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审查、技术资料准备、现场核查和审核发证等环节。
一、企业资质审查
首先,申请单位需要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监管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资格和能力。
二、技术资料准备
申请单位需要准备详细的技术资料,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控制体系等。这些资料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证明申请单位具备生产合格特种设备的技术能力。
三、现场核查
监管部门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进行核查,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核查过程中,专家会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审核发证
经过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如果申请单位符合相关要求,监管部门会颁发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换证。
综上所述:
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准备详细的技术资料,接受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最终由监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整个流程需要申请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生产出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七条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㈡ 电梯特种设备资质办理
如何办理电梯特种设备资质?
办理电梯特种设备资质的步骤如下:
1. 以企业法人身份登录企业所在省的省级政务服务网。
2. 在部门导航栏列表中选择办理该业务的受理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3. 在该部门受理业务列表中选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点击“在线办理”。
4. 进入申报系统,查看申请须知及相关条件,确认后点击底部的“进入办事”,进入下一步。
5. 在跳转页面选择“电梯安装(含修理)”,点击“确定”。
6. 在申请系统中,按系统引导提示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并上传相应的资料,提交后即可完成该资质的办理。
电梯特种设备资质的许可级别分为A1、A2、B级,具体要求如下:
1.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 工艺与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㈢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
1.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步骤如下:
-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市监局办事窗口,以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受理申请:相关部门应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受理。
- 审核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 发放证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至办事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获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三十五条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中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定期检验、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 特种设备办理所需条件:
- 具备法定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设备。
- 使用经合法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对于需要首次检验或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设备,还需经检验合格。
㈣ 请问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