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的衛生防護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檔案;
(二)制定並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三)定期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
(四)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
(五)制定並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規定的警示標志:
(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容器,應當貼有電離輻射標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醒目處,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
(三)放射工作場所出入口,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裝置;
(四)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業放射性同位素臨時儲存場所應當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五)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按有關標准分為控制區、監督區時,可採用國際通用顏色(紅、黃)作為工作區域標志;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應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 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須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並不得超過該儲存場所防護設計的最大儲量;
(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
(三)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鐵路、民航、交通等運輸部門的貨運倉庫、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者可能儲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准和下列衛生要求:
(一)配備與使用場所相適應的防護設施、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
(二)定期進行輻射水平檢測;
(三)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個人防護,每次操作離開時,應當進行個人體表及防護用品的污染檢測,發現污染要立即處理,並做好記錄存檔;
(四)輻照加工裝置、加速器、工業探傷及鈷-60治療裝置等輻射源工作場所,應當設有多種聯鎖裝置和應急裝置,並做到單一聯鎖裝置發生故障時,其餘聯鎖裝置仍能正常工作;
(五)放射工作場所的劑量監測儀表、個人防護用品應當經常檢修,保證正常使用。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製品的生產場所,射線裝置啟動與調試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防護設施,並符合國家有關放射衛生標准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其他衛生要求。
生產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製品、產品與射線裝置應當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維修或者更換與輻射源有關部件後的設備,應當經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驗收,確認合格後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質量控制檢測儀器,並按規定進行質量保證管理;
(三)制定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和校正,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並接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狀態檢測;
(四)禁止購置、轉讓、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產品、製品及設備。 從事放射診斷、治療的單位,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斷、治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控制實施方案,遵守質量控制監測規范。放射診斷、治療裝置的防護性能和與照射質量有關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准要求。
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診斷、治療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應當進行屏蔽防護;對孕婦和幼兒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事先告知對健康的影響。 單位和個人購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時,應當事先在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准購批件,經批准後,憑准購批件辦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貨、購貨及運輸手續。
禁止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調撥、出租給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銷售去向,做好登記,並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禁止向無准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製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 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有關運輸規定對所運物品進行包裝,並在外包裝上加貼放射性貨包等級標志,其內容有:電離輻射標志、貨包等級、核素名稱、活度、運輸指數;
(二)對貨包進行劑量檢測,由檢測機構出具《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查後,方可運輸;
(三)承運單位應當查驗《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無誤後,方可辦理運輸手續,並保證貨包在裝卸、儲存、轉運等運輸過程中的放射防護安全。
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應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劑量檢測,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運輸,也應當遵守上述要求。 從事放射防護評價、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等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條件並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取得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認證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檔案,進行監督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對γ輻照裝置、放射治療裝置和γ探傷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並詳細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發現其不具備放射防護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衛生許可證,並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放射衛生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復制相關資料;
(三)責令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發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並在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後,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
(二) 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
(三)會同有關部門控制危害現場。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一)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運行或者使用的;
(三)放射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運行或者使用的。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失效仍從事放射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塗改、轉讓、出租衛生許可證的,除按前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外,收繳衛生許可證。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或者未按規定落實管理措施的;
(二)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准或者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電離輻射標志或者電離輻射警示標志的;
(四)未經備案,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五)儲存場所未按規定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
(七)未按規定製定放射診斷、治療的質量控制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護規范、技術標准及衛生要求,進行診斷、治療的;
(八)未按規定對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及射線裝置、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放射防護設施性能等進行檢測的;
(九)銷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未按規定登記或者未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十)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未經劑量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
(十一)對廢棄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規定處置或者辦理注銷手續的;
(十二)未按規定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體檢或者未建立健康檔案的;
(十三)超出衛生許可范圍或者變更項目未按規定經審查同意的。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一)生產、銷售不合格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製品、產品或者射線裝置的;
(二)購置、轉讓、出租不符合防護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製品和國家規定淘汰的產品的;
(三)向無准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製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
(四)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租借給無衛生許可證單位的。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發生放射事故,造成人體健康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事故級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放射工作單位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撤消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後,未按規定將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從事放射衛生檢測評價的檢測機構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機關取消資格:
(一)超出資質認證范圍從事評價或者檢測工作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放射工作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或者其他衛生許可批件的;
(二)對已經取得衛生許可的單位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依法採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
(四)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B. 緊急求援: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各項制度細則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2、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Ⅱ類射線裝置,擁有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單位,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輻射工作單位直接從事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和負責輻射安全防護的相關管理人員必須經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護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輻射監測儀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7、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8、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9、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二)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2、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4、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護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5、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6、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7、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8、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攜帶型輻射監測儀、表面污染監測儀等; 9、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台帳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10、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三)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2、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4、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6、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台帳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7、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C.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七條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依照國家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八條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要求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九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PET用放射性葯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
(三)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葯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報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的內容。
第十三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二)有不少於5名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學和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1名。
生產半衰期大於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前項所指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30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6名。
(三)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其中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四)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場所、生產設施、暫存庫或暫存設備,並擁有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運輸、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具有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並配備有5年以上駕齡的專職司機。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攜帶型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台賬管理制度和監測方案。
(九)建立事故應急響應機構,制定應急響應預案和應急人員的培訓演習制度,有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准備,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十)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四)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攜帶型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等儀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台賬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九)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台賬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六)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等儀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六)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八)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1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將購買的放射源裝配在設備中銷售的輻射工作單位,按照銷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八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後留存復印件;
(三)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定的證明材料;
(五)單位現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許可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許可證中活動的種類分為生產、銷售和使用三類;活動的范圍是指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類別、總活度和射線裝置的類別、數量。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2),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取得生產、銷售、使用高類別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不需要另行申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二十四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二)監測報告;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四)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換發許可證,並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並於公告30日後的1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D. 放射線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第二章 許可和備案
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職業衛生標准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十六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限制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和禁止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進口限制進出口目錄和禁止進出口目錄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口單位已經取得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進口單位具有進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後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具有原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
(三)進口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具有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以及使用單位取得的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海關驗憑放射性同位素進口許可證辦理有關進口手續。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材料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依照國家有關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進口的放射源,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應當同時確定與其標號相對應的放射源編碼。
第十九條申請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轉入單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後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已經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台賬,並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統一編碼。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台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產品台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持有放射源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應當在該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生產和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單位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
第二十五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提供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證明材料,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
E.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1-5類的具體分類標準是什麼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
Ⅰ類放射源屬極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種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Ⅱ類放射源屬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以致人死亡。
Ⅲ類放射源屬中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類放射源為危險放射源。
Ⅳ類放射源屬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Ⅴ類放射源屬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放射源是擬用作致電離輻射源的任何量的放射性物質。
射線裝置是指能產生預定水平χ、γ電子束、中子射線等的電器設備或內含放射源的裝置(高能加速器除外)。
放射源按所釋放射線的類型可分為α 放射源、β放射源、γ放射源和中子源等;按照放射源的封裝方式可分為密封放射源(放射性物質密封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包殼中)和非密封放射源(沒有包殼的放射性物質)絕大多數工、農和醫用放射源是密封放射源,例如:工農業生產中應用的料位計、探傷機等使用的都是密封源,如鈷-60、銫-137、銥-192等。某些供實驗室用的、強度較低的放射源是非密封的,例如:醫院里使用的放射性示蹤劑屬於非密封源,如碘-131、碘-125、鍀-99m等。
F. 易拉罐液位檢測機要辦輻射安全許可證么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4、山東省環保局《關於委託辦理輻射審批的批復》魯環發【2008】54號。
二、辦理內容
輻射安全許可證材料預審:銷售、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單位。
四、許可證申領條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受理范圍的輻射工作單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
3.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Ⅱ類射線裝置,擁有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單位,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4.輻射工作單位直接從事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和負責輻射安全防護的相關管理人員必須經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護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7.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輻射監測儀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8.有健全的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9.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10.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11.有廢放射源的單位須提交廢源存放及處理情況說明;
12.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
13.申請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平面位置圖;
1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二)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受理范圍的輻射工作單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
3.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4.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5.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6.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7.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8.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9.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攜帶型輻射監測儀、表面污染監測儀等;
10.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台帳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11.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12.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
13.申請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平面位置圖。
(三)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受理范圍的輻射工作單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
3.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4.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5.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6.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7.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台帳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8.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9.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
10.申請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平面位置圖。
五、許可證申領材料
以下材料A4紙列印或復印,按順序排列,使用明顯的標志區分,裝訂成冊,加蓋申請單位騎縫章。申請材料一式四份。
1.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為申請單位正式編號的紅頭文件,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
3.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所附材料
⑴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⑵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⑶申請單位現有或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⑷滿足《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定的證明材料;
①申請單位設立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正式文件;
②申請單位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專、兼職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材料;
③申請單位從事輻射工作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參加環保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和考核的證明材料;
④申請單位制定的與本單位輻射活動相適應的各項管理制度;
⑤申請單位制定的與本單位輻射活動相適應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⑥產生放射性廢物(源)的申請單位制定的放射性廢物(源)處置方案;
⑦ 其它證明材料
⑸其他材料
①申請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平面位置圖
②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
③在用放射源的放射源編碼卡復印件
4.《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條件核查表
六、許可審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部分單位需要組織現場審查或安全評估,現場審查或安全評估時間不包括在20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原因。
七、許可證管理
(一)許可證變更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1.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2.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換發許可證。
(二)許可證重新申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程序規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1.改變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2.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三)許可證延續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2.監測報告;
3.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4.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按照本程序第四條的規定審查同意後,換發許可證,並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
(四)許可證注銷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五)許可證補發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並於公告30日後的一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G. 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取得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的合格證 哪裡辦
《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要求:按規范填寫列印,無填寫內容的頁面註明「此頁空白」,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經縣級環保部門簽署意見)。2.已有放射源或射線裝置的單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申報登記表》,並經當地環保部門出具檢查或核實意見。3.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後留存復印件。4.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由地市環保局審批的,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文件及按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說明材料原件各一份;由省局審批的,提交環境影響文件批復原件或復印件、按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說明材料原件。5.省廳評估中心技術審查意見。6.滿足許可條件的證明材料:⑴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確機構成員職責。⑵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取得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的合格證復印件。⑶已配備的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的名稱、型號、數量及狀況等,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儀等儀器。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設置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的位置、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等情況說明。⑸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或調試場所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情況說明。⑹規章制度及輻射事故應急措施(輻射安全防護和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應急措施等),要求各項制度健全具體,實際可操作性強,註明制訂日期。⑺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應具備有確保放射性有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使用Ⅳ、Ⅴ類放射源的,需出具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簽訂的廢放射源回收合同或協議,或出具送貯承諾。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7.有廢放射源的單位須完成廢源送貯,並提交送貯證明材料。8.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一些特殊情況的說明文件等。*註:申請材料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加蓋申請單位騎縫章,一式4份(上報我局2份、縣級環保局1份,申請單位自留1份)。上報省局審批的材料以省局要求為准,上報國家局審批的材料以國家局要求為准。
受理地點便民服務中心環保窗口
H. 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怎麼辦理
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流程:
1、申報Ⅲ類射線裝置及Ⅳ、Ⅴ類放射源輻射安全許可證的企業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登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注冊填報後列印五份蓋章送市政務服務大廳登記備案,並送一份到所在環保局備案。
2、辦理環評文件的同時網上填報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系統審批通過並完成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後,通過系統列印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並蓋章一份。
3、對照下列材料清單准備材料,報送到市政務服務大廳環保局窗口即可進行申報。
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還要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中進行網上申報)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蓋章,寫上與原件相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成立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文件,或者明確1名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文件、學歷復印件。
六、輻射工作人員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考核材料復印件,或持有的上崗證復印件。
七、配有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等儀器。
八、健全的射線裝置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護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等)。
九、人員培訓計劃。
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十一、有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放射監測評價報告。
十二、放射診療許可證復印件。
(8)射線裝置使用質量控制檢測計劃擴展閱讀:
不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就使用射線裝置,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要進行處罰。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3、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I. 求放射科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不知道這個對你有用沒?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為保障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和公眾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技術的應用與發展,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從事使用射線裝置前,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領得許可登記證後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檔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設備,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四、購買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時,應當事先向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准購批件,憑准購批件辦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貨、購貨及運輸手續。
五、對受檢者使用射線進行診斷、治療、檢查時,必須嚴格控制受照射量,<br>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對孕婦和幼兒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事先告知對健康的影響。
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劑量監測和健康的規定,對已從事和准備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並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合格者方可從事放射工作。
七、發生或發現放射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發行必須盡快向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事故單位應做好應急處理,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放射事故報告卡》
J. 長春市對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安全許可(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對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安全許可(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參考《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08 修訂)》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其中人員培訓計劃應明確說明參加環保部門組織的輻射安全培訓,輻射防護制度應附個人劑量監測合同復印件。)
2.一般情況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3 份;原件復印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3.一般情況需提供: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原件,專網申報、列印,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4.一般情況需提供: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參考《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08 修訂)》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5.一般情況需提供: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3 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依據為191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取得備案回執(即有備案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
6.一般情況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3 份;原件復印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