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通常船舶上的操舵装置安装有几套各自的用途和要求是什么
船上操舵装置是三套,分别是两套自动舵随动舵和一套应急舵,也就是俗称的橡胶柄。平时用自动舵随动舵,这个不好用了用应急舵。
Ⅱ 战舰世界巡洋舰是买操舵装置2吗
现在也可以装加速插件,躲炮弹更有效但是出于游戏竞技性来讲推荐转舵
Ⅲ 谁能详细说一下船用自动舵的原理与零位校正
一款简便的操纵仪,具有4种操作模式:计算机辅助操纵(CPU)、手动操纵(HAND)、应急操纵(NFU)及遥控操纵(RC-1、RC-2)(可选择);并可只通过转换MODE SELECTOR SWITCH(模式选择开关)来进行选择。另外,通过按下在MODE SELECTOR SWICH键左边的MODE SELECTOR PUCH BUTTON SWICH(模式选择按钮)操纵CPU选择三种不同的操作模式:自动舵(AUTO)、积分舵(RATE)、自动导航(NAV:选择)
具有双重模式的自适应舵具有两套完整的系统,SYSTEM SELECTOR SWITCH(系统选择开关)有以下几档:NO.1-OFF-NO.2,当开关转至所需运行的系统位时,系统会自动进入运行状态,而当开关转到OFF档时,整个系统将停止工作。
自动舵是一套使船舶维持在预先设定的航向上航行的自动操舵控制装置,近来,对于自动舵的性能评估已从“能使船舶精确维持航向”变为“在各种情况下,最省油的操纵”。然而,船舶的操纵取决于船舶的尺度及具体的技术指标,同时也随着船舶的航速,装载情况及海况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对于自动舵的评价没有明确的标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款自适应舵引入了性能测试功能以测定在自动舵协助的情况下,能节省的能量。
本款自适应舵有如下特性:
Ⅳ 自动操舵方式又称为
您说的自动操舵方式是指自动操舵方式仪吧,其又称自动操舵装置,是船舶上用于自动控制舵机,以保持船舶按规定航向航行的设备。
Ⅳ 战舰世界中操舵装置是什么
舵机改型可以加快舵的换挡速度,能让你更快转舵,机动敌方炮弹时必备
Ⅵ 自适应自动舵的控制系统组成有哪些有哪些控制方式
一款简便的操纵仪,具有4种操作模式:计算机辅助操纵(CPU)、手动操纵(HAND)、应急操纵(NFU)及遥控操纵(RC-1、RC-2)(可选择);并可只通过转换MODE SELECTOR SWITCH(模式选择开关)来进行选择。另外,通过按下在MODE SELECTOR SWICH键左边的MODE SELECTOR PUCH BUTTON SWICH(模式选择按钮)操纵CPU选择三种不同的操作模式:自动舵(AUTO)、积分舵(RATE)、自动导航(NAV:选择)
具有双重模式的自适应舵具有两套完整的系统,SYSTEM SELECTOR SWITCH(系统选择开关)有以下几档:NO.1-OFF-NO.2,当开关转至所需运行的系统位时,系统会自动进入运行状态,而当开关转到OFF档时,整个系统将停止工作。
自动舵是一套使船舶维持在预先设定的航向上航行的自动操舵控制装置,近来,对于自动舵的性能评估已从“能使船舶精确维持航向”变为“在各种情况下,最省油的操纵”。然而,船舶的操纵取决于船舶的尺度及具体的技术指标,同时也随着船舶的航速,装载情况及海况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对于自动舵的评价没有明确的标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款自适应舵引入了性能测试功能以测定在自动舵协助的情况下,能节省的能量。
本款自适应舵有如下特性:
??;控制操纵装置运用的是一套微处理器并且完全数字化;
??;基本控制方式是自适应控制系统反馈模型
??;根据船舶速度和装载状况的改变能迅速调整,能够在各种状态下,进行最佳的操纵。
??;三种航向维持模式,可根据实际,适用于各种海况:OPEN SEA(开放水域模式)适用于只需小幅度操纵导航的情况,如在大洋上航行,为的是节省燃料的费用。CONFINED(限制模式)适用于大幅度的操纵情况,如在狭水道中航行,为的是提高航向维持的精确性。
比例舵(RATE)作为一种标准的操纵模式,可以通过旋转舵轮给出的指令指示,按设定的转向速率来控制船舶。
自动导航系统(NAV)模式结合了计划航向导航系统-TRACKING PILOT(可选择安装),并可与其他制造商的导航系统结合在一起。
人工操舵(HAND steering)可通过操纵舵轮以获得所需的舵角,从一舷满舵至另一舷满舵。
自动及人工操纵(CPU HAND操纵)是由设置在舵轮台内部的放大器单元控制。该传感器采用的是无接触型线性同步电动机且电子线路也采用了许多半导体结构以完善应用无接触式控制部分的功能,而使其能达到完美。这种自动及人工式操舵方式被称为随动控制。因为它能使舵页的转动角度与所操舵令一致。
应急舵(NFU)是通过转换开关,接通或切断电源的方式而非通过放大电路传输电能的方式来控制电磁阀。由于去除了舵角指令的分级及反馈信号电路。所以使用旋转开关来接通或切断电源进行控制的方式称为非随动控制方式。
为了保证航行安全,指示灯及警报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指示灯显示的是自动舵的工作状态。警报设备采用了视觉报警和听觉报警的方式。
动力单元的控制舵机为液压式。当然,也可选用陀螺罗经仪型舵轮台,并在其内部安装TG-5000型陀螺罗经
Ⅶ 开航前的对舵工作
开航前的所谓“对舵”,是沿袭以往的说法,实际按照SOLAS的规定,应该称为“操舵装置试验”,
根据公约规定
SOLAS 第5章 第26 条 操舵装置:试验和演习
1 船舶开航前12 h 之内,应由船员对操舵装置进行校核和试验。试验程序(如适用时)应包括下述操作:
.1 主操舵装置;
.2 辅助操舵装置;
.3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
.4 驾驶室内的操舵位置;
.5 应急动力供应;
.6 相对于舵实际位置的舵角指示器;
.7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动力故障报警器;
.8 操舵装置动力设备故障报警器;和
.9 自动隔断装置及其他自动设备。
2 校核和试验应包括:
.1 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操满舵试验;
.2 操舵装置及其联动部件的外观检查;和
.3 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通信手段的工作试验。
试验的日期和详细内容应作记录。
具体进行试验时,应该进行如下:
1.两部舵机(伺服马达)分别操满舵-正舵-反向满舵试验,并核对各舵角指示器;
2.通讯联络试验;
3.舵机失电试验
Ⅷ 《SOLAS74公约》对船舶的操舵装置和应急电源的主要技术要求有哪些规定
第29 条 操舵装置: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每艘船舶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中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
作。
2、凡在液压系统中能被隔断的和由于动力源或外力作用能产生压力的任何部件,应设
置安全阀。安全阀的调定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有足够尺寸并布置成能够避免过度升
高的压力超过设计压力。
3、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 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 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4、辅助操舵装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 节前进时(取大者),
在不超过60 s 内将舵自一舷15° 转至另一舷15°;
5、 如果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 mm(不包括冰区加强),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
于舵机舱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 s 内自动供电的替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满足供应符合本条
6、要求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有关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此独立动力源应只用于上述
目的。每艘10,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30 min 的能力,在
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10 min。
第43 条 货船应急电源
2.2 对下列处所的供电18 h,应急照明:
.1 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载人电梯及其围阱;
.2 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3 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处;
.4 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5 操舵装置处;
.6 本条2.5 所指的消防泵,喷水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和它们的
电动机起动位置;和
7. 在2002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2.3 对下列设备供电18 h:
.1 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
.2 对1995 年2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第IV/7.1.1 和第IV/7.1.2 条所要求的甚
高频无线电装置;及如适用时:
.2.1 第IV/9.1.1、IV/9.1.2、IV/10.1.2 和IV/10.1.3 条所要求的中频无线电装置;
.2.2 第IV/10.1.1 条所要求的船舶地面站;和
.2.3 第IV/10.2.1、IV/10.2.2 和IV/11.1 条所要求的中频/ 高频无线电装置。
2.4 对下列设备供电18 h,除非这些设备能由设置于适当处所的,可供紧急时使用的蓄
电池组独立供电18 h:
.1 紧急情况下所要求的所有船内通信设备;
.2 第V/12 条①所要求的船上航行设备,当此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主管机
关可对小于5,000 总吨的船舶免除此项要求;
.3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
.4 用于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时需要使用的所
有船内信号。
2.5 如以应急发电机作为动力源,则应对第II-2/4.3.1 和4.3.3 条②所要求的消防泵之一
供电18 h。
2.6.1 按第29.14 条要求的时间对操舵装置供电,如该条要求如此供电时。
2.6.2 定期从事短途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如确信能达到适当的安全标准,则可接受比
本条2.2 至2.5 规定的18 h 为短的时间,但应不少于12 h。
3 应急电源可以是1 台发电机,或者是1 组蓄电池,它们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当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它应是:
.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
.2 除非按本条3.1.3 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否则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自动起动,如
应急发电机是自动起动的,则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且本条4 所指的那些
设备应自动接通应急发电机;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的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
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全部耗尽;和
.3 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既能向本条4 所指的设备供电,又能在45 s 之内尽快地
安全和实际可行地自动起动并能对规定的负载供电,否则应设有本条4 规定的
临时应急电源。
3.2 当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时,它应能:
.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充电,在整个供电期间蓄电池的电压变化在其额定电压的
±12% 之内;
.2 如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和
.3 立即至少对本条4 所指的那些设备供电。
另外,客船和商船的技术规范不同,详情可参考SOLAS 74 公约,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和正规网站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