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连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气、用气安全,根据《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三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供应(含向本单位职工供气单位)、使用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液化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和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当地的液化气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大连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劳动部门负责液化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液化气的计量、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液化气厂(站)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按《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液化气厂(站)设置符合本市城市燃气厂(站)布局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的固定厂(站)设施和密闭的残液回收装置;
(四)有与液化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计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
(八)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九)有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充装记录等内容完备的营业章程和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单位,必须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气准购证》以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第八条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在市内四区的,应向市燃气管理处申请;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应向当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燃气管理处审查办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气准购证》。
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气准购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涂改、转借《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石油气准购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应按本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增供气站点的,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对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复审,每二年对液化气供应站点进行一次复审。第十一条液化气供应单位、供应站点停业、歇业,须妥善落实安置计划,并提前一个月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液化气供应单位更名或变更法人代表,应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分立或合并,应重新申请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应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液化气厂(站)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液化气贮灌区和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宣传标牌,严格规定车辆和人员出入制度,并须有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巡查。
在液化气厂(站)的防火安全间距范围内、阀门井周围和液化气输送管道上方距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内,禁止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堆放物料。第十三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向市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经检查合格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
液化气供应单位所使用的钢瓶和调压器,必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的产品。
❷ 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城镇燃气输送管道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以及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二)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表)、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
(三)其他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的监控、检测设施。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全知识宣传等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中的违法行为;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四)建立、健全燃气信息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从事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燃气、安全生产、公安等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报告,应当立即派员处理。第七条市燃气主管部门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等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建设单位从事燃气管道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规范,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环境景观和方便用户的要求。在古城区内或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应当符合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并依法报批。
因燃气管道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敷设、更新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按照施工规范进行道路回填并如期完成施工。公示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联系电话等。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建设燃气管道设施,设置燃气管道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
(二)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四)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配置充足的应急抢险设备,组建专门的应急抢险队伍,并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公示业务办理流程,加强管道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对用户涉及室内燃气管道设施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指导;
(七)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❸ 阀门井的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05S502:室外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
阀门井是地下管线及地下管道回(如自来水答、油、天然气管道等)的阀门为了在需要进行开启和关闭部分管网操作或者检修作业时方便,就设置类似小房间的一个坑(或井),将阀门等安装布置在这个坑里,便于定期检查、清洁和疏通管道,防止管道堵塞的枢纽。这个坑就叫阀门井。有阀门井必定有阀门,但有阀门不一定有阀门井。
阀门井因为是管道的枢纽,所以其自身有以下几个要求:
1:阀门井本身不能渗水,必须保证其密封性;
2:给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管道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从而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抖动或沉降,即要求给水管道与阀门井的连接方式要可靠,能够适应一定程度的抖动和沉降,而不会使水渗进井室;在埋地很深的阀门井管道稍大时一般都采用铸铁阀门(如截止阀,蝶阀等)铸铁阀门长期在水里浸泡,会影响其使用寿命或引起断裂,因此对密封性的要求更高;
3:阀门井井筒与井体、井盖的连接方式要可靠,不能因为大雨或积水就渗水进入井室里。
4:阀门井是埋设于地下的,要承受来自各个方向的不同压力,和不同化学物质的腐蚀和侵害,及要求其承压能力和耐酸碱腐蚀性要好。
❹ 如何管理好城市燃气管巡线工作
一、领导管理人员要重视、巡线人员工作方式、工作态度要正确;
二、巡线时间(周期):
1、市政管网、阀井、调压装置等要求每周巡查1次,详细记录;
2、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内常规巡检1次,并在通气后的进行常规检查;
3、在进行路面整修、敷设其他地下管线或土壤塌陷、河水冲刷等可能造成该地段地下燃气管道损坏时,必须每天常规巡检1次;
4、恶劣天气过后,加强巡查,遇有与天然气管道交越工程及取土区郑逗应加强巡查。
5、阴保测试桩保护电流的测试每月一次,认真填写记录。遇疑有防腐层损伤路段,每周测试一次。
6、阀井每月检查一次,应有详细记录。
三、巡线人数:
合理、科学安排;
四、巡线内容:
1、管道两侧有无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2、有无地面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贺纤重物、管道裸露、喊拍卖种植深根植物等情况;
3、架空管道防碰撞措施是否完好,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4、管道附属设施是否有丢失或损坏,并应及时处置;
5、检查测定管道阀门井、凝水缸井、检查井和管道两侧距管道中心2m范围内的热力管沟、人防设施、电缆井、上下水井等设施中有无泄漏的燃气;
6、管道沿线是否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或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情况或燃气泄漏声响等;
7、检查架空管道外表面防腐情况;
8、高精度检查管道是否有燃气泄漏,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管道安全保护距离(两侧各五米)内不应有土壤塌陷、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五、巡线要求:
1、携带燃气检漏仪及必要的管道、设备维修和抢修工具;
2、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处理,做好记录,并跟踪检查;严重时,立即上报所领导及公司调度,做好现场警戒;
3、携带相关图纸资料;
4、填写巡检记录;
5、交通工具无法到达的地方,步行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
6、对穿越、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检。
六、上报制度
1、巡线人员发现对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损害形为应立即制止,管道安全距离内的塌陷、下沉、取土、堆积垃圾和重物、标志桩歪倒等应尽快恢复。
2、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疑有防腐层损坏,应立即上报公司和安检部。
七、公司响应
1、设公开电话,每天24小时接听;
2、非紧急情况的处理,采取可靠措施加强对管道的保护,如易被流水冲涮处修筑护坡护堤,埋深不足的沟底下涵管等。
3、制定各种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如出现严重情况及时进入应急状态。
4、对各种情况的处理措施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安检部备案。
❺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法律分析:《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51-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9、3.0.11、5.2.5、5.3.10、6.1.4、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同时废止。
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抢修人员应24h值班。 (3)设置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2、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设置安全标志。
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1)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送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2)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演练方案—演练过程—演练总结—演练评估)。
4、人员进入燃气场所(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
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 (1)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专人监护 (3)轮换操作
5、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穿戴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2)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3)带气检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产生火花; (4)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一、 基本规定
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抢修人员应24h值班。 (3)设置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2、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设置安全标志。
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1)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送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2)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演练方案—演练过程—演练总结—演练评估)。
4、人员进入燃气场所(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
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 (1)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专人监护 (3)轮换操作
5、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穿戴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2)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3)带气检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产生火花; (4)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❻ 燃气阀门井几个人进
操作液没时至少两名人员。确保安全。注意事项:
1、进入笑埋或阀井内必须穿戴工作服,不得穿着化纤衣物和带铁钉的鞋下阀井,严禁将手机、打火机等物品带入阀井内。
2、下井作业前,必须打开阀井通风换气,时间不得短于5分钟
3、下井作业前,使用检测仪检测阀井内可燃气体浓度。
4、若有燃气泄漏或井内空气严重污浊时,应用鼓风机强碰伍制通风后方可作业。
❼ 沈阳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简称检查井)井体、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各类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检查井的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市政、房管、园林、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权属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井盖权属单位报告。
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安装的井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印制行业或专业标志,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检查井盖,由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维修和更换。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道路井盖规格标准。权属单位在新建道路安装井盖,其他道路更换井盖、井圈时,应符合其规格标准。第六条市、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或接到井盖排险信息后,应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井盖权属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补装、更换,所需费用由井盖权属单位承担。第七条井盖设施权属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实施常规巡查管护,发现井盖丢失、损坏,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进行补装、更换;
(二)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翻盖或者接到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现场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接到举报4小时内应予修复;其他地区的应在6小时内予以修复;
(三)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向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或进行井盖设施维修、检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坏、盗卖检查井井盖的现象或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对监督和举报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处理。第十条凡对盗窃、违法收购、损坏井盖设施和对井盖丢失情况进行举报或报告的,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按规定予以奖励。第十一条碎、裂、废、旧井盖设施一律由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向其它部门销售。第十二条对难以确认权属单位的井盖设施,按废弃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现权属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除责令其按挖掘费标准的10倍向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挖掘修复费外,可处以2万元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井盖权属单位对报修通知不执行的,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12小时的,处以2000元罚款;超过24小时的,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井盖设施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和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