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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閥門間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2-05-17 17:50:34

❶ 求一份燃氣方面的事故管理制度

首先是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意識及提高安全防範措施。不管是燃氣管理者還是燃氣使用者,都應該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放在首位。作為燃氣管理者,必須不斷提高燃氣安全供氣的知識和意識,做到懂燃氣知識、會使用燃氣器具、能處理燃氣故障等;只有不斷地學習先進技術和總結經驗,才對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常識,才能從根本上成為一位合格的管理者。燃氣公司要不斷增加安全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和不斷的對用戶宣傳指導工作,提高下游用戶的安全意識,讓用戶懂得用氣設備的易損件是什麼,燃氣設備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出現異常情況怎麼處理,報警電話是多少等一些基本常識,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解決安全事故的發生。
其次,合理和准確地選擇供氣和用氣設備。在市場中發現供氣材料的質量高低不同,價格更是參差不齊;在材料和設備選擇上應該按安全性能高、操作方便、證件齊全、價格合理的產品進行選擇。證件不全者,價格偏低的產品應不予考慮。便宜的設備在安裝當時可能不會出現異常問題,但是這樣的產品是經不起時間考驗的,使用一段時間後有可能引起漏氣等危險事故的發生。如:球閥的裂縫、球閥的內漏、軟管壁薄、灶具密封不嚴、調壓器超壓等等一些情況。近些年私自改造供氣設施及更換用氣設備配件所引起的事故也不斷發生。對於那些不懂裝懂、無證改造者應堅決抵制,不要圖當時省錢方便,而引起以後的安全事故發生。
再次,對於天然氣管道巡護員和供氣單位的管理者而言,管道的安全供氣是重中之重,所以巡護員必須時刻對管道周圍的各種施工情況深入了解。對管道位置判斷不清、深度把握不準的情況,禁止施工單位在管道周圍施工;特別是定向穿越施工,必須准確地按圖紙確定管道位置後方能施工,否則必須讓施工者對管道進行人工開挖定位,找出管道,並簽訂責任書後方能施工,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及責任的劃分。因而巡護人員應對工作要仔細,對管線要熟悉、做記錄要詳細;只有巡線人員的工作做到位,才能保證燃氣管道的安全供氣。
另外,只有不斷學習先進技術、引進先進設備、提高燃氣知識水平和防範意識,才能為燃氣行業的發展也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隨著燃氣行業的不斷發展,新的用氣技術不斷涌現,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安全事故的發生。如遠傳設備的監控、燃氣報警切斷器的使用、金屬軟管的更新、燃氣灶具熄火保護加裝、電磁閥的廣泛使用等一些先進設備技術。這些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和防範了燃氣事故的發生。
還有,設備老化、維護不到位,備件缺失,對燃氣的供氣和用氣設備也存在很大的隱患。如球閥微漏、密封不嚴、調壓失靈、切斷閥切斷不到位、閥門關閉不嚴等,都有可能造成事故發生,所以設備的維護更新必須及時到位;對此應健全責任分化制度,使相關工作人員認識到位,責任到位,不得有麻痹思想,發現問題必須及時上報;做到發現問題不拖延、不隱瞞,並詳細記錄。只有方方面面都顧及到位,才能做到萬無一失,從根本上解決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

❷ 燃氣間的規定要求

法律分析:使用易燃氣體作燃料的廚房,必須定期檢查氣體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杜絕因設施帶故障運行造成安全隱患。檢查泄露時,一般採用肥皂水的方法,嚴禁用明火試漏。發現易燃氣體泄露,首先要關閉閥門,及時通風,並嚴禁用明火和開、關電器設備。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3.2.1 城鎮燃氣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城鎮燃氣(應按基準氣分類)的發熱量和組分的波動應符合城鎮燃氣互換的要求;

2、城鎮燃氣偏離基準氣的波動范圍宜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城市燃氣分類》GB/T13611 的規定採用,並應適當留有餘地。

3.2.2 採用不同種類的燃氣除應符合第3.2.1條外,還應分別符合下列第1~4款的規定。

1、天然氣的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天然氣發熱量、總硫和硫化氫含量、水露點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天然氣》GB17820的一類氣或二類氣的規定;

(2)在天然氣交接點的壓力和溫度條件下:天然氣的烴露點應比最低環境溫度低5℃;天然氣中不應有固態、液態或膠狀物質。

2、液化石油氣質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油氣田液化石油氣》GB9052.1或《液化石油氣》GB 11174 的規定;

3、人工煤氣質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人工煤氣》GB13612 的規定;

4、液化石油氣與空氣的混合氣做主氣源時,液化石油氣的體積分數應高於其爆炸上限的2 倍,且混合氣的露點溫度應低於管道外壁溫度5℃。硫化氫含量不應大於20mg/m?。

3.2.3 城鎮燃氣應具有可以察覺的臭味,燃氣中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毒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能察覺;

2、有毒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應能察覺;對於以一氧化碳為有毒成分的燃氣,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達到0.02%(體積分數)時,應能察覺。

3.2.4 城鎮燃氣加臭劑應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劑和燃氣混合在一起後應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劑不應對人體、管道或與其接觸的材料有害;

3、加臭劑的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呼吸有害,並不應腐蝕或傷害與此燃燒產物經常接觸的材料;

4、加臭劑溶解於水的程度不應大於2.5%(質量分數);

5、加臭劑應有在空氣中應能察覺的加臭劑含量指標。

❸ 室內燃氣作業應注意哪些事項和安全措施

室內燃氣作業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

1、嚴把工程質量關。工程施工前,要對選用的管材設備進行檢測,特別是對高壓管線的材料更要嚴格篩選,並在設計時每個管道燃氣用戶終端安裝家用管道燃氣防爆阻火器裝置。

2、在施工中如發現有不按設計圖紙施工的現象,要堅決制止,並處罰有關責任人。工程驗收時,對不符合質量和氣密性要求的工段要堅決返工,並嚴肅處理責任人。唯有如此才能把燃氣管道的先天性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3)燃氣閥門間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強後期運行維護管理。加強有關法規、技術標準的學習,提高認識,克服重使用、輕管理的思想,增強安全意識。建立嚴格可行的管理體系和工作程序。落實崗位責任制。制定完善有關燃氣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檢驗、改造等各項管理制度。

對於新建燃氣管道,要求燃氣投資開發商必須在每個燃氣用戶終端安裝新型家用管道燃氣防爆組火器裝置,更進一步提高安全度。燃氣供應公司必須按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准要求,配備足夠的燃氣管線巡查和搶修人員、配置專用設備,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確保燃氣安全。

❹ 燃氣安全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一、勿動管道

室內燃氣管道的用材、敷設是嚴格按照國家規范要求的並經層層檢測、驗收確保了安全可靠,如果自行改動戶內管道及設施往往為事故的發生埋下安全隱患。如果確需改動,必須通過燃氣公司正規渠道進行施工。

二、切忌封閉

燃氣泄漏易造成爆炸、起火,因此進行戶內裝修時,切忌封閉燃氣管道及戶內設施,整體櫥櫃安裝時應預設通風口,確保通風良好,避免形成密閉空間造成事故隱患。

三、有人照看

使用燃氣時要有人照看,防止干燒、溢水等原因造成漏氣或起火。使用後及時關閉灶前閥,間歇使用或長期不使用燃氣時要關閉總閥。

四、開窗通風

燃燒時會消耗大量空氣,因此使用燃氣時不要緊閉門窗,要注意保持空氣流通,特別是幾個人連續使用熱水器洗澡時,應保持一定的時間間隔,保持室內外通風換氣。

五、更新淘汰

無論是何種燃氣器具都有正常的使用年限,家用燃氣熱水器和灶具的使用年限通常為8年,陳舊的燃氣具由於零部件的磨損、老化等因素,不僅會影響正常的運行,而且會發生漏氣、燃燒不完全或廢氣等問題。因此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器具必須及時更換。

六、定期檢查

要經常檢查燃氣設施閥門是否啟閉到位,熱水器煙道管、介面處是否發生損壞或脫落,煙道是否堵塞,專用燃氣灶具連接膠管是否出現老化和開裂,燃氣膠管介面是否緊固等。並根據使用情況及時更換燃氣膠管。

❺ 陝西省<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准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准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准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准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卧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❻ 燃氣設備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一、 燃氣用戶應當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
二、
三、 在燃氣的供應與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1)倒灌瓶裝液化石油氣;
(2)摔、砸、滾動、倒置氣瓶;
(3)加熱氣瓶、傾倒瓶內殘液或者拆修瓶閥等附件
(4)在安裝燃氣計量表、閥門、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辦公,在燃氣設施的專用房間內使用明火;
(5)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漏。
三、用氣來源必須從具有合法資質的本市供氣企業購買,並與供氣企業簽訂供氣合同。
四、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含),應設蛋獨立的氣瓶間。氣瓶間與相鄰的建築用防火牆隔離開。
五、氣瓶間設靈敏有效的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氣瓶間內的電器設備為防爆型。開關裝在室外。
六、氣瓶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傾倒氣瓶內殘液或加熱使用;無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室內管道燃氣設施行為
七、灶具與鋼瓶之間的凈距離不應小於0.5m,氣瓶與灶具之間連接應使用耐油橡膠軟管,軟管長度應控制在1.2-2.0m之間,並不應有介面。使用的燃氣軟管未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九、無違規使用壓縮天然氣行為。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❼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路。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准、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氣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理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許可權、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理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卧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❽ 天然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設備大修的條件:整機(車)大修必須在運轉時間、里程達到設備大修周期且達到如下條件時,方可安排大修: 1.1、燃油設備 1.1.1、發動機動力性能降低,汽缸壓力下降到規定壓力的60%以下,汽缸內壁磨損超過使用范圍,運轉有較大的雜音,機油耗量超過定額的100%以上,燃油耗量超過20%以上調整無效的設備; 1.1.2、底盤各總成或基礎件磨損、破裂、變形,主要零部件磨損,需徹底整修的設備;車架嚴重彎曲,部分鉚釘松動或斷裂,嚴重危及安全運行的設備; 1.1.3、車箱、駕駛室需拆開修理的設備; 1.1.4、履帶行走機構磨損,繼續使用將引起斷裂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者; 1.1.5、液壓系統各部件工作效能顯著降低;以上2.3.1.2項和2.3.1.5項中,有三項同時需要修理的設備,且發動機需大修,即可列為整車大修計劃。 1.2、機床:床身及各箱體內軸和齒輪磨損都超過極限,精度不能滿足生產需要,可列入整機大修。 2、發生事故造成設備嚴重損壞,在事故原因未查明、責任者未查清前,不得安排設備大修。 3、下年度設備大修理、整修計劃,必須在本年度11月30日前,由各單位根據設備技術狀況和運轉時間里程,對預計在下年度達到大修程度的設備提出申請,由資產部組織相關專家、技術人員組成審定小組,對申請送修設備進行技術鑒定,明確修理項目和修理級別,確定修理預算費用。資產部填報年度設備大修、整修計劃,經公司設備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後下發執行。 4、設備的維修和保養,由設備所屬單位提出修理項目、零配件等預算費用計劃,報資產部審批。 5、根據設備修理計劃,設備大修(整修)前,由資產部組織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對送修設備進行技術鑒定,明確修理項目,確定更換的大型總成件,零配件等預算費用,並做出鑒定報告。基地設備大修(整修)由資產部和送修單位組織實施;施工現場由設備所屬單位組織設備大修(整修)、設備維修和保養。 6、設備的各種修理,原則上必須在公司內部修理,嚴格控制設備到社會修理廠進行修理。確需到社會修理廠進行修理的設備,必須填寫設備外委修保申請單,資產部審核後,報公司經理批准。 7、車輛在行使途中出現故障,由駕駛員及時通知本單位領導,經批准後方可修理,事後必須按公司規定及時補辦手續。 8、外委修理一次性修理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設備,由設備送修單位與承修單位進行合同談判,資產部、經營計劃部按公司規定的程序進行合同會簽,待批准後方可實施。 9、承擔外修設備的修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修理資格。 10、在外委設備修理過程中,送修單位要隨時對修理質量進行監督和檢驗。 11、修理過程要進行工序質量控制,部件組裝前,主要更換零件、修復件、自製件等,必須經檢驗員檢驗合格後,方可實施裝配;裝配順序、調整方法應嚴格按設備修理手冊或修理規范要求進行操作。 12、外委設備修理過程中,如發現合同條款中未列入需更換的大型總成件,而此總成件已無修復價值必須更換時,必須按程序進行,否則不予核銷該部分費用。 13、需要鑒定的設備總成件包括:發動機、曲軸、駕駛室、車架、車廂、變速箱、分動箱、差速器、前後橋、增壓器、變扭器、履帶、鏈軌節、液壓缸、液壓泵總成和其它價值高的基礎件等。 14、設備維修過程中嚴禁破壞環境,避免油品泄漏,如有泄露必須及時清理;對於廢棄的油品、油棉紗等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應集中管理和處理。 15、大修(整修)竣工設備出廠時,由資產部組織設備所屬單位、相關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驗收小組,並寫出驗收報告。 16、設備大修理費每年按設備原值的6%提取並控制使用,原則上各單位自提自用。 17、B類以上設備的各級修理、保養資料必須齊全,並分別由送修單位(承修單位)及主修人、檢驗人簽證,送修(承修)單位和資產部分別存檔。 17.1、大修(整修)設備必須具備如下資料:入廠檢驗記錄、出廠驗收記錄、更換配件材料明細、大修(整修)合格證(竣工資料)。該資料作為驗收和結算依據的一部分,送修(承修)單位和公司資產部分別存檔。 17.2、設備維修保養必須具備以下材料:入廠、出廠日期、修保類別及作業內容、更換配件材料明細。送修、承修單位和資產部分別存檔。 18、貫徹進口設備以項修和總成修理為主的原則。 19、實行舊件回收制度,開展修舊利廢工作。施工一線的設備修理領料用件必須以舊換新。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項目經理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工程現場保證「三通一平」,施工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擺放,現場設備、工具、材料擺放符合設計和安全要求。 3、施工作業坑按要求進行開挖,作業坑周邊清理出寬於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設置不少於兩個,作好通道台階,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設備,設施和其他物品;作業坑旁平整出設備擺放區和操作區;必要時作業坑採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設施。 4、施工場地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流動施工現場設指示牌。 5、開工前按照場地布置圖在作業帶以外規劃界定安全停車區,人員進入作業帶必須按規定佩帶勞動保護用品,非作業人員、車輛嚴禁在作業帶內滯留,待命施工車輛停在預定地點。 6、施工現場按設計要求設置、配備消防器材,實行「三定」管理,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 7、各類氣瓶現場存放要距離明火10m以上,移動時不能碰撞。氧氣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8、對於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質,要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措施計劃,預先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進行必要的演練。 9、在施工中要根據施工外界條件採取遮陽防曬、防雨措施,必要時進行氣體濃度的監測。 10、有毒介質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警示線,在明顯位置帖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說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措施等內容。 11、密閉空間作業和有毒介質作業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 12、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防護勞保用品,並要求工作人員正確使用。 13、現場設置專職安全監督和安全員,進行巡迴檢查。 14、夜間施工場地要設置足夠的照明,作業帶以內使用的照明燈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15、在靠近道路作業時,要在路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行人和車輛注意過往安全,天黑要設置信號燈、配備值班人員,防止人員或車倆誤入作業坑。

❾ 天燃氣安裝安全規定

法律分析:天燃氣安裝安全的強制性規定有:

1.嚴禁將燃氣管道及設施安裝在衛生間、書房、卧室、等空氣流通性不夠好或臨時休息的地方。

2.嚴禁使用國家明文規定已經淘汰了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

3.安裝高度:與燃氣灶的水平凈距不小於300mm。

天然氣管道安裝的一般性規定:

燃氣管道鋪設過程中,嚴格把控管道與管道之間的凈距離。水平平行敷設時,凈距不得小於150mm;豎向平行敷設時,凈距不得小於100mm,並應位於其他管道的外側;交叉敷設時,凈距不要超過50mm。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實施作業。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❿ 天然氣門站需要做哪些安全管理工作

GH燃氣為您解答:
您好,天然氣門站需要涉及到的安全管理工作非常多,也非常細,但可以總結為如下幾大部分:
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含:1,門禁管理;2,員工日常出入站安全管理;3,食堂與飲食安全管理;4,員工職業病或身體健康狀態管理;5,工作中的安全操作管理等等。
二、安全資料管理:包含:1,HSE安全會議紀要記錄管理;2,安全學習資料記錄管理;3,安全日、安全月活動影音資料及專項資料管理;4,安全培訓資料管理;5,《安全管理手冊》、《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安全事故案例匯編》、《安全操作規程及規范》等安全規范等類相關資料管理等等。
三、安全隱患管理:包含:1,各級安全隱患的發現記錄;2,各級安全隱患的上報記錄;3,各級隱患的整改處理記錄;4,安全隱患統計報表等等。
四、安全培訓管理:包含:1,三級安全教育培訓;2,專項安全技能培訓(如滅火器使用,心肺復甦,ESD使用等);3,安全操作規范培訓。
五、安全應急演練管理:包含:1,各級安全應急預案學習;2,站級安全處置方案編寫與更新(比如火災應急逃生演練、第三方施工事故應急演練,食物中毒事故應急演練等等);3,安全演練管理。
六、安全人員管理:包含:1,安全人員的取證,培訓,考核等等;2,有專門的安全工程師的站應對安全工程師的責任進行監督,沒有安全工程師的站,應指派安全員進行安全管理。
七、安全考核管理:包含:1,日常安全培訓考核;2,專項安全培訓考核;3,定期安全考核;4,特種作業安全考核工作等等。
八,安全監督管理:包含:1,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2,站內人員施工安全管理;3,站內人員站外施工安全管理。
九、站內黨員及廉政工作管理:為什麼要把這一項納入安全類管理,是因為涉及到一些較大的站,裡面還會涉及到對外工作,防止吃拿卡要、貪污腐敗等現象,所以這類工作也是安全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以上就是我所總結的場站主要的安全工作內容,當然除此之外,還有生產工作、還有對外工作(包括各級市政部門協調、施工,工農關系,財務費用等等)。細化下來非常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GH燃氣,貢獻能源,共建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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