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種設備法律法規
一、特種設備的法規有哪些
1、特種設備的法規如下:
(1)當事人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2)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3)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檢、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法律依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第九條
特種設備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並出具自檢報告後,方能交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設備,備案後,使用單位即可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客運索道驗收檢驗前,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報告,經該機構對客運索道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填寫《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格式見附四)後,方能向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二、特種設備備案需持什麼資料
特種設備備案需持以下資料:
1、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
2、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3、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4、項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5、配套土建基礎的技術圖樣等資料;
6、改造項目或者安裝客運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項目,必須提供由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設計審查報告;
7、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安裝項目,必須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審批報告;
8、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項目承擔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資料。
Ⅱ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的規定而制定,為了加強和規范全國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為加強和規范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詳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貫徹。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報告。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詳見附一)的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改造和檢驗等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照13號令和本規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的安全監察。
第四條 從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監督檢驗工作的技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和授權。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監督檢驗機構,必須經同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資格認可和授權。
第五條 本規則部分用語的定義:
一、「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委託,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後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
三、「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業務。
第六條 使用單位新增並投入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強性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區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備案時,使用單位需持以下資料:
一、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必要時);
二、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三、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四、項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礎的技術圖樣等資料(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基礎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提供);
六、改造項目或者安裝客運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項目,必須提供由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設計審查報告;
七、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安裝項目,必須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審批報告;
八、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項目承擔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資料。
Ⅲ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有八大類: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Ⅳ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共包括哪些設備
您好,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特種設備目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4年第114號) ),註明了特種設備的代碼、種類、類別、品種等。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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