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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水管閥門套筒是什麼作用

發布時間:2021-10-24 03:37:15

⑴ 外網工程都有哪些安全事宜

1 總 則 1 3 給 水 1 3.1 用水定額和水壓 1 3.2 水質和防水質污染 5 3.3 系 統 選 擇 7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7 3.5 管道布置和敷設 10 3.6 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 12 3.7 水塔、水箱、貯水池 17 3.8 增壓設備、泵房 19 3.9 游泳池和水上游樂池 22 3.10 冷卻塔及循環冷卻水 25 3.11 水 景 27 4 排 水 28 4.1 系 統 選 擇 28 4.2 衛生器具及存水彎 28 4.3 管道布置和敷設 29 1 總 則 1.0.1 為保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質量,使設計符合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基本要求,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居住小區、民用建築給水排水設計,亦適用於工業建築生活給水排水和廠房屋面雨水排水設計。 但設計下列工程時,還應按現行的有關專門規范或規定執行: 1 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和脹縮土等地區的建築物。 2 抗震設防烈度超過9度的建築物。 3 礦泉水療、人防建築。 4 工業生產給水排水。 5 建築中水。 1.0.3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應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同時還應為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以及安全保護等提供便利條件。 1.0.4 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3 給 水 3.1 用水定額和水壓 3.1.1 居住小區給水設計用水量,應根據下列用水量確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築用水量; 3 綠化用水量; 4 水景、娛樂設施用水量; 5 道路、廣場用水量; 6 公用設施用水量; 7 未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註:消防用水量僅用於校核管網計算,不屬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區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區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經計算確定。 3.1.3 居住小區內的公共建築用水量,應按其使用性質、規模,採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額經計算確定。 3.1.4 居住小區綠化澆灑用水定額可按澆灑面積1.0~3.0L/m2 d計算。乾旱地區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樂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條的規定確定。 3.1.5 居住小區道路、廣場的澆灑用水定額可按澆灑面積2.0~3.0L/ m2 d計算。 3.1.6 居住小區消防用水量和水壓及火災延續時間,應按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確定。 3.1.7 居住小區管網漏失水量和未預見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計。 3.1.8 居住小區內的公用設施用水量,應由該設施的管理部門提供用水量,當無重大公用設施時,不另計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根據住宅類別、建築標准、衛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區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確定。 表 3.1.9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 住 宅 類 別 衛3.1.11 建築物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續時間、供水水壓等,應根據現行有關消防規范執行。 3.1.12 工業企業建築,管理人員的生活用水定額可取長補短30~50L/人 班;車間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額應根據車間性質確定,一般宜採用30~50L/人 班;用水時間為8h,小時變化系數為1.5~2.5。工業企業建築淋浴用水定額,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中的車間的衛生特徵分級確定,一般可採用40~60L/人 次,延續供水時間為1h。 3.1.13 汽車沖洗用水定額,應根據車輛用途、道路路面等級和沾污程度,以及採用的沖洗方式,可按表3.3.13確定。 表 3.1.13 汽車沖洗用水量定額(L/輛 次) 沖洗方式 軟管沖洗 高壓水槍沖洗 循環用水沖洗 抹車 轎車 200~300 40~60 20~30 10~15 公共汽車 載重汽車 400~500 80~120 40~60 15~30 3.1.14 衛生器具的給水額定流量、當量、連結管徑和最低工作壓力應按表3.1.14確定。 表3.1.14 衛生器具的給水額定流量、當量、連接管公稱管徑和最低工作壓力 序 號 給水配件名稱 額定流量 (L/s) 當量 連接管公稱 管徑(mm) 最低 工作壓力(MPa) 1 洗滌盆、拖布盆、盥洗槽 單閥水嘴 單閥水嘴 混合水嘴 註:1 表中括弧內的數值系在有熱水供應時,單獨計算冷水或熱水時使用。 2 當浴盆上附設淋浴器時,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轉換開關時,其額定流量和當量只計水嘴,不計淋浴器。但水壓應按淋浴器計。 3 家用燃氣熱水器,所需水壓按產品要求和熱水供應系統最不利配水點所需工作壓力確定。 4 綠地的自動噴灌應按產品要求設計。 3.2 水質和防水質污染 3.2.1 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3.2.2 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的要求。 3.2.3 城市給水管道嚴禁與自備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3.2.4 生活飲用水不得因管道產生虹吸迴流而受污染,生活飲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邊緣的最小空氣間隙,不得小於出水口直徑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設置最小空氣間隙時,應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採取其它有效的隔斷措施。 3.2.5 從給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時,應在這些用水管道上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裝置: 1 單獨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時,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給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從城市給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當游泳池、水上游樂池、按摩池、水景觀賞池、循環冷卻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補水管道出口與溢流水位之間的空氣間隙小於出口管徑2.5倍時,在充(補)水上; 4 由城市給水管直接向鍋爐、熱水機組、水加熱器、氣壓水罐等有壓容器或密閉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處理站、動物養殖場(含動物園的飼養展覽區)的沖洗管道及動物飲水管道的起端; 6 綠地等自動噴灌系統,當噴頭為地下式或自動升降式時,其管道起端; 7 從城市給水環網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區供水,且小區供水管與城市給水管形成環狀管網時,其引入管上(一般在總水表後)。 3.2.6 嚴禁生活飲用水管道與大便器(槽)直接連接。 3.2.7 生活飲用水管道應避開毒物污染區,當條件限制不能避開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3.2.8 生活飲用水池(箱)應與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開設置. 3.2.9 埋地式生活飲用水貯水池周圍10m以內,不得有化糞池、污水處理建築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周圍2m以內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當達不到此要求時,應採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築物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池(箱)體,應採用獨立結構形式,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頂蓋。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與其它用水水池(箱)並列設置時,應有各自獨立的分隔牆,不得共用一幅分隔牆,隔牆與隔牆之間應有排水措施。 3.2.11 建築物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宜設在專用房間內,其上方的房間不應有廁所、浴室、盥洗室、廚房、污水處理間等。 3.2.12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的構造和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孔、通氣管、溢流管應有防止昆蟲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2 進水管應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當溢流水位確定有困難時,進水管口的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高度等於進水管管徑,但最小不應小於25mm,最大不應大於150mm。 當進水管口為淹沒出流時,管頂應鑽孔,孔徑不宜小於管徑的1/5。孔上宜裝設同徑的吸氣閥或其它能破壞管內產生真空的裝置。 註: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其進水管不受本款限制,但進水管仍宜從最高水面以上進入水池。 3 進出水管布置不得產生水流短路,必要時應設導流裝置。 4 不得接納消防管道試壓水、泄壓水等迴流水或溢流水。 5 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與排水構築物或排水管道相連接,應採取間接排水的方式。 6 水池(箱)材質、襯砌材料和內壁塗料,不得影響水質。 3.2.13 當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內的貯水,48h內不能得到更新時,應設置水消毒處理裝置。 3.2.14 在非飲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時,應採取防止誤飲誤用的措施。 3.3 系 統 選 擇 3.3.1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系統,其水量應滿足居住小區內全部用水的要求。 居住小區的加壓給水系統,應盡量利用城市市政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當市政給水管網的水壓、水量不足時,應設置貯水調節和加壓裝置。 3.3.2 居住小區的加壓給水系統,應根據小區的規模、建築高度和建築物的分布等因素確定加壓站的數量、規模和水壓。 3.3.3 建築物內不同使用性質或計費的給水系統,應在引入管後分成各自獨立的給水管網。 3.3.4 衛生器具給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不得大於0.6MPa。 3.3.5 高層建築生活給水系統應豎向分區,豎向分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區最低衛生器具配水點處的靜水壓不宜大於0.45MPa,特殊情況下不宜大於0.55MPa; 2 水壓大於0.35MPa的入戶管(或配水橫管),宜設減壓或調壓設置; 3 各分區最不利配水點的水壓,應滿足用水水壓要求。 3.3.6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 的建築的生活給水系統,宜採用垂直分區並聯供水或分區減壓的供水方式。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宜採用垂直串連供水方式。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給水系統採用的管材和管件,應符合現行產品標準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壓力不得大於產品標准標稱的允許工作壓力。 3.4.2 埋地給水管道採用的管材,應具有耐腐蝕和能承受相應地面荷載能力。可採用塑料給水管、有襯里的鑄鐵給水管、經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 3.4.3 室內的給水管道,應選用耐腐蝕和安裝連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採用塑料給水管、塑料和金屬復合管、銅管、不銹鋼管及經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 3.4.4 給水管道上使用的各類閥門的材質,應耐腐蝕和耐壓。根據管徑大小和所承受壓力的等級及使用溫度,可採用全銅、全不銹鋼、鐵殼銅心和全塑閥門等。 3.4.5 給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閥門: 1 居住小區給水管道從市政給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居住小區室外環狀管網的節點處,應按分隔要求設置。環狀管段過長時,宜設置分段閥門。 3 從居住小區給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戶管起端。 4 入戶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 室內給水管道向住戶、公共衛生間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點在3個及3個以上時應設置。 6 水池、水箱、加壓泵房、加熱器、減壓閥、管道倒流防止器等應按安裝要求配置。 3.4.6 給水管道上使用的閥門,應根據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則選型: 1 需調節流量、水壓時,宜採用調節閥、截止閥; 2 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上),宜採用閘板閥; 3 安裝空間小的場所,宜採用蝶閥、球閥; 4 水流需雙向流動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閥; 5 口徑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採用多功能閥; 3.4.7 給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應設置止回閥: 1 引入管上; 2 密閉的水加熱器或用水設備的進水管上; 3 水泵出水管上; 4 進出水管合用一條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註:裝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在裝止回閥。 3.4.8 止回閥的閥型選擇,應根據止回閥的安裝部位、閥前水壓、關閉後的密閉性能要求和關閉時引發的水錘大小等因素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閥前水壓小的部位,宜選用旋啟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閥。 2 關閉後密閉性能要求嚴密的部位,宜選用有關閉彈簧的止回閥。 3 要求削弱關閉水錘的部位,宜選用速閉消聲止回閥或有阻尼裝置的緩閉止回閥。 4 止回閥的閥掰或閥芯,應能在重力或彈簧力作用下自行關閉。 3.4.9 給水管網的壓力高於配水點允許的最高使用壓力時,應設置減壓閥,減壓閥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減壓閥的減壓比不宜大於3:1;可調式減壓閥的閥前與閥後的最大壓差不應大於0.4MPa,要求環境安靜的場所不應大於0.3MPa。 2 閥後配水件處的最大壓力應按減壓閥失效情況下進行校核,其壓力不應大於配水件的產品標准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 註:1 當減壓閥串連使用時,按其中一個失效情況下,計算閥後最高壓力。 2 配水件的試驗壓力一般按其工作壓力的1.5倍計。 3 減壓閥前的水壓宜保持穩定,閥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閥後壓力允許波動時,宜採用比例式減壓閥;閥後壓力要求穩定時,宜採用可調式減壓閥。 5 供水保證率要求高,停水會引起重大經濟損失的給水管道上設置減壓閥時,宜採用兩個減壓閥,並聯設置,一用一備工作,但不得設置旁通管。 3.4.10 減壓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減壓閥的公稱直徑應與管道管徑相一致。 2 減壓閥前應設閥們和過濾器;需拆卸閥體才能檢修的減壓閥後,應設管道伸縮器;檢修時閥後水會倒流時,閥後應設閥門。 3 減壓閥節點處的前後應裝設壓力表。 4 比例式減壓閥宜垂直安裝,可調式減壓閥宜水平安裝。 5 設置減壓閥的部位,應便於管道過濾器的排污和減壓閥的檢修,地面宜有排水設施。 3.4.11 當給水管網存在短時超壓工況,且短時超壓會引起使用不安全時,應設置泄壓閥,泄壓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泄壓閥用於管網泄壓,閥前應設置閥門。 2 泄壓閥的泄水口,應連接管道,泄壓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當直接排放時,應有消能措施。 3.4.12 安全閥閥前不得設置閥門,泄壓口應連接管道將泄壓水(汽)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3.4.13 給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排氣裝置: 1 間歇性使用的給水管網,其管網末端和最高點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2 給水管網有明顯起伏積聚空氣的管段,已在該段的峰點設自動排氣閥或手動閥門排氣。 3 氣壓給水裝置,當採用自動補氣式氣壓水罐時,其配水管網的最高點應設自動排氣閥。 3.4.14 給水系統的調節水池(箱),除進水能自動控制切斷進水者外,其進水管上應設自動水位控制閥,水位控制閥的公稱直徑應與進水管管徑一致。 3.4.15 給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管道過濾器; 1 減壓閥、自動水位控制閥,溫度調節閥等閥件前應設置。 2 水加熱器的進水管上,換熱裝置的循環冷卻水進水管上宜設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設置管道過濾器。 4 進水總表前應設置;住宅進戶水表前應設置。 註:過濾器的濾網應採用耐腐蝕材料,網孔尺寸應按使用要求確定。 3.4.16 建築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戶管及公用建築物內需計量水量的水管上均應設置水表。 3.4.17 住宅的分戶水表宜相對集中讀數,且宜設置於戶外;對設置在戶內的水表,宜採用遠傳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 水表口徑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水表口徑宜與給水管道介面管徑一致; 2 用水量均勻的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表應以給水設計流量選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勻的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表應以設計流量選定水表的過載流量。 4 在消防時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過消防流量的水表,應以生活用水的設計流量疊加消防流量進行校核,校核流量不應大於水表的過載流量。 3.4.19 水表應裝設在觀察方便、不凍結、不被任何液體及雜質所淹沒和不易受損壞的地方。 註:各種有累計水量功能的流量計,均可替代水表。 3.4.20 給水加壓系統,應根據水泵揚程、管道走向、環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設置水錘消除裝置。 3.4.21 隔音防噪要求嚴格的場所,給水管道的支架應採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設置水錘吸納裝置;配水支管與衛生器具配水件的連接宜採用軟管連接。 3.5 管道布置和敷設 3.5.1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網,或與市政給水管連接成環狀網。 環狀給水網與市政給水管的連接管不宜少於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餘的連接管應能通過不小於70%的流量。 3.5.2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應沿區內道路平行於建築敷設,宜敷設在人行道、慢車道或草底下;管道外壁距建築物外牆的凈距不宜小於1m,且不得影響建築物的基礎。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與其它地下管線及喬木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5.3 室外給水管道的覆土深度,應根據土壤冰凍深度、車輛荷載、管道材質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確定。管頂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於土壤冰凍線以下0.15m,行車道下的管線覆土深度不宜小於0.7m。 3.5.4 室外給水管道上的閥門,宜設置閥門井或閥門套筒。 3.5.5 敷設在室外綜合管廊(溝)內的給水管道,宜在熱水、熱力管道下方,冷凍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給水管道於各種管道之間的凈距,應滿足安裝操作的要求,且不宜小於0.3m。 室內冷、熱水管上、下平行敷設時,冷水管應在熱水管下方;垂直平行敷設時,冷水管應在熱水管右側。 生活給水管道不宜與輸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體或氣體的管道同管廊(溝)敷設。 3.5.6 室內生活給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狀管網,單向供水。 3.5.7 室內給水管道不應穿越變配電房、電梯機房、通信機房、大中型計算機房、計算機網路中心、音像庫房等遇水會損壞設備和引發事故的房間,並應避免在生產設備上方通過。 室內給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礙生產操作、交通運輸和建築物的使用。 3.5.8 室內給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爆炸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面。 3.5.9 埋地敷設的給水管應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壓壞處。管道不得穿越生產設備基礎,在特殊情況下必須穿越時,應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3.5.10 給水管道不得敷設在煙道、風道、電梯井內、排水溝內。給水管道不宜穿越櫥窗、壁櫃、給水管道不得穿過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離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於0.5m。 3.5.11 給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縮縫、沉降縫、變形縫。如必須穿越時,應設置補償管道伸縮和剪切變形的裝置。 3.5.12 塑料給水管道在室內宜暗設。明設時立管應布置在不易受撞擊處,如不能避免時,應在管外加保護措施。 3.5.13 塑料給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邊緣;明設的塑料給水立管距灶台邊緣不得小於0.4m,據燃氣熱水器邊緣不宜小於0.2m。達不到此要求時,應有保護措施。 塑料給水管道不得與水加熱器或熱水爐直接連接,應有不小於0.4m的金屬管段過渡。 3.5.14 室內給水管道上的各種閥門,宜裝設在便於檢修和便於操作的位置。 3.5.15 建築物內埋地敷設的生活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最小凈距,平行埋設時不應小於0.5m;交叉埋設時不應小於0.15m,且給水管道應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給水管的伸縮補償裝置,應按直線長度、管材的線膨脹系數、環境溫度和管內水溫的變化、管道節點的允許位移量等因素經計算確定。應盡量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補償溫度變形。 3.5.17 當給水管道結露會影響環境,引起裝飾、物品等受損害時,給水管道應作防結露保冷層,防結露保冷層的計算和構造,按現行的《設備及管道保冷技術通則》執行。 3.5.18 給水管道暗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設在建築物結構層內; 2 干管和立管應敷設在吊頂、管井、管窿內,支管宜敷設在樓(地)面的找平層內或沿牆敷設在管槽內; 3 敷設在找平層或管槽內的給水支管的外徑不宜大於25mm; 4 敷設在找平層或管槽內的給水管管材宜採用塑料、金屬與塑料復合管材或耐腐蝕的金屬管材; 5 敷設在找平層或管槽內的管材,如採用卡套式或卡環式介面連接的管材,宜採用分水器向各衛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連接配件,兩端介面應明露。地面宜有管道位置的臨時標識。 3.5.19 管道井的尺寸,應根據管道數量、管徑大小、排列方式、維修條件,結合建築平面和結構形式等合理確定。需進人維修管道的管井,其維修人員的工作通道凈寬度不宜小於0.6m;管道井應每層設外開檢修門。 管道井的井壁和檢修門的耐火極限及管道井的豎向防火隔斷應符合消防規范的規定。 3.5.20 給水管道應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須穿越時應按人防工程要求設置防暴閥門。 3.5.21 需要泄空的給水管道,其橫管宜設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裝置。 3.5.22 給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時,應設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構築物的外牆處; 2 穿越屋面處; 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時,可不設套管。 3 穿越鋼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地板連接管道時。 3.5.23 明設的給水立管穿越樓板時,應採用防水措施。 3.5.24 在室外明設的給水管道,應避免受陽光直接照射,塑料給水管還應有有效保護措施;在凍結地區應作保溫層,保溫層的外殼,應密封防滲。 3.5.25 敷設在有可能凍結的房間、地下室及管徑、管溝等地方的給水管道應有防凍措施。 3.6 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 3.6.1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的設計流量,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當居住小區的規模在3000人及以下,且室外給水管網為枝狀管網時,其住宅及小區內配套的文體、餐飲娛樂、商鋪及市場等設置的生活用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3.6.3、3.6.4和3.6.5條的規定計算節點流量和管段流量。 2 當居住小區的規模在3000人以上,室外給水管網為環狀,並符合本規范3.5.1條的規定時,其住宅應按本規范3.1.9條的規定計算最大用水時平均秒流 量為節點流量。小區內配套的文體、餐飲娛樂、商鋪及市場等設施生活用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3.1.10條計算最大用水小時平均秒流量為節點流量。 3 小區內配套的文教、醫療保健、社區管理等設施,以及綠化和景觀用水、道路及廣場灑水、公共設施用水等,均以平均用水小時平均秒流量計算節點流量。 註:1 未預計水量和管網漏失量不計入管網節點流量,僅在計算小區管網與城市管網連接的引入管時,考慮預留此餘量。 2 凡不屬於小區配套的公共建築均應另計。 3.6.2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不論小區規模及管網形狀,均應按3.6.1條第2款規定計算節點流量,再疊加區內一次火災的最大消防流量(有消防貯水和專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應扣除),對管道進行水力計算校核,管道末梢的室外消火栓從地面算起的水壓,不得低於0.1MPa。 設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給水管道,管徑不得小於100mm。 3.6.3 建築物的給水引入管的設計流量,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網直接供水時,取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設計秒流量。 2 當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壓供給時,引入管的設計流量應為貯水調節池的設計補水量。設計補水量不宜大於建築物最高日最大時生活用水量,且不得小於建築物最高日平均時生活用水量。 3 當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網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壓供水時,應按本條第1、2款計算設計流量後,將兩者疊加作為引入管的設計流量。 3.6.4 住宅建築的生活給水管道的設計秒流量,應按下列步驟和方法計算: 1 根據住宅配置的衛生器具給水當量、使用人數、用水定額、使用時數及小時變化系數,按3.6.4-1式計算出最大用水時衛生器具給水當量平均出流概率:

⑵ 閥門套筒是做什麼用的

閥門套筒:打開閥門的工具。

作用:打開閥門。

沒有套筒可以打開閥門,但是會版特別費力,權因此大多藉助套筒打開。就像我們用手擰螺絲會特別費力,用套筒就輕松多了。


套筒是指套筒扳手的簡稱。上緊或卸松螺絲的一種專用工具。它有數個內六棱型的套筒和一或幾個個上套筒的手柄構成,套筒的內六棱根據螺栓的型號依次排列,可以根據需要選用。


⑶ 誰會給排水設計

以後有給排水方面的事,聯系329252124這個QQ就可以了,有六年給排水設計經驗。

⑷ 閘閥套筒,閥門套筒和閘閥套筒,什麼是閘閥套筒

閥門套筒一般安裝在閥門井的上部,其作用是打開套筒蓋對閥門或版者是閘閥進行觀權察和操作,方便快捷。同時還起到對閥門或閥門井的保護作用。

閥門套筒

的材質有碳鋼和不銹鋼兩種,

閥門套筒有焊接和鑄造兩種製造工藝,

閥門套筒的打開式也分為兩種:翻轉式閥門套筒和上提旋轉式閥門套筒。

口徑有159mm*219mm和219mm*273mm;閥門套筒的高度有200mm和250mm。

⑸ 外網給排水施工規范和要求

1 總 則 1
3 給 水 1
3.1 用水定額和水壓 1
3.2 水質和防水質污染 5
3.3 系 統 選 擇 7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7
3.5 管道布置和敷設 10
3.6 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 12
3.7 水塔、水箱、貯水池 17
3.8 增壓設備、泵房 19
3.9 游泳池和水上游樂池 22
3.10 冷卻塔及循環冷卻水 25
3.11 水 景 27
4 排 水 28
4.1 系 統 選 擇 28
4.2 衛生器具及存水彎 28
4.3 管道布置和敷設 29

1 總 則
1.0.1 為保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質量,使設計符合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基本要求,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居住小區、民用建築給水排水設計,亦適用於工業建築生活給水排水和廠房屋面雨水排水設計。
但設計下列工程時,還應按現行的有關專門規范或規定執行:
1 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和脹縮土等地區的建築物。
2 抗震設防烈度超過9度的建築物。
3 礦泉水療、人防建築。
4 工業生產給水排水。
5 建築中水。
1.0.3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應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同時還應為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以及安全保護等提供便利條件。
1.0.4 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3 給 水
3.1 用水定額和水壓
3.1.1 居住小區給水設計用水量,應根據下列用水量確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築用水量;
3 綠化用水量;
4 水景、娛樂設施用水量;
5 道路、廣場用水量;
6 公用設施用水量;
7 未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註:消防用水量僅用於校核管網計算,不屬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區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區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經計算確定。
3.1.3 居住小區內的公共建築用水量,應按其使用性質、規模,採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額經計算確定。
3.1.4 居住小區綠化澆灑用水定額可按澆灑面積1.0~3.0L/m2 d計算。乾旱地區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樂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條的規定確定。
3.1.5 居住小區道路、廣場的澆灑用水定額可按澆灑面積2.0~3.0L/ m2 d計算。
3.1.6 居住小區消防用水量和水壓及火災延續時間,應按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確定。
3.1.7 居住小區管網漏失水量和未預見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計。
3.1.8 居住小區內的公用設施用水量,應由該設施的管理部門提供用水量,當無重大公用設施時,不另計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根據住宅類別、建築標准、衛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區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確定。
表 3.1.9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
住 宅
類 別 衛3.1.11 建築物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續時間、供水水壓等,應根據現行有關消防規范執行。
3.1.12 工業企業建築,管理人員的生活用水定額可取長補短30~50L/人 班;車間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額應根據車間性質確定,一般宜採用30~50L/人 班;用水時間為8h,小時變化系數為1.5~2.5。工業企業建築淋浴用水定額,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中的車間的衛生特徵分級確定,一般可採用40~60L/人 次,延續供水時間為1h。
3.1.13 汽車沖洗用水定額,應根據車輛用途、道路路面等級和沾污程度,以及採用的沖洗方式,可按表3.3.13確定。
表 3.1.13 汽車沖洗用水量定額(L/輛 次)
沖洗方式 軟管沖洗 高壓水槍沖洗 循環用水沖洗 抹車
轎車 200~300 40~60 20~30 10~15
公共汽車
載重汽車 400~500 80~120 40~60 15~30
3.1.14 衛生器具的給水額定流量、當量、連結管徑和最低工作壓力應按表3.1.14確定。
表3.1.14 衛生器具的給水額定流量、當量、連接管公稱管徑和最低工作壓力


號 給水配件名稱 額定流量
(L/s) 當量 連接管公稱
管徑(mm) 最低
工作壓力(MPa)
1 洗滌盆、拖布盆、盥洗槽
單閥水嘴
單閥水嘴
混合水嘴
註:1 表中括弧內的數值系在有熱水供應時,單獨計算冷水或熱水時使用。
2 當浴盆上附設淋浴器時,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轉換開關時,其額定流量和當量只計水嘴,不計淋浴器。但水壓應按淋浴器計。
3 家用燃氣熱水器,所需水壓按產品要求和熱水供應系統最不利配水點所需工作壓力確定。
4 綠地的自動噴灌應按產品要求設計。
3.2 水質和防水質污染
3.2.1 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3.2.2 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的要求。
3.2.3 城市給水管道嚴禁與自備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3.2.4 生活飲用水不得因管道產生虹吸迴流而受污染,生活飲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邊緣的最小空氣間隙,不得小於出水口直徑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設置最小空氣間隙時,應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採取其它有效的隔斷措施。
3.2.5 從給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時,應在這些用水管道上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裝置:
1 單獨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時,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給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從城市給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當游泳池、水上游樂池、按摩池、水景觀賞池、循環冷卻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補水管道出口與溢流水位之間的空氣間隙小於出口管徑2.5倍時,在充(補)水上;
4 由城市給水管直接向鍋爐、熱水機組、水加熱器、氣壓水罐等有壓容器或密閉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處理站、動物養殖場(含動物園的飼養展覽區)的沖洗管道及動物飲水管道的起端;
6 綠地等自動噴灌系統,當噴頭為地下式或自動升降式時,其管道起端;
7 從城市給水環網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區供水,且小區供水管與城市給水管形成環狀管網時,其引入管上(一般在總水表後)。
3.2.6 嚴禁生活飲用水管道與大便器(槽)直接連接。
3.2.7 生活飲用水管道應避開毒物污染區,當條件限制不能避開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3.2.8 生活飲用水池(箱)應與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開設置.
3.2.9 埋地式生活飲用水貯水池周圍10m以內,不得有化糞池、污水處理建築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周圍2m以內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當達不到此要求時,應採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築物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池(箱)體,應採用獨立結構形式,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頂蓋。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與其它用水水池(箱)並列設置時,應有各自獨立的分隔牆,不得共用一幅分隔牆,隔牆與隔牆之間應有排水措施。
3.2.11 建築物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宜設在專用房間內,其上方的房間不應有廁所、浴室、盥洗室、廚房、污水處理間等。
3.2.12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的構造和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孔、通氣管、溢流管應有防止昆蟲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2 進水管應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當溢流水位確定有困難時,進水管口的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高度等於進水管管徑,但最小不應小於25mm,最大不應大於150mm。
當進水管口為淹沒出流時,管頂應鑽孔,孔徑不宜小於管徑的1/5。孔上宜裝設同徑的吸氣閥或其它能破壞管內產生真空的裝置。
註: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其進水管不受本款限制,但進水管仍宜從最高水面以上進入水池。
3 進出水管布置不得產生水流短路,必要時應設導流裝置。
4 不得接納消防管道試壓水、泄壓水等迴流水或溢流水。
5 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與排水構築物或排水管道相連接,應採取間接排水的方式。
6 水池(箱)材質、襯砌材料和內壁塗料,不得影響水質。
3.2.13 當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內的貯水,48h內不能得到更新時,應設置水消毒處理裝置。
3.2.14 在非飲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時,應採取防止誤飲誤用的措施。
3.3 系 統 選 擇
3.3.1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系統,其水量應滿足居住小區內全部用水的要求。
居住小區的加壓給水系統,應盡量利用城市市政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當市政給水管網的水壓、水量不足時,應設置貯水調節和加壓裝置。
3.3.2 居住小區的加壓給水系統,應根據小區的規模、建築高度和建築物的分布等因素確定加壓站的數量、規模和水壓。
3.3.3 建築物內不同使用性質或計費的給水系統,應在引入管後分成各自獨立的給水管網。
3.3.4 衛生器具給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不得大於0.6MPa。
3.3.5 高層建築生活給水系統應豎向分區,豎向分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區最低衛生器具配水點處的靜水壓不宜大於0.45MPa,特殊情況下不宜大於0.55MPa;
2 水壓大於0.35MPa的入戶管(或配水橫管),宜設減壓或調壓設置;
3 各分區最不利配水點的水壓,應滿足用水水壓要求。
3.3.6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 的建築的生活給水系統,宜採用垂直分區並聯供水或分區減壓的供水方式。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宜採用垂直串連供水方式。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給水系統採用的管材和管件,應符合現行產品標準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壓力不得大於產品標准標稱的允許工作壓力。
3.4.2 埋地給水管道採用的管材,應具有耐腐蝕和能承受相應地面荷載能力。可採用塑料給水管、有襯里的鑄鐵給水管、經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
3.4.3 室內的給水管道,應選用耐腐蝕和安裝連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採用塑料給水管、塑料和金屬復合管、銅管、不銹鋼管及經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
3.4.4 給水管道上使用的各類閥門的材質,應耐腐蝕和耐壓。根據管徑大小和所承受壓力的等級及使用溫度,可採用全銅、全不銹鋼、鐵殼銅心和全塑閥門等。
3.4.5 給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閥門:
1 居住小區給水管道從市政給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居住小區室外環狀管網的節點處,應按分隔要求設置。環狀管段過長時,宜設置分段閥門。
3 從居住小區給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戶管起端。
4 入戶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 室內給水管道向住戶、公共衛生間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點在3個及3個以上時應設置。
6 水池、水箱、加壓泵房、加熱器、減壓閥、管道倒流防止器等應按安裝要求配置。
3.4.6 給水管道上使用的閥門,應根據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則選型:
1 需調節流量、水壓時,宜採用調節閥、截止閥;
2 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上),宜採用閘板閥;
3 安裝空間小的場所,宜採用蝶閥、球閥;
4 水流需雙向流動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閥;
5 口徑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採用多功能閥;
3.4.7 給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應設置止回閥:
1 引入管上;
2 密閉的水加熱器或用水設備的進水管上;
3 水泵出水管上;
4 進出水管合用一條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註:裝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在裝止回閥。
3.4.8 止回閥的閥型選擇,應根據止回閥的安裝部位、閥前水壓、關閉後的密閉性能要求和關閉時引發的水錘大小等因素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閥前水壓小的部位,宜選用旋啟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閥。
2 關閉後密閉性能要求嚴密的部位,宜選用有關閉彈簧的止回閥。
3 要求削弱關閉水錘的部位,宜選用速閉消聲止回閥或有阻尼裝置的緩閉止回閥。
4 止回閥的閥掰或閥芯,應能在重力或彈簧力作用下自行關閉。
3.4.9 給水管網的壓力高於配水點允許的最高使用壓力時,應設置減壓閥,減壓閥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減壓閥的減壓比不宜大於3:1;可調式減壓閥的閥前與閥後的最大壓差不應大於0.4MPa,要求環境安靜的場所不應大於0.3MPa。
2 閥後配水件處的最大壓力應按減壓閥失效情況下進行校核,其壓力不應大於配水件的產品標准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
註:1 當減壓閥串連使用時,按其中一個失效情況下,計算閥後最高壓力。
2 配水件的試驗壓力一般按其工作壓力的1.5倍計。
3 減壓閥前的水壓宜保持穩定,閥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閥後壓力允許波動時,宜採用比例式減壓閥;閥後壓力要求穩定時,宜採用可調式減壓閥。
5 供水保證率要求高,停水會引起重大經濟損失的給水管道上設置減壓閥時,宜採用兩個減壓閥,並聯設置,一用一備工作,但不得設置旁通管。
3.4.10 減壓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減壓閥的公稱直徑應與管道管徑相一致。
2 減壓閥前應設閥們和過濾器;需拆卸閥體才能檢修的減壓閥後,應設管道伸縮器;檢修時閥後水會倒流時,閥後應設閥門。
3 減壓閥節點處的前後應裝設壓力表。
4 比例式減壓閥宜垂直安裝,可調式減壓閥宜水平安裝。
5 設置減壓閥的部位,應便於管道過濾器的排污和減壓閥的檢修,地面宜有排水設施。
3.4.11 當給水管網存在短時超壓工況,且短時超壓會引起使用不安全時,應設置泄壓閥,泄壓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泄壓閥用於管網泄壓,閥前應設置閥門。
2 泄壓閥的泄水口,應連接管道,泄壓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當直接排放時,應有消能措施。
3.4.12 安全閥閥前不得設置閥門,泄壓口應連接管道將泄壓水(汽)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3.4.13 給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排氣裝置:
1 間歇性使用的給水管網,其管網末端和最高點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2 給水管網有明顯起伏積聚空氣的管段,已在該段的峰點設自動排氣閥或手動閥門排氣。
3 氣壓給水裝置,當採用自動補氣式氣壓水罐時,其配水管網的最高點應設自動排氣閥。
3.4.14 給水系統的調節水池(箱),除進水能自動控制切斷進水者外,其進水管上應設自動水位控制閥,水位控制閥的公稱直徑應與進水管管徑一致。
3.4.15 給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管道過濾器;
1 減壓閥、自動水位控制閥,溫度調節閥等閥件前應設置。
2 水加熱器的進水管上,換熱裝置的循環冷卻水進水管上宜設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設置管道過濾器。
4 進水總表前應設置;住宅進戶水表前應設置。
註:過濾器的濾網應採用耐腐蝕材料,網孔尺寸應按使用要求確定。
3.4.16 建築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戶管及公用建築物內需計量水量的水管上均應設置水表。
3.4.17 住宅的分戶水表宜相對集中讀數,且宜設置於戶外;對設置在戶內的水表,宜採用遠傳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 水表口徑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水表口徑宜與給水管道介面管徑一致;
2 用水量均勻的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表應以給水設計流量選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勻的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表應以設計流量選定水表的過載流量。
4 在消防時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過消防流量的水表,應以生活用水的設計流量疊加消防流量進行校核,校核流量不應大於水表的過載流量。
3.4.19 水表應裝設在觀察方便、不凍結、不被任何液體及雜質所淹沒和不易受損壞的地方。
註:各種有累計水量功能的流量計,均可替代水表。
3.4.20 給水加壓系統,應根據水泵揚程、管道走向、環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設置水錘消除裝置。
3.4.21 隔音防噪要求嚴格的場所,給水管道的支架應採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設置水錘吸納裝置;配水支管與衛生器具配水件的連接宜採用軟管連接。
3.5 管道布置和敷設
3.5.1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網,或與市政給水管連接成環狀網。
環狀給水網與市政給水管的連接管不宜少於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餘的連接管應能通過不小於70%的流量。
3.5.2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應沿區內道路平行於建築敷設,宜敷設在人行道、慢車道或草底下;管道外壁距建築物外牆的凈距不宜小於1m,且不得影響建築物的基礎。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與其它地下管線及喬木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5.3 室外給水管道的覆土深度,應根據土壤冰凍深度、車輛荷載、管道材質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確定。管頂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於土壤冰凍線以下0.15m,行車道下的管線覆土深度不宜小於0.7m。
3.5.4 室外給水管道上的閥門,宜設置閥門井或閥門套筒。
3.5.5 敷設在室外綜合管廊(溝)內的給水管道,宜在熱水、熱力管道下方,冷凍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給水管道於各種管道之間的凈距,應滿足安裝操作的要求,且不宜小於0.3m。
室內冷、熱水管上、下平行敷設時,冷水管應在熱水管下方;垂直平行敷設時,冷水管應在熱水管右側。
生活給水管道不宜與輸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體或氣體的管道同管廊(溝)敷設。
3.5.6 室內生活給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狀管網,單向供水。
3.5.7 室內給水管道不應穿越變配電房、電梯機房、通信機房、大中型計算機房、計算機網路中心、音像庫房等遇水會損壞設備和引發事故的房間,並應避免在生產設備上方通過。
室內給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礙生產操作、交通運輸和建築物的使用。
3.5.8 室內給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爆炸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面。
3.5.9 埋地敷設的給水管應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壓壞處。管道不得穿越生產設備基礎,在特殊情況下必須穿越時,應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3.5.10 給水管道不得敷設在煙道、風道、電梯井內、排水溝內。給水管道不宜穿越櫥窗、壁櫃、給水管道不得穿過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離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於0.5m。
3.5.11 給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縮縫、沉降縫、變形縫。如必須穿越時,應設置補償管道伸縮和剪切變形的裝置。
3.5.12 塑料給水管道在室內宜暗設。明設時立管應布置在不易受撞擊處,如不能避免時,應在管外加保護措施。
3.5.13 塑料給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邊緣;明設的塑料給水立管距灶台邊緣不得小於0.4m,據燃氣熱水器邊緣不宜小於0.2m。達不到此要求時,應有保護措施。
塑料給水管道不得與水加熱器或熱水爐直接連接,應有不小於0.4m的金屬管段過渡。
3.5.14 室內給水管道上的各種閥門,宜裝設在便於檢修和便於操作的位置。
3.5.15 建築物內埋地敷設的生活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最小凈距,平行埋設時不應小於0.5m;交叉埋設時不應小於0.15m,且給水管道應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給水管的伸縮補償裝置,應按直線長度、管材的線膨脹系數、環境溫度和管內水溫的變化、管道節點的允許位移量等因素經計算確定。應盡量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補償溫度變形。
3.5.17 當給水管道結露會影響環境,引起裝飾、物品等受損害時,給水管道應作防結露保冷層,防結露保冷層的計算和構造,按現行的《設備及管道保冷技術通則》執行。
3.5.18 給水管道暗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設在建築物結構層內;
2 干管和立管應敷設在吊頂、管井、管窿內,支管宜敷設在樓(地)面的找平層內或沿牆敷設在管槽內;
3 敷設在找平層或管槽內的給水支管的外徑不宜大於25mm;
4 敷設在找平層或管槽內的給水管管材宜採用塑料、金屬與塑料復合管材或耐腐蝕的金屬管材;
5 敷設在找平層或管槽內的管材,如採用卡套式或卡環式介面連接的管材,宜採用分水器向各衛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連接配件,兩端介面應明露。地面宜有管道位置的臨時標識。
3.5.19 管道井的尺寸,應根據管道數量、管徑大小、排列方式、維修條件,結合建築平面和結構形式等合理確定。需進人維修管道的管井,其維修人員的工作通道凈寬度不宜小於0.6m;管道井應每層設外開檢修門。
管道井的井壁和檢修門的耐火極限及管道井的豎向防火隔斷應符合消防規范的規定。
3.5.20 給水管道應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須穿越時應按人防工程要求設置防暴閥門。
3.5.21 需要泄空的給水管道,其橫管宜設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裝置。
3.5.22 給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時,應設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構築物的外牆處;
2 穿越屋面處;
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時,可不設套管。
3 穿越鋼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地板連接管道時。
3.5.23 明設的給水立管穿越樓板時,應採用防水措施。
3.5.24 在室外明設的給水管道,應避免受陽光直接照射,塑料給水管還應有有效保護措施;在凍結地區應作保溫層,保溫層的外殼,應密封防滲。
3.5.25 敷設在有可能凍結的房間、地下室及管徑、管溝等地方的給水管道應有防凍措施。
3.6 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
3.6.1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的設計流量,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當居住小區的規模在3000人及以下,且室外給水管網為枝狀管網時,其住宅及小區內配套的文體、餐飲娛樂、商鋪及市場等設置的生活用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3.6.3、3.6.4和3.6.5條的規定計算節點流量和管段流量。
2 當居住小區的規模在3000人以上,室外給水管網為環狀,並符合本規范3.5.1條的規定時,其住宅應按本規范3.1.9條的規定計算最大用水時平均秒流 量為節點流量。小區內配套的文體、餐飲娛樂、商鋪及市場等設施生活用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3.1.10條計算最大用水小時平均秒流量為節點流量。
3 小區內配套的文教、醫療保健、社區管理等設施,以及綠化和景觀用水、道路及廣場灑水、公共設施用水等,均以平均用水小時平均秒流量計算節點流量。
註:1 未預計水量和管網漏失量不計入管網節點流量,僅在計算小區管網與城市管網連接的引入管時,考慮預留此餘量。
2 凡不屬於小區配套的公共建築均應另計。
3.6.2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不論小區規模及管網形狀,均應按3.6.1條第2款規定計算節點流量,再疊加區內一次火災的最大消防流量(有消防貯水和專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應扣除),對管道進行水力計算校核,管道末梢的室外消火栓從地面算起的水壓,不得低於0.1MPa。
設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給水管道,管徑不得小於100mm。
3.6.3 建築物的給水引入管的設計流量,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網直接供水時,取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設計秒流量。
2 當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壓供給時,引入管的設計流量應為貯水調節池的設計補水量。設計補水量不宜大於建築物最高日最大時生活用水量,且不得小於建築物最高日平均時生活用水量。
3 當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網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壓供水時,應按本條第1、2款計算設計流量後,將兩者疊加作為引入管的設計流量。
3.6.4 住宅建築的生活給水管道的設計秒流量,應按下列步驟和方法計算:
1 根據住宅配置的衛生器具給水當量、使用人數、用水定額、使用時數及小時變化系數,按3.6.4-1式計算出最大用水時衛生器具給水當量平均出流概率:

⑹ 01s201碳鋼閥門套筒是什麼樣式

閥門套筒:復打開閥制門的工具。 作用:打開閥門。 沒有套筒可以打開閥門,但是會特別費力,因此大多藉助套筒打開。就像我們用手擰螺絲會特別費力,用套筒就輕松多了。 套筒是指套筒扳手的簡稱。上緊或卸松螺絲的一種專用工具。它有數個內六棱型的套筒和一或幾個個上套筒的手柄構成,套筒的內六棱根據螺栓的型號依次排列,可以根據需要選用

⑺ 建築給排水知識:給水管網布置應滿足哪些基本要求

可以看《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2009年版)》以下內容
3.5 管道布置和敷設

3.5.1
小區的室外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網,或與城鎮給水管連接成環狀網。環狀給水管網與城鎮給水管的連接管不宜少於兩條。

3.5.2
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應沿區內道路敷設,宜平行於建築物敷設在人行道、慢車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築物外牆的凈距不宜小於1m,且不得影響建築物的基礎。
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與其他地下管線及喬木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3.5.2A
室外給水管道與污水管道交叉時,給水管道應敷設在上面,且介面不應重疊;當給水管道敷設在下面時,應設置鋼套管,鋼套管的兩端應採用防水材料封閉。

3.5.3
室外給水管道的覆土深度,應根據土壤冰凍深度、車輛荷載、管道材質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確定。管頂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於土壤冰凍線以下0.15m,行車道下的管線覆土深度不宜小於0.70m。

3.5.4
室外給水管道上的閥門,宜設置閥門井或閥門套筒。

3.5.5
敷設在室外綜合管廊(溝)內的給水管道,宜在熱水、熱力管道下方,冷凍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給水管道與各種管道之間的凈距,應滿足安裝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於0.3m。
室內冷、熱水管上、下平行敷設時,冷水管應在熱水管下方。衛生器具的冷水連接管,應在熱水連接管的右側。
生活給水管道不宜與輸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體或氣體的管道同管廊(溝)敷設。

3.5.6
室內生活給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狀管網,單向供水。

3.5.7
室內給水管道不應穿越變配電房、電梯機房、通信機房、大中型計算機房、計算機網路中心、音像庫房等遇水會損壞設備和引發事故的房間,並應避免在生產設備、配電櫃上方通過。
室內給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礙生產操作、交通運輸和建築物的使用。

3.5.
8 室內給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爆炸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面。

3.5.9
埋地敷設的給水管道應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壓壞處。管道不得穿越生產設備基礎,在特殊情況下必須穿越時,應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3.5.10
給水管道不得敷設在煙道、風道、電梯井內、排水溝內。給水管道不宜穿越櫥窗、壁櫃。給水管道不得穿過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離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於0.5m。

3.5.11
給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縮縫、沉降縫、變形縫。如必須穿越時,應設置補償管道伸縮和剪切變形的裝置。

3. 5.12
塑料給水管道在室內宜暗設。明設時立管應布置在不易受撞擊處,如不能避免時,應在管外加保護措施。

3. 5.13
塑料給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邊緣;明設的塑料給水立管距灶台邊緣不得小於0.4m,距燃氣熱水器邊緣不宜小於0.2m。達不到此要求時,應有保護措施。
塑料給水管道不得與水加熱器或熱水爐直接連接,應有不小於0.4m的金屬管段過渡。

3.5.14
室內給水管道上的各種閥門,宜裝設在便於檢修和便於操作的位置。

3.5.15
建築物內埋地敷設的生活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最小凈距,平行埋設時不宜小於0.50m;交叉埋設時不應小於0.15m,且給水管應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給水管道的伸縮補償裝置,應按直線長度、管材的線脹系數、環境溫度和管內水溫的變化、管道節點的允許位移量等因素經計算確定。應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補償溫度變形。

3.5.17
當給水管道結露會影響環境,引起裝飾、物品等受損害時,給水管道應做防結露保冷層,防結露保冷層的計算和構造,可按現行國家標准《設備及管道保冷技術通則》GB/T11790執行。

3.5.18
給水管道暗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設在建築物結構層內;
2
干管和立管應敷設在吊頂、管井、管窿內,支管宜敷設在樓(地)面的墊層內或沿牆敷設在管槽內;
3
敷設在墊層或牆體管槽內的給水支管的外徑不宜大於25mm;
4
敷設在墊層或牆體管槽內的給水管管材宜採用塑料、金屬與塑料復合管材或耐腐蝕的金屬管材;
5
敷設在墊層或牆體管槽內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環式介面,柔性管材宜採用分水器向各衛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連接配件,兩端介面應明露。

3.5.19
管道井的尺寸,應根據管道數量、管徑大小、排列方式、維修條件,結合建築平面和結構形式等合理確定。需進人維修管道的管井,其維修人員的工作通道凈寬度不宜小於0.6m。管道井應每層設外開檢修門。
管道井的井壁和檢修門的耐火極限和管道井的豎向防火隔斷應符合消防規范的規定。

3.5.20
給水管道應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須穿越時應按現行國家標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
50038的要求設置防護閥門等措施。

3.5.21
需要泄空的給水管道,其橫管宜設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裝置。

3.5.22 給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時,應設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構築物的外牆處;
2 穿越屋面處;
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時,可不設套管。
3
穿越鋼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連接管道時。

3.5.23 明設的給水立管穿越樓板時,應採取防水措施。

3.5.24
在室外明設的給水管道,應避免受陽光直接照射,塑料給水管還應有有效保護措施;在結凍地區應做保溫層,保溫層的外殼應密封防滲。

3.5.25
敷設在有可能結凍的房間、地下室及管井、管溝等處的給水管道應有防凍措施。

⑻ 新手,想咨詢一下排水問題,現在有一個六十多個房間的招待所,每個房間都設置一個有淋浴設備的衛生間,

1 總 則 1
3 給 水 1
3.1 用水定額和水壓 1
3.2 水質和防水質污染 5
3.3 系 統 選 擇 7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7
3.5 管道布置和敷設 10
3.6 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 12
3.7 水塔、水箱、貯水池 17
3.8 增壓設備、泵房 19
3.9 游泳池和水上游樂池 22
3.10 冷卻塔及循環冷卻水 25
3.11 水 景 27
4 排 水 28
4.1 系 統 選 擇 28
4.2 衛生器具及存水彎 28
4.3 管道布置和敷設 29

1 總 則
1.0.1 為保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質量,使設計符合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基本要求,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居住小區、民用建築給水排水設計,亦適用於工業建築生活給水排水和廠房屋面雨水排水設計。
但設計下列工程時,還應按現行的有關專門規范或規定執行:
1 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和脹縮土等地區的建築物。
2 抗震設防烈度超過9度的建築物。
3 礦泉水療、人防建築。
4 工業生產給水排水。
5 建築中水。
1.0.3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應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同時還應為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以及安全保護等提供便利條件。
1.0.4 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3 給 水
3.1 用水定額和水壓
3.1.1 居住小區給水設計用水量,應根據下列用水量確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築用水量;
3 綠化用水量;
4 水景、娛樂設施用水量;
5 道路、廣場用水量;
6 公用設施用水量;
7 未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註:消防用水量僅用於校核管網計算,不屬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區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區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經計算確定。
3.1.3 居住小區內的公共建築用水量,應按其使用性質、規模,採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額經計算確定。
3.1.4 居住小區綠化澆灑用水定額可按澆灑面積1.0~3.0L/m2 d計算。乾旱地區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樂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條的規定確定。
3.1.5 居住小區道路、廣場的澆灑用水定額可按澆灑面積2.0~3.0L/ m2 d計算。
3.1.6 居住小區消防用水量和水壓及火災延續時間,應按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確定。
3.1.7 居住小區管網漏失水量和未預見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計。
3.1.8 居住小區內的公用設施用水量,應由該設施的管理部門提供用水量,當無重大公用設施時,不另計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根據住宅類別、建築標准、衛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區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確定。
表 3.1.9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
住 宅
類 別 衛生器具設置標准 用水定額
(L/人.d) 小時變化
系數Kh



宅 I 有大便器、洗滌盆 85~150 3.0~2.5
II 有大便器、洗臉盆、洗滌盆、洗衣盆、熱水器和沐浴設備器 130~300 2.8~2.3
III 有大便器、洗臉盆、洗滌盆、洗衣機、集中熱水供應(或家用熱水機組)和沐浴設備 180~320 2.5~2.0
別墅 有大便器、洗臉盆、洗滌盆、洗衣機、灑水栓,家用熱水機組和沐浴設備 200~350 2.3~1.8
註:1 當地主管部門對住宅生活用水定額有具體規定時,應按當地規定執行。
2 別墅用水定額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車抹車用水
3.1.10 集體宿舍、旅館等公共建築的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根據衛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區域條件,可按表3.1.10確定。
表 3.1.10集體宿舍、旅館等公共建築的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
序號 建築物名稱 單位 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L) 使用時數(h) 小時變化系數Kh
1 單身職工宿舍、學生宿舍、招待所、培訓中心、普通旅館
設公用盥洗室
設公用盥洗室、淋浴室
設公用盥洗室、淋浴室、洗衣室
設單身衛生間、公用洗衣室

14 室內地面沖洗水嘴 0.20 1.00 15 0.050
15 家用洗衣機水嘴 0.20 1.00 15 0.050
註:1 表中括弧內的數值系在有熱水供應時,單獨計算冷水或熱水時使用。
2 當浴盆上附設淋浴器時,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轉換開關時,其額定流量和當量只計水嘴,不計淋浴器。但水壓應按淋浴器計。
3 家用燃氣熱水器,所需水壓按產品要求和熱水供應系統最不利配水點所需工作壓力確定。
4 綠地的自動噴灌應按產品要求設計。
3.2 水質和防水質污染
3.2.1 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3.2.2 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的要求。
3.2.3 城市給水管道嚴禁與自備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3.2.4 生活飲用水不得因管道產生虹吸迴流而受污染,生活飲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邊緣的最小空氣間隙,不得小於出水口直徑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設置最小空氣間隙時,應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採取其它有效的隔斷措施。
3.2.5 從給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時,應在這些用水管道上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裝置:
1 單獨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時,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給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從城市給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當游泳池、水上游樂池、按摩池、水景觀賞池、循環冷卻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補水管道出口與溢流水位之間的空氣間隙小於出口管徑2.5倍時,在充(補)水上;
4 由城市給水管直接向鍋爐、熱水機組、水加熱器、氣壓水罐等有壓容器或密閉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處理站、動物養殖場(含動物園的飼養展覽區)的沖洗管道及動物飲水管道的起端;
6 綠地等自動噴灌系統,當噴頭為地下式或自動升降式時,其管道起端;
7 從城市給水環網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區供水,且小區供水管與城市給水管形成環狀管網時,其引入管上(一般在總水表後)。
3.2.6 嚴禁生活飲用水管道與大便器(槽)直接連接。
3.2.7 生活飲用水管道應避開毒物污染區,當條件限制不能避開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3.2.8 生活飲用水池(箱)應與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開設置.
3.2.9 埋地式生活飲用水貯水池周圍10m以內,不得有化糞池、污水處理建築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周圍2m以內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當達不到此要求時,應採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築物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池(箱)體,應採用獨立結構形式,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頂蓋。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與其它用水水池(箱)並列設置時,應有各自獨立的分隔牆,不得共用一幅分隔牆,隔牆與隔牆之間應有排水措施。
3.2.11 建築物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宜設在專用房間內,其上方的房間不應有廁所、浴室、盥洗室、廚房、污水處理間等。
3.2.12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的構造和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孔、通氣管、溢流管應有防止昆蟲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2 進水管應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當溢流水位確定有困難時,進水管口的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高度等於進水管管徑,但最小不應小於25mm,最大不應大於150mm。
當進水管口為淹沒出流時,管頂應鑽孔,孔徑不宜小於管徑的1/5。孔上宜裝設同徑的吸氣閥或其它能破壞管內產生真空的裝置。
註: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其進水管不受本款限制,但進水管仍宜從最高水面以上進入水池。
3 進出水管布置不得產生水流短路,必要時應設導流裝置。
4 不得接納消防管道試壓水、泄壓水等迴流水或溢流水。
5 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與排水構築物或排水管道相連接,應採取間接排水的方式。
6 水池(箱)材質、襯砌材料和內壁塗料,不得影響水質。
3.2.13 當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內的貯水,48h內不能得到更新時,應設置水消毒處理裝置。
3.2.14 在非飲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時,應採取防止誤飲誤用的措施。
3.3 系 統 選 擇
3.3.1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系統,其水量應滿足居住小區內全部用水的要求。
居住小區的加壓給水系統,應盡量利用城市市政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當市政給水管網的水壓、水量不足時,應設置貯水調節和加壓裝置。
3.3.2 居住小區的加壓給水系統,應根據小區的規模、建築高度和建築物的分布等因素確定加壓站的數量、規模和水壓。
3.3.3 建築物內不同使用性質或計費的給水系統,應在引入管後分成各自獨立的給水管網。
3.3.4 衛生器具給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不得大於0.6MPa。
3.3.5 高層建築生活給水系統應豎向分區,豎向分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區最低衛生器具配水點處的靜水壓不宜大於0.45MPa,特殊情況下不宜大於0.55MPa;
2 水壓大於0.35MPa的入戶管(或配水橫管),宜設減壓或調壓設置;
3 各分區最不利配水點的水壓,應滿足用水水壓要求。
3.3.6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 的建築的生活給水系統,宜採用垂直分區並聯供水或分區減壓的供水方式。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宜採用垂直串連供水方式。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給水系統採用的管材和管件,應符合現行產品標準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壓力不得大於產品標准標稱的允許工作壓力。
3.4.2 埋地給水管道採用的管材,應具有耐腐蝕和能承受相應地面荷載能力。可採用塑料給水管、有襯里的鑄鐵給水管、經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
3.4.3 室內的給水管道,應選用耐腐蝕和安裝連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採用塑料給水管、塑料和金屬復合管、銅管、不銹鋼管及經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
3.4.4 給水管道上使用的各類閥門的材質,應耐腐蝕和耐壓。根據管徑大小和所承受壓力的等級及使用溫度,可採用全銅、全不銹鋼、鐵殼銅心和全塑閥門等。
3.4.5 給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閥門:
1 居住小區給水管道從市政給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居住小區室外環狀管網的節點處,應按分隔要求設置。環狀管段過長時,宜設置分段閥門。
3 從居住小區給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戶管起端。
4 入戶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 室內給水管道向住戶、公共衛生間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點在3個及3個以上時應設置。
6 水池、水箱、加壓泵房、加熱器、減壓閥、管道倒流防止器等應按安裝要求配置。
3.4.6 給水管道上使用的閥門,應根據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則選型:
1 需調節流量、水壓時,宜採用調節閥、截止閥;
2 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上),宜採用閘板閥;
3 安裝空間小的場所,宜採用蝶閥、球閥;
4 水流需雙向流動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閥;
5 口徑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採用多功能閥;
3.4.7 給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應設置止回閥:
1 引入管上;
2 密閉的水加熱器或用水設備的進水管上;
3 水泵出水管上;
4 進出水管合用一條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註:裝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在裝止回閥。
3.4.8 止回閥的閥型選擇,應根據止回閥的安裝部位、閥前水壓、關閉後的密閉性能要求和關閉時引發的水錘大小等因素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閥前水壓小的部位,宜選用旋啟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閥。
2 關閉後密閉性能要求嚴密的部位,宜選用有關閉彈簧的止回閥。
3 要求削弱關閉水錘的部位,宜選用速閉消聲止回閥或有阻尼裝置的緩閉止回閥。
4 止回閥的閥掰或閥芯,應能在重力或彈簧力作用下自行關閉。
3.4.9 給水管網的壓力高於配水點允許的最高使用壓力時,應設置減壓閥,減壓閥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減壓閥的減壓比不宜大於3:1;可調式減壓閥的閥前與閥後的最大壓差不應大於0.4MPa,要求環境安靜的場所不應大於0.3MPa。
2 閥後配水件處的最大壓力應按減壓閥失效情況下進行校核,其壓力不應大於配水件的產品標准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
註:1 當減壓閥串連使用時,按其中一個失效情況下,計算閥後最高壓力。
2 配水件的試驗壓力一般按其工作壓力的1.5倍計。
3 減壓閥前的水壓宜保持穩定,閥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閥後壓力允許波動時,宜採用比例式減壓閥;閥後壓力要求穩定時,宜採用可調式減壓閥。
5 供水保證率要求高,停水會引起重大經濟損失的給水管道上設置減壓閥時,宜採用兩個減壓閥,並聯設置,一用一備工作,但不得設置旁通管。
3.4.10 減壓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減壓閥的公稱直徑應與管道管徑相一致。
2 減壓閥前應設閥們和過濾器;需拆卸閥體才能檢修的減壓閥後,應設管道伸縮器;檢修時閥後水會倒流時,閥後應設閥門。
3 減壓閥節點處的前後應裝設壓力表。
4 比例式減壓閥宜垂直安裝,可調式減壓閥宜水平安裝。
5 設置減壓閥的部位,應便於管道過濾器的排污和減壓閥的檢修,地面宜有排水設施。
3.4.11 當給水管網存在短時超壓工況,且短時超壓會引起使用不安全時,應設置泄壓閥,泄壓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泄壓閥用於管網泄壓,閥前應設置閥門。
2 泄壓閥的泄水口,應連接管道,泄壓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當直接排放時,應有消能措施。
3.4.12 安全閥閥前不得設置閥門,泄壓口應連接管道將泄壓水(汽)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3.4.13 給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排氣裝置:
1 間歇性使用的給水管網,其管網末端和最高點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2 給水管網有明顯起伏積聚空氣的管段,已在該段的峰點設自動排氣閥或手動閥門排氣。
3 氣壓給水裝置,當採用自動補氣式氣壓水罐時,其配水管網的最高點應設自動排氣閥。
3.4.14 給水系統的調節水池(箱),除進水能自動控制切斷進水者外,其進水管上應設自動水位控制閥,水位控制閥的公稱直徑應與進水管管徑一致。
3.4.15 給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管道過濾器;
1 減壓閥、自動水位控制閥,溫度調節閥等閥件前應設置。
2 水加熱器的進水管上,換熱裝置的循環冷卻水進水管上宜設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設置管道過濾器。
4 進水總表前應設置;住宅進戶水表前應設置。
註:過濾器的濾網應採用耐腐蝕材料,網孔尺寸應按使用要求確定。
3.4.16 建築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戶管及公用建築物內需計量水量的水管上均應設置水表。
3.4.17 住宅的分戶水表宜相對集中讀數,且宜設置於戶外;對設置在戶內的水表,宜採用遠傳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 水表口徑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水表口徑宜與給水管道介面管徑一致;
2 用水量均勻的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表應以給水設計流量選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勻的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表應以設計流量選定水表的過載流量。
4 在消防時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過消防流量的水表,應以生活用水的設計流量疊加消防流量進行校核,校核流量不應大於水表的過載流量。
3.4.19 水表應裝設在觀察方便、不凍結、不被任何液體及雜質所淹沒和不易受損壞的地方。
註:各種有累計水量功能的流量計,均可替代水表。
3.4.20 給水加壓系統,應根據水泵揚程、管道走向、環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設置水錘消除裝置。
3.4.21 隔音防噪要求嚴格的場所,給水管道的支架應採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設置水錘吸納裝置;配水支管與衛生器具配水件的連接宜採用軟管連接。
3.5 管道布置和敷設
3.5.1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網,或與市政給水管連接成環狀網。
環狀給水網與市政給水管的連接管不宜少於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餘的連接管應能通過不小於70%的流量。
3.5.2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應沿區內道路平行於建築敷設,宜敷設在人行道、慢車道或草底下;管道外壁距建築物外牆的凈距不宜小於1m,且不得影響建築物的基礎。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與其它地下管線及喬木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5.3 室外給水管道的覆土深度,應根據土壤冰凍深度、車輛荷載、管道材質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確定。管頂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於土壤冰凍線以下0.15m,行車道下的管線覆土深度不宜小於0.7m。
3.5.4 室外給水管道上的閥門,宜設置閥門井或閥門套筒。
3.5.5 敷設在室外綜合管廊(溝)內的給水管道,宜在熱水、熱力管道下方,冷凍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給水管道於各種管道之間的凈距,應滿足安裝操作的要求,且不宜小於0.3m。
室內冷、熱水管上、下平行敷設時,冷水管應在熱水管下方;垂直平行敷設時,冷水管應在熱水管右側。
生活給水管道不宜與輸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體或氣體的管道同管廊(溝)敷設。
3.5.6 室內生活給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狀管網,單向供水。
3.5.7 室內給水管道不應穿越變配電房、電梯機房、通信機房、大中型計算機房、計算機網路中心、音像庫房等遇水會損壞設備和引發事故的房間,並應避免在生產設備上方通過。
室內給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礙生產操作、交通運輸和建築物的使用。
3.5.8 室內給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爆炸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面。
3.5.9 埋地敷設的給水管應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壓壞處。管道不得穿越生產設備基礎,在特殊情況下必須穿越時,應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3.5.10 給水管道不得敷設在煙道、風道、電梯井內、排水溝內。給水管道不宜穿越櫥窗、壁櫃、給水管道不得穿過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離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於0.5m。
3.5.11 給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縮縫、沉降縫、變形縫。如必須穿越時,應設置補償管道伸縮和剪切變形的裝置。
3.5.12 塑料給水管道在室內宜暗設。明設時立管應布置在不易受撞擊處,如不能避免時,應在管外加保護措施。
3.5.13 塑料給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邊緣;明設的塑料給水立管距灶台邊緣不得小於0.4m,據燃氣熱水器邊緣不宜小於0.2m。達不到此要求時,應有保護措施。
塑料給水管道不得與水加熱器或熱水爐直接連接,應有不小於0.4m的金屬管段過渡。
3.5.14 室內給水管道上的各種閥門,宜裝設在便於檢修和便於操作的位置。
3.5.15 建築物內埋地敷設的生活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最小凈距,平行埋設時不應小於0.5m;交叉埋設時不應小於0.15m,且給水管道應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給水管的伸縮補償裝置,應按直線長度、管材的線膨脹系數、環境溫度和管內水溫的變化、管道節點的允許位移量等因素經計算確定。應盡量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補償溫度變形。
3.5.17 當給水管道結露會影響環境,引起裝飾、物品等受損害時,給水管道應作防結露保冷層,防結露保冷層的計算和構造,按現行的《設備及管道保冷技術通則》執行。
3.5.18 給水管道暗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設在建築物結構層內;
2 干管和立管應敷設在吊頂、管井、管窿內,支管宜敷設在樓(地)面的找平層內或沿牆敷設在管槽內;
3 敷設在找平層或管槽內的給水支管的外徑不宜大於25mm;
4 敷設在找平層或管槽內的給水管管材宜採用塑料、金屬與塑料復合管材或耐腐蝕的金屬管材;
5 敷設在找平層或管槽內的管材,如採用卡套式或卡環式介面連接的管材,宜採用分水器向各衛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連接配件,兩端介面應明露。地面宜有管道位置的臨時標識。
3.5.19 管道井的尺寸,應根據管道數量、管徑大小、排列方式、維修條件,結合建築平面和結構形式等合理確定。需進人維修管道的管井,其維修人員的工作通道凈寬度不宜小於0.6m;管道井應每層設外開檢修門。
管道井的井壁和檢修門的耐火極限及管道井的豎向防火隔斷應符合消防規范的規定。
3.5.20 給水管道應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須穿越時應按人防工程要求設置防暴閥門。
3.5.21 需要泄空的給水管道,其橫管宜設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裝置。
3.5.22 給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時,應設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構築物的外牆處;
2 穿越屋面處;
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時,可不設套管。
3 穿越鋼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地板連接管道時。
3.5.23 明設的給水立管穿越樓板時,應採用防水措施。
3.5.24 在室外明設的給水管道,應避免受陽光直接照射,塑料給水管還應有有效保護措施;在凍結地區應作保溫層,保溫層的外殼,應密封防滲。
3.5.25 敷設在有可能凍結的房間、地下室及管徑、管溝等地方的給水管道應有防凍措施。
3.6 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
3.6.1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的設計流量,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當居住小區的規模在3000人及以下,且室外給水管網為枝狀管網時,其住宅及小區內配套的文體、餐飲娛樂、商鋪及市場等設置的生活用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3.6.3、3.6.4和3.6.5條的規定計算節點流量和管段流量。
2 當居住小區的規模在3000人以上,室外給水管網為環狀,並符合本規范3.5.1條的規定時,其住宅應按本規范3.1.9條的規定計算最大用水時平均秒流 量為節點流量。小區內配套的文體、餐飲娛樂、商鋪及市場等設施生活用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3.1.10條計算最大用水小時平均秒流量為節點流量。
3 小區內配套的文教、醫療保健、社區管理等設施,以及綠化和景觀用水、道路及廣場灑水、公共設施用水等,均以平均用水小時平均秒流量計算節點流量。
註:1 未預計水量和管網漏失量不計入管網節點流量,僅在計算小區管網與城市管網連接的引入管時,考慮預留此餘量。
2 凡不屬於小區配套的公共建築均應另計。
3.6.2 居住小區的室外給水管道,不論小區規模及管網形狀,均應按3.6.1條第2款規定計算節點流量,再疊加區內一次火災的最大消防流量(有消防貯水和專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應扣除),對管道進行水力計算校核,管道末梢的室外消火栓從地面算起的水壓,不得低於0.1MPa。
設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給水管道,管徑不得小於100mm。
3.6.3 建築物的給水引入管的設計流量,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網直接供水時,取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設計秒流量。
2 當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壓供給時,引入管的設計流量應為貯水調節池的設計補水量。設計補水量不宜大於建築物最高日最大時生活用水量,且不得小於建築物最高日平均時生活用水量。
3 當建築物內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網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壓供水時,應按本條第1、2款計算設計流量後,將兩者疊加作為引入管的設計流量。
3.6.4 住宅建築的生活給水管道的設計秒流量,應按下列步驟和方法計算:
1 根據住宅配置的衛生器具給水當量、使用人數、用水定額、使用時數及小時變化系數,按3.6.4-1式計算出最大用水時衛生器具給水當量平均出流概率:
(3.6.4-1)
式中 U0 --生活給水管道的最大用水時衛生器具給水當量平均出流概率(%);
q0 --最高用水日的用水定額,按表3.1.9取用;
m --每戶用水人數;
Kh --小時變化系數,按表達3.1.9取用;

⑼ 閥門套筒是什麼

閥門套筒:打開閥門的工具。
作用:打開閥門。
沒有套筒可以打開閥內門,但是會特容別費力,因此大多藉助套筒打開。就像我們用手擰螺絲會特別費力,用套筒就輕松多了。
套筒是指套筒扳手的簡稱。上緊或卸松螺絲的一種專用工具。它有數個內六棱型的套筒和一或幾個個上套筒的手柄構成,套筒的內六棱根據螺栓的型號依次排列,可以根據需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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