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貴州省農村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減少和有效撲救農村火災,維護農村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農村消防管理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則。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投入必要資金加強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保障農村消防事業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第四條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興建農村消防基礎設施。
鼓勵單位、個人自願捐資,支持農村消防工作。第五條農村消防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和督查督辦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量化農村消防工作責任目標,並對責任目標實施檢查、考核和獎懲。第六條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負責對農村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並實施監督管理。
教育、社會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相關教學、培訓內容。廣播電視等有關新聞部門,有進行農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農村消防安全、保護農村消防設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援工作的義務。
任何單位、個人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農村消防組織第八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村防火安全委員會,並明確一名政府領導擔任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並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擔任主要負責人。第九條農村防火安全委員會、防火安全小組承擔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消防工作措施;
(二)開展經常性的農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制定農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調查研究,制定對策措施;
(六)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工作。第十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寨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縣級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於100人,鄉(鎮)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於50人,村寨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於成年公民的15%。第十一條尚未建立公安消防站的縣(市、區)、鄉(鎮),應當因地制宜建立自辦、合辦、志願、合同制等專(兼)職消防隊。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專(兼)職消防隊應當掌握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常識和防火、滅火技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承擔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滅火、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開展消防業務訓練;
(三)建立執勤戰備秩序;
(四)進行火災撲救;
(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巡查;
(六)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設施。第三章農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在重大節日和火災多發季節,可以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學生、幼兒進行消防常識教育。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安全標准,有計劃地引導農村實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農灶、電氣線路改造,提倡和推廣使用防火建築材料,提高建築物耐火等級,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規范用火、用電、用氣管理。第十五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檢查,做好登記備案,實施跟蹤復查。在重大節日、活動期間和農業收獲季節,應當實施重點檢查。
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寨消防檔案,明確專人保管,並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村寨消防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村寨基本情況;
(二)消防組織基本情況;
(三)村寨平面圖、道路交通水源圖等;
(四)滅火訓練、演練及消防器材、裝備、設施情況;
(五)消防違章行為和火災事故處理情況;
(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培訓及火、電、氣、油管理使用等情況。
B.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http://www.wyfwgw.com/Article/2256.html
C. 消防設施驗收後,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應當怎樣
建築物消防驗收合格後所有人應當組織人員學習培訓消防,持證上崗並且完善消防檔案和進行建築物消防管理人員備案和辦理開業檢查。
重點檢查逃生通道,各系統設備的聯通和單項使用功能。消火栓試射,水泵接合器灌水。現場各手報是否正常。就是按下手報,各系統是否聯動正常。
抽檢正壓送風、排煙的風壓風量。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情況。還要對著上報的產品資料來現場檢測個消防產品材料的質量、標識。對於消防檢測報告上的問題,重點檢查。
消防器材管理:
1、定點擺放,不能隨意挪動。
2、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葯,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定人管理。經常檢查消防器材,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上報領導及時補充,做到消防器材管理責任到人。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消防設施
D. 消防器材使用規范
消防器材是指用於滅火、防火以及火災事故的器材。用於專業滅火的器材。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它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救火災。現在,就來看看以下三篇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的文章吧!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精神,消防器材是滅火工作中的主要工具,為了確保其在一旦發現火情時發揮應有的滅火效力真正起到保護公司財產少受損失的作用,為保障我公司消防器材保持完好,特製定本制度。
一、消防器材使用管理:
(一) 公司所有的消防器材責任人為專職安全員,各種消防器材要做到,不準將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即「一不準」),勤檢查、勤清潔、勤維護(即「三勤」),定人保管、定位置、定期更換葯物(即「三定」);
(二) 布置在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帶等,非消防用途作業不得動用。嚴禁隨意動用滅火器開玩笑、玩耍,如有以上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條例規定追究責任,予以處罰。
(三) 如遇火險、火警或火災,動用消防器材,事後必須歸放原處,空滅火器應集中到公司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不得隨意亂放。
(四) 如有關部門由於工作需要動用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應與專職安全員取得聯系,必須經得專職安全員許可,方可使用。如擅自動用,按條例處罰,工作完畢後,物歸原處,用空的滅火器送到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
(五) 消防器材為滅火所必需,因此,愛護、保養消防設是公司每個部門員工的職責。發現有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行為者,有權制止並報總經辦專職安全員處理,制止者給予表揚獎勵。
(六) 各部門應保管好所屬范圍的消防設施完整和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動,周圍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妨礙使用。
E. 消防法對單位和個人管理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等方面有哪些規定
1、第十六條: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2、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3、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F.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第四條本規則適用於由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葯、炸葯、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第三章儲存管理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穩患後,方准入庫。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G.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是什麼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和要求、責任及考核。
本標准適用於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治安和消防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合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適用於本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Q/MN G11003-2009《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
3 管理職責
3.1 行政部為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直屬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3.1.1 制定並落實安全消防和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等安全措施;
3.1.2 配備安全消防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1.3 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現場火災,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3.1.4 組織對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滅訓練;
3.1.5 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修築火災原因調查。
3.2 公司層層分解、落實、建立公司安全消防體系和分層責任制,橫向到邊,縱向到人,職責落實:
3.2.1 各部門應確立各自的責任人,並制定相應的安全消防制度的措施。
3.2.2 各部門驅力各自的防範重點部位和防範對策。
3.2.3 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備有記錄。
3.2.4 公司普及安全消防知識,進行培訓和示範教育,又條件的應舉辦模擬演示。
3.2.5 公司所有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安全守則。
4 消防管理
4.1 公司行政部制定詳細的防火、滅火管理制度以及實施細則。
4.2 公司內下列場所應當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緊急照明裝置和必要的消防設施:
a) 各生產車間;
b) 原材料及成品倉庫。
4.3 公司使用的消防器材和設備,必須時有國家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認證書的產品,使用的電器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設備的安裝和電氣線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並定期檢修。
4.4 禁止在火災危險的場所擅自動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應事先向安全部提出申請,說明安全措施,經過安全部批准後方可予以使用。
4.5 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對電工其他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必須依照有關安全要求操作。
4.9 禁止在辦公和宿舍地使用自製或外購電爐取暖或做飯等。
4.10 劃定禁煙區,員工不得在禁煙區吸煙。
4.11 公司根據現有消防狀況和財力狀況,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挪用,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4.12 員工自行車、電動車、公司車輛按指定區域有序存放,物品有許久堆放,廢舊物品及時處理。
4.13 公司下列人員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a)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
b)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c) 消防設備地安裝、操作、維修人員;
d) 易燃易爆品倉庫管理人員。
5 安全生產管理
5.1 各部門、車間的工作,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
5.3 使用電機設備後,每次清潔機器,切斷電源,確保安全可靠。
5.5 只有電工或專業人員才能安裝電線、威脅電器設備。
6 消防安全檢查實施要求
6.1 行政部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6.2 生產部檢查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7 消防安全培訓管理
公司設立了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具體參照《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
8消防員管理要求
8.1 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及培訓其他人員。
8.2 熟悉公司情況,熟記消防器材位置,熟悉器材性能,熟悉操作使用方法。
8.3 經常對公司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填發隱患通知書,限期採取措施,檢查落實情況,防患與未然。
8.4 發生火災時立即報告,盡快組織參加協調滅火工作,盡量減少火災損失。
8.5 火災後及時組織調查,如實反映火災原因。
9相關記錄
整改通知書
安全生產檢查記錄
H. 關於消防設備使用的規定
消防設備的使用規定:
1、消防設施、設備只允許在發生火警或消防演練時使用,平時嚴禁使用。
2、消防設施、設備嚴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應急燈照明等)。
3、消防設施、設備使用後,要及時放回原處,已使用過的滅火器要重新充裝。
4、消防設施、經常檢查消防器材,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上報領導及時補充,做到消防器材管理責任到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8)消防器材保管人怎麼規定擴展閱讀:
消防設施的使用和檢查指引:
一、滅火器
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影響安全疏散。
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游標志。
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
二、消防栓
每季應該打開消防栓箱檢查設施一次,對水喉開關加油保養,並試噴水是否夠水壓,檢查完畢後及時記錄檢查結果。
三、應急燈
1、走廊,樓梯轉角放置應急燈。各疏散走道出口和安全出口應放置應急燈。
2、每月檢查一次,檢查應急燈外觀是否有破損,拉下應急燈開關斷開電源應急燈是否有強光照明,並及時記錄檢查結果。
四、火警鈴
每月對火警鈴進行一次測試,按下火警鈴開關按鈕,在園內范圍內應能聽到響亮的鈴聲。並記錄測試時間和測試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