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給水管道一般多少米設置一個閥門井
根據《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規定:一般在管道的隆起點上必須設置空氣閥,在管道的平緩段,一般間隔1000m左右設一處空氣閥。
閥門井因為是管道的樞紐,所以其自身有以下幾個要求:
1、閥門井本身不能滲水,必須保證其密封性;
2、給水管道在使用過程中,管道會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壓力,從而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抖動或沉降,即要求給水管道與閥門井的連接方式要可靠,能夠適應一定程度的抖動和沉降,而不會使水滲進井室;
在埋地很深的閥門井管道稍大時一般都採用鑄鐵閥門(如截止閥,蝶閥等)鑄鐵閥門長期在水裡浸泡,會影響其使用壽命或引起斷裂,因此對密封性的要求更高;
3、閥門井井筒與井體、井蓋的連接方式要可靠,不能因為大雨或積水就滲水進入井室里。
4、閥門井是埋設於地下的,要承受來自各個方向的不同壓力,和不同化學物質的腐蝕和侵害,及要求其承壓能力和耐酸鹼腐蝕性要好。

(1)消防管道閥門井的距離擴展閱讀:
管道的壓力規定:
(1)PVC-U給水管道所示的壓力均表示為公稱壓力,用Mpa表示,1Mpa≈10kgf/cm2即管材在20℃條件下,輸送介質的工作壓力。但隨著介質的溫度的升高(不得輸送>50℃的介質)工作壓力隨之減小,這從客觀上在選擇給水管道須考慮足夠的壓力的安全系數。
(2)給水管材的公稱壓力規定為:0.6Mpa、0.8Mpa、1.0Mpa、1.25Mpa、1.6Mpa等5種。
(3)同等規格管材的公稱壓力的大小一般以管材的壁厚來劃分。
(4)每個壓力區的最小口徑的管材規定為:0.6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63mm,0.8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50mm,1.0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40mm,1.25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32mm,1.6Mpa管材的最小口徑為20mm和25mm。
(5)給水管材的公稱壓力一般為1.6Mpa,且與各種壓力的管材相配套。
B.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與閥門井距離有要求嗎
按標准圖集施工即可,一般沒有什麼距離要求,能安裝的下就行。標准圖集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是帶閥門井的,就在邊上。
C.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與閥門井距離有要求嗎室外消防栓直接連接在閥門法蘭上允許嗎
D.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閥門井需要多遠設置一個啊
50米一個的 正常標准
E. 室外給水閥門井多少距離一個,有沒有要求
1、室外給水閥門井距離沒有要求,至於距離確定一看施工圖紙設計,二看具體需要內。
2、閥門井是地下管線及地下管道容(如自來水、油、天然氣管道等)的閥門為了在需要進行開啟和關閉部分管網操作或者檢修作業時方便,就設置類似小房間的一個坑(或井),將閥門等安裝布置在這個坑裡,便於定期檢查、清潔和疏通管道,防止管道堵塞的樞紐。這個坑就叫閥門井。有閥門井必定有閥門,但有閥門不一定有閥門井。

F. 室外消防栓閥門井一般多深
閥門井內的室外消火栓的栓頂距離井蓋底面不大於0.4米,並且不小於井蓋的半徑。
G. 消防管道之間的間距是多少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道路寬度超過60m時,宜在道路兩邊設置消火栓,並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液化石油氣罐罐區的消火栓,應設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m,距房屋外牆不宜小於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以內,如消防用水量不超過15L/S時,可不設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決定,每個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L/S計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並有明顯的標志。 第8.3.3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設消防水池: 一、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過25L/S。 第8.3.4條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 居住區、工廠和丁、戊類倉庫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2h計算;甲、乙、丙類物品倉庫、可燃氣體儲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h計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 場)應按6h計算;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火災延續時間應按本規范第8.2.6條的規定確定;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本規范第8.2.7條的規定確定;自動噴水滅火延續時間按1h計算; 二、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消防水池容量如超過1000m3時,應分設成兩個; 三、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但缺水地區或獨立的石油庫區可延長到96h; 四、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m; 五、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其取水口與建築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於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60m。若有防止輻射熱的保護設施時,可減40m。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保證消防車的吸水工不超過6m; 六、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並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 七、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有防凍設施。 第四節 室內消防給水 第8.4.1條 下列建築物應設室內消防給水: 一、廠房、庫房、高度不超過24m的科研樓(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過800個座位的劇院、電影院、俱樂部和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 三、體積超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建築物以及展覽館、商店、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書庫等; 四、超過七層的單元式住宅,超過六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層設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 五、超過五層或體積超過10000m3的教學樓等其他民用建築; 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 註:在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內,如有生產性質不同的部位時,可根據各部位的特點確定設置或不設置室內消防給水。 第8.4.2條 下列建築物可不設室內消防給水: 一、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丁、戊類廠房和庫房(高層工業建築除外);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築體積不超過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築體積不超過5000m3的戊類廠房; 二、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築體積不超過5000m3的建築物。
H. 市政給水管中閥門井多少米設置一個最合適
市政復給水管中閥門井制120米設置一個最合適,理由如下:
給水檢查井,主要是便於維修、搶修、調節流量等使用,所以,一般在支管與主管分支處應當設檢查井,消火栓井及閥門:首先看消火栓設置的環境、位置、功能等。室外消火栓間距以前要求是150米,現在是120米,有的地方要求不能超過50米。因此應當首先明白工程所處的環境、功能才能確定距離。
I. 閥門井 間距
這是消防用水量的單位,在北京做設計,在當地也應是15l/s
第三節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條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但在建設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過15L/S時,可布置成枝狀;
二、環狀管網的輸水干管及向環狀管網輸水的輸水管均不應少於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餘的干管應仍能通過消防用水總量;
三、環狀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每段內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
四、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最小直徑不應小於100mm。
第8.3.2條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道路寬度超過60m時,宜在道路兩邊設置消火栓,並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液化石油氣罐罐區的消火栓,應設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m,距房屋外牆不宜小於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以內,如消防用水量不超過15L/S時,可不設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決定,每個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L/S計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並有明顯的標志。
第8.3.3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設消防水池:
一、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過25L/S。
第8.3.4條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 居住區、工廠和丁、戊類倉庫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2h計算;甲、乙、丙類物品倉庫、可燃氣體儲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h計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
場)應按6h計算;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火災延續時間應按本規范第8.2.6條的規定確定;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本規范第8.2.7條的規定確定;自動噴水滅火延續時間按1h計算;
二、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消防水池容量如超過1000m3時,應分設成兩個;
三、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但缺水地區或獨立的石油庫區可延長到96h;
四、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m;
五、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其取水口與建築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於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60m。若有防止輻射熱的保護設施時,可減40m。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保證消防車的吸水工不超過6m;
六、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並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
七、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有防凍設施。
第四節 室內消防給水
第8.4.1條 下列建築物應設室內消防給水:
一、廠房、庫房、高度不超過24m的科研樓(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過800個座位的劇院、電影院、俱樂部和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
三、體積超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建築物以及展覽館、商店、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書庫等;
四、超過七層的單元式住宅,超過六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層設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
五、超過五層或體積超過10000m3的教學樓等其他民用建築;
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
註:在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內,如有生產性質不同的部位時,可根據各部位的特點確定設置或不設置室內消防給水。
第8.4.2條 下列建築物可不設室內消防給水:
一、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丁、戊類廠房和庫房(高層工業建築除外);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築體積不超過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築體積不超過5000m3的戊類廠房;
二、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築體積不超過5000m3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