的原料(如煤、焦、重油等)進廠時應按批進行質量分析,並應符合規定的質量指標。當原料品種變化時,應進行分析試驗,如不符合原料質量規定,並危及安全生產時不得使用。
三、煤氣凈化和副產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進廠時必須按照規定的質量指標進行化驗分析和驗收。
四、不同品種的制氣、化工原料和產品應按有關規定分別貯存,並註明牌號,防止誤用。易自燃的物品(如石油系原料、煤、苯類產品、再生的干法脫硫劑等)應有防火的安全措施。
五、易燃和可燃液體貯槽不得任意互相調用。易燃液體貯槽應定期清理呼吸閥和槽體。
第七條 制氣廠環境保護工作應遵守的規定:
一、制氣廠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必須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並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環境保護機構,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所管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
二、應確保制氣廠三廢治理設備的正常運行,嚴格控制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對達不到《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的應限期解決。
第八條 應定期對制氣廠內工業衛生和勞動保護條件進行檢查,並不斷完善保護措施。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車間(或工段)應制定專項計劃進行改進,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 應嚴格按制氣設備的額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如需挖掘現有制氣設備的生產潛力,必須經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保證安全,制定實施方案,經企業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條 根據煤氣供應連續性、負荷不均衡性和安全可靠性的特點,制氣廠應有一定的備用設備和備品備件,並應配備搶修人員。
第十一條 制氣設備運行中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各種制氣爐必須保持正壓或微正壓操作。
二、應制定製氣爐加熱火焰突然熄滅時的安全措施。
三、採取復熱式煤干餾爐,在使用其中一種氣源加熱時,另一種加熱氣源的設備、管道和閥門必須保持完好。
四、制氣設備上各種聯鎖裝置和主要工藝參數的控制顯示儀表必須處於完好狀態。
五、應定期檢查制氣設備上各類防爆設施,凡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更換。
第十二條 凡採用電捕焦油器脫除煤氣中焦油霧時,煤氣中含氧量應控制在1%以內,焦油排出液封筒應保持規定深度,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三條 高溫油槽或蒸餾釜運行時,嚴禁發生溢油、噴油和進水,以防止槽(釜)內引起爆沸、著火等事故。
第十四條 制氣廠對下列設施必須制定定期檢查制度,並應嚴格執行。
一、易腐蝕的廠房、地坪和設備應定期檢查和修理,並採取防腐措施。
二、蒸汽鍋爐和各類壓力容器應按勞動人事部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不合格的必須停止使用。
三、各類介質的閥門和管道應定期檢查,保持完好,防止介質的竄漏。
四、設備的接地電阻應每年檢測一次,不合格的應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制氣廠應制定主要工段的停電、停水(包括噴淋冷卻氨水)和各類突然事故發生時的應急措施。並應定期檢查,確保設備和人身的安全。
第十六條 制氣廠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的設備投產和檢修前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應制定投產和檢修方案,根據分級管理規定經審批後方可實施。
二、屬於甲類防火區內的動火必須由廠長、總工程師或上級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乙類防火區內的動火應由廠安全保衛部門批准,報廠長或總工程師備案後,方可實施;丙類以下防火煉鋼內的動火應由車間負責人批准,報廠安全保衛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
三、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設備動火檢修前,必須切斷氣源、油源,並應檢測設備接地電阻、清除設備及連接管道內的氣體、液體,經檢驗分析確證該設備沒有爆炸可能,按規定批准後動火。當需進入設備內部檢修時,必須充分通風,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恢復投產時,設備周圍必須杜絕火種,並不得擅自二次進場動火。
五、室外煤氣設備帶氣焊補時,必須嚴格做到設備內呈正壓和煤氣中含氧量在規定安全范圍指標內,並應做好設備壁厚和接地電阻的檢測、火星飛濺的防護、施焊地點空氣流通或採取強制通風、派員監護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制氣廠防火安全應遵守的規定:
一、應根據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的不同火災危險性劃分車間或工段的防火區域,制定防火、動火制度,並採取防止傷害人體的技術措施。
二、根據防火區域的劃分,設立禁火標志和安全要點規定。
三、重點防火部位應制定多種的消防施救方案。
四、各工段樓梯、通道和廠區道路應保持暢通,不得隨意堆物佔用。
五、散發可燃氣體或蒸氣的甲類廠房(或車間)應保持防護圍牆的完整。
六、易燃、易爆工段應保持防爆照明設施的完好,嚴禁用高溫燈(如碘鎢燈)。
七、在雷電暴雨時,嚴禁灌裝苯類產品。
八、應設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對職工普及消防知識,並定期檢查、更新、添置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消防器材。有條件的工廠應設置消防隊。
第十八條 制氣廠應根據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定期檢查防震、防汛、防颱風、防凍的設施,並保持完好。
第十九條 制氣廠煤(焦)倉採用人工搗煤(焦)、高空作業、帶氣作業等主要崗位的操作必須有人監護。 第二十條 輸配單位應制訂操作運行規程、設備管理規定、安全防火制和崗位責任制等技術文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嚴格貫徹執行。並應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和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煤氣輸配管理中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輸配單位必須制訂本地區《城市煤氣設施管理辦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頒發實施。
二、嚴禁在煤氣輸配系統的管道和設備(如調壓器室、閥門、集水井等)上面建造建築物或堆物。煤氣管道的閥門、集水井應有明顯的標志。
三、輸配單位應制訂停氣、降壓的管理制度,並指定輸配技術部門負責。凡需停氣降壓的工程應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影響居民用戶范圍較廣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
四、輸配單位應制訂各類突然事故發生時的應急措施,並應定期檢查。
五、應定期巡迴檢查調壓器的額定運行壓力,調壓器的關閉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2倍。
六、煤氣輸配系統儲配站內防火區域、壓送機房和調壓器室嚴禁明火,並應保持通道暢通。
第二十二條 煤氣管道和閥門的管理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各類煤氣管道必須有定期巡迴檢查制度,加強監護;對煤氣管道的檢漏嚴禁採用明火;煤氣管道不得作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二、嚴禁煤氣用戶在煤氣管道上設置抽氣設備。
三、輸配管網應定期抽水、檢查抽水設施、更換抽水管;抽出廢水,應由制氣廠集中處理,不準排入農田、水源等處。
四、輸配系統的閥門應統一編號,有專職人員負責操作、檢修和保養;閥門上應標明轉向和轉數,儲配站內的閥門還應標明啟閉狀態。
第二十三條 貯氣櫃的管理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應制訂貯氣櫃大、中修和日常檢測巡查規定。
二、開頂修理氣櫃的工程方案應經上級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新建和開頂修理的氣櫃,宜用惰性氣體(如氮氣、煙氣等)置換櫃內的空氣或煤氣。
四、低壓儲氣櫃帶氣焊補時,應遵守本暫行規定第二章第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並盡可能降低浮塔,使施焊處降至離水面1米左右。
五、寒冷地區,濕式貯氣櫃的水封應有防凍措施,如採用蒸汽防凍,蒸汽管道上的逆止閥應定期檢查。
六、高壓氣櫃應按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定期檢查,不合格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煤氣輸配系統日常維修和搶修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檢修嚴重漏氣的管道,應採取切斷氣源或降低煤氣壓力、配備防毒面具、配具監護等安全措施,夜間施工照明不得使用高溫燈(如碘鎢燈)。
二、對已著火的煤氣管道,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消防措施,並對現場隔離警戒。
三、檢修地下調壓器、 地下閥門、井內閥門和室內閥門時,必須有切斷氣源、杜絕火種、加強通風、配員監護等安全措施。
四、煤氣輸配系統的施工和抽水現場,應設有明顯標志,夜間應有指示紅燈。
五、輸配單位必須設置晝夜值班的急修組,負責搶修,急修組應配備報警電話、急修車和急修工具,有條件的可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 第二十五條 城市煤氣營業單位應根據季節特點採取各種宣傳形式(如宣傳畫、冊,宣傳車、報刊、廣播、電視等),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教育,做到家喻戶曉。
第二十六條 城市煤氣營業單位必須制訂安全使用煤氣的章程,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對私自遷移、改裝煤氣設施和其它嚴生重違反章程者照章處理,並限期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直至暫停供應煤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煤氣營業單位應建立工業、公共福利事業用戶的檔案和居民用戶卡片。並定期對各類用戶煤氣設施進行檢查或檢修,保證用氣安全。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和加強安全工作,並指定一名具有專業知識的企業負責人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制氣和輸配單位,應設立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職人員,車間和工段應有專職或兼職的安全員,生產小組設置不脫產的安全員,形成安全網。
第三十條 擔任安全員的人員要政治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熱心安全工作,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並經培訓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熟悉本部門的生產和業務。
第三十一條 安全員應負責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有權檢查本部門貫徹執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對違反規定的應予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有權向有關人員調查和詢問安全問題;有權參加制定安全方案和事故分析會,提出個人的意見。安全員必須正確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得玩忽職守。
第三十二條 安全教育部門要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並定期檢查和考核。對新工人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 制氣和輸配單位主要工段的操作運行人員、用戶維修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考核,按工種定崗位,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操作。 第三十四條 經營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暫行規定,由當地政府主管局負責檢查。對認真執行本暫行規定,安全工作有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給予獎勵;凡違反本規定者,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經營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應根據本暫行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擬訂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批准後貫徹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