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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閥門參照什麼規范

發布時間:2021-02-10 18:57:31

❶ 燃氣管道閥門安裝有哪些規定

1、小區都統一安裝,一般安裝在燃氣表的上下端,如果是室外燃氣表的話版,則安裝在廚房靠窗權的位置,貌似現在還必須安裝一個氣體探測閥,燃氣泄漏了會發出報警聲音!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卧室、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 3、住宅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走廊、與廚房相連的封閉陽台內(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陽台應封閉)等便於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當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但應採用金屬管道和且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 4、商業和工業企業的燃氣引入管宜設在使用燃氣的房間或燃氣表間內。
燃氣引入管宜沿外牆地面上穿牆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彎曲處應加不小於DN15清掃用三通和絲堵,並做防腐處理。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應保溫。 5、引入管可埋地穿過建築物外牆或基礎引入室內。當引入管穿過牆或基礎進入建築物後應在短距離內出室內地面,不得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❷ 煤氣閘閥的執行標准

1)、《通用閥門 法蘭連接鐵制閘閥》GB/T 12232-2005
2)、《鋼制閥門 一般要求》GB/T 12224-2005

❸ 天然氣保護參照那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道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四章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的保護,適用本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法所稱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第七條 管道企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管道保護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 管道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管道保護的要求,遵循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電信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並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並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 管道建設使用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已報送備案並符合開工條件的管道項目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

第十六條 管道建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其附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七條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設施、河道、航道、鐵路、公路、港口、電力設施、通信設施、市政設施的管道的建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九條 管道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審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將管道企業報送的管道竣工測量圖分送本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鐵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需要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第三章 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研究開發和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保證管道保護所必需的經費投入,並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管道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個人約定,同意有關單位、個人種植淺根農作物。但是,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造成的農作物損失,除另有約定外,管道企業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管道企業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管道沿線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鑽探、采礦。

第三十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採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一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下列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物、構築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築物;

(二)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前款規定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二條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採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三十三條 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採石、采礦、爆破。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採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未經管道企業同意,其他單位不得使用管道專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管道專用隧道等管道附屬設施。

第三十五條 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鑽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准作業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三)施工作業人員具備管道保護知識;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第三十七條 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管道企業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保護安全指導。

第三十八條 管道企業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並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採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條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盜竊、哄搶。

第四十二條 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管道重點保護部位,需要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並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後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後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款規定,後開工或者後批準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後開工或者後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第四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管道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道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管道通道或者預建管道通過設施,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管道建設工程的,管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其他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通道或者預建相關設施,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管道建設工程通過礦產資源開采區域的,管道企業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協商確定管道的安全防護方案,需要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按照管道安全防護要求預建防護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未按照約定預建防護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縫、沉降等地質災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遷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鐵路、公路等建設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護設施,可能影響管道保護的,應當事先通知管道企業並注意保護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護設施。

建設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護設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的功能受到影響,需要新建、改建、擴建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防洪、泄洪方案應當兼顧管道的保護。

需要在管道通過的區域泄洪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泄洪方案確定後,及時將泄洪量和泄洪時間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企業應當對管道採取防洪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管道與航道相遇,確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護設施的,應當進行通航標准技術論證,並經航道主管部門批准。管道防護設施完工後,應經航道主管部門驗收。

進行前款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區域內設置航標,航標的設置和維護費用由管道企業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氣,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准,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

(二)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

(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給管道企業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所稱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

(二)管道的水工防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的檢漏裝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護距離內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搬遷、清理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遷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第六十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具體情況,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❹ 住宅燃氣閥門安裝是否有什麼標准

1、小區都統一安裝,一般安裝在燃氣表的上下端,如果是室外燃氣表的話,則安裝在廚版房靠窗的位置,貌似現權在還必須安裝一個氣體探測閥,燃氣泄漏了會發出報警聲音!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卧室、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3、住宅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走廊、與廚房相連的封閉陽台內(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陽台應封閉)等便於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當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但應採用金屬管道和且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4、商業和工業企業的燃氣引入管宜設在使用燃氣的房間或燃氣表間內。 燃氣引入管宜沿外牆地面上穿牆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彎曲處應加不小於DN15清掃用三通和絲堵,並做防腐處理。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應保溫。5、引入管可埋地穿過建築物外牆或基礎引入室內。當引入管穿過牆或基礎進入建築物後應在短距離內出室內地面,不得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❺ 閥門標準是什麼

GB/T 10002.3-2011 給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閥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12-07-01 現行
GB/T 10868-2005 電站減溫減壓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GB/T 11698-2008 船用法蘭連接金屬閥門的結構長度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9-02-01 現行
GB 12220-1989 通用閥門 標志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0-09-01 現行
GB/T 12221-2005 金屬閥門 結構長度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5-08-01 現行
GB/T 12222-2005 多回轉閥門驅動裝置的連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5-08-01 現行
GB/T 12223-2005 部分回轉閥門驅動裝置的連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5-08-01 現行
GB/T 12224-2005 鋼制閥門 一般要求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GB/T 12225-2005 通用閥門 銅合金鑄件技術條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GB/T 12226-2005 通用閥門灰鑄鐵件技術條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驗. 2006-01-01 現行
GB/T 12227-2005 通用閥門球墨鑄鐵件技術條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驗. 2006-01-01 現行
GB/T 12228-2006 通用閥門 碳素鋼鍛件技術條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7-05-01 現行
GB/T 12229-2005 通用閥門 碳素鋼鑄件技術條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驗. 2006-01-01 現行
GB/T 12230-2005 通用閥門不銹鋼鑄件技術條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驗. 2006-01-01 現行
GB/T 12232-2005 通用閥門法蘭連接鐵制閘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驗. 2006-01-01 現行
GB/T 12233-2006 通用閥門 鐵制截止閥與升降式止回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7-05-01 現行
GB/T 12239-2008 工業閥門 金屬隔膜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9-07-01 現行
GB/T 12241-2005 安全閥 一般要求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5-08-01 現行
GB/T 12242-2005 壓力釋放裝置 性能試驗規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5-08-01 現行
GB/T 12243-2005 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5-08-01 現行
GB/T 12250-2005 蒸汽疏水閥 術語、標志、結構長度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驗. 2006-01-01 現行
GB/T 12251-2005 蒸汽疏水閥 試驗方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驗. 2006-01-01 現行
GB/T 13852-2009 船用液壓控制閥技術條件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 2009-11-01 現行
GB/T 13927-2008 工業閥門 壓力試驗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9-07-01 現行
GB/T 13932-1992 通用閥門 鐵制旋啟式止回閥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3-06-01 現行
GB/T 14043-2005 液壓傳動閥安裝面和插裝閥閥孔的標識代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驗. 2006-01-01 現行
GB/T 14478-2012 大中型水輪機進水閥門基本技術條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12-11-01 現行
GB 15558.3-2008 燃氣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統 第3部分:閥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10-01-01 現行
GB/T 15623.1-2003 液壓傳動 電調制液壓控制閥 第1部分:四通方向流量控制閥試驗方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4-06-01 現行
GB/T 15623.2-2003 液壓傳動 電調制液壓控制閥 第2部分:三通方向流量控制閥試驗方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4-06-01 現行
GB 15930-2007 建築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8-01-01 現行
GB/T 17213.1-1998 工業過程式控制制閥 第1部分:控制閥術語和總則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8-10-01 現行
GB/T 17213.10-2005 工業過程式控制制閥 第2-4部分:流通能力 固有流量特性和可調比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GB/T 17213.12-2005 工業過程式控制制閥 第3-3部分:尺寸 對焊式兩通球形直通控制閥的端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GB/T 17213.13-2005 工業過程式控制制閥 第6-2部分:定位器與控制閥執行機構連接的安裝細節 定位器在角行程執行機構上的安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GB/T 17213.14-2005 工業過程式控制制閥 第8-2部分:雜訊的考慮 實驗室內測量液動流流經控制閥產生的雜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GB/T 17213.15-2005 工業過程式控制制閥 第8-3部分:雜訊的考慮 空氣動力流流經控制閥產生的雜訊預測方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GB/T 17213.16-2005 工業過程式控制制閥 第8-4部分:雜訊的考慮 液動流流經控制閥產生的雜訊預測方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GB/T 17213.2-2005 工業過程式控制制閥 第2-1部分:流通能力 安裝條件下流體流量的計算公式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2006-04-01 現行

❻ 燃氣管道設計規范

  其實網路上面有詳細的介紹,我列舉一部分你看一下。

應按本規范第10.8節規定設置燃氣監控設施。 6 燃氣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要求。  7 當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其他管道的外側。 8 地下室內燃氣管道末端應設放散管,並應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應保證吹掃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要求。  註:地上密閉房間包括地上無窗或窗僅用作採光的密閉房間等。   10.2.22 液化石油氣管道和烹調用液化石油氣燃燒設備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內。當確需要設置在地下一層、半地下室時,應針對具體條件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進行專題技術論證。   10.2.23 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以及豎井、住宅汽車庫(不使用燃氣,並能設置鋼套管的除外)的燃氣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閥門、閥件的公稱壓力應按提高一個壓力等級進行設計;  2 管道宜採用鋼號為10、20的無縫鋼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屬管材; 3 除閥門、儀表等部位和採用加厚管的低壓管道外,均應烽接和法蘭連接;應盡量減少焊縫數量,鋼管道的固定焊口應進行100%射線照相檢驗,活動焊口應進行10%射線照相檢驗,其質量不得低於現行國家標准《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36-98中的Ⅲ級;其他金屬管材的焊接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10.2.24 燃氣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庫、配電間、變電室、電纜溝、煙道、進風道和電梯井等。   10.2.25 燃氣水平干管宜明設,當建築設計有特殊美觀要求時可敷設在能安全操作、通風良好和檢修方便的吊頂內,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的要求;當吊頂內設有可能產生明火的電氣設備或空調回風管時,燃氣干管宜設在與吊頂底平的獨立密封∩型管槽內,管槽底宜採用可卸式活動百葉或帶孔板。  燃氣水平干管不宜穿過建築物的沉降縫。  10.2.26 燃氣立管不得敷設在卧室或衛生間內。立管穿過通風不良的吊頂時應設在套管內。   10.2.27 燃氣立管宜明設,當設在便於安裝和檢修的管道豎井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立管可與空氣、惰性氣體、上下水、熱力管道等設在一個公用豎井內,但不得與電線、電氣設備或氧氣管、進風管、回風管、排氣管、排煙管、垃圾道等共用一個豎井;  2 豎井內的燃氣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的要求,並盡量不設或少設閥門等附件。豎井內的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得大於O.2MPa;燃氣管道應塗黃色防腐識別漆;  3 豎井應每隔2~3層做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進行防火分隔,且應設法保證平時豎井內自然通風和火災時防止產生「煙囪」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層設一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上、下兩個報警器的高度差不應大於20m; 5 管道豎井的牆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10.2.28 高層建築的燃氣立管應有承受自重和熱伸縮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動支架。 

❼ 天然氣閥門公稱壓力是不是要高於管道設計壓力主要是遵循什麼規范

根據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6.7管道及附件、貯罐、容器和檢測儀表
6.7.2管道宜採用焊專接連接。管道與貯罐、容器、屬設備及閥門可採用法蘭或螺紋連接。
6.7.3閥門及附件的配置應按液化石油氣系統設計壓力提高一級。

❽ 燃氣閥門行業標准有哪些

燃氣閥抄門在燃氣行業襲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建設部十分重視對燃氣閥門的規范性建設,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燃氣閥門編制了行業標准,其中有CJ3005-1992《城鎮燃氣用灰鑄鐵閥門的通用技術要求》、CJ3055-1995《城鎮燃氣用閥門的試驗與檢驗》、CJ3056--1995《城鎮燃氣用球墨鑄鐵和鑄鋼制閥門的通用技術條件》、2002年6月又通過了《家用手動燃氣閥門》的行業標准。

❾ 閥門需用到哪些標准

看做什麼閥門,對特定的一隻閥門來說,直接用到的標准大約在五六個到十幾個不等。

不算國外標准,我國的閥門大致分為 工業、船用、電站、核電、消防和一般(民用)幾個系列;另外一些行業對閥門有特定要求,需要符合一些專門標准如食品、制葯、油氣田、化工、城市燃氣等方面的要求。

閥門的 材料、結構、尺寸、連接方式、型號編制、閥門標志(標記)、試驗(檢驗)方法通常都有各自不同的標准。一隻閥門採用幾個不同國家的標準是常事。

❿ 安全評價:燃氣管道與放散管之間不應設置閥門,是什麼規范哪一條規定的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卧室、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走廊、與廚房相連的封閉陽台內(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陽台應封閉)等便於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當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但應採用金屬管道和且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
3 商業和工業企業的燃氣引入管宜設在使用燃氣的房間或燃氣表間內。 4 燃氣引入管宜沿外牆地面上穿牆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彎曲處應加不小於DN15清掃用三通和絲堵,並做防腐處理。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應保溫。
引入管可埋地穿過建築物外牆或基礎引入室內。當引入管穿過牆或基礎進入建築物後應在短距離內出室內地面,不得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10.2.15 燃氣引入管穿牆與其他管道的平行凈距應滿足安裝和維修的需要,當與地下管溝或下水道距離較近時,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10.2.16 燃氣引入管穿過建築物基礎、牆或管溝時,均應設置在套管中,並應考慮沉降的影響,必要時應採取補償措施。
套管與基礎、牆或管溝等之間的間隙應填實,其厚度應為被穿過結構的整個厚度。 套管與燃氣引入管之間的間隙應採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築物設計沉降量大於50mm時,可對燃氣引入管採取如下補償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牆處的預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牆前水平或垂直彎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牆前設置金屬柔性管或波紋補償器。
10.2.18 燃氣引入管的最小公稱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輸送人工煤氣和礦井氣不應小於25mm; 2 輸送天然氣不應小於20mm;
3 輸送氣態液化石油氣不應小於15mm。
10.2.19 燃氣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建築物內,對重要用戶還應在室外另設閥門。
10.2.20 輸送濕燃氣的引入管,埋設深度應在土壤冰凍線以下,並宜有不小於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凈高不宜小於2.2m。
2 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房間換氣次數不得小於3次/h;並應有獨立的事故機械通風設施,其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 3 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設備。
4 應採用非燃燒體實體牆與電話間、變配電室、修理間、儲藏室、卧室、休息室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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