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防暑降溫費標准: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准發放高溫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准發放。(常見高溫工作崗位包括建築工、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
發放范圍: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發放時間: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遼寧省每年6、7、8月3個月向勞動法發放防暑降溫費;例如天津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為6-9月。
(1)用人單位如何舉證工人崗位降溫設備擴展閱讀
降暑飲料
根據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具體到月初、
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領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該負責人提醒說,上述通知特別列出一條,企業在高溫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溫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溫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補貼只向高溫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脫崗的勞動者並不享受。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參考資料防暑降溫費網路
② 公司如何舉證員工在兩家公司上班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一個人在兩個公司入職可以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不可以同時在兩家公司任職,但是,同時任職有條件,就是前單位必須同意,後單位必須知曉的情況下才可以。
③ 高溫崗位降溫可以用什麼降溫設備
高溫崗位降溫可以用高溫車間降溫設備。
其降溫原理是:
通過工位降溫來進行車間降溫的首選降溫設備。降溫效果明顯,且投資較小。其配件濕簾選擇色澤均勻、強度大、吸水性好、使用壽命長、無污染的降溫濕簾作介質,進行車間通風工程的降溫設備。其工作原理是『水蒸發吸收熱量』這一自然物理現象。即是水在重力作用下,從上往下流,在濕簾波紋狀的纖維表面形成水膜,通過人為作用(風機)產生的空氣對流,使流動的空氣經過濕簾時,水膜中的水會吸收空氣中的熱量後蒸發,帶走大量潛熱,達到通風、增濕、降溫、環保、節能的目的,使單位面積內的氣溫明顯降低,營造一種人與自然的和諧環境。
其設備特點:
一、出風形式分為上出風和下出風。
二、外殼分為玻璃鋼外殼與塑料外殼(玻璃鋼外殼壽命可達到20年~30年)。
三、電機風葉鋼芯為3.5㎜厚,保證不變形。2.8㎜厚的長時間使用會變形,增大噪音以至不能使用。
四、水泵有普通水泵和智能水泵兩種。智能水泵由溫控開關或水位開關控制(智能水泵因缺水而導致的水泵燒損,本公司終身免費更換)。
五、磁軸水泵與不銹鋼軸水泵的區別在於磁軸水泵損耗極低(不銹鋼軸的水泵使用半年就因磨損不能再正常運轉了)。
六、高品質濕簾紙降溫效果更好。
④ 高溫車間通風降溫法
首先高溫車間需要降溫,首先需要考慮通風,通風的目的是讓熱氣排出去,可以用負壓風機把熱氣排出去,在配合送入涼風的設備,如:環保空調。
只有當熱氣排出去、涼風送進來的時候才能相互補充配合,起到對流通風降溫效果。
負壓風機(九州、佳鋒、大牧人)起到的效果是:把室內堆積的悶熱空氣排出去、促進空氣的流通、是自然降溫的一部分。
⑤ 崗位降溫設備的優勢是什麼
噴霧降溫設備優勢在哪裡
發布時間:2013-08-07 14:03:23 來源:互聯網 作者:佚名
編者按: 近些年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活動的擴張,全球變暖以及溫室效應慢慢的改變地球的氣候,而對於一些炎熱的廠房來說,如何降溫成為了難題。如今,隨著人造霧噴霧降溫設備的興起,有望解決這一難題。
近些年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活動的擴張,全球變暖以及溫室效應慢慢的改變地球的氣候,而對於一些炎熱的廠房來說,如何降溫成為了難題。如今,隨著人造霧噴霧降溫設備的興起,有望解決這一難題。
噴霧降溫設備優勢在哪裡
人造霧噴霧降溫設備不但能解決廠房的溫度問題,還可以有效的節約能源,在如今這個提倡節約的時代,噴霧降溫設備具有節能、低碳、環保的優點,噴霧降溫系統以水作為原料,只需空調十分之一的電量帶動系統便能將水經過凈化處理後轉為霧氣噴出,霧氣飄散於空氣之中,迅速吸收空氣中的熱量並蒸發,帶走熱量達到降溫的目的。
而很多廠房、車間往往需要通風的環境,尤其是對於倉庫廠房,時刻需要將大門敞開,裝卸貨物,人員進出,空調無法在此類環境中發揮作用,人造霧噴霧完美的應用在此類場合,能在15分鍾內將環境溫度降低3-8攝氏度,並不需要密閉的環境,保持廠房空氣清新。
或許你會有疑問,噴霧降溫是水,那是否會打濕貨物?或者打濕衣裳?人造霧噴霧降溫設備經過多年的實際應用與研究,產生的微霧在1.5米左右空間就已完全蒸發氣化,採用噴霧降溫的環境溫度都在30度以上,微細霧粒蒸發的最低溫度在26攝氏度,霧氣在下降的過程中早已蒸發殆盡,衣裳貨物完全不必擔心受到影響。
⑥ 怎樣給車間工人防暑降溫
第一種方法、加強自然通風降溫:
具體做法就是打開車間內原有可通風的門和窗,利用車間外的自然風通過門窗流入,在空氣自然流動的過程中順便把車間內高溫帶走,降低車間內高溫聚集量,對面積小,門窗多,自然通風條件好的車間這個方法非常有效,對面積超過300平方米,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車間,效果就比較差,優點是省錢。
第二種方法、安裝負壓風機強力排高溫空氣:
具體做法就是在距離高溫產生源頭最近的牆體或者屋頂安裝負壓風機,當負壓風機通電工作時,利用負壓風機的大抽風量對外抽排空氣產生的負壓,迅速將車間內高溫空氣順著氣流排除車間外,同時引入對外新鮮干凈的空氣進入車間內,此方法適合大面積,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車間,優點是處理車間內降溫比較快,比較徹底,也比較容易實施。
第三種方法、車間安裝環保空調加風管:
具體做法是在車間牆壁外安裝環保空調,能過管道把冷空氣輸運到車間對車間吹風降溫,可以通過管道對每個工作崗位降溫。
⑦ 如何做好本崗位人員及設備,設施的防暑降溫及防汛工作
1.本崗位要有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按規程進行操作;
2.敢於與不遵守規程和安全制度的人作斗爭,及時制止此類行為;
3.對所在崗位的場所、工藝流程等進行危險源辨識,提出整改建議和措施;
4.對崗位進行巡檢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⑧ 勞動仲裁中,用人單位應如何對待舉證問題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於工作認定有以下3種情況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3、考勤記錄。
注意:勞動仲裁並沒有此規定,但是,如果勞動者經過勞動仲裁後不滿意仲裁結果,提起民事勞動糾紛訴訟,就要適用舉證倒置的證據原則了。
附:
由於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處於有利的地位,在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憑借優勢做出假證據。
其中最常見的做法是:為了證明職工的過錯,在相關的憑證上做手腳;或者讓公司在職的員工做證,證明打官司的員工的過錯。在法律上,對證據的認定有嚴格的程序和規定,在勞動關繫上,對「利害關系人」的證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況下,是不被認定為有效。
比如,單位為了證明職工違紀,僅僅憑同事的證言,而沒有當時的原始記錄,這些證言不能被認定。同樣,證明出勤的證據也必須是原始的記錄憑證。
勞動仲裁與勞動訴訟在舉證要求上是有很多區別的。首先,雙方在勞動仲裁時可以隨時提出證據。這對雙方來說雖然是一樣的,但是明顯的受益者是單位。
因為單位在勞動糾紛舉證能力上,本來就占優勢地位。
其次,勞動仲裁中沒有規定逾期舉證的不當後果。但是在勞動爭議進入法院訴訟中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施行之後,在法院進行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的,視為喪失了舉證的權利。
再次,勞動仲裁中沒有規定偽證的後果,也就是說,在勞動仲裁時,即使提交了偽證,仲裁機關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對提交偽證者進行處罰。
可是在法院則不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是可以對提交偽證者進行處罰的。
勞動爭議仲裁雖然不能說是完全意義上的打官司,但它基本具備打官司的特徵,因此,也適合「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
這里所說的「事實」不僅是單方面的主觀認定,而是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的事實。
在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推舉證」的原則,即由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承擔。但由於勞動爭議是比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舉證責任規則不完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勞動者是難以得到充分的證據的。
因此,有關法律強制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訴訟請求,但勞動者並不一定負有舉證責任。
2002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應該負擔的舉證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規定在以下6種情況的官司中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工作年限。
根據這個規定,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必須舉出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例如,某員工因違紀而被單位扣發工資,他不服決定而提起仲裁(或訴訟),該員工無需證明自己沒有違紀,而單位卻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違紀,並且證明處罰程序的合法和合理,並符合法律及有關企業規章制度。
「舉證責任倒置」充分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進行傾斜保護的基本理念,防止由於企業與員工之間在信息來源和經濟實力等方面相差懸殊而產生的不公平。
#####由於你的問題邏輯上有點散,我只能這樣回答了,總之,在勞動仲裁時,並沒有舉證倒置的問題,作為用人單位比較有利,可以製作一些「偽證」來獲得仲裁的勝利,但是,到了訴訟階段就不能這樣做了。。。。所以,如果用人單位盡量利用仲裁的證據優勢和勞動者達成比較有利的和解,這樣可以避免勞動者提起民事訴訟,導致最後敗訴的結果。。。。。
個人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⑨ 工人告公司不發高溫補貼誰舉證
工人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公司對是否發放了高溫補貼及高溫補貼金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審核暫行規定》第五條 在履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系變更、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