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給水管道一般多少米設置一個閥門井
根據《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規定:一般在管道的隆起點上必須設置空氣閥,在管道的平緩段,一般間隔1000m左右設一處空氣閥。
閥門井因為是管道的樞紐,所以其自身有以下幾個要求:
1、閥門井本身不能滲水,必須保證其密封性;
2、給水管道在使用過程中,管道會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壓力,從而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抖動或沉降,即要求給水管道與閥門井的連接方式要可靠,能夠適應一定程度的抖動和沉降,而不會使水滲進井室;
在埋地很深的閥門井管道稍大時一般都採用鑄鐵閥門(如截止閥,蝶閥等)鑄鐵閥門長期在水裡浸泡,會影響其使用壽命或引起斷裂,因此對密封性的要求更高;
3、閥門井井筒與井體、井蓋的連接方式要可靠,不能因為大雨或積水就滲水進入井室里。
4、閥門井是埋設於地下的,要承受來自各個方向的不同壓力,和不同化學物質的腐蝕和侵害,及要求其承壓能力和耐酸鹼腐蝕性要好。

(1)燃氣管道和閥門井水平距離擴展閱讀:
管道的壓力規定:
(1)PVC-U給水管道所示的壓力均表示為公稱壓力,用Mpa表示,1Mpa≈10kgf/cm2即管材在20℃條件下,輸送介質的工作壓力。但隨著介質的溫度的升高(不得輸送>50℃的介質)工作壓力隨之減小,這從客觀上在選擇給水管道須考慮足夠的壓力的安全系數。
(2)給水管材的公稱壓力規定為:0.6Mpa、0.8Mpa、1.0Mpa、1.25Mpa、1.6Mpa等5種。
(3)同等規格管材的公稱壓力的大小一般以管材的壁厚來劃分。
(4)每個壓力區的最小口徑的管材規定為:0.6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63mm,0.8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50mm,1.0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40mm,1.25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32mm,1.6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20mm和25mm。
(5)給水管材的公稱壓力一般為1.6Mpa,且與各種壓力的管材相配套。
㈡ 採用管道運輸危險品時,對於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建(構)築物的水平、垂直凈距,有何要求
1.燃氣管道與建築物、構築物的水平凈距。
由於在較高壓力下液態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一旦發生斷裂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氣泄漏,其危險性比一般燃氣管道危險性和破壞性大得多。因此,為了公共安全,液態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區和公共區建築群。與危險品庫、軍事設施等特殊建築物、構築物的水平凈距不應小於200m。與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水平凈距不應小於表5-16的要求。
表5-16地下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水平凈距

2.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樹木的水平凈距
考慮到施工安裝和檢修時互不幹擾,同時也考慮設置閥門井的需要,燃氣管道與相鄰的給水管、排水管、暖氣管及熱力管等溝外管壁,及其他燃料管道的水平凈距,均不得小於2m;考慮管道施工時盡可能不傷及樹木根系和環保的需要,因燃氣管道直徑較小,因此距樹木的水平凈距不應小於2m。
3.燃氣管道與電力通信線路的水平凈距
考慮到交流輸電線路運行時對燃氣管道產生感應電位的影響,對燃氣管道與埋地電纜的電力線路(中心線)不應小於10m;與架空電力線的中心線不應小於電線桿高的1倍,並不應小於10m與埋地電纜的通訊線路、架空通信線路(中心線)不得小於2m。
4.燃氣管道與公路鐵路的水平凈距
燃氣管道與Ⅰ、Ⅱ級高速公路路邊不應小於10m,Ⅲ、Ⅳ級公路路邊不應小於5m;距國家鐵路干線中心線不應小於25m,距國家鐵路支線(中心線)不應小於10m。
5.地下燃氣管道與構築物及相鄰管道等之間的垂直凈距
考慮管道下降的影響,與給水、排水、暖氣、熱力及其他燃料管道交叉時的垂直凈距不小於0.2m。根據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與直埋和鎧裝電纜交叉時的垂直凈距,分別規定不小於0.5m和0.2m。為避免列車動荷載的影響,根據鐵路、交通部門的規定,與鐵路交叉時,管道距軌底的垂直凈距不小於1.2m;與公路交叉時,管道距路面垂直凈距不小於0.8m。
㈢ 燃氣管道敷設 多少米一處要加一個閥門井 或者操作坑
低壓不用加就可以,中壓一公里。各個公司規定不一樣,對燃規的遵守也不太嚴格。
㈣ 消防室外管網閥門井中管道距井底距離多少合適
這個室外消防閥門井管道中心一般距離閥門井底200mm以上的,無水的不小於200,有水的需要設置排水管上面。
㈤ 市政道路給水多少距離設置一個閥門井,閥門是鑄鐵,道路12公里
《室復外給水設計制規范》(GB50013-2006)條文說明:
第7.4.7 條關於輸水管 ( 渠 ) 道和配水管道設置通氣設施的規定。
輸水管 ( 渠 ) 、配水管道的通氣設施是管道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通氣設施一般採用空氣閥,其設置 ( 位置、數量、型式、口徑 ) 可根據管線縱向布置等分析研究確定,一般在管道的隆起點上必須設置空氣閥,在管道的平緩段,根據管道安全運行的要求,一般也宜間隔 1000m 左右設一處空氣閥。
閥門井是地下管線及地下管道(如自來水、油、天然氣管道等)的閥門為了在需要進行開啟和關閉部分管網操作或者檢修作業時方便,就設置類似小房間的一個坑(或井),將閥門等安裝布置在這個坑裡,便於定期檢查、清潔和疏通管道,防止管道堵塞的樞紐。這個坑就叫閥門井。有閥門井必定有閥門,但有閥門不一定有閥門井。
㈥ 地下燃氣管道與給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氣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為
地下燃氣管道與給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氣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不得小於0.15m。
如受地形限制,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採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後,凈距均可適當縮小,但低壓管道不應影響建(構)築物和相鄰管道基礎的穩固型,中壓管道距建築物基礎不應小於0.5m且距建築物外牆面不應小於1m;
次高壓燃氣管道距建築物外牆面不應小於3.0m(當對次高壓A燃氣管道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當管道壁厚不小於9.5mm時,管道距建築物外牆面不應小於6.5m;當管壁厚度不小於11.9mm時,管道距建築物外牆面不應小於3.0m)。

《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條規定: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動用明火作業;
(六)從事爆破作業;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實施前款第(一)、(三)、(四)、(五)項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做好防範措施,並告知燃氣經營企業。
㈦ 城市供水管道與其他管線及建築物的間距規定
按GB50013-2006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附錄A 給水管與其他管線及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
表A.0.1 給水管與其他管線及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
序號 建(構)築物或管線名稱 與給水管線的最小水平凈距(m)
D≤200mm D>200mm
1 建築物 1.0 3.0
2 污水、雨水排水管 1.0 1.5
3 燃氣管 中低壓 P≤0.4MPa 0.5
高壓 0.4MPa<P≤0.8MPa 1.0
0.8MPa<P≤1.6MPa 1.5
4 熱力管 1.5
5 電力電纜 0.5
6 電信電纜 1.0
7 喬木(中心) 1.5
8 灌木
9 地上桿柱 通信照明及<10kV 0.5
高壓鐵塔基礎邊 3.0
10 道路側石邊緣 1.5
11 鐵路鋼軌(或坡腳) 5.0
附錄B 給水管與其他管線最小垂直凈距
表B.0.1 給水管與其他管線最小垂直凈距(m)
序號 管線名稱 與給水管線的最小垂直凈距(m)
1 給水管線 0.15
2 污、雨水排水管線 0.40
3 熱力管線 0.15
4 燃氣管線 0.15
5 電信管線 直埋 0.50
管塊 0.15
6 電力管線 0.15
7 溝渠(基礎底) 0.50
8 涵洞(基礎底) 0.15
9 電車(軌底) 1.00
10 鐵路(軌底) 1.00
㈧ 市政給水管中閥門井多少米設置一個最合適
市政復給水管中閥門井制120米設置一個最合適,理由如下:
給水檢查井,主要是便於維修、搶修、調節流量等使用,所以,一般在支管與主管分支處應當設檢查井,消火栓井及閥門:首先看消火栓設置的環境、位置、功能等。室外消火栓間距以前要求是150米,現在是120米,有的地方要求不能超過50米。因此應當首先明白工程所處的環境、功能才能確定距離。
㈨ 大連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液化石油氣管理,維護液化石油氣生產、供應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供氣、用氣安全,根據《大連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份,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第三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供應(含向本單位職工供氣單位)、使用液化氣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大連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液化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燃氣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液化氣的行業管理和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液化氣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順口區、金州區及其他縣(市)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當地的液化氣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大連市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勞動部門負責液化氣的安全監察;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液化氣的消防監督;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液化氣的計量、質量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液化氣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液化氣廠(站)的規劃、選址、設計、施工按《大連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六條申請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液化氣廠(站)設置符合本市城市燃氣廠(站)布局規劃;
(二)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氣氣源;
(三)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的固定廠(站)設施和密閉的殘液回收裝置;
(四)有與液化氣供應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五)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儲存、灌裝、氣化等設備和壓力容器、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消防設施和計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責任制度;
(八)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九)有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運行記錄、充裝記錄等內容完備的營業章程和熟悉液化氣技術的專職管理人員;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單位,必須向燃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氣准購證》以及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發給的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經營。第八條申請從事液化氣供應的單位,在市內四區的,應向市燃氣管理處申請;其他縣(市)、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應向當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初審合格後報市燃氣管理處審查辦理《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氣准購證》。
未取得《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氣准購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出租、塗改、轉借《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准購證》。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的單位,應按本條規定補辦有關手續。第九條液化氣供應單位新增供氣站點的,須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燃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每三年對液化氣供應單位的資質進行一次復審,每二年對液化氣供應站點進行一次復審。第十一條液化氣供應單位、供應站點停業、歇業,須妥善落實安置計劃,並提前一個月向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液化氣供應單位更名或變更法人代表,應向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分立或合並,應重新申請資質審查,並辦理相應登記注冊手續。第十二條液化氣廠(站)設施的設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按規定配置滅火器材,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液化氣貯灌區和液化氣充裝、供應站點,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和安全宣傳標牌,嚴格規定車輛和人員出入制度,並須有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巡查。
在液化氣廠(站)的防火安全間距范圍內、閥門井周圍和液化氣輸送管道上方距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內,禁止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堆放物料。第十三條液化氣供應單位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須向市勞動部門注冊登記,經檢查合格領取使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
液化氣供應單位所使用的鋼瓶和調壓器,必須選用國家定點生產的產品。
㈩ 急!!!!然氣站的安全距離
加氣站站內設施與附近民用建築距離國家標準是35米
給你幾個相關參考數據:
1、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 2006 表7.2.4《氣瓶車固定車位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 儲氣總容量>4500——≤10000m3范圍內氣瓶車固定車位與明火點和建築物(民用建築)防火間距為25m,但氣瓶車固定車位儲氣總幾何容積不大於18m3,且最大儲氣總容積不大於4500m3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2的規定。
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2 表4.0.7《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距離》儲氣井組、加氣機、壓縮機與三類保護物距離規定12m。
3、《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2 5.0.1 加油加氣站的圍牆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加油加氣站的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築物的距離小於或等於25m以及小於或等於上2規定的防火距離的1.5倍時,相鄰一側應設置高度不低於2.2m的非燃燒實體圍牆。
綜上所述:撬車停車位,CNG撬,地下儲罐與明火點和建築物的防火距離達到12m以上即可。
1.汽車用天然氣質量
引入加氣站的天然氣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准SY/T7514一88中規定的11類氣質指標,增壓後的天然氣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T546-1996的有關規定。
2.加氣站的分級和站址選擇
2.1一般規定
2.1.1加氣站的規模等級,應符合表2.1的規定。
級別 貯氣裝置容積(m3)
一級 25~40
二級 16~24
三級 <15
*註:本表貯氣裝置容積系指貯氣裝置當量水容積。
2.1.2市區內不宜建設一級加氣站。
2.1.3在二環以內與加油站合建的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各類油品貯罐和壓縮天然氣貯氣裝置總容積不宜超過85m3在合建的加氣站內,汽柴油貯罐的單罐容積不宜超過30m3。
*註:柴油貯罐容積按0.5折算。
2.1.4站址的選擇要求:
(1)站址的選擇和分布應符合西安市城市規劃的總體規劃和西安市加油加氣站發展規劃;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防火的要求。市區內的加氣站,應靠近城市交通幹道或設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幹道上。市區公交車專用加氣站,宜靠近停車庫(場)。郊區的加氣站,宜靠近公路或設在靠近市區的交通出入口附近。大型運輸企業的加氣站,由企業統一規劃,宜靠近車庫(場)或車輛出入口。
(2)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宜靠近天然氣氣高、中壓管線或儲配站。供氣參數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的壓縮機性能要求。新建加氣站不應影響現用氣戶與待發展用氣戶的天然氣使用工況。
3.1加氣站的安全距離
*註:①油氣混加站應同時符合GB50156-92標准。
②防火間距以壓縮機房(撬裝箱體)、儲氣瓶組外緣計算。
③按上述距離規定設置加氣站仍有困難時,可採用增加防護牆等措施來減少與民用及其他建築的安全防火間距,但不應影響消防通道。
④撬裝式加氣站與民用及其他建築距離可減少25%。
3.2加氣站內壓縮機組和貯氣瓶組與小於或等於1000KVA箱式變壓器、桿裝變壓器的防火間距可按表3.1的室外變配電站防火間距減少25%。
4.加氣站的主體設施
4.1設計規模
4.1.1商業性加氣站一般是採用貯氣庫快速充裝加氣工藝。
4.1.2一般加氣站的設計規模應根據車輛充裝用氣量和天然氣管道對該加氣站的供氣能力確定。
4.1.3加氣母站設計規模應根據母站、子站合計的車輛充裝用氣量和天然氣管道對該加氣母站的供氣能力確定。
4.1.4加氣子站設計規模應根據車輛充裝用氣量和母站的供應條件確定。
4.2系統組成和平面布置
4.2.1一般加氣站和加氣母站系由天然氣引入站管道和脫硫、脫水、調壓、計量、壓縮、貯存、加氣等主要生產工藝系統及循環冷水、廢潤滑油回收、冷凝液處理、供電、供水等輔助生產工藝系統組成。
4.2.2加氣子站系由壓縮天然氣的接受、貯存、加氣等系統組成,在子站內可配置小型壓縮機用於瓶組之間天然氣的轉輸。
4.2.3 加氣站內壓縮天然氣貯氣瓶組與站內建、構築物的防火距離
*註:撬裝設備不加防爆隔牆,距離不限。
4.2.4 加氣站內的建、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
*註:①放散管主要系指貯氣裝置的安全閥和緊急放散、壓縮冷凝液中的氣體放散。放散管可沿壓縮機間等建築物外牆敷設。
②油氣混加站應同時符合GB50156-92標准。
4.2.5 車輛進、出口應分開設置。
4.2.6 加氣站的停車場及道路設計等要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但車道寬度不應小於7.0m。
2. 站內行駛公交大巴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於12.0m,一般道路轉變半徑不宜小於9.0m,道路坡度不應2%,且應坡向站外。站區場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採用瀝青路面。一級加氣站宜在經營區圍牆外,進、出站方便的地方設置停車場,其大小視所在位置的充裝車量和車型確定。加氣站站房室內地坪標高,應高出周圍地坪0.2m以上。
4.3天然氣引入站管道和計量裝置
4.3.1天然氣引入站管道的設計必須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一93的5.4和5.7規定,在接管附近應設置支管閥門井。
4.3.2進站天然氣,應單獨設置計量裝置。採用的計量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計量精度不應低於1.0 級;
(2)計量顯示以Nm3為單位,相應最小分度值為1Nm3
(3)計量體積值時,應附設溫度感測器,經校正後換算成標准狀態的讀數值。
4.4 天然氣的脫硫、脫水
4.4.1 進入加氣站的天然氣硫化氫含量大於20 mg/m3時,站內應設置脫硫裝置。
4.4.2天然氣脫水裝置宜設在壓縮機前。
4.5天然氣的壓縮
4.5.1在壓縮機前根據需要可設置緩沖罐。緩沖罐的容積宜按天然氣停留時間不小於10s計算。緩沖罐內宜設置過濾裝置,罐頂設有安全閥,安全閥的開啟壓力為壓縮機允許最高進口壓力值的0.95-1.0倍。 4.5.2進入壓縮機的天然氣微塵直徑達不到SY/T7514一88標准規定的應加過濾裝置。 4.5.3管道流速:壓縮機前總管不大於20m/s;壓縮機後總管不大於5m/s。 4.5.4天然氣壓縮機的選型應按照加氣站的設計規模、站內貯氣裝置和供應加氣子站的車載瓶容積確定。壓縮機一般按日開機12一16h計算。
4.5.5壓縮機進、出口管道閥門及附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口管道應設置手動閥門和電磁閥;
(2)出口管道應設置手動閥門、止回閥、安全閥;安全閥放散管口應高出建築物2.0m以上,宜距地面不小於5.0m。放散管口宜設置防雨罩.
(3)從壓縮機軸承等處泄漏的天然氣經匯入總管後,引出室外放散,其引線管口設置要求同上款。
4.5.6壓縮機的進、出氣管道宜採用管溝敷設。
4.5.7壓縮機及其附屬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壓縮機宜採取單排布置;
(2)壓縮機之間的凈距應大於1.5m,與牆壁之間的凈距應大於2.0m,主要通道的寬度應大於2.5m;
(3)機組的聯軸器或傳動裝置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4)單台壓縮機排氣量不小於300Nm3/h的壓縮機問,宜設置檢修用的起吊設備。
4.5.8從壓縮機排出的冷凝液,嚴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4.5.9從壓縮機後的冷卻器、分離器等排出的冷凝液必須進行處理或回收。
4.5.10在加氣子站內用於天然氣貯氣裝置之間的壓送、卸車所設置的小型壓縮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採用風冷式壓縮機;
(2)進氣壓力不宜小於0.6MPa;
(3)排氣壓力應小於或等於25.0MPa;
(4)排氣量可按貯氣組在最高工作壓力下的50%天然氣量,按0.5小時內完成轉輸。
(5)在小型壓縮機前應設置調壓器和緩沖罐。壓縮機後應設置冷卻器和氣液分離器。
4.6.1加氣站使用的貯氣瓶(簡稱站用瓶)及其配套閥件應符合有關標准。
4.6.2貯氣瓶組使用環境溫度宜為-20~40C。
4.6.3貯氣瓶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組貯氣瓶沿進氣總管流向,宜設置人工快速切斷閥、平衡閥(或電磁閥)、反向止回閥和限壓閥。每組貯氣瓶沿出氣總管流向,宜設置平衡閥(或電磁閥)和人工快速切斷閥。平衡閥(或電磁閥)控制操作點設置在貯氣瓶問、儀表控制問、壓縮機房和疏散通道。電磁閥應是防爆型。
(2)在貯氣瓶組管網上應設置壓力表、壓力報警器、全啟封閉式彈簧安全閥和安全放散裝置、排污閥。放散管在閥後宜擴大管徑2級以上。其引線管口距地面不應小於5.0m,宜設置防雨罩。當採用人工操作放散時、放散氣可引至天然氣進站管道內回收。排污管上宜採用兩道控制閥門,排污口應引至安全地點。
(3)安全閥應具有足夠的泄壓能力,其開啟壓力應為最大充裝壓力的1.10-1.15倍,且應小於貯氣瓶環向應力最小屈服強度75%連接氣瓶問的短管應具有一定的伸縮彈性,採用錐螺紋卡套接頭,卡套接頭符合《卡套管接頭技術條件》GB3765的規定。
(4)卧式貯氣瓶應按2個支承點固定在支架上,受外力(地震等)作用時不產生搖晃。用於支承貯瓶的扁鋼寬度不小於50mm,且應墊以不小於5mm厚的橡膠帶,嚴禁硬性施力固定貯氣瓶。每組貯氣瓶應按獨立支架設置,採用地腳螺栓固定,不準許搭接在周圍承重牆體或鄰近瓶組架上
(5)貯氣瓶組應留1~1.5m 寬的安全維護通道,並設安全護欄或隔離網。
4.7加氣區
加氣區包括加氣停車位、加氣島、加氣機。
4.7.1 加氣停車位和加氣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加氣停車位的地面坡度應按0.3~0.5%(長度方向)設計。不得採用瀝青路面。
(2)加氣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高出加氣停車場地面0.16~0.2m;
②. 寬度應不小於1.2m;
③. 同一排的兩台加氣機可分設加氣島。兩島問行車道路寬度不小於2.8m,島端採用圓弧結構。加氣機與島端邊緣距離不小於1.2m。
(3)加氣島應設置非燃燒材料的罩棚。
小型加氣站可設置簡易防護罩棚。罩棚凈高不小於4.5m,距加氣機投影距離不小於2.0m,多排加氣應設置整體性防護罩棚。
(4)加氣區應設照明燈,其照度不得小於100LX;
4.7.2加氣機設置的數量應依據站的規模、加氣汽車數量等因素確定。
4.7.3加氣機具有充裝和計量要求,其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加氣系統設計壓力:30MPa;
(2)計量精度不應低於0.5級。加氣計量顯示以Nm3為單位,相應最小分度值為0.1Nm3。
(3)計量系統,應附設溫度感測器,經校正後按標准狀態顯示的讀數值。
(4)加氣槍
①加氣槍與汽車加氣嘴型式統一採用NGV-1型;
②加氣嘴應配置自密封閥。該閥僅與汽車受氣口連接,並相互作用後同時打開,卸開連接即自行關閉,所引發的壓縮天然氣泄漏量不得超過21;
③加氣槍上的手執開關,僅在人工操作扳機後方可動作。
(5)每台加氣機處應配備加氣槍、汽車受氣口的密封帽。密封帽結構應與所用的連接介面相配套,但不得頂開加氣嘴的自密封閥。
4.7.4加氣機及其管路系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加氣機應通過地腳螺栓固定在基礎上,基礎應比加氣島高0.1m左右。
(2)送入加氣機的壓縮天然氣管道宜在最低處設置排污閥。
(3)利用加氣機的罩棚支撐柱和警示牌柱等,構成加氣機的防撞保護。
5.加氣站的配套設施
5.1給水排水及消防
5.1.1一般規定
5.1.1加氣站應就近利用城鎮或企(事)業已建的供水設施,郊區加氣站可就近使用符合標準的地下水或地表水。
5.1.2加氣站的生產、消防和生活用水宜統籌設置,應按消防用水量確定供水管網和供水能力。生活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5749一89。
5.1.3壓縮機系統所使用的循環冷卻水,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壓必須滿足壓縮機冷卻水壓力規定值;
(2)壓縮機進口水溫應<30c,其硬度(以CaCo3計)小於<200mg/L;
(3)PH值為6.5-8.5;
(4)濁度<50mg/1;
(5)含油量<501mg/1;
(6)有機物含量<25mg/1;
水質不符合要求,應進行凈化處理。
5.1.4貯罐的排污(排水)嚴禁直接接入下水道,加氣站的廢油水,應經凈化處理達標後排放。
5.1.5加氣站的貯氣瓶組,宜設固定噴置或其他降溫措施。
5.1.6加氣站應設消火栓,並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5.2電氣裝置
5.2.1 加氣站供電負荷等級可為三級。
5.2.2加氣站內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裝規程》的規定。站內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第二級釋放源環境設計。罩棚下燈具應為防爆型。
5.2.3加氣站封閉式壓縮機房和儲氣瓶庫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5.2.4加氣站內的電力線路,可採用鎧裝電纜直埋敷設。穿越行車道部分。電纜應穿鋼管保護。
5.2.5加氣站的貯罐(貯氣瓶庫)必須進行肪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Ω。
5.2.6加氣站的防靜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加氣站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0Ω。
(2)當金屬導體與防雷、電氣設備保護接地有連接時,可不另設專門的靜電接地措施。
5.2.7加氣站的下列設備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1)貯氣瓶組;
(2)加氣島上的加氣機和加氣槍。在每座加氣島上應設置靜電接地栓(柱);
(3)泵和壓縮機的外部金屬保護罩;
(4)管線及設備。
5.2.8燃氣管線的法蘭接頭、膠管兩端(裝卸接頭與金屬管道)問應採用斷面不小於6mm2的絞銅絲跨接。
5.2.9加氣站所設置的變配電問宜附設在房內.變配電間與貯氣瓶庫、油罐、壓縮機問和加氣機、加油機的距離不得小於10m。
5.3建、構築物的防火、防爆
5.3.1加氣站內建築按不低於二級耐火等級設計,其防火防爆等級和採取的泄壓措施,應接GBJI6-87的有關規定執行。
5.3.2建築門、窗應向外開。
5.3.3壓縮機房、儲氣瓶組、加氣棚採用不發火地面。
5.3.4加氣站生產、辦公室應分區設置。加氣站圍牆應為實體牆。
5.4通訊和綠化
5.4.1加氣站至少應設置、台直通外線電話。
5.4.1氣站內禁止種植樹木和易造成燃氣積存的植物。經營前沿和側邊可植草坪、花壇。貯存區圍牆10.0m以外,經營區圍牆2.0m以外可種植喬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