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情况下建构筑物可以不设防雷装置要有明确的标准规范依据
根据防雷施工规范的要求,所有的共公建筑必须要安装防雷装置,这样可以避免发生雷电的自然灾害,民用建筑可以不安装这些设备。
『贰』 甲醇罐区防雷装置应采用哪个规范
国标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国标GB50343-2004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叁』 防雷国际标准有哪些
GB50057-94 (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本规范为使建筑物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本规范设计的防雷装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
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本规范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消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为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平方米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GB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地面计算站。 不建站的地面计算机机房、改建的计算机机房、非地面计算机机房按本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GB9361-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站场地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各类地面计算站;不建站的地面计算机机房,按本标准对计算机机房的有关要求执行;改建的或非地面计算机机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16895.22-2004/IEC60364-5-53:2001 A1: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0-9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19271.1-2003/IEC61312-1:1995〈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 第一部分:通则〉
IEC 61024〈建筑物防雷〉
GA173-1998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
计算机信息系统加装有效可靠的防雷保安器,是国际上通用的最有效的防护措施。防雷保 安器是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产品,因此它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并能有效防止感应雷电破坏该系统受保护设备。
GA267-2000〈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电磁脉冲安全防护规范〉
YD/T5098-2001〈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本规范为防止移动通信基站遭受雷害,确保移动通信基站内设备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确保构筑物,站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移动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对于改建,扩建移动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已建基站的防雷与接地技术改造亦可参照执行。设在综合通信楼内移动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按 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与本规范一并执行。
『肆』 什么情况下需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专设施属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伍』 什么是防雷装置
一、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解释是: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装置的统称。A、
外部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主要用以防直击雷的防护装置B、
内部防雷装置:由等电位连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屏蔽系统、合理布线系统、浪涌保护器等组成,主要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二、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解释是: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常用的防雷装置有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及避雷器。一套完整的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1、
避雷线。它主要是在线路可能受到直接落雷危害时,可以限制沿线路侵入的雷电冲击波幅值及陡度。
2、
避雷针。利用尖端放电原理,避免设置处所遭受直接雷击。
3、
避雷网和避雷带。主要用来保护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免遭雷击。
4、
避雷器。主要用来保护电力设备,防止沿线路侵入的雷电冲击波对电气设备的破坏,把侵入的雷电波限制在避雷器残压值范围内,使处所和电力设备免受过电压的危害。
(接地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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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避雷针的建造要求有那些规范
1、所有金属部件必须镀锌,操作时注意保护镀锌层。
2、采用镀锌钢管管制作针尖,管壁厚度不得小于3mm,针尖刷锡长度不得小于70mm。
3、避雷针应垂直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1000。
4、焊接要求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5、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6、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7、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8、避雷针一般采用圆钢或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独立避雷针一般采用直径为19mm镀锌圆钢。
2)屋面上的避雷针采用直径25mm镀锌钢管。
3)塔顶部避雷针采用直径25mm或40mm的镀锌钢管。
4)烟囱顶上避雷针采用直径25mm镀锌圆钢或直径为40mm镀锌钢管e避雷环用直径12mm镀锌圆钢或截面为100mm2镀锌扁钢,其厚度应为4mm。
(6)避雷装置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避雷针的原理及选购方法
避雷针通过导线接入地下,与地面形成等电位差,利用自身的高度,使电场强度增加到极限值的雷电云电场发生畸变,开始电离并下行先导放电;避雷针在强电场作用下产生尖端放电,形成向上先导放电;两者会合形成雷电通路,随之泻入大地,达到避雷效果。
常用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折线法和滚球法。“折线法”的主要特点是设计直观,计算简便,可节省投资,但不适用于高度大于20m的建筑物;“滚球法”的主要特点是可以计算避雷针或避雷带与网格组合时的保护范围。
『柒』 普通化工企业防雷设计有哪些规范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1号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5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第8.2.1条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8.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8.2.5条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静电接地
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8.3.5条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第8.3.6条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第8.3.7条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捌』 最新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什么,有什么内容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824号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玖』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三级有哪些要求
防直击雷宜在建筑物屋角、屋檐、女儿墙或屋脊上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见附录D.3),当采用避雷带保护时,应在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的网格。采用避雷针保护时,被保护的建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
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宜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子钢筋宜被利用。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一般可为一根,但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当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时,可作为引下线。
防直击雷装置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其接地装置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及不共用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相连。
在共用接地装置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当符合本章第12.9.8条的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和圈梁作为环形接地体。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如电缆转换为架空线,则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带或避雷针的引下线和接地装置,距周围架空线及架空管道的空气距离应满足公式12.4.5-1或12.4.5-2的要求,距周围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的距离应满足公式12.3.6-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如达不到时,应将各种接地连在一起。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