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將爆炸火災場所分為幾類幾區
將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劃分三類八級。
第一類是氣體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共分為三級:Q—1級場所,在正常情況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場所;Q—2級場所,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僅在不正常情況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場所;Q—3級場所,在不正常情況下整個空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較小,爆炸後果較輕的場所。
第二類是粉塵或纖維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共分為兩級:G—1級場所,正常情況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鎂粉、鋁粉、煤粉等與空氣的混合物)的場所;G—2級場所,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僅在不正常情況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
第三類是火災危險場所,共分為三級:H—1級場所,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使用、加工貯存或轉運閃點高於場所環境溫度的可燃物體,而它們的數量和配置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場所;H—2級場所,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懸浮狀、堆積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它們雖然不會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數量上與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場所;H—3級場所,有固體可燃物質,在數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場所。
各類危險場所的「正常情況」包括正常的開車、停車、運轉(如敞開裝料、卸料等),也包括設備和管線正常允許的泄漏情況。「不正常情況」則包括裝置損壞、誤操作、維護不當及裝置的拆卸、檢修等。在劃分一個場所是否有火災危險時,要考慮可燃物質在場所內的數量和配置情況,以決定是否有引起火災的可能,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有可燃物質就屬於火災危險場所。
1987年12月16日,由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國家機械委、煤碳部、化工部、石油部、紡織部、輕工部聯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分為五類。
0級區域(簡稱0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1級區域(簡稱1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2級區域(簡稱2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10級區域: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可能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11級區域: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以上所謂「正常情況」和「不正常情況」的含義基本上和《電力裝置設計規模》中的一樣,同時該標准中還規定了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方法。
B. 什麼叫爆炸危險區域
以下內容來自網路 爆炸危險區域范圍,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危險濃度可能形成的區域范圍,而不是指事故波及的范圍。在這個區域范圍內,應安裝相應的防爆炸電氣設備;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外,可以安裝非防爆炸型的電氣設備。但是不能以這個范圍作業能不能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為依據,因為電氣設備與其他著火源還是有區別的。如果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動用明火,顯然是不安全的,所以爆炸危險區域及其附近動用明火及其他火源,必須按動火制度執行。
(一)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范圍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范圍,應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等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綜合確定。
1.非開敞建築物
在建築物內部,一般以室為單位,但當室內空間很大時,可以根據通風情況,釋放源的位置,爆炸性氣體釋放量的大小和擴散范圍酌情將室內空間劃分為若干個區域並確定其級別。如在廠房門、窗外規定空間范圍內,由於通風良好,則可劃低一級,如圖6.4.2.1所示。但當室內具有比空氣重的氣體或蒸氣,或者有比空氣輕的氣體或蒸氣時,也可以不按室為單位劃分。因為比空氣重時,在低於釋放源的地方,可能造成爆炸性氣體或蒸氣積聚的凹坑或死角;比空氣輕時,也可能在高於釋放源的地方及頂部,形成死角。2.開敞或局部開敞建築物
對開敞或局部開敞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區域范圍的劃分
(1)對易燃液體、閃點低於或等於場所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注送站,其開敞面外緣向外水平延伸15m以內、向上垂直延伸3m以內的空間應劃為危險區域。如圖6.4.2.2所示。(2)對可燃氣體、易燃液體、閃點低於或等於場所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封閉工藝裝置,開敞面外緣3m(垂直或水平)以內的空間應劃為2區。
3.露天裝置
對裝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閃點低於或等於場所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封閉工藝裝置,一般在離設備外殼3m(垂直和水平)以內的空間應劃為危險區域。當設置安全閥、呼吸閥、放空閥時,一般是以閥口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內的空間作為危險區域.
裝有易燃液體、閃點低於或等於場所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貯罐,以罐體外殼外的水平或垂直距離3m以內的空間應劃為危險區域。當設有防護堤時,應包括防護堤高度以內的空間。若為注送站,則以注送口外水平15m,垂直7.5m 以內的空間作為危險區域。
4.使用明火設備的附近區域
在使用明火設備的一些危險區域,例如燃油、燃氣鍋爐房的燃燒室附近或表面溫度已超過該區域爆炸性混合物的自燃溫度的熾熱部件(如高壓蒸氣管道等)附近,可採用非防爆型電氣設備。在這種情況下防火防爆主要採取密閉、防滲漏等措施來解決,因為在這些區域內已有明火或超過爆炸性混合物自燃溫度的高溫物體,電氣設備防爆已起不到它應有的作用。
5.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的區域
關於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的區域等級的劃分,應根據它們之間的相對間隔、門窗開設方向和位置、通風狀況、實體牆的燃燒性能等因素確定。具體實施時,必須作好調查研究。
6.以釋放源劃分舉例
釋放源指的是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可能釋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質所在的位置和處所。當釋放源確定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就是以釋放源為中心劃定的一個規定空間區域。
(二)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范圍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范圍,應根據粉塵量、釋放率、濃度和 物理特性,以及同類企業相似廠房的運行經驗確定。在建築物內部宜以室為單位,當室內空間很大,而爆炸性粉塵量很少時,也可不以室為單位。只要以釋放源為中心,按規定距離劃分范圍等級就可以。
C. 爆炸性氣體環境分區的根據是什麼有哪幾級區域
爆炸性環境的分區是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確定的。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將爆炸性氣體環境劃分為三級危險區域。
1. 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環境。
D. 如何劃分液化石油氣加氣站爆炸危險區域
1.液化石油氣加氣機爆炸危險區域劃分
液化石油氣加氣機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如圖6-1所示。加氣機殼體內部空間劃為1區。以加氣機中心線為中心,以半徑為5m的地面區域做為底面,和以加氣機頂部以上0.15m半徑為3m的平面為頂面的圓台形空間劃為2區。
2.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爆炸危險區域劃分
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如圖6-2所示。人孔(閥)井內部空間和以卸車口為中心,半徑為1m的球形空間劃為1區。距離人孔(閥)井外邊緣3m以內,自地面算起2m高的圓柱形空間、以放散管管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球形並延至地面的空間和以卸車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球形並延至地面的空間劃為2區。

圖6-5液化石油氣壓縮機、泵、法蘭、閥門或類似附件房間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
注意:當1區邊緣距釋放源的距離L大於3m時,R2取值為L外加3m,當1區邊緣距釋放源的距離L小於等於3m時,R2取值為6m。
E. 如何劃分天然氣加氣機爆炸危險區域
1.室外或棚內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儲氣井)爆炸危險區域劃分
室外或棚內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儲氣井)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如圖6-6所示。以放散管管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球形空間和距儲氣瓶組殼體(儲氣井)4.5m以內並延至地面的空間劃為2區。

圖6-15露天液化天然氣泵空溫式液化天然氣氣化器和閥門及法蘭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
8.露天水浴式液化天然氣氣化器和液化天然氣卸氣柱爆炸危險區域劃分
水浴式氣化器的外壁和頂部3m范圍內,或當水浴式氣化器設於防護堤內時,設備外壁至防護堤,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均應當劃為2區。液化天然氣卸氣柱,以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1.5m的空間內,應當劃為1區;以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4.5m的空間內,以及至地坪以上范圍內,應當劃為2區。
F. 如何劃分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一)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和分級
1.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
爆炸危險場所按爆炸性物質的物態,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2.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
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原則是按爆炸性物質出現的頻度、持續時間和危險程度而劃分為不同危險等級的區域。
(1)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
爆炸性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的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三個區域等級。
①0級區域(簡稱0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②1級區域(簡稱1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③2級區域(簡稱2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
爆炸性粉塵和可燃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兩個區域等級。
①10級區域(簡稱10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可能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②11級區域(簡稱11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二)火災危險場所的分類和分級
火災危險場所只有一類,但由於在這個區域內火災危險物質的危險程度和物質狀態不一樣,又將其分成三個不同危險程度的區。
21區:指具有閃點高於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2區: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3區:具有固體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G.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怎麼劃分
爆炸性環境的分區是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確定的。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將爆炸性氣體環境劃分為三級危險區域。
1. 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環境。

電氣設備
防爆電氣設備分為兩類:I類為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為除礦井以外的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依照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MICR)來區分,II類電器設備又分為:IIA、IIB、IIC 三個類別。
H.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是根據什麼標准
爆炸危險區域根據爆炸性混合物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劃分的不同級別的危險區域, 中國規定正常運行時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出現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為0區、止常運行時鎖計周期性出現或偶然出現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為1區。
正常運行時不出現,即使{f;現也只可能是短時間偶然出 現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為Z區。正常運行時連續 或長時間或短時間頻繁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區域為70區。
止常運行時不出現,僅在不止常運行時短時間偶然出現 爆炸性粉上、纖維的區域為11區。爆炸危險區域的大小受通 風條件、釋放源特徵危險物質性能參數等因素的影響。

(8)煤氣閥門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擴展閱讀
爆炸性氣體環境:
1、0區
區域特徵: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期存在的場所。
2、1區
區域特徵: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的場所。
3、2區
區域特徵:在正常運行時,不太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場所。
I. 爆炸氣體危險環境分幾個區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原則是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
(1)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4)附加2區:當易燃物質可能大量釋放並擴散到15m以外時,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劃分附加2區。
J. 什麼是防爆爆炸性危險區域與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
3.2.1 爆炸性氣體環境應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分為0區、區、2區,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0區應為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 1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 2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不太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 沒有釋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質侵入的區域;
2 可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可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4 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可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確定。
3.2.3 釋放源應按可燃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為連續級釋放源、一級釋放源、二級釋放源,釋放源分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續級釋放源應為連續釋放或預計長期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連續級釋放源:
1)沒有用惰性氣體覆蓋的固定頂蓋貯罐中的可燃液體的表面;
2)油、水分離器等直接與空間接觸的可燃液體的表面;
3)經常或長期向空間釋放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的蒸氣的排氣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級釋放源應為在正常運行時,預計可能周期性或偶爾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一級釋放源:
1)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可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2)貯有可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口處,在正常運行中,當水排掉時,該處可能會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
3)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的取樣點;
4)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的泄壓閥、排氣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級釋放源應為在正常運行時,預計不可能釋放,當出現釋放時,僅是偶爾和短期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二級釋放源:
1)正常運行時,不能出現釋放可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
2)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可燃物質的法蘭、連接件和管道接頭;
3)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他孔口處;
4)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的取樣點。
3.2.4 當爆炸危險區域內通風的空氣流量能使可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列場所可定為通風良好場所:
1)露天場所;
2)敞開式建築物,在建築物的壁、屋頂開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證建築物內部通風效果等效於露天場所;
3)非敞開建築物,建有永久性的開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風的條件;
4)對於封閉區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積每分鍾至少提供0.3m3的空氣或至少1h換氣6次。
2 當採用機械通風時,下列情況可不計機械通風故障的影響:
1)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建築物設置備用的獨立通風系統;
2)當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時,設置自動報警或停止工藝流程等確保能阻止可燃物質釋放的預防措施,或使設備斷電的預防措施。
3.2.5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存在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存在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並應根據通風條件按下列規定調整區域劃分:
1 當通風良好時,可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2 局部機械通風在降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面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為有效時,可採用局部機械通風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3 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4 利用堤或牆等障礙物,限制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
3.2.6 使用於特殊環境中的設備和系統可不按照爆炸危險性環境考慮,但應符合下列相應的條件之一:
1 採取措施確保不形成爆炸危險性環境。
2 確保設備在出現爆炸性危險環境時斷電,此時應防止熱元件引起點燃。
3 採取措施確保人和環境不受試驗燃燒或爆炸帶來的危害。
4 應由具備下述條件的人員書面寫出所採取的措施:
1)熟悉所採取措施的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准以及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和系統的使用要求;
2)熟悉進行評估所需的資料。
條文說明
3.2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3.2.1 本條規定了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險區域的劃分。危險區域是根據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劃分為0區、1區、2區,等效採用了國際電工委員會的規定。
除了封閉的空間,如密閉的容器、儲油罐等內部氣體空間,很少存在0區。
雖然高於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會形成爆炸性環境,但是沒有可能進入空氣而使其達到爆炸極限的環境,仍應劃分為0區。如固定頂蓋的可燃性物質貯罐,當液面以上空間未充惰性氣體時應劃分為0區。
在生產中0區是極個別的,大多數情況屬於2區。在設計時應採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1區。
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可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
以往的區域劃分中,對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率沒有較為明確的定義和解釋,實際工作中較難掌握。參考《石油設施電氣設備安裝一級0區、1區和2區劃分的推薦方法》API
RP505-2002中關於區域劃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頻率的關系,給出了可以根據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頻率來確定區域等級的一種方法(見表1)。

作為可能的釋放源的通孔:
場所之間的通孔應視為可能的釋放源。釋放源的等級與鄰近場所的區域類型,孔開啟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密封或連接的有效性,涉及的場所之間的壓差有關。
通孔按下列特性分為A、B、C和D型。
(1)A型:通孔不符合B、C或D型規定的特性。如穿越或使用的通孔(如穿越牆、天花板和地板的導管、管道),經常打開的通孔,房屋、建築物內的固定通風口和類似B、C及D型的經常或長時間打開的通孔。
(2)B型:正常情況下關閉(如自動封閉),不經常打開,而且關閉緊密的通孔。
(3)C型:正常情況下通孔封閉(如自動關閉),不經常打開並配有密封裝置(如密封墊),符合B型要求,並沿著整個周邊還安裝有密封裝置(如密封點)或有兩個串聯的B型通孔,而且具有單獨自動封閉裝置。
(4)D型:經常封閉、符合C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專用工具或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打開。
D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如導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險場所的C型通孔和B型通孔的串聯組合。
3.2.4 原規范中對於通風良好的定義在實際工作中比較難確定,本次修訂增加了對於通風良好場所的定義。
對於戶外場所,一般情況下,評定通風應假設最小風速為0.5m/s,且實際上連續地存在。風速經常會超過2m/s。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低於0.5m/s(如在最接近地面的位置)。
3.2.6 本條中特殊環境中的設備和系統通常是指在研究、開發、小規模試驗性裝置和其他新項目工作中,相關設備僅在限制期內使用,並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監督,則相應的設備和系統按照非爆炸危險環境考慮。
上一節:3.1 一般規定
下一節:3.3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