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閥門廠用堆焊焊工證

發布時間:2025-06-14 01:22:50

① 焊工證網上復審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考核細則》直接影響到產品中焊縫質量,焊工資格經常會出現前期考試時考慮不足,導致在進行產品製造時覆蓋不足,然後進行焊工考試,這就導致了生產製造工期的延長。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以下統稱為承壓類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以下統稱為機電類設備)焊接操作人員(以下簡稱焊工)的考核。
第三條 從事下列焊縫焊接工作的焊工,應當按照本細則考核合格,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承壓類設備的受壓元件焊縫、與受壓元件相焊的焊縫、受壓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二)機電類設備的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焊縫,與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相焊的焊縫;
(三)熔入前兩項焊縫內的定位焊縫。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負責確定並且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焊工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及其承擔的考試類別、項目范圍,其中承擔長輸(油氣)管道和非金屬材料的焊工考試的考試機構及其考試類別、項目范圍,由省級質監部門審核後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並公布。
第五條 考試機構在公布的考試類別、項目范圍內組織實施考試。考試機構不得強制要求焊工參加本機構組織的培訓。
省級質監部門或者授權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質監部門),對焊工考試進行監督,負責審批、發證和復審(以下簡稱發證機關)。
第六條 焊工考試包括基本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兩部分。考試內容應當與焊工所申請的項目范圍相適應。基本知識考試採用計算機答題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採用施焊試件並且進行檢驗評定的方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相應基本知識考試:
(一)首次申請考試:
(二)改變或增加焊接方法:
(三)改變或增加母材種類(如鋼、鋁、鈦等);
(四)被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焊工重新申請考試。
第八條 特種設 備金屬材料和非金屬材料焊工考試范圍、內容、方法和結果評定,按照本細則附件A、附件B的規定執行。
按焊接方法的機動化程度,將焊工分為手工焊焊工、機動焊焊工和自動焊焊工。機動焊焊工和自動焊焊工合稱為焊機操作工。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九條 焊工考試機構應 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由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組織設立;
(二)有常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焊工考試用設備、設施與焊工考試類別、項目范圍相適應:
(四)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人員技術能力與焊工考試類別、項目范圍相適應;(五)具有焊接工藝評定能力,有滿足焊工考試要求的焊接作業指導書,有適用於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種類的基本知識考試題庫;
(六)具有焊工考試質量保證體系,有健全的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制度、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且能夠有效實施;
(七)焊工考試實行計算機管理與視頻管理。
第十條 焊工考試機構中技術負責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師應當熟悉並掌握本細則內容和焊接專業知識。焊接操作技能教師還需要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考試合格方可擔任相應的職務。
考試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師的考核工作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焊工考試機構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師所持有的項目,即為該考試機構承擔焊I考試的項目范圍。焊接操作技能教師在任職期間,可視為從事特種設備焊接作業。
第十二條 焊工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焊工考試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二)審查焊工考試申請資料;
(三)確定基本知識考試試卷和操作技能考試試件;
(四)准備考試用試板(管)、 焊材、設備、設施;
(五)組織實施焊工基本知識計算機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負責試卷的評判和試件、試樣的檢驗,評定考試成績;
(六)公布、通知和上報考試結果;
(七)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試檔案;
(八)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機關統-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九)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機關統-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復審;
(十)接受各級質監部門的監督;
(十一)向發證機關提交年度工作總結以及考試相關統計報表,並且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的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輸入特種設備人員庫。
第十三條 焊工考試機構只能 在批準的考試類別、項目范圍內組織實施焊工考試,如果變更考試類別、項目范圍,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待批准公布後,方能按新考試類別、項目范圍組織實施焊工考試。
第十四條 焊工考試機構的法定資質、地址、所有制與隸屬關系,以及主任(或者副主任)、技術責任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師變更後,應當在15日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報告所在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五條 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焊工考試實施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監督檢查,並且將監督檢查結果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如下:
(一)焊工考試機構的資質、資源條件與考試類別、項目范圍;
(二)焊工考試申請資料;
(三)焊工考試質量保證體系運轉與執行情況;
(四)焊工考試用焊接工藝評定和焊接作業指導書以及基本知識考試題;
(五)焊工考試機構及焊接操作技能教師的實際能力。
第三章 考試程序與要求
第十六條 焊工考試程序包括考試報名、 申請資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
第十七條 報名 參加考試的焊工,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試申請表》(見附件B,1 份);
(二)身份證(復印件,1 份);
(三)近期免冠照片(1 寸,2張);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畢業證書(復印件)或者同等學歷證明(1份);(五.)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含有視力、色盲等內容的身體健康證明。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試申請表》由用人單位(或者培訓機構)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和課時。
第十八條 焊工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報 名資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及時補正資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條 焊工考試機構在考試 30日前將焊工基本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時間和地點通知申請人和考試機構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焊工基礎知識考試合格後方能參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試。焊工基本知識考試合格有效期為1年。
考試組織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規范,保證考試工作質量。
第二十條 焊工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焊工基本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的結果應當記入《特種設備焊工考試基本情況表》(見附件D),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試件的檢驗記錄應當記入《特種設備金屬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和《特種設備非金屬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PE 管》(見附件E、F) (附件E和附件F以下統稱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
第二十一條 焊工考試結果報發證機關並通知報名的焊工。基本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的焊工,由考試機構匯總焊工報名資料、考試資料(附件B、附件D、考試試卷、附件E或者附件F)向發證機關統-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也可以由焊工個人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二條 焊工報名資料和考試資料, 由考試機構存檔,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三條 持證焊工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承擔與合格項目相應的特種設備焊接工作。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在全國各地同等有效。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四年復審一次。
首次取得的合格項目在第一次復審時,需要重新進行考試:在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復審時,需要在合格項目范圍內抽考。
第二十五條 持證焊工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將復審申請資料提交給原考試機構,委託焊工考試機構統一向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焊工個人也可以將復審申請資料直接提交原發證機關,申請復審。
跨地區作業的焊工,可以向作業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復審。
第二十六條 申請復審時, 持證焊工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G, 1 份);
(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
(三)《特種設備焊工焊績記錄表》(見附件H,1 份);
(四)《特種設備焊工考試基本情況表》(見附件D, 1份);
(五)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適用於重新考試或抽考的焊工,1份);(六)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含有視力、色盲等內容的身體健康證明(原件)。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復審申請表》由用人單位(或者考試機構)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和課時,有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七條 復審時, 滿足以下所有要求的為復審合格:
(一)提交的復審申請資料真實齊全;
(二)年齡不超過55周歲(超過55歲的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的:(三)沒有因違反工藝紀律以致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四)重新考試合格的項目或者按照本細則附件A的A8,附件B的B7抽考合格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資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資料,並且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合格的,在證書正本上登記復審考試通過的項目並簽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持證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機操作工某焊接方法中斷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六個月以上,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機操作工若再使用該焊接方法進行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前,應當復審抽考。
年齡超過55歲的焊工,需要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焊接作業,根據情況由發證機關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考試。
第三十條 逾期未申請復審、 復審不合格者,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失效,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可吊銷或者撤銷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二)違章操作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考試機構或者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圍考試發證的。
第三十二條 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它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焊工,吊銷證書三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試申請。
第三十三條 焊工和簽署意見的用人單位(或者考試機構)應當對《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試申請表》、《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復審申請表》中的內容真實性負責。考試機構應當對焊工申請考試資料的完整性和《焊工考試基本情況表》、《特種設備金屬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特種設備非金屬材料焊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PE管)》的真實性負責。
發證機關應當對焊工考試的程序和審查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可以按照信息化的工作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建立網上報名的平台,實施網上報名。發證機關應當將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相關數據錄入到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系統中。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焊工考試管理辦法,並且建立焊工焊接檔案。焊工焊接檔案應當包括焊工焊績、焊縫質量匯總結果、焊接質量事故等內容,並且作為焊工的取證和復審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明資料。
焊工解除聘用關系後,原用人單位有責任向發證機關提供焊工焊接檔案資料。
第三十六條 本符合下列條件的焊工考試范圍、內容、方法和結果評定標准,由用人單位按照產品設計和製造技術條件、參照國內外相關標准制訂。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並且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其他要求仍按本細則執行。
(一)以本細則規定以外的焊接方法(如釺焊)、材料類別(如中碳鋼、錫青銅、鋯及鋯合金)、填充材料類別、特殊焊縫(如耐磨層堆焊、端接焊縫、槽焊縫和塞焊縫)進行焊接。
(二)機電類採用超出國內設計規范規定范圍的材料,或者採用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610MPa的低合金鋼。
第三十七條 焊工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
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特種設備作業分為「承壓焊」(指承壓設備的焊接)和「結構焊」(指機電類設備的焊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焊工考試合格的項目填寫方法如下:
(一)如果結構焊焊工考試中有特殊要求[如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不按JB/T4708《承壓設備焊接工藝評定》進行焊接工藝評定,試件不按照JB/T4730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進行無損檢測等] ,焊工考試合格的項目必須分為「承壓焊"或者「結構焊」: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需同時包括「承壓焊」、「結構焊」時則其「作業種類」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後加「(承壓焊、結構焊)」,並且在批准項目頁中填寫的合格項目代號註明「承壓焊」或者「結構焊」(分別用代號「Y」和「J」表示);
(二)如果結構焊焊工考試中有特殊要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同時
包括「承壓焊」、「結構焊」時則其「作業種類」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後加「結構焊」,在批准項目頁中直接填寫的合格項目
(三)如果結構焊焊工考試中沒有特殊要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則其「作業種類」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後加「(承壓焊、結構焊)」在批准項目頁中直接填寫的合格項目代號。不必註明「承壓焊」或者「結構焊」。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 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則》(鍋質檢鍋(2002) 109號)、2006年10月27日《燃氣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術規則》中有關焊工的考試組織、考試與管理等相關要求同時廢止。

② 什麼是特種設備焊工證

特種設備焊工證,是針對承壓類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與機電類設備(如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的焊工操作資格認證。承壓類設備的受壓元件焊縫、與受壓元件相焊的焊縫、受壓元件母材表面堆焊以及機電類設備的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焊縫、與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相焊的焊縫,還包括熔入前兩項焊縫內的定位焊縫。承壓類設備如各類別品種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機電類設備如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均需要遵守這一規定。

為了確保特種設備的焊接質量和安全,焊工在進行焊接操作前,必須通過考核獲得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原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特種設備焊工證。證書持有者在進行特種設備焊接時,需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焊接證,否則將面臨觸犯《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的未持證上崗處罰。此證書有效期為四年,全國范圍內通用,並可在官方平台上查詢驗證。

特種設備焊工證的獲取流程通常包括理論知識學習、實際操作技能訓練以及考核。通過綜合評估焊工的專業能力與安全意識,確保其具備執行特種設備焊接工作的資格。獲得證書後,焊工可以依法合規地從事特種設備焊接作業,為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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