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防雷接地 相关国家标准与规范
一、防雷接地相关国家标准
1、GA371-2001《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技术要求》;
2、GB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3、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4、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二、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产品接地分成两个概念,一是防雷,预防因雷击而形成危害;二是接地,保障用水设施的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而采取的一种用水措施。接地安装是接地体和接天线的,其作用是将银线直流电导入地下,防雷系统的保护在很大水平上与此相关。
(1)氨区避雷装置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防雷接地装置部分概念:
1、 雷电接受装置:直接或间接接受雷电的金属杆(接闪器),如避雷针、避雷带(网)、架空地
线及避雷器等。
2、 引下线: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传导至接地装置的导体。
3、 接地线:电气设备、杆塔的接地端子与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的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
4、 接地体(极):埋入土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分为垂直接地体和水平接地体。
5、 接地装置:接地线和接地体的总称。
6、 接地网:由垂直和水平接地体组成的具有泄流和均压作用的网状接地装置。
7、 接地电阻: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其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同时接地电阻也是衡量接地装置水平的标志。
参考文献:网络-防雷接地
Ⅱ 合成氨工艺作业的安全控制要求有哪些
1设立安全联锁停车系统或具有安全联锁停车功能的其他系统,保证操作人员及生产过程设备的运行安全。
2 在可能出现泄漏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区域,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仪,火灾报警器,并将信号引至控制室。
3 所有用电设备及仪表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及相关规范选型。
4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并设置高、低、高高液位报警。
5 必须设置液氨泄漏紧急处理装置,如水喷淋装置等。
6 重要地点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7 各装置区应严格遵循规范设计静电接地和避雷设施系统,系统包括电气系统接地、设备接地、静电接地和防雷保护接地。
8工艺系统以及重要设备均设立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有些可燃性物料的管路系统设立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Ⅲ 闃查浄鎺ュ湴宸ョ▼鏂藉伐鍙婇獙鏀惰勮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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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筑防雷接地规范
一、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
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
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豫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
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
定。
二、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
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灯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
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呕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3、具贿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
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
伤亡者。
5、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
者。
6、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7、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8、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计算。
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 ,且于或等于0.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 ,且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般性民用建
筑物。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
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 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
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三、措施
(一)、-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
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
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二)、第一 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 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 ,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
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x 5m或6mx4m。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为管口上方半径5m半
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
度、长期点火燃烧- -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
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根引下线。对
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5、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
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
以上便是建筑防雷接地规范主要内容,希望大家可以严格遵守这些规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保
护好建筑物的安全。
五、施工流程
施工准备-接地装置安装- +引下线安装-避雷带支架制作安装-避雷网安装-接地电阻测试
六、技术措施
材料齐全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机具配备充足,施工图纸已对施I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七、要施工方法
防雷接地工程包括接地装置、防雷引下线及避雷带的安装。施工采用标准为《电气装置安装I
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
1 )接地装置
a.按照设计图尺寸位置要求,将底板内两条结构主筋焊接连通,并与所经桩台及柱内的有关钢
筋焊接(不同标高处利用两根竖向结构上下贯通) , 并将两根主筋用油漆做好标记,便于引出
和检查。
b.所有焊接处焊缝应饱满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不得有夹渣、咬肉、裂纹、虚焊、气孔等缺
陷,焊接处的药皮敲净后,刷沥青作防腐处理,采用搭接焊时,其焊接长度要求如下:
●镀锌扁钢不小于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镀锌圆钢焊接长度为其直径的6倍,并应二面焊接。
●镀锌圆钢与镀锌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c.每- -处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请质检部]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隐蔽,同时做好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引下线安装
利用建筑钢筋做引下线的情况,钢筋截面一定要满足设计要求。
钢筋的连接要满足规范要求,如建筑施工采用埋弧焊工艺,可不处理,否则要进行接地跨
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跨接钢筋直径的6倍。
3)避雷带
本工程避雷带采用25 x4热镀锌扁钢。
a.支架安装:
在土建屋面结构施工时,应配合予埋支架。所有支架必须牢固,灰浆饱满、横平竖直。支架间
距不大于1.5m且间距均匀,允许偏差30mm。转角处两边的支架距转角中心不大于
250mm ,成排支架水平度每2m检查段允许偏差3/1000 ,但全长偏差不得大于10mm。
b.避雷带安装
●将镀锌扁钢调直。
●避雷线安装时应平直、牢固,不得有高低起伏和弯曲现象,距离建筑物应一致,平直度每
2m检查段允许偏差3/1000 ,但全长偏差不得大于10mm。
●避雷线弯曲处不得小于90° ,弯曲半径不得小于镀锌扁铁直径的2.5倍。
●在建筑物的变形缝处应做防雷跨越处理。
4)电气接地施工方法
目前,根据《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 接地制主要采用TT、TN-C- S或TN-S .
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a.高/低压变配电房设备的接地系统,在房间内周围设置一条距地面300mm的水平 接地环型带
规格应按照设计要求。
b.开关柜、配电屏(箱)、力压器及各种用电设备、因绝缘破损而可能带电的金属外壳、
电气用的独立安装的金属支架及传动机构、插座的接地孔,均应以专用接地( PE线)支线可
靠相连, PE线应与接地装置连通并作重复接地。
c.当保护线( 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 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要求,当PE线采用单
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保
护时为4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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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液氨储罐防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一节场所选址
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十六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
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
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立方米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立方米。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立方米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条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防火堤
第三十八条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